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集中供养协议(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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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丁方: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并经

医院检查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医院诊断证明附后),同意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负责乙方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工作,甲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二、甲方负责乙方五保供养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民政局拨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其中甲方每月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元的零用钱。

三、丙方、丁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了解、掌握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情况,积极配合做好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外出。乙方外出探亲访友,必须报甲方批准。

五、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其财产交丁方代管,丁方不得擅自处理,待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其财产由方处置。

六、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如经专业医院诊断患精神病或传染性疾病不适宜集中供养,由甲方报民政局批准后实行分散供养,由民政局通知丙方做好相关接收工作,由甲方依据医院诊断证明向丙方办理移

交手续。

七、乙方去世后,由甲方办理火化事宜后,由丁方负责安葬。

八、乙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交通、安全等意外事故身亡,丧葬、赔偿等所有善后事宜由甲方负责处置,丙方、丁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九、乙方在供养期间,因违反院规、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影响敬老院正常生活秩序的,经敬老院三分之二以上供养对象讨论通过,由甲方报丙方作退出处理或由甲方上报民政局,由民政局调整到其他敬老院。

十、乙方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如有生活来源等),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甲方向丙方报告,丙方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停止乙方五保供养待遇,并由丙方追回乙方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

2、

3、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五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市民政局留存一份。

附:1.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申请书

2.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指纹留样年月日

丙方:盖章年月日

丁方:盖章年月日

附件1: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姓名),(性别),现年岁,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自愿申请享受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待遇。如本人符合条件,经批准成为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自愿到敬老院集中居住,将本人现有财产(个人日常生活用品除外)交由本人所在村民委员会代管。个人财产清单附后。

申请人:

申请人指纹留样:

申请时间:年月日

附件2:

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1、房屋间数:房屋结构:房屋估价:

2、承包地:亩

3、自留地:亩

4、其它财产:(1)估价:元

(2)估价:元

(3)估价:元

以上所列财产估价合计元,大写

村民委员会见证人签字:村民委员会(盖章)年月日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指纹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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