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粤高法办[2001]2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9.18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

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

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

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

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

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

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

数。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第七条按序排案依照以下规则操作:

(一)当该审判(执行)庭的全部法官的未结案件均未达到分案基数时,实行全员按序排定,每一轮排案,每个法官一般只分一个案件;

(二)当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暂停对该法官的分案;当该法官的未结案件小于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三)当该审判(执行)庭全部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数均已达到个人分案基数时,开始新一轮的全员按序排案。

审判(执行)庭提供的分案基数,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电脑中设定。前款排案规则的具体操作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控制。

第八条对下列案件需作专门排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须指定主审(执行)法官的个别大案要案,经审判(执行)庭的主管院长同意,交由立案庭庭长签名,由程序法官作专门排定;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按序排定的法官为原主审人,或合议庭有两名成员为原审合议庭成员时,排案的程序法官应向本庭庭长提出,经批准,对主审法官作专门排定;

(三)因故须中止对主审(执行)法官排案的,审判(执行)庭应同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并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对软件模块进行调整后,作破序排案。中止期限明确的,中止期限届满后,立案庭自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中止排案期限不明确的,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审判(执行)庭应及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四)审判(执行)庭因审判(执行)需要,认为需对某一法官依序多排案件的,由审判(执

行)庭庭长书面说明理由,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可作专门排定;

(五)系列案件原则上在同一合议庭内按顺序排定。当同一系列案件的件数达十件以上时,由流程管理组与审判(执行)庭庭长协商确定排案顺序;

(六)其他需作专门排定的案件,由院领导或审判(执行)庭长同意并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后进行专门排定。

第九条对审监庭和执行庭的排案只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不预先排定听证、开庭的时间和法庭。案件审理(执行)需要使用法庭的,主审(执行)法官应在使用法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作出排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