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新旧安全生产法表格对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首安信息整理)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1984年的《安全生产法》。
下面是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对照表:1.法律适用范围旧法: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新法:适用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旧法: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有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强调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安全生产许可证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安全生产标准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新法:规定相应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应急救援体系旧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
新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升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
6.安全生产监管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职责。
新法: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相关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旧法:没有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新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程序,保障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和透明。
8.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旧法: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新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
9.法律责任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只有行政处罚。
新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出,新法在诸多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措施,提升了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2014~2020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比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冋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冋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牛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兀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疋。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对照
新《安全生产法》变化对照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将第七条修改为:“”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共七章九十七条)(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修正后(共七章一百一十二条)(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元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元的从业人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 表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019年整理】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
修正前
修正后
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
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
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
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 理职责,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
以协调、解决。
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
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 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 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煤矿安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 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
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 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
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运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运营单位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运营 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 术服务。
第十三条依法设பைடு நூலகம்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运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正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壹章总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国务院和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运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运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运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新法删除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修正前修正后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1、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A.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B.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C. 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D. 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E. 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A. 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B. 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C. 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D. 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A. 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B. 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C. 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 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E. 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F. 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条文中红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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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 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管理职责。
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县级以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 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调、解决。
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
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
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3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
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规、规章、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
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理,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 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人民政府规定。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依照本法和国
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 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
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安
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济发展适时修订。
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
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依法对职工参加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进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 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督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政府领导、全生产意识。
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职工的安全
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
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
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
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可以将安全
生产和管理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中。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