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财税[2012]27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政策背景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我国在2001—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
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
该文明确将西部大开发财税优惠政策延至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然而因当时并未作出具体实施细则,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不能很确定地处理有关税务问题。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文《(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为“12号文”)。
12号文澄清了执行58号文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并制定了相关申请和审批程序。
12号文追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能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15%优惠税率的西部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根据中国税务报整理)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相关知识你应掌握!(老会计人的经验)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相关知识你应掌握!(老会计人的经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
2017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51号文,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提高至8%。
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在财税(2018)51号文出台前,涉及职工教育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较多,但是可以分为3种情况: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和8%扣除、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一)提高前的扣除比例2.5%——适用于大部分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说明:所谓“另有规定”,就是后面所列的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8%扣除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财税(2018)51号文将一般企业扣除比例从2.5%提高至8%也是属于“另有规定”。
(二)其实在财税(2018)51号文发布前也有扣除比例8%——只是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在财税(2018)51号文发布前,高新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早已经开始享受了8%的扣除比例,本次调整只是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而已。
至于是那些财税文件规定,现在也没有必要去管了。
(三)另外还有更猛的,按实际发生额100%扣除——适用于部分特定行业企业(1)《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哈尔滨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审字【2020 】第***** 号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 鉴证)报告** 审字[2020] 第*** 号哈尔滨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哈尔滨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2019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特出此《贵公司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是在企业会计制度( 或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16)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的有关规定,如实编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具体责任包括:(1) 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政的重大错报;(2) 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 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4) 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范困。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有关说明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 以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往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鲜弊或错误导致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所得税优惠之5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概述: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第八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1年6月)
附件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2)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7)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9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2)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4)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5)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5)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6)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7)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5)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1)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7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40)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2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9)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53)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激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建议
现代经济信息激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建议谭丽焱 上海市信息中心摘要:税收政策是激励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和支柱性制度安排,具有普惠、公平特点,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在目前国际经贸摩擦加剧的背景下,研究借鉴国际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对推动我国激励科技创新基础性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税收激励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6-0192-03一、激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类型和特征(一)税收激励的分类从国际来看,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政策、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研发设备进口免税或加速折旧政策、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政策等。
1.从税收激励的作用对象看,可分为税基优惠和税率优惠两种类型。
税基优惠是指直接减少创新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优惠方式,即缩小计税依据来减少税收,如美国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等。
税率优惠是直接降低应纳税额税率的一种激励方式,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政策等。
2.从税收激励的实现方式看,可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
直接优惠是指直接减免科技创新主体的税款,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等。
间接税收优惠主要是政府变相为纳税人提供的无息贷款,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主要包括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还有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是降低创新主体的要素投入,间接支持创新主体科技创新,如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
(二)税收激励的主要特征税收激励是市场经济国家常用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它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是一种事后激励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激励具有普惠性。
与财政补贴相比,税收激励覆盖的范围较广,具有普惠、公平、可预期特点。
2.税收激励的长期效应较好。
相对财政补贴政策,税收激励在短期内效应较弱,但长期激励效应较好。
3.税收激励具有稳定性。
只要符合激励条款就能获得长期支持,有效增强了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
这几个最常用的会计分录你写对了吗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1)
这几个最常用的会计分录你写对了吗?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以下简称“工薪三费”或“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是以“工资薪金”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的。
“五险”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分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后两项全部由企业缴纳;“一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分企业缴纳部分和员工缴纳部分。
与“五险”相关的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了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有时会为一些员工购买一些商业保险。
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在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都是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并无多少限制,而税务上确有较多限制条件,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推荐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0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 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要点——(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符合软件企业标准,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01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 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 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 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政策要点——(一)软件企业标准
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
软件企 业标准
03
02 01
0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的居民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
2020年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宣讲
目录
政策依据 02
政策要点
04
不征税收入
01 可享优惠 03
管理规定 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 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018年12 月31日前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68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 点软件企业,当年未 享受免税优惠的,按 10%的优惠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可享优惠
03
不征 税收 入
04
据实 扣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 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 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12]第27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政策【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出台了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落实国发[2011]4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就相关规定的理解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 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的规定是对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相关政策的重新规定和进一步加强。
㈠定期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明确了不同政策,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同,其优惠也有区别。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两种减低税率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012年最新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2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税前扣除类一、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所得税处理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所得税处理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所得税处理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电信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处理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所得税处理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导致多缴的税款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款中抵扣。
七、特殊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认定标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了新的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掌握政策规定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和增加费用扣除等。
(一)定期减免税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减低税率规定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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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政策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出台了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落实国发[2011]4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就相关规定的理解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
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的规定是对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相关政策的重新规定和进一步加强。
㈠定期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明确了不同政策,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同,其优惠也有区别。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两种减低税率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里应注意,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期间内,应按25%的法定税率而非15%的低税率减半征收。
2、国家规划
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这类企业并非只要符合条件就都可以享受该项优惠,相关部门还要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财税[2008]1号文并无此规定。
㈢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此前,财
税[2008]1号文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明确为“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此次出台的政策再次强调了该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也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其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当然也不能加计扣除。
㈣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问题。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号文也有此规定,但财税[2012]27号文件在核算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该项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㈤软件及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财税[2008]1号文中也有同样政策,但本通知对这两项政策不再要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实际上,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2009]255号)的相关规定,这两项优惠政策并不属于需审批的优惠事项,而属于备案管理事项。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资质认定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此前,有关文件也曾规定相应条件,如《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与以前文件相比,财税[2012]27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大部分更严格,且要求更为详细。
如对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国税发[2005]129号文只要求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此外还要求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再如对软件产品收入,国税发[2005]129号文要求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
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为规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资质认定,未来将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注意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取得认定资质,以免不能充分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税发[2008]11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同时,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如某软件企业2012年开始获利,但在2013年5月31日后才取得相关资质,则其只能在2013至2016年享受“一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2012年不能免税。
三、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其新办认定标准按照财
税[2006]1号文《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并无此要求,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即使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也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政策。
2、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期的计算都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起始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前的获利年度。
对于“获利年度”,财税[2012]27号文件首次明确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3、财税[2012]27号文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财税[2008]1号文中的相关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但根据财税[2008]1号文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仍可继续享受期满为止。
如某软件企业成立于2008年并于2010年获利,从2010年开始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则该优惠可执行至2014年。
4、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财税[2012]27号文件明确,应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
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如某企业符合高新企业技术15%低税率优惠,同时也符合财
税[2012]27号文件10%低税率优惠,则只能选择最优惠的10%税率。
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只能或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或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关联知识:
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