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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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暂行办法为适应现代化办公的要求,加强公司系统内网络环境下电子文件、声像文件(资料)的科学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企业,防范各类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1.有关规定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是公司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归档范围,经过收集、鉴定和整理后移交归档至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并提供利用,以维护公司档案的齐全、完整和系统。

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以真实、可靠、完整、可用为目标,贯彻全过程管理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1)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2)归档电子文件,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3)背景信息,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

(4)元数据,指描述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

(5)逻辑归档,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室移交的过程。

(6)物理归档,指把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文件集中传输至独立的或可脱机保存的载体(磁带、磁盘、光盘等)上,向档案室移交并由档案室集中管理的过程。

2.管理职责(1)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电子文件归档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本单位各部室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接收归档,对电子档案进行保管、统计、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可读性检查,对存在持续可读风险的电子档案进行长期保存管理。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档案部门定期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备份重要文件电子档案目录。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子文件的归档内容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本单位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收、发文,从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办结归档后转存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

二、电子文件的归档时间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办结归档后直接转存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物理归档可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于次年的上半年完成。

三、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于次年上半年之前对当年所有的电子文件进行甄别和筛选,按照年度—机构—保管期限的分类方法,首先将各职能科室所属的电子文件划分明确,然后鉴定其保存价值,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进行原文管理,而且必须同时对保存的纸质文本或图纸形式进行全文扫描,最后按照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的文件管理、文件整理、档案整理等模块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档案目录电子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

电子文件的处置和留存按照《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四、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将已归档整理的电子文件(含机读目录)集中组织到存储载体(异地备份)。

存储载体必须符合耐久性要求(不允许使用软磁盘),且按要求填写载体封面。

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将电子文件脱机备份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载体上(刻录光盘或移动硬盘),以防电脑中毒,致使目录数据丢失。

1.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纳入市局(公司)的文书处理程序,纳入到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

2.机关各科室(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收集和积累,并接受市局办公室(综合档案室)档案人员的监督、检查、指导。

3.将验收合格的电子文件归档载体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保管环境除应符合纸质档案保管要求外,还应达到防写、防擦划、远离磁场、强热、有害气体等、温度17℃—20℃、相对湿度35%—45%、竖放保管等要求和标准。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6号令)讲解国家档案局科研所邱晓威1、背景办公自动化、电子政务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遍应用,电子文件已经和正在大量产生,并将进一步成为新产生文件的主体,做好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新时期档案工作者面临的最大挑战和难题。

对电子文件的产生和运行特性,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对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已经研究制定了一些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一些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始进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的具体工作;专门用于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的软件系统已经投入使用。

我国的国内、国外的多项研究有了多项成果。

可以说,对于电子文件我们已经不再陌生,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已经成为许多档案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事例缅典巴甘的3900个佛塔历经1000多年可根据档案恢复原东德电子文件不能读取1985年美国的李教授宣布:1949年“哈弗马克3”计算机中的电子文件不能恢复1985年神户地震丢失部分电子文件1998年南京法庭认定电子文件为复印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1996年我国某部门O A系统中的电子邮件丢失1996年加拿大调查委员会宣布因管理不善,该国索马里驻军的电子文件失去凭证作用我国某银行每天将50万张单据电子化,但原件仍须保留只因每年有100余件法庭要求原件1997年美国G R S20规定可不保留电子文件,引发司法纠纷3、电子文件涉及的领域从到甚至从到电子政务的从单位运转到个人生活从行政管理到经济建设4、电子文件形式变化文字(光栅、矢量、三维、图形更迭动画、视频多种媒体(网页、人员表格示例)人员登记表姓名:邱菲性别:女出生年月:1977.8相貌(照片)健康状况:(影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专长:软件制作、电脑美工简历:。

5、定义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中,电子文件的定义为:“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与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901实施)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901实施)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政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以及天津市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事政务及其相关活动产生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

企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在电子政务活动中产生并依赖各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和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其它电子文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工作,应遵循电子公文真实、完整、有效、安全的原则,做到电子政务活动中产生的有价值的电子公文必须归档和归档的电子公文必须规范,确保电子公文安全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产生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应统筹纳入本单位电子政务和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归档前由电子公文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电子公文运行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均应有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保存必要元数据,确保电子公文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八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明确部门和人员职责,制定归档工作流程。

单位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各工作环节。

第九条基于电子公文管理系统形成、办理的电子公文,元数据要求和用法执行《天津市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试行)》(津档发〔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电子公文归档的数据组织结构执行《天津市文书类电子文件数据存储结构要求(试行)》(津档发〔2012〕15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非电子公文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公文,要使用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归档管理,元数据补充完整,形成规范的电子目录,电子目录字段至少包含档号(含组织机构代码、全宗号、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盒号、件号)、题名、责任者、文号、页数、日期、保管期限、密级等信息;电子公文保证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进行版式转换,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对照目录进行挂接;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时数据库结构参照《天津市文书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DB12/T 118—2005)执行。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3.07.28•【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2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毛福民2003年7月28日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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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部门规章
名 称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2003-7-28
主题词
电子公文归档
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2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换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公文在日常办公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确保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规范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电子公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和利用等过程中的归档管理。

(二)电子公文归档应当遵循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原则,保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应当纳入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档案工作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电子公文归档的基本要求(一)电子公文形成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格式,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签署、审批等操作,确保其来源可靠。

(二)电子公文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归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次年 6 月底。

(三)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公文的正文、附件、定稿以及与公文处理相关的签批、审核等流程性信息。

(四)电子公文归档应当保证其内容完整,包括公文的格式、元数据、电子印章等要素。

三、电子公文的归档流程(一)收集由电子公文形成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办理完毕的电子公文,并进行初步整理和分类。

(二)整理按照归档要求对收集的电子公文进行整理,包括鉴定其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检查其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三)移交经整理后的电子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档案部门移交。

移交时应当填写移交清单,注明公文的名称、文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等信息。

(四)接收档案部门负责接收移交的电子公文,并对其进行审核和验收。

如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重新整理。

四、电子公文的存储(一)电子公文应当存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储介质中,如磁带、磁盘、光盘等,并建立备份机制,定期进行备份。

(二)存储电子公文的介质应当标明编号、保管期限、形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案进行存放。

(三)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电子公文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用性,防止数据丢失、篡改和泄露。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档发〔2019〕13 号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档发〔2019〕13 号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非涉密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以电子数字形式拟制、办理、管理的党政机关公文。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专指归档后的电子公文。

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其形成和利用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准确规范、便于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应建立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 2 —移交等工作。

机关公文办理部门负责电子公文收文、发文办理完毕后的整理归档(以下简称“预归档”);机关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对本单位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模块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提出要求;机关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根据档案管理需求开发建设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和交换模块,做好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本级机关移交的重要电子档案进行接收和备份,并对同级机关电子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统一的电子公文归档、交换与电子档案管理平台,实现馆室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电子公文归档第七条电子公文归档是电子公文办理的重要组成环节。

机关应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电子公文归档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电子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文件的管理,保障电子文件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有效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及《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三条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各部门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纳入学院档案管理程序之中。

学院档案室应参与指导电子文件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工作环节,按要求建立电子文件档案。

第五条电子文件的形成部门和档案室应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防止电子文件被非法读取、拷贝,修改、破坏。

第六条在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开展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传输等电子政务时,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功能,实现归档电子文件的在线管理与利用。

第七条档案室应配置与业务部门相互兼容的、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确保电子文件的有效机读。

第八条归档电子文件与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电子文件的收集与归档第九条电子文件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划定保管期限,同时注明归档的电子文件可否公开。

第十条电子文件的类型:1、文本文件:指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等。

2,图像文件:指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静态图像,文件。

3、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获得的静态图形文件。

4、影像文件:指用视频设备获得并经计算机处理的文件。

5、声音文件:指用音频设备获得并经计算机处理的文件。

6、多媒体文件: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文字、图像、图形、声音、影像等两种以上的复合信息形式。

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WORD11页)

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WORD11页)

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海南省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全省在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保障归档电子公文的安全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标准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单位在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从电子公文产生时就要有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和严密的技术措施,对其实施超前管理。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七条归档电子公文应与其他载体和门类的档案第八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档案局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与之相应的软件、背景信息和元数据一同归档,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性。

电子公文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纸质档案保管期限划分,电子公文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

电子公文密级划分按照国家、省关于纸质文件密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电子公文的机读目录上逐件标注涉密文件的标识。

第九条电子公文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档案部门进行逻辑归档,基本要求是:(一)依托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单位,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系统”上进行,未上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的单位,在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上进行;(二)电子公文归档操作由形成部门完成;(三)归档完毕的电子公文要注明归档标识;(四)档案人员应会同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设定查询归档电子公文的权限;(五)归档电子公文的物理地址应指定在网络服务器上,服务器必须采取双机备份等可靠的备份措施。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hanghai electronic document archives management (interim)(2005) Shanghai archives bureau (2005) 220)Article 1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lectronic document storage and effective use of science, according to the archiv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national archives in the electronic document archive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combining the reality of the city, are formulated.Article 2 the electronic documents referred to in the present measures refer to the electronic documents that are formed or processed in the various electronic government affairs systems of the city, and have the electronic documents in the format of the official documents.Electronic document archiving, refers to the documents department or business department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application form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according to certain requirements process of hand over archives to the authorities.Archival electronic document refers to the electronic document which has the examination and utilization value and is required to be archived as a file.Article 3 these measures shall be applicable to party and state organs at all levels in the city,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may refer to the implementation. Archival management of other types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can be used in this way.Article 4 the principle of th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archive management is: follow th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form characteristic and the law, safeguard the authenticity, integrity, security of the electronic document and identification, is advantageous for the electronic document of scientific storage and effective use for a long time.Article 5 agencies in this municipality shall includ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archive management in the region, in this system, the e-government construction, document management and authority in the area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pecifically in charge of the leadership,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earnestly implement the organization, personnel, capital and other security measures.Article 6 the municipal and district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shall specify th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archive management duties, the authority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archive management work at the same level shall supervise and guide.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form unit should appoint someone who's in charge of the electronic document filing work, the formation of th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accumulation, collecting, sorting, identification, filing, storage and use in office word processing program and related personnel of responsibility; The archives departments of various departments shall participate in and guide the formation, processing, collection and filing of electronic documents.The authenticity, integrity, safety and recogniability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shall b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formation department prior to the filing and the archival departmen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filing.Article 7 the electronic document filing scope and duration, by archives department in conjunction with document department,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cording to this mechanis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lectronic government affairs,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and this municipality, and complemented and perfected continuously. The filing and numbering shall be set according to the structure and level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archives.Article 8 electronic documents shall be filed immediately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transaction, or they may be kept in bulk archives after a period of time in formation. It can be unloaded onto the offline carrier and archived on the computer network.Article 9 of th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form should be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the document processing system metadata and related background information, timely tracking in the process of artificial, flow, etc, check and supplement, and along with th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archive.Electronic document processing system and its network system, safety identification, access control, should be taken to prevent computer virus and prevent attacks and other technical measures, to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of electronic officialdocuments, integrity, security and identity. The classified electronic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and prohibit transmission and processing in non-classified and non-class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Article 10 th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form administration must have permanent and long-term preservation value of electronic document, made from paper documents and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archive storage carrier, and makes the logic links; For implementing the electronic signature and has the legal effect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needs to be permanent, while filing shall be attached with certificate of paper documents,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or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 city's local regulations, govern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ose provisions shall be followed.Article 11 the agency/archives when receiving electronic documents, to archiv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one by one check its technical conditions, to ensure that the filing of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without virus, uncompressed, unencrypte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cords management storage format is adopted to find problems in a timely manner to its return form division correction; Through off-line carrier electronic document archiving, archives departments also deal with the carrier, carrier to ensure clean, no scratch, no virus, not magnetized,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uration, etc.After the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archives department, the formalities for the transfer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shallbe handled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Article 12 the archiv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to a sorting, archives classification schemes are class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uthority, and copy to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carrier, a type 3 sets, a set of sealed preservation, a set of long-distance custody, a set of use.Article 13 the archiv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reference to DA/T18 description,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ensure its authenticity, integr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requirements and related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complement electronic document cataloguing project and other marks, and the results will be made and paper catalog directory.Article 14 the agency/archives archives of computer management system, e-government system shall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organs, and links up with the electronic document management system, set up enough capacity of storage space, storage of filing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the filing of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s can be effective identification, is advantageou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shall integrate the public document management and archives management into a unified document integrated management system.Classified the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carrier preservation, shoul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classified management rules, choose the place and the location of a security, equipped with the necessary software and hardwareencryption technology.Article 15 the archives departments of various departments shall,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partment, conduct a yearly examination of the updates of the reading equipment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The equipment environment update should confirm the compatibility of the inventory carrier with the new equipment. If it is not compatible, the carrier will be transferred, the original carrier will be kept for no less than three years, and the reservation will be made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period.Article 16 the agency/archives should be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the safety of vehicle available, identification of filing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inspection regularly and archived. The sampling rate is not less than 10% for every two years of the magnetic carrier, and the sampling rate is not less than 10%, and the recovery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in time if the problem is found. The archival electronic document on magnetic carrier is transferred every four years, and the original carrier is kept for no less than four years.Article 17 the use of archival electronic documents shall be strictly obser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and shall be prevented from illegally rereading and copying. The archives department shall provide the use of archival electronic docu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uthority, and shall not be used directly for the internal management.Various institutions archives provide use when there is a requirement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ling electronicofficial document, should strictly abide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state secrecy, using Internet to provide use, should be taken to safety, access control and identity of an audit trail, and install the encryption, firewall and electromagnetic leakage, etc.Article 18. The identification and destruction of archival electronic documents which exceed the storage period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aper archives. File electronic documents that are classified as confidential, such as stored in non-erase carrier, should be destroyed along with the storage carrier and eliminated completely in the network. An archived electronic document that does not belong to a secret scope may be removed by logic. The destroyed archival electronic documents are filed by the archives department for the destruction of the catalogue archive.Article 19 these measures shall be revised and interpreted by the Shanghai archives bureau. This method is not don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of other relevant electronic documents in the country.Article 20 these measures shall go into effect as of April 1, 2006.Release department: the date of the release of the other agencies in Shanghai: December 26, 2005 (local regulations)。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

双流县国土资源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第6号令),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是指在各项活动中产生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含电子公文)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统计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范围内的各科(室)、队、所、中心。

第二章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与本单位档案人员、文书处理人员和数据管理人员联系制度,保证解决在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在软件中配置电子文件归档接口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子系统,保持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以及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延续,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电子文件归档应当明确时间、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要求,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

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应当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第七条为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性,防止因灾难、意外可能带来的数据丢失,对于电子文件正式文本实行双套保存。

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像、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同步归档保存。

第八条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附加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以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对电子文件中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不需要再度签名确认。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浙档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档发〔2014〕25号省直各单位:为规范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浙委办〔2011〕26号)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共享,根据《关于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浙委办〔2011〕26号)、《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浙档发〔2013〕23号)、《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29194—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省直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生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类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专指归档后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的省直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和单位档案室、省档案馆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管理。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篇一: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管理。

各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所产生的业务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省直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通过电子计算机生成、处理和存储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各单位应将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纳入档案工作管理范围,明确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各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机关文书承办部门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二)负责归档电子公文的接收、管理与开发利用;(三)对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开发设计提出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要求,确保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纳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并同步实施;(四)对所属单位及本系统开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各单位文书承办部门应做好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子公文运行及归档管理过程中的技术保障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电子公文归档坚持实行“双轨制”管理原则。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参照关系。

第七条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子公文的归档方式可分为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

逻辑归档一般应在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即时完成,物理归档应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即时或定期完成。

采取逻辑归档时,必须由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供相应的功能,实行安全、规范操作。

湖州市机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规定

湖州市机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规定

湖州市机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同时保障必要经费投入,改善相应设施条件,以保证电子公文的真实完整、正常运作、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市电子政务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市、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各机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公文处理、行政管理的单位,所采用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必须具有数据导入、导出接口,定期将应归档的电子公文制作脱机备份。

第六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利用打印设备打印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电子公文的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电子公文机读目录的录入必须依据《湖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综合档案室电子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的要求进行计算机著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文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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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发布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
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

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
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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