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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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资格审查要求

附件3-1 资质要求

注:

1.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任何一条,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招标人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中“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以上简称“名录”)进行审核。对于未列入“名录”或投标人名称、资质信息与“名录”查询结果不符的,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3.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和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定。

注:

1.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任何一条,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如一个勘察设计合同同时包含上述工作内容,视为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2“独立完成”是指勘察合计工作由投标人独立完成,并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勘察设计工作由联合体完成的,投标人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联合体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能有效证明投标人所独立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否则其业绩不予采纳。

3.投标人的业绩应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填写或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主包业绩。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章):(1)汇总表网页屏幕打印资料;(2)分项明细表网页屏幕打印资料。如网上信息不能清晰反映工程内容、初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技术等级、里程、规模等方面要求的,投标人还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4. 新建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应为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仅完成路面等专项工程设计的业绩不予采纳。

5.近5年是指2012年12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完成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时间为准。

注:

1、“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中的类似专业指对应其分项的相关专业。近5年是指2012年12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2、本表除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须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附相关承诺书,中标人在进场前向招标人提交实际投入的人员。

附件3-4 诉讼和履约要求

注:

投标人本表后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附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结果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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