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知识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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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产品认证知识培训
第一节 产品认证简介
1.认证的定义:
---- 与 产 品 、 过 程 、 体 系 或 人 员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证 明
(ISO/IEC17000:2004)
-2-
2.管理体系认证与产品认证
体系认证 认证目的 产品认证
证明企业建立了符合要求的管理 证明产品的某个或某些特性符合规 体系 定的要求 特定规格型号的产品
3.1.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根据国务院授权,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主要职能 1) 拟定、调整并与AQSIQ联合发布《目录》; 2) 制定和发布与《目录》中的产品有关的实施规则,指导处理有关强制 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3) 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4) 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5) 公布获证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6) 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7) 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7-
2.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Fra Baidu bibliotek
-8-
2.2 技术标准及规则 国家标准 a) 按标准的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b) 按标准的发布机构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企业标准。 国际标准 a)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b)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区域标准或团体标准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 3.2.1 指定的认证机构 1) 在认监委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 展认证工作; 2) 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3) 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4) 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5) 依法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6) 对认证机构的派出机构和签约的检查机构、检测机构 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核监督; 7) 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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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检验 100%检验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及其它产品认证主要采用第 5种模式.
-4-
第二节 中国的产品认证制度
1.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 1983 年,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十一个部委的支持下, 以原机械工业部、原电子工业部和原轻工业部三大工业部门开 始联合组织和实施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长城认证) 率先引入了国际化的产品认证概念。与此同时,原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CCIB认证)。
认证对象 企业的管理体系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不能加贴在产品上 认证依据 认证标准是统一的
认证性质
认证标志应加贴在获证产品上 不同种类产品使用不同的认证标准
自愿性、强制性(特殊行业、特 强制性、自愿性 殊产品)
-3-
3.产品认证八种模式
获证后监督 认证模式 1 型式试验
◆
质量体系评定 市场抽样检验 工厂抽样检验 质量体系复查
3.2.4 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 中心) 1) 发放和管理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CCC”标 志; 2) 受认监委的委托,对于特殊式样的“CCC”标志以及 认证书持有者自行印刷、模压等方式使用认证标志的 设计方案进行核准和管理。
3.1.3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各地质检行政部门) 根据CNCA的指导和安排,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开展以下监督查处工作: 1) 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为: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 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严禁未获得认 证的《目录》中产品进入本辖区; 2)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视具体违法情况,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 《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 罚则予以处理; 3) 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 规或违法行为报CNCA,由CNCA全权负责查处,各地质检行政部门给予配合,涉及 经济处罚的根据CNCA委托,由相应的省级质检行政部门执行。 3.1.4 受理、审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3.产品认证管理体制 中国的产品认证工作由质检总局领导,认监委统一 管理,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机构 3.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1) 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2) 审核、批准,并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 合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2.3 合同(多边协议) 双边或多边技术合同中有关产品质量或者认证要求的规定 是合同签订应共同遵守的要求。 合同内容可以是规定执行某个标准,或者引用标准的某些 具体内容,或者是对标准作某些调整或补充,或者是对产 品认证(市场准入)的要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 会主义共和国科技与环境部谅解备忘录》就中国的摩托车、 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出口到越南达成双边协议,规定产品 必须经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CCC”认证标志后方 可出口至越南,越南海关将据此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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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出了中国强制性产 品认证制度(CCC)。3C认证制度坚持了“四个统一”原则: 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 统一收费标准,实际的是一条开放的、统一管理的、国际化的 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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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认证的主要依据
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及规则 合同(多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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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指定的检查机构 1) 在认监委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开展检查工作; 2) 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查工作的相关协议,在规 定的权限内,对出具的检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3.2.3 指定的检测机构 1) 在认监委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开展检测工作; 2) 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测工作的相关协议,在规 定的权限内,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一节 产品认证简介
1.认证的定义:
---- 与 产 品 、 过 程 、 体 系 或 人 员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证 明
(ISO/IEC170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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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体系认证与产品认证
体系认证 认证目的 产品认证
证明企业建立了符合要求的管理 证明产品的某个或某些特性符合规 体系 定的要求 特定规格型号的产品
3.1.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根据国务院授权,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主要职能 1) 拟定、调整并与AQSIQ联合发布《目录》; 2) 制定和发布与《目录》中的产品有关的实施规则,指导处理有关强制 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3) 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4) 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5) 公布获证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6) 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7) 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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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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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技术标准及规则 国家标准 a) 按标准的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b) 按标准的发布机构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企业标准。 国际标准 a)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b)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区域标准或团体标准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 3.2.1 指定的认证机构 1) 在认监委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 展认证工作; 2) 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3) 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4) 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5) 依法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6) 对认证机构的派出机构和签约的检查机构、检测机构 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核监督; 7) 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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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检验 100%检验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及其它产品认证主要采用第 5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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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的产品认证制度
1.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 1983 年,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十一个部委的支持下, 以原机械工业部、原电子工业部和原轻工业部三大工业部门开 始联合组织和实施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长城认证) 率先引入了国际化的产品认证概念。与此同时,原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CCIB认证)。
认证对象 企业的管理体系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不能加贴在产品上 认证依据 认证标准是统一的
认证性质
认证标志应加贴在获证产品上 不同种类产品使用不同的认证标准
自愿性、强制性(特殊行业、特 强制性、自愿性 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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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认证八种模式
获证后监督 认证模式 1 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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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评定 市场抽样检验 工厂抽样检验 质量体系复查
3.2.4 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 中心) 1) 发放和管理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CCC”标 志; 2) 受认监委的委托,对于特殊式样的“CCC”标志以及 认证书持有者自行印刷、模压等方式使用认证标志的 设计方案进行核准和管理。
3.1.3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各地质检行政部门) 根据CNCA的指导和安排,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开展以下监督查处工作: 1) 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为: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 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严禁未获得认 证的《目录》中产品进入本辖区; 2)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视具体违法情况,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 《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 罚则予以处理; 3) 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 规或违法行为报CNCA,由CNCA全权负责查处,各地质检行政部门给予配合,涉及 经济处罚的根据CNCA委托,由相应的省级质检行政部门执行。 3.1.4 受理、审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3.产品认证管理体制 中国的产品认证工作由质检总局领导,认监委统一 管理,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机构 3.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1) 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2) 审核、批准,并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 合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2.3 合同(多边协议) 双边或多边技术合同中有关产品质量或者认证要求的规定 是合同签订应共同遵守的要求。 合同内容可以是规定执行某个标准,或者引用标准的某些 具体内容,或者是对标准作某些调整或补充,或者是对产 品认证(市场准入)的要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 会主义共和国科技与环境部谅解备忘录》就中国的摩托车、 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出口到越南达成双边协议,规定产品 必须经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CCC”认证标志后方 可出口至越南,越南海关将据此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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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出了中国强制性产 品认证制度(CCC)。3C认证制度坚持了“四个统一”原则: 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 统一收费标准,实际的是一条开放的、统一管理的、国际化的 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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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认证的主要依据
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及规则 合同(多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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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指定的检查机构 1) 在认监委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开展检查工作; 2) 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查工作的相关协议,在规 定的权限内,对出具的检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3.2.3 指定的检测机构 1) 在认监委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开展检测工作; 2) 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测工作的相关协议,在规 定的权限内,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