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暂行)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90号(二OO三年十一月七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厅。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现就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补缴办法(一)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在单位正式参保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对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过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
社保缴费流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
登记程序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市内四区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首先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写一式两份《建户通知单》3、经稽查部核准后,单位持《建户通知单》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4、当地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长指定建户后,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1)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执业许可证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工资基金管理手册》4、当年任意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5、职工劳动合同书6、法人代表身份证(2)个体劳动者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个体劳动者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证。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受理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登记事宜,并在10个工作内审核完毕。
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备完整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程序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doc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补缴社保时需要发出补缴通告。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
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咨询电话:36xx(市地税局) 33x(市社保局)xx市地方税务局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月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二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参保范围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3•【字号】•【施行日期】199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23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巩固“两个确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
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法制、经贸、财政、卫生、工会、新闻等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
全省统一在4月10日至20日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宣传“一条街”,编印、张贴宣传资料,排演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节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普遍开展对缴费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工矿企业等缴费单位,面对面地提供咨询服务,全面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限要求、登记地点和申报缴费程序,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包括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3•【字号】新政发[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关键,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保证。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领导。
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除《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外,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兵团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具体业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原人事、卫生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险业务划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五、凡属《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到经办其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84年在部分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在城镇各类企业、各类职工中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以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此,我部拟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具体意见与要求,并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略)2.表式目录(略)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武人社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各社会保险管理处:《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10日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一)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三是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个人窗口缴费期间发生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从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企业就职或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
(四)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是指因申报核定和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苏地税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12〕81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2、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3、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4、强制执行申请书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三条凡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接收社保登记信息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导入省级大集中系统,完善社保登记信息。
社保登记信息包括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参保变更信息、参保注销信息。
第五条社保登记信息应与税务登记信息相关联,无关联的应单独办理社保登记。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局应及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的录入与维护。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用人单位税务登记注销时,应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用人单位注销情况反馈至社保登记部门。
第三章征缴管理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社保应征信息、社保入库信息的交互传递。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号】鄂人社规[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鄂人社规〔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部署,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组织对1986年至2010年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清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78件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7件
3、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暂行)(1)
西高新社保基发〔2014〕1号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暂行)》的通知各参保单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暂行)》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社会保险补缴通知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4年2月25日印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提高业务办理工作效能,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补缴业务分为单位整体补缴和零星补缴。
单位整体补缴是指单位成立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间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含经批准缓缴的补缴),需要补缴单位全体在册人员应缴未缴时间段社会保险费的业务。
零星补缴业务是指参保单位已正常参保缴费,补缴人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或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含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确定的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部队退役人员及其配偶、被征地农民等群体不适用本规范。
年基数申报后的补差业务按每年通知执行。
第三条中心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确定补缴条件和权限,审核补缴资格和补缴资料,办理补缴业务。
受理补缴申请时,需核对原始资料和复制件的一致性,不符合条件的,将补缴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申请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缴费由补缴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补缴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按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按月收取利息。
第二章补缴业务申报第五条参保单位提出补缴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费补缴信息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补缴人与补缴单位申请补缴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和补缴人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补缴人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财务凭证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劳社厅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以来,各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还存在建帐率低、记录不规范、变更不及时、对帐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及时建立和补建个人帐户(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或补建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数据库的项目应参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一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标》(附后)进行规范。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的个人帐户建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与企业、个人核对,抓紧建立和补建工作,在2001年底以前实现本地区个人帐户建帐率95%以上的目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个人帐户仍在企业或行业管理的,最迟要在2002年6月底前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严格执行个人帐户记录和对帐制度(一)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个人帐户。
职工工资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
不得采取“先记帐、后缴费”的做法,企业或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不记录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正文:----------------------------------------------------------------------------------------------------------------------------------------------------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2002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传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保证按规定应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划拨。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配合支持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条凡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参加上述保险。
凡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生效后1个月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本规定实施后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批准成立的机构、事业单位,凡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须在注册和成立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操作流程
•天津 开发区 某某有 限公司
•制
表 人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分操中作流心登记 程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登记表填表说明:
• ⑨缴费方式应选择“委 托收款”,缴费单位根据分 中心登记部提供的“单位编 号”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签订 委托办理社会保险费划转协 议书,并将社保留存联送至 分中心登记部。 • 注:协议银行包括本市 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 商银行、天津银行、光大银 行。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委 托扣款的单位,应报分中心 征缴部同意后改为其他缴费 方式。
• 9、2008年1月1日,《关 于开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全 市制度统一的通知》(津开 发人劳[2007]140号)实施, 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 轨。
PPT文档演模板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操作流 程
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
• 10、2008年7月1日,《关 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 处理意见》(津开发 [2008]62号)实施,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
• 2、1992年我区出台了《天津经济技术
开发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自1987年4月纳入社会统筹。
PPT文档演模板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操作流 程
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
• 3、1993年1月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
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区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初 步形成。
PPT文档演模板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分操中作流心登记 程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湖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释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控制原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对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所有部门、岗位、人员,所有业务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范围内。
第四条[内部控制内容] 本实施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组织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内部控制目标] 在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第八条[机构设置]组织机构按照全省业务经办规程设置。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和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审核和调整、养老金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高新社保基发〔2014〕1号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
(暂行)》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暂行)》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 1 —
主题词:社会保险补缴通知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4年2月25日印发— 2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范,提高业务办理工作效能,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补缴业务分为单位整体补缴和零星补缴。
单位整体补缴是指单位成立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间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含经批准缓缴的补缴),需要补缴单位全体在册人员应缴未缴时间段社会保险费的业务。
零星补缴业务是指参保单位已正常参保缴费,补缴人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或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含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确定的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部队退役人员及其配偶、被征地农民等群体不适用本规范。
年基数申报后的补差业务按每年通知执行。
第三条中心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确定补缴条件和权限,审核补缴资格和补缴资料,办理补缴业务。
受理补缴申请时,需核对原始资料和复制件的一致性,不符合条件的,将补缴资料退还
— 3 —
申请单位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申请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缴费由补缴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补缴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按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按月收取利息。
第二章补缴业务申报
第五条参保单位提出补缴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费补缴信息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补缴人与补缴单位申请补缴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和补缴人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补缴人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财务凭证等。
三、《西安高新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受理审核表》。
其它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情形和资料详见《补缴业务受理条件和所需资料一览表》。
第三章补缴业务审批
第六条补缴业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为兼顾补缴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申请补缴情形和补缴期限,确定留存资料的种
— 4 —
类和审批级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距申请补缴起始日不足两年且申请补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
(二)距申请补缴起始日不足五年且申请补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
(三)其他险种已参保并缴纳,因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造成养老保险费未缴纳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一)补缴期限超过12个月不足60个月的;
(二)距申请补缴起始日超过五年的;
(三)补缴申请涉及生育或工伤保险的;
(四)依据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补缴的;
(五)已办理过补缴的人员,又由同一单位再次提出补缴申请,累计期限不足60个月的;
(六)单位整体欠费,申请补缴期限不超过60个月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中心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或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批:
— 5 —
(一)申请补缴期限超过60个月的;
(二)已办理过补缴的人员,又由同一单位再次提出补
缴申请,累计期限超过60个月的;
(三)被补缴人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单位整体欠费,申请补缴期限超过60个月的;
(五)其它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认为需要上报的。
第四章补缴费用缴纳
第十条补缴费用由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审核通过的资料核定并出具《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单》。
补缴单位持《征集单》到中心财务窗口,由中心财务人员指导完成社会保险补缴费缴纳程序。
本文印发后,中心推出新的缴费方法时,按新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已出具《征集单》的补缴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完成费用缴纳。
补缴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补缴单位违反财务、统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 6 —
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而多次补缴和恶意欠费的单位,中心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可申请补缴的险种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相关规定办理补缴。
各险种开办时间和缴费比例见附件。
第十五条补缴业务收取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费补缴信息申报表》
《西安高新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受理审核表》《补缴业务受理条件和所需资料一览表》
《各险种开办时间及缴费比例表》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批表》
《西安市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档案材料登记表》
2014年2月24日
— 7 —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费补缴信息申报表
注:1. 此表用于在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业务,一式一份。
人数10人以上的需报送电子版。
2.本表在递交时,须按申请补缴人名单与补缴社会保险费必备的其他资料一同提交。
资料包括单位出具的补缴书面申请、申请补缴期间被补缴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水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财务凭证等,必要时有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3. 补缴基数应在补缴当年公布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
此表提交后被补缴人、基数和时间等信息不得再更改。
4. 补缴业务受理后,单位凭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单》在期限内全额缴款。
补缴时除缴纳保险费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具体金额以社保中心受理后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计算的金额为准。
— 8 —
— 9 —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受理审核表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ZJ(BJ)—
— 10 —
— 11 —
— 12 —
各险种开办时间及缴费比例表
— 13 —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批表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印制
西安市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档案材料登记表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编号: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