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第五条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
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
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
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近日,XXX、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2017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XXX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度重点研讨基地及优良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体例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XXX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讨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举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实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视。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规模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规模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换费、出书/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征询费、管理费等。
专项经费_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合规、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专项经费的项目、课题、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分配第四条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五条专项经费的分配原则如下:(一)遵循国家政策导向,支持国家战略需求,确保基础研究水平提升;(二)突出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引领性的基础研究项目;(三)兼顾地区、学科、领域、项目类型等因素,实现经费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四)支持青年科研人员、优秀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的发展。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及课题研究经费;(二)人才培养经费;(三)设备购置及维护经费;(四)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五)其他经批准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用于既定目标;(二)公开透明,确保经费使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三)合理节约,避免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四)强化责任,明确经费使用责任主体。
第八条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流程如下:(一)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项目需求,提出项目申报。
(二)评审立项: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三)经费拨付: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五)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合理使用经费。
(六)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七)经费结算: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部提交经费结算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科技部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项目需求;(二)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规、高效;(三)项目实施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四)经费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2017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拟安排情况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拟安排情况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简称973计划,是我国科技部主管的一个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该项目旨在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与发展,提升我国在世界科技领域的竞争力。
本文将从项目背景、预算安排情况等方面对973计划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973计划的背景。
973计划是国家科技部在1997年启动的一个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该项目旨在面向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科学和技术需求,组织开展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基础研究,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与发展。
973计划的实施将对提升我国的科技实力、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保证973计划的顺利实施,对其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合理安排十分重要。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具体研究内容,专项经费的预算需要满足项目的科研需求,并要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经费的使用效益。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员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安排时,首要考虑的是项目的科研需求。
根据项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确定研究团队所需的人员数量以及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薪酬待遇。
科研团队的人员费用是计划中的重要一环,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预算安排,确保能够吸引高水平的科研人才参与到项目中。
此外,还需要考虑研究所需的设备、材料和差旅费用等,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其次,预算安排还需要考虑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时间节点。
根据项目的研究进展和时间进度,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安排。
在项目初期,可能需要进行一些基础性研究和调研,此时需要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文献检索等工作。
而在项目中期和后期,可能需要进行一些实验和数据分析等工作,此时需要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验设备购置和样品采购等。
最后,预算安排还需要考虑项目的使用效益。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该科学精细,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在预算安排中可以考虑建立严格的预算审批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项目的科研需求,并进行定期的审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和调整项目中的预算安排。
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国家重大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并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研究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总则该经费管理办法为针对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的补充办法,经费使用原则按照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由上级政府部门、科学院、有关基金委员会随项目下达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时间范围: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题当年始至结题当年止。
立题前和结题后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
(二)支出类别:科研经费支出的类别须按照经费预算中类别进行支出1、课题涉及的调研、采集和收集材料(资料)费2、科研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材料、药品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加工、维修费等。
3、测试研究的测试费。
4、科研必需的试验场所使用费、劳务费和协作费。
5、科研所需的差旅费。
6、参加国内与课题有密切联系的学术会议费、学术活动费。
7、科研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的印刷费,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该课题的研究论文补贴费。
8、科研工作中不可避免造成的损失补偿费。
9、科研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所需费用。
10、科研管理费。
11、该课题的申报评审费。
第四条:科研管理费(一)科研管理费的来源: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研究院管理规定一次性提取后,由院财务部门单独立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一)科研借款。
科研课题借款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由经费主管人借款,课题组以外人员不能借支该课题经费。
(二)科研学术会议借款。
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必须依据参会通知或邀请函。
与课题无关的学术会议不得借支课题经费。
(三)经费报销。
为节省科研支出,杜绝浪费,科研经费的开支除须经课题主持人签字外,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报销转账需经过科技发展部审核确认,方可到财务科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
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
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岀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咅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岀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文0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动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
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管理模式。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管理与预算第七条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三)科技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四)科技部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专项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一)财政部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部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审批入选项目经费预算;负责管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核汇总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依托单位会同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负责管理费用的支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课题经费开⽀范围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四章预算执⾏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 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于⽀持中国⼤陆境内具有法⼈资格的科研机构和⾼等院校开展⾯向国家重⼤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原则:(⼀)集中财⼒,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于⽀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的⽬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
项⽬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单位财务统⼀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并建⽴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科研项⽬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制度。
将项⽬(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和课题承担单位、⾸席科学家、课题负责⼈和课题研究⼈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数据库进⾏管理,对⾮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章课题经费开⽀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付的各项费⽤。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范围⼀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费、燃料动⼒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技创新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资金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二章前补助与后补助第四条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预算先行拨付部分或全部资金。
后补助是指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绩效再给予补助。
第五条前补助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目标、较短研发周期、较高风险的项目。
后补助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绩效目标、较长研发周期、市场导向明显的项目。
第三章预算管理与监督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七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将对项目预算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资金使用效益评估第九条项目完成后,应进行资金使用效益评估,评价资金使用的实际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效益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对于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挪用、挤占、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第十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资金监管与风险防范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2021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归口治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治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淌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治理。
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操纵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治理、过程操纵、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治理模式。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治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治理与预算第七条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三)科技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布征求意见;(四)科技部在公布征求意见后,按照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专项经费治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一)财政部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二)科技部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审批入选项目经费预算;负责治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三)项目依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核汇总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四)项目依靠单位会同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负责治理费用的支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人会同项目依靠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负责人员费用的支出;负责小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支出;负责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其他费用的支出;协助依靠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同意上级有关部门和依靠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经费的预算治理是实行课题制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其支出预算包括预备费、项目费和不可预见费。
(一)预备费,指由科技部治理的为项目遴选、标书公布、项目评审、项目治理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项目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治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有关费。
人员费,指为直截了当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其中项目执行人本人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核准后执行。
其他研究人员的选用由项目执行人公布聘请。
聘用人员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也必须在聘请启事中公布,并不得突破人员费用预算总额。
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注明,由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有关人员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与试制费用。
治理费,指项目依靠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截了当治理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申请项目的科学家在申报书中应详细讲明依靠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
治理费预算按照实际需要编制,一样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3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
其他有关费,指除上述四项费用外,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及其他直截了当业务活动费用等。
(三)不可预见费,指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于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工资上升等缘故发生价差所形成的费用。
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治理、调剂使用。
第十条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样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科技部按照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打算、本年度工作进度及往常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形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靠单位。
第十二条关于某些预期可为依靠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或项目完成后给依靠单位留下较多中小型仪器设备的项目,依靠单位应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科技部在审定项目预算时核定。
依靠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治理。
第十三条对未按合同打算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
对确需调整合同打算的项目,应在调整打算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复原拨款。
第十四条未完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技部核定,属客观缘故形成的,收归科技部,连续作为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属主观缘故形成的,留给依靠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爱护运转经费、人才培养经费及其它基础研究项目的预研费。
第十五条由科技部治理的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如发生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按规定连续使用。
第三章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第十六条专项经费开支范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
项目执行人和依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畴开支费用。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人和依靠单位应按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畴、标准对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
以项目为全成本核算对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
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形报告中加以详细讲明。
第十九条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运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据此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并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上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的技术成果验收应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加以讲明。
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2-3名财务专家。
项目决算报告草案由项目执行人会同依靠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实际拨款与支出数,正确运算项目的实际成本。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执行人及依靠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科技部。
第四章资产与成果治理第二十一条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依靠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治理,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还应挂上"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标牌。
第二十二条项目终止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样由依靠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其爱护运转费用由依靠单位承担。
依靠单位或有关单位承担其它基础研究项目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爱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
专门情形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资助"字样。
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具有有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依靠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
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项目依靠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或托付其它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治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
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形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形,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依靠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治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依靠的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操纵经费支出。
关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靠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按照情形可采取通报批判、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故终止,由科技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项目执行人应配合依靠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科技部。
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科技部,仍用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资产缺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项目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阻碍等客观缘故发生缺失时,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人提出,依靠单位审批核销,报主管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依靠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核销,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核销。
关于因主观缘故造成缺失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的讲明权和修改权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补充规定为加大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治理,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靠单位必须按课题制治理的要求,采纳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治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有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靠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示,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经费资助额中不得重复列入。
二、由事业费拨款支付并列为项目经费来源之一的"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截留、拒付,并保证项目研究人员其它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三、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由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预算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