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_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_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宁政发[2013]28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宁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6日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地下空间是转型时期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十三五”期间,南京市高度重视地下空间有关工作,取得了多项突破。
其中,地下空间开发容量达国内领先水平,新街口地下城雏形初显,江北新区核心区启动建设,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已下探至地下68米,综合管理和规划编制等多个体系已初步建成,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等多项工作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地下空间发展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第三,地下空间已成为展示南京城市发展的名片。
(一)开发利用情况1.地下空间规模快速增长。
规模总量处全省第一、国内领先水平,截至“十三五”期末,南京全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为7190万平方米,人均地下空间开发面积达7.7平方米,规模总量居全国前列。
“十三五”期间,南京市新增地下空间规模总量约3400万平方米,年均新增地下空间开发规模达6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增长迅速。
2.地下空间格局初步显现。
“十三五”期间,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升了新街口、河西中部、南京南站及江北新区核心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强度,成为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区域。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8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4月14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宁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价服〔2016〕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苏人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有关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廊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保护长江经济带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强化规划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立足长远,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宏观统筹、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目标、适建区域、系统布局,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9号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南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南京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58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区域和城镇,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深化与上海、杭州等长三角中心城市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南京与周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7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52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5月3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函〔2024〕136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3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南京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东部产业创新中心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等功能,融入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南京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南京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9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6.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96.6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92.53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59.1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0.19
•【字号】苏建规〔2017〕499号
•【施行日期】2017.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2017〕499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赵雷
联系电话:025-51868853,51868542(传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9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宁政规字〔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9日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对存量用地、存量建筑开展的优化空间形态、完善片区功能、增强安全韧性、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环境品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具体包括下列类型:(一)对建筑密度较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地段进行的居住类城市更新;(二)对不符合发展导向、利用效率低下、失修失养的老旧厂区、商业区、园区、馆区、校区、楼宇等进行的生产类城市更新;(三)对生态环境受损、配套设施陈旧、服务效能低下的城市山体、绿地广场、城市公园、滨水空间、道路街巷等进行的公共类城市更新;(四)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混杂的复合空间进行的综合类城市更新;(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党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基层党组织党建引领,共谋共商,尊重公众合法权利;在更新中加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在保护中提升地区活力。
(二)规划统筹,引导规范实施。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2年10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第三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四章特定空间规划管理第五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
第四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
建立分级分类、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的基本依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中的重大事项。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3•【字号】宁政发[2003]232号•【施行日期】200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3]2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指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本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业)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编制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应层次的专项(业)规划设计。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报审、批准,均须遵守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编制的规划编制成果,规划管理部门可不予审批,且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全市的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于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度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六条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相应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区、乡镇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可委托开展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南京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仙林、东山、江北新市区以及雄洲、大厂、龙潭、新尧、板桥、永阳、淳溪等新城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三)建制镇、乡集镇的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宁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2日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南京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再出发的重要时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是南京市基础设施稳步建设的重要时期,面对错综复杂国内外形势和发展方式根本转变要求,全市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高水平推进“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的城市发展愿景以及着力提升中心城市首位度和省会城市功能的总目标,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了从“突破瓶颈、基本适应”到“均衡发展、总体协调”的积极转变,部分基础设施在国内国际领先,网络体系更加完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础设施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作用越发凸显,成为支撑“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的坚实物质基础和重要引擎。
网络体系更加完善。
衔接京沪杭等6个方向、直通省内8个设区市和国内24个省会城市的“米”字型干线铁路网络基本成型。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宁政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8日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市规划局 2012年12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提供更加科学的指标体系、更加有力的指导准则,特制定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作为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为总目标,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建设水平为总体要求,以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规、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南京实际,科学制定出一整套土地集约利用、环境品质提升、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建设指标体系,作为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南京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重要准则,作为南京城市规划与建设的考核标准。
二、基本原则(一)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体现南京赶超跨越的新追求。
(二)坚持以人文本发展理念,提高公共服务品质与文化品位。
(三)突出城市可持续发展导向,强化城市生态与资源保护。
(四)提高城市整体运行效率,强调交通与基础设施的保障。
(五)综合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体现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三、适用范围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指导城市新建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是指针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布局,以实现最优
化的利用效果、提高城市功能和空间利用效率的规划设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包括城市功能发展、空间利用效率提升、经济效益增加等。
2. 识别地下空间资源: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资源调查和评估,确定可开发利用的地下
空间资源,包括地下道路、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
3. 规划地下空间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地下空间资源特点,合理规划地下空间的
布局和功能分区,确定不同区域的开发利用重点和发展方向。
4. 设计地下空间设计:根据地下空间的功能需求和地下环境特点,进行细化设计,包
括道路交通、排水系统、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设计。
5. 完善配套设施:合理规划和配置地下空间的配套设施,包括地下交通、地下管网、
地下绿化等,以满足居民和企业的需求。
6. 引导开发使用:制定并落实地下空间开发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7. 加强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
和使用的监督,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环境质量。
总体规划是为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利用,实现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和空间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效益。
同时需要兼顾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等多方面的需求,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9〕3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9〕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形成“以亩产论英雄”的用地导向,提升我市省会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模式(一)再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较低的产业用地,废弃露采矿山用地,及其他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可纳入再开发范围。
(二)再开发规划要求。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坚持规划先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再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三)再开发模式。
围绕我市创新名城和美丽古都建设、主导产业发展、改善民生的实际需求,通过老城嬗变、产业转型、城市创新、连片开发等形式多样的开发模式,采取收购储备、实施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增容技改等再开发方式,调动各类开发主体积极性,实现利益共享、多方共赢。
1.“老城嬗变”模式。
以低效楼宇更新、棚户区改造为重点,通过土地用途优化和利用率提升,结合历史文化遗产、特色风貌保护,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科学地进行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是每个城市的都要不断努力进行的目标,所以南京市规划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店铺为大家介绍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第八条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研究解决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和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相关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片区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82号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82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二○一二年一月十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数据标准编制研究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数据标准编制研究鞠建荣;范娟娟【摘要】在城市地下空间数据管理过程中,地下空间数据标准是地下空间数据进行建库的依据,是数据共享交换的关键,同时又是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的基础.本文梳理了南京市各部门地下空间数据的现状,重点分析了规划、人防工程数据的特点,研究设计了4层数据结构、4个专题的总体框架.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规定了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分类、要素编码、属性结构和数据建库等内容,为南京市地下空间数据生产、加工、建库与交换共享提供了技术依据.【期刊名称】《城市勘测》【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3页(P60-62)【关键词】地下空间;要素;分类代码【作者】鞠建荣;范娟娟【作者单位】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19;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1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208.1地下空间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向地下要土地、要空间已成为城市历史发展的必然”,2005年,市政府批复了《南京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十余年,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取得了飞速发展,地下空间规模日益扩大,空间格局产生了巨大变化。
根据《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5]102号),南京市要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数据建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系列工作,同步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信息的动态维护机制。
地下空间数据标准是普查工作、数据建库、系统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通过编制《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数据标准》和《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普查勘测技术规程》,以期到达以下目标:①指导地下空间普查高效规范实用;②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共建共享;③促进空间资源统筹管理科学开发。
地下空间数据标准的建设对南京是项全新的工作,国家和城市可借鉴的经验缺少。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能够完成一套内容全面、科学可行、可扩展、适用性强的数据标准,需遵循“统筹兼顾、急用先行、并行实施”工作原则,衔接好数据生产和管理应用之间关系,衔接好现有标准和在编标准之间的关系,衔接好跨部门、跨专业之间的融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城市规划通讯
CHENGSHI GUIHUA TONGXUN 2005.13
行业信息
本刊讯 日前出台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一个好办法:南京老城中心区地面道路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被视为地下空间利用准绳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认为,拥挤的城市空间、交通堵塞、环境恶化、土地资源匮乏等问题愈来愈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难题,而向地下要空间已成为改
善城市功能、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
规划提出,除了大量的楼宇小面积地下室外,南京近期主要开发建设新街口、鼓楼、河西、湖南路、南京火车站5个中心地区的大面积地下街区,初步形成以地下街为主的5个中心的总体布局。
此
外,还要结合地区开发速度,择机开发建设下关(热河南路)、金城厂地区的地下空间。
而在远期,还要增加夫子庙、安德门、中保村、上新河、河西南部中心、孝陵卫等地区地下空间。
此外,还要开发主城外围的浦口、仙林、东山、火车南站等地地下空间。
《规划》提出了“串联”地下空间的概念:在近
期(2010年前)将依托地铁1号线、2号线的建设,对新街口、河西、山西路、夫子庙、鼓楼、南京火车站六大重点区域地下资源进行整合、新建,形成14条地下街区,构成南京地下空间的基本框架。
而在远期,南京主城的所有地下空间将通过7条地铁线全部连通。
规划方面的专家日前笑称:“就是要不出地面,吃好玩遍整个南京城。
”
日前公示的规划还提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能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地下道路”将会在将来和南京市民见面。
规划称,南京将加快进行城市立体化交通的研究,为远景建设地下道路创造条件。
同时,当老城中心区地面交通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从规划部门获悉,目前南京初步完成了第一条地下道路的规划工作。
(安静)本刊讯 枣阳市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经拉开序幕,在日前举行的枣阳市总体规划修编动员会上,市城建、水利、环保等30多个部门就这一议题展开了商讨。
据了解,枣阳市上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自1996年已沿用至今,这期间,枣阳市先后完成了香港广场、火车站广场、垃圾处理厂、朝阳公园等一大批重要项目的建设和选址,完成了东环路建设、沿河路建设、书院街改造等一大批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工程,扩大了城市规模、完善了城市功能,但随着城市发展的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城市建设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原有城市规划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布局需要调整。
新一轮的枣阳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从2005年3月开始,今年年底前结束,历时9个多月,共分为现状调研、规划纲要、规划评审、规划成果四个阶段,目前正处于前期准备阶段。
(覃建成 夏楚云)本刊讯 涉及山东省济南、青岛等8个城市、22个县级市的《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近日通过了专家评审,“T型制造业轴线”及“六个产业集聚带”被列入半岛产业空间发展重点。
根据规划,山东半岛城市群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体现在两个主要方向上:胶济铁路沿线和沿海产业带沿线。
胶济铁路沿线包括济南、淄博、潍坊和青岛,沿海产业带沿线包括日照、青岛、威海和烟台。
这两条交通和产业相对集中的沿线,一条东西向,一条南北向,集聚了山东半岛绝大多数的产业。
通过两条沿线上产业的发展,打造半岛城市群的核心制造业轴线,提升半岛城市群的整体产业竞争力,成为参与日韩产业的协作的主体。
规划还提出了六大产业集聚带,即东营-淄博石化和医药产业带;济南电子信息产业带;青岛-日照家电制造产业带;烟台-威海汽车制造产业带;潍坊-即墨纺织服装产业带;日照-青岛-威海-烟台海洋产业带。
(陆伟)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评审枣阳市将重新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出台《南京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