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武政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干净、整齐、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以区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各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段,查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城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规划、协调、检查、督办、考核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
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选择有条件的场地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市、区城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
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平台,加强消纳场地监管和建筑垃圾统筹排放管理。
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资质许可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工作,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
市城管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证,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目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洛政通〔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洛政通〔2017〕7号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车”)的管理,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
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营的渣土车运输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取得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证件;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三项准入”和“四统一”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即“黑渣土车”)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二、严格行政管理。
自2017年6月20日起,洛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黑渣土车”通行。
对使用“黑渣土车”的施工工地,一律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项目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
三、严格依法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黑渣土车”发现一辆、滞留一辆、处罚一辆,落实“三方惩处”,依法顶格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从事渣土运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运输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对使用报废、拼装车辆、无牌无证、故意污损遮挡号牌、闯红灯、超速、野蛮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格处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宁政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市容局2008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渣土运输作业秩序,严厉打击渣土运输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渣土运输作业污染城市环境、危害交通安全、影响城市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制定全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双迎双创”为契机和抓手,以让城市更文明,让群众更满意为目标,以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切入点,以解决居民反映强烈、媒体经常曝光的渣土运输污染为突破口,市区结合、条块联动,统筹规划、分步推进,落实责任、标本兼治,调整理顺渣土运输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作业秩序,探索源头管理、标本兼治的举措,建立渣土长效管理体制机制,重拳整治渣土管理违章行为,坚决杜绝渣土运输抛洒、偷倒乱倒行为,促进我市市容面貌、文明卫生、城市管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加强对渣土运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成立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容局),办公室下设7个专业组,由各专业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具体开展指导协调、信息反馈、整治组织、对外宣传等工作。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整治工作,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渣土管理工作总结 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

渣土管理工作总结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对渣土应该进行合理的管理。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范文篇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渣土管理工作,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力度,加强渣土清运、消纳处置和工程土方施工的管理,有效防止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实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应当由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办理渣土车辆准运证的行政许可手续,并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办理渣土消纳的行政许可手续,并且严格按照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所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严禁无证清运渣土和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作出的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
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工地的内部管理,认真落实施工围档、路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等控制扬尘措施,不得使用无准运证的渣土运输车辆,尚未办理渣土消纳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应当立即补办行政许可手续。
五、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作业档案,详细记录工程渣土处置进度、渣土消纳行政许可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六、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对施工扬尘、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大对施工扬尘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环保要求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温政办〔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93号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8日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市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促进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减少扬尘污染,改善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和群众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原则(一)就近消纳原则。
各地要引导市场自我平衡、自我调节,积极鼓励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实现就近就地处置消纳。
(二)水陆并举原则。
实行建筑渣土以水路运输为主、陆路运输为补充的运输方式。
推进运输车辆更新升级,提高水路运输能力,减少道路通行压力,并逐步过渡到鹿城、瓯海区建筑渣土外运全部通过水路运输,陆路运输用于应急备用。
(三)分区管制原则。
确定运输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分区、分片严格管制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线路和运输方式。
市区限制区域禁止非限制区工程项目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入。
(四)线路规避原则。
通行线路沿途的道路、桥梁等应符合安全标准,且避开居民集聚区、繁华商业区及城市景观线等管制道路。
(五)严格监管原则。
严厉打击各类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员、施工和运输企业等责任主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分区管制根据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道路交通压力等情况,将城区划定为建筑渣土运输限制区及非限制区。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关法律规定,辽阳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及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审批部门核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二、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遮盖运输,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并统一排放到指定的排放点,严禁车辆沿路遗漏扬撒渣土和带泥上路行驶。
三、市交通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核发运输企业道路经营资质;依法查处运输车辆未覆盖造成遗漏扬撒等行为,并扣减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分值。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区渣土车辆运输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工作,对审查合格的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相应证件。
五、市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线路、通行时间的审核工作。
对取得市行政审批局批准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办理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对无车辆通行证和超载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区政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建设单位设置硬覆盖、轮胎冲洗等相应设施,运输车辆离开建筑工地要符合清洁运输条件。
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工地、建筑工地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乱排、乱倒渣土和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6]135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7
【实施日期】200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6]135号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水平,结合我市渣土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88号令)、《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92号令)、《市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05〕11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徐政发〔2005〕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渣土管理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为全市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渣土的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的处置管理,确定渣土运输的具体时间、路线和弃置场所;依法行使对市区内渣土的处置核准和运输企业资质的查验;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指导、检查、监督、调度。
建筑垃圾清理通告

建筑垃圾清理通告建筑垃圾通告范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办理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必要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核准,依法委托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办理发包前,应先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清运、倾倒按计划划片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扬尘实行监控管理。
市公安交警负责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线路、时限等管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垃圾具体的处置管理工作。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增设建筑垃圾处置费缴费窗口,设立统一的市财政专户账号,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前一次性缴清。
该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建筑垃圾运行管理工作和处置场的建设。
四、建筑垃圾必须由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公司清运,不得自行清运。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运输企业应申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准颁发。
所有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安装全密闭装置和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晋城市市区通行证》,否则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徐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运输管理,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关于开展渣土运输车辆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公通〔2010〕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一、关于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城管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和市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等部门组成渣土专项检查组,在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各项整治,同时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参照市区的做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渣土运输开展专项整治。
二、关于职责分工(一)市城管局是全市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渣土的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工作,确定渣土弃置场所,逐步推行渣土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依法行使市区渣土的处置核准和运输企业资质的查验,会同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建设工程按照应征收渣土处置费的30%征收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无违章行为的,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全额返还)。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余泥渣土排放运输管理的通告(此文失效)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余泥渣土排放运输管理的通告(此文失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茂府通〔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余泥渣土排放运输管理的通告茂府通〔2016〕26号为加强市区建筑工地余泥渣土排放及泥头车运输管理工作,改善本市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建筑工地余泥渣土排放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泥头车是指进行渣土、弃土等建筑泥土装卸运输的车辆。
二、泥头车一律禁止白天通行。
通行时间为每天晚上20时至次日5时。
三、需要在夜间排放建筑余泥渣土的工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并做好以下降噪、防尘工作:(一)按规定编制建筑施工工地专项降噪措施方案,方案中要对周边居住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办公楼及居民楼的距离、居住楼的栋数等),明确具体的降噪措施。
(二)使用性能较好的作业设备,并合理安排工序,确保排放建筑余泥渣土时不产生强噪声扰民。
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当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确保其场界的噪声值不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三)有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建筑余泥渣土专用堆放场地,将建筑余泥渣土统一堆放到专用堆放场地进行集中运输。
(四)施工工地要督促进场运输的泥头车采取密封、包扎、全覆盖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掉落、遗洒或飘散,并冲洗干净出场泥头车的车轮、车身,防止泥头车带泥上路污染公路。
四、夜间排放建筑余泥渣土的工地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公示排放日期、投诉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环保、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_通告_

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对渣土应该进行合理的管理。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范文篇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渣土管理工作,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力度,加强渣土清运、消纳处置和工程土方施工的管理,有效防止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实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应当由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办理渣土车辆准运证的行政许可手续,并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办理渣土消纳的行政许可手续,并且严格按照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所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严禁无证清运渣土和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作出的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
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工地的内部管理,认真落实施工围档、路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等控制扬尘措施,不得使用无准运证的渣土运输车辆,尚未办理渣土消纳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应当立即补办行政许可手续。
五、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作业档案,详细记录工程渣土处置进度、渣土消纳行政许可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六、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对施工扬尘、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大对施工扬尘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环保要求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19•【字号】甬政告[1995]2号•【施行日期】1995.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甬政告〔1995〕2号)最近,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一、凡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处置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渣土处置证”和“渣土清运证”。
二、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渣土清运证”规定的路线、时间、装运点和倾卸点作业,不准沿途滴、漏、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
三、继续实行市容卫生保证金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
四、对未按规定领取“渣土处置证”或未按“渣土清运证”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和处置的,可视情况扣押清运车辆,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责令立即清除;对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应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每辆(次)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房地产、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通告。
七、对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城建监察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19•【字号】•【施行日期】199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1992年5月19日)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垃圾渣土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市区产生、清运、弃置、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通告。
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工程渣土的主管部门。
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是管理工程渣土排放和弃置场地的专门机构。
公安、交通、市政、规划、环保、建工、房产、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申请办理弃置手续;建筑、维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委托所在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领取工程渣土清运许可证,按市规定交纳管理费,并携证按指定的地点弃置,不得在指定范围以外倾倒工程渣土。
五、需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该处统一调剂。
六、清运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将工程渣土运至市环卫部门设置的弃置场,按弃置数量交纳弃置费。
七、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清除一定范围的工程渣土,并按运输车辆大小,每车次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每车500至1000元罚款。
对未经市环卫部门批准,擅设工程渣土弃置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所设规模及影响程度,处以3000至10000元罚款。
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

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为了环境的整洁,有关政府部门会发出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禁止人们乱扔垃圾。
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范文篇一各位住户:由于小区单元门前及楼道的装修垃圾无人清理,影响小区卫生环境,现通知各位住户在20xx年5月22日16:00之前请各位住户将自家的装修垃圾清理干净,如不及时清理者我公司将对住户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在清理完毕恢复通水、通电。
年月日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范文篇二城区人民政府、xx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办理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必要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核准,依法委托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办理发包前,应先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清运、倾倒按计划划片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扬尘实行监控管理。
市公安交警负责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线路、时限等管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垃圾具体的处置管理工作。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增设建筑垃圾处置费缴费窗口,设立统一的市财政专户账号,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前一次性缴清。
该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建筑垃圾运行管理工作和处置场的建设。
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

( 通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8958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Notice on garbage disposal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范文篇一各位住户:由于小区单元门前及楼道的装修垃圾无人清理,影响小区卫生环境,现通知各位住户在20xx年5月22日16:00之前请各位住户将自家的装修垃圾清理干净,如不及时清理者我公司将对住户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在清理完毕恢复通水、通电。
年月日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范文篇二城区人民政府、xx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办理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必要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核准,依法委托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办理发包前,应先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清运、倾倒按计划划片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扬尘实行监控管理。
市公安交警负责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线路、时限等管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垃圾具体的处置管理工作。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增设建筑垃圾处置费缴费窗口,设立统一的市财政专户账号,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前一次性缴清。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渣土管理综合整治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渣土管理综合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并政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渣土管理综合整治的通知并政发〔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针对我市渣土运输领域招标不规范、价格混乱、黑车运输、密闭不严、沿途遗撒、乱堆乱放、扬尘污染等问题,市政府决定实施渣土管理综合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从源头上梳理渣土管理流程,逐项落实监管责任,杜绝管理漏洞;市区联动,齐抓共管,严格执法,监督问责,确保见到实效。
二、整治措施(一)渣土运输严格实行准入管理。
市市容环卫局于2016年1月31日前,根据《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渣土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办法。
按照市场需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数量及渣土车数量总量控制,严格渣土车标准标识把关。
按照并政办发〔2015〕15号文件推动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
从2016年7月1日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未全密闭的渣土车,严禁在环城高速范围内承运渣土。
(二)渣土运输工程实行单项招投标管理。
市住建委于2016年1月31日前制定渣土运输工程单项招投标管理办法,对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渣土运输工程依法实行单项招标。
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符合规定的渣土运输企业方可参与投标,运价按照价格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将渣土运输工程分解后规避招标。
(三)定期公布渣土运输与渣土场收费指导价。
市发改委对渣土相关收费进行测算后,制定渣土相关收费标准指导价,建立以成本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从2016年第2季度起,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予以公布。
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价格参照价格部门最新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入开展“清洁武汉,美化家园”活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施工渣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实行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管理。
凡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市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渣土清运资质。
严禁无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
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雇请无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施工渣土。
二、严格实行施工渣土排放统筹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放施工渣土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渣土排放手续,按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排放。
自有施工渣土消纳场地的单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消纳;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施工渣土消纳场地。
三、严格施工工地和消纳场地保洁措施。
需要排放施工渣土的工地出入口和消纳场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置冲洗设施。
进出施工现场和消纳场地的车辆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上路。
四、凡从事施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运输。
五、凡从事施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设置密闭式加盖装置,否则,不得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
施工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对运输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
安装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对未取得施工渣土清运资质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对擅自将施工渣土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违法行为,按每立方米500元处以罚款。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整治的通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宁政文[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整治的通告(宁政文〔2011〕203号)为规范宁德中心城区建设施工行为,杜绝渣土运输中的“滴、洒、漏、冒”现象,减轻粉尘污染,确保城市道路干净整洁。
现通告如下:一、城区建筑工地必须按照文明工地标准,设置施工围墙,减少渣土、垃圾对外污染;工地出入口设置符合要求的洗车台,出入口路面须硬化处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禁止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工地。
二、城区建筑工地必须在施工所在的路段及其周围,安排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冲洗,确保路面干净整洁。
三、城区渣土运输路线:天湖中路-福宁北路-闽东东路,天湖东路-薛令之路(中国红方向),富春路-宁川路-万安路-福宁南路,其他路段禁止渣土运输车辆通行。
四、因城市战役建设需要的渣土运输车辆,须经战役指挥部办公室认定符合运输要求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通行证,方可在城区指定的道路上通行。
五、持有通行证的渣土运输车辆须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超载、超速、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渣土运输车辆应自觉接受管理,服从指挥,运输过程须加盖板或用篷布包裹渣土,保持车身干净整洁,防止渣土“滴、洒、漏、冒”污染道路;严禁乱倒弃土、渣土。
七、住建、交警、路政、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建筑业主、施工单位、违章车辆,依法给予处罚。
八、对违反本通告第六点规定,拒不改正的,给予加倍处罚;节假日及夜间违章运输渣土造成污染的,从重处罚;同一施工工地发现三次以上违章运输渣土造成污染的,责令停工整顿。
九、运输渣土“滴、洒、漏、冒”严重,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宁德电视台、《闽东日报》、《宁德晚报》等新闻媒体对建筑业主、施工单位、违章车辆予以曝光。
关于加强渣土车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渣土车管理的通告渣土车,这大家伙在城市的道路上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呐!爱它?那是因为城市建设离不了它,高楼大厦的崛起、道路桥梁的铺设,都有它的一份功劳。
恨它?那可就说来话长啦!你瞧瞧,有些渣土车在路上横冲直撞,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那速度,那气势,难道司机把马路当成了他家的赛马场?还有啊,装得满满的渣土,一路跑一路撒,好好的马路变得尘土飞扬,就像刮起了沙尘暴,路过的行人捂嘴掩鼻,还得担心被溅一身泥点子。
这像话吗?再说说那些超载的渣土车,把路面压得坑坑洼洼,就像月球表面似的。
刚修好的路,没几天就变得惨不忍睹,这得浪费多少纳税人的钱来重新修整?这不是给咱城市的发展拖后腿嘛!那怎么加强对渣土车的管理呢?咱们得从源头抓起。
运输公司不能只想着赚钱,得好好培训司机,让他们知道啥叫安全驾驶,啥叫文明行车。
就好比一棵大树,根正才能苗红,司机素质高了,路上的麻烦自然就少了。
还有啊,执法部门也不能闲着。
加大巡查力度,像警察抓小偷一样,不放过任何一辆违规的渣土车。
该罚款的罚款,该扣分的扣分,让那些违规的司机长长记性。
别以为没人管得了他们,这城市的规矩可不是闹着玩的。
对渣土车的装载量也得严格控制,不能想装多少就装多少。
这就好比吃饭,吃撑了难受,装多了车也受不了,而且还容易出危险。
规定好装载标准,严格执行,谁也别想钻空子。
另外,给渣土车安装一些高科技设备也不错。
比如行车记录仪、定位系统啥的,随时监控它们的行踪和行驶情况。
这就像给它们装上了“紧箍咒”,一旦有违规行为,立马就能发现。
加强对渣土车的管理,可不是一件小事。
这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关系到大家的出行安全,关系到咱们生活的环境质量。
要是不管,这城市还不得被渣土车搅得乌烟瘴气?咱们能答应吗?当然不能!所以,大家都行动起来,一起把渣土车管理好,让咱们的城市更加美丽、更加有序!。
建筑垃圾清理通告

建筑垃圾清理通告建筑垃圾清理通告1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市容市貌整治的力度,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现就禁止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作如下通告:一、凡在我县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严禁乱倾倒、堆放,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严禁乱扔乱倒;实施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生产垃圾收集袋装的规定,定时将袋装生活垃圾投送到指定地点,环卫部门和自运单位负责定时清运,缩短垃圾在城区的滞留时间,自觉维护我县环境卫生。
三、产生、处置和清运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搞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认真组织建筑渣土的清运,严禁沿途撒漏污染街道;占道施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街道整洁。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建筑垃圾清理通告2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办理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必要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核准,依法委托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办理发包前,应先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清运、倾倒按计划划片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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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
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渣土管理工作,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力度,加强渣土清运、消纳处置和工程土方施工的管理,有效防止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实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应当由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办理渣土车辆准运证的行政许可手续,并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办理渣土消纳的行政许可手续,并且严格按照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所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严禁无证清运渣土和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作出的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
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工地的内部管理,认真落实施工围档、路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等控制扬尘措施,不得使用无准运证的渣土运输车辆,尚未办理渣土消纳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应当立即补办行政许可手续。
五、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作业档案,详细记录工程渣土处置进度、渣土消纳行政许可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六、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对施工扬尘、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大对施工扬尘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环保要求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
八、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因违规运输造成渣土遗撒扬尘的运输企业、车辆的资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九、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违反渣土管理规定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查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十、市政管理、建设、环保、公安交管、城管执法、交
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管理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搭建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按照各自职责,通过采取专项执法检查与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综合管理和执法力度。
十一、本通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年四月四日
随着深圳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余泥渣土对我市的大气和市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深圳国际“花园城市”形象,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市余泥渣土排放严格实行统筹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放余泥渣土前,必须到市、区渣管部门办理有关排放手续,按渣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放。
自有受纳余泥渣土场地的单位,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内自行受纳,必须办理申报手续;未经市渣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受纳场。
二、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必须采取保洁措施。
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工地出入口和各受纳场的出入口必须铺设水泥硬
底道路,设置冲水设施,安排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工地出入口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各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以上各项措施。
市、区渣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出入口实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三、全市从事余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设置密闭式加盖装置。
从事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渣管办接受车辆资质审查,统一办理新的渣土运输资质证。
市、区渣管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密闭式加盖车辆的申请。
市交通和公安交通警察主管部门协助市渣管部门做好密闭加盖车辆的审验工作。
经密闭加盖后的车辆需重新更换渣土运输资质证、营运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从8月1日起,凡未经密闭式加盖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营运余泥渣土。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未经密闭式加盖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运输车辆密闭式加盖有关管理和实施要求由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警察、质量技术监督和交通等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执行。
改装期间运输车辆仍需按规定覆盖蓬布。
四、全市从事余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余泥渣土。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运输时间、处罚措施由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制定并公布实行。
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和配合余泥渣土排
放管理工作。
各区渣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把办证关,及时清理辖区内无主余泥渣土,消除余泥渣土对路面的污染,杜绝以收费代管理的做法。
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的监管,将施工单位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资质审查、年审、定级的约束条款中,并作为评选文明施工单位的依据。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各施工工地余泥渣土排放的监管工作,规范各采石取土场的渣土运输工作。
市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警察等主管部门和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要定期组织联合行动,对无牌、无证、报废和假冒军警车辆进行查扣。
六、本通告所指余泥渣土包括土方施工所产生的余泥、拆迁、修缮、装修所产生的建筑渣土和其它散体。
七、凡在本市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鼓励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罚款额30%的奖励。
举报电话:3338555、6985218。
年4月29日
局属各中队: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渣土管理水平,更好的落实渣土长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按照《2014年晋安区渣土管理绩效评估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10月份各中队渣土管理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渣土管理绩效评估得分情况
本月各中队市容管理绩效评估得分情况排名:
第一名:二中队,第二名:四中队、五中队(并列)、六中队(并列),第三名:一中队。
月渣土管理绩效评估百分制得分=“执法工作评估”+“实地成效评估”,具体得分情况如下:
三、实地成效评估得分情况
新闻媒体曝光我区存在渣土乱倒卸现象9处,涉及一中队5处、二中队2处、三中队1处,分别是:10月11日《海峡都市报》A07版刊登”偷拆GPS监控渣土倒三环旁”、10月15日《东南快报》A2版刊登“东三环辅道绿化带被建筑渣土‘吞没’”、10月16日《福州晚报》A3版刊登“登云水库边冒出两座‘渣土山’”、10月17日《福州晚报》A24版刊登“三环高架桥下建筑垃圾乱倒”、10月18日《海峡都市报》A02版刊登“深夜偷倒垃圾撞倒高压电杆”、10月27日《海峡都市报》A07版刊登“左岸很整洁右岸堆垃圾”、A04版刊登“北三环百米路撒有大量渣土”、10月28日《福州晚报》A5版刊登”渣土倒满人行道数月无人管”、10月
30日《海峡都市报》A06版刊登“居民区旁垃圾山‘越长越高’”
、上级部门通知我区存在渣土乱倒卸现象1处,涉及二中队: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关于制止乱倒卸建筑垃圾的函》反映晋安区战坂路汤斜工业园向前约3米左拐直行至福建北山楼房的前面和后面存在非法倒卸渣土现象。
据统计,各中队具体得分如下表:
福州市晋安区市容管理局
11月3日
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相关文章:
1.建筑垃圾清理通告
2.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
3.保护环境卫生通告
4.市容环境督查相关通报
5.城管督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6.环卫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