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以其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责任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条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竣工一年以上。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资料整理要求详见附录一。
(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四)通过了业主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针对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进行验收,相关指示详见附录二。
第六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工程通过初验并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经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验收组织方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至少应有2名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专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是指咨询评估机构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程序和标准,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为文物保护项目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文物保护项目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二章咨询评估机构的确定第五条国家文物局依据客观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六条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范围包括从事过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第七条咨询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咨询评估。
第八条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或社团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二)从事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5年以上,有较高的社会信誉,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0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咨询评估业务;(三)技术负责人需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低于40%,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五)有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文化部关于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7.12•【文号】•【施行日期】1986.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7月12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以下对象:纪念建筑、古建筑(含近代典型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
第三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缮工程,应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不改变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
修缮时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
第四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的修缮,依工程性质,可分为以下五类:(一)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二)抢险加固工程;(三)重点修缮;(四)局部复原工程;(五)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保养维护工程,系指不改变文物的现存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如屋顶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庭院整顿清理、室内外排水疏导等小型工程。
此类工程应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抢险加固工程,系指建筑物、石窟岩壁以及壁画、造像、石刻等发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所进行的抢救性措施,诸如支顶、牵拉、堵挡、加固等抢救性措施。
此类工程须在技术检查的基础上制定抢险加固方案,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项目计划
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一、文物保护工程1.1 古建筑保护工程在2024年度,我们将启动一系列古建筑保护工程,包括故宫博物院、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等著名古建筑群的维护与修缮工作。
这些工程将着重于解决古建筑普遍存在的建筑结构老化、风化侵蚀等问题,以保障其历史价值得到充分保存。
1.2 遗址保护工程针对全国范围内的重要遗址,如陕西西安的秦始皇陵、河南安阳的殷墟等,我们将开展遗址保护工程,以防止遗址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遭受破坏。
这些工程将包括遗址隔离、加固、防水、排水等方面的措施,以保障遗址的历史价值得到延续。
二、文物安全防护2.1 文物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为了提高文物的安全防护水平,我们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安全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等子系统。
这将有效提高文物的安全防护能力,减少盗窃、破坏等行为的发生。
2.2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针对近年来文物火灾事故频发的问题,我们将加强文物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在各文物保护单位推广使用新型消防设备,建立消防队伍,加强消防演练,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三、文物修缮与保护3.1 文物修缮项目在2024年度,我们将实施一系列文物修缮项目,包括对珍贵文物的修复、对破损文物的修复等。
这些项目将采用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修复文物的原貌。
3.2 预防性保护项目为了加强对文物的预防性保护,我们将开展一系列预防性保护项目,包括对文物保存环境进行监测、调控,防止文物因环境因素而遭受破坏。
这些项目将加强对文物保存状态的监测和预警,以预防性地保护文物的安全。
四、考古发掘与研究4.1 重点考古项目在2024年度,我们将启动一系列重点考古项目,包括对四川三星堆遗址、河南二里头遗址等重要考古遗址的发掘和研究工作。
这些项目将着重于揭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进程,为学术研究提供重要的实物资料。
4.2 学术研究项目为了推动考古学科的发展,我们将支持一系列学术研究项目,包括对古代文明、古代历史地理、古代工艺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xx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广州市沙面北街43号主楼修缮工程
现有 的历史 建筑 , 即便是 钢骨 或 早期 钢筋 混 凝土 建筑 也 是在 结 构技 术水 平 极低 的年代 设 计 建造 的 , 更不 用 说大
量 的砖木 结 构建 筑 了 , 耐久 年 限早 己达 到 , 其 换句 话 说 ,
这 些 建筑 即便 没 有 即时倒 塌 的危 险性 , 建筑 结 构 安全 其
广 东建材 21 年第 9 02 期
勘察设计与装饰
全 国重点 文 物保 护单 位 的修 缮
广州市沙面北街 4 号 主楼修缮工程 3
李 森
( 广州市 东建建筑 设计 院)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广州市沙面北街 4 号主楼修缮工程的介绍,剖析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 3
缮工程的要点和难点 。
3工程 目的
本 工程 为 全 国重 点文物 保 护 单位 修 缮 工 程 。 目的 ( 对损 坏 的建筑 构件进 行 原状 修缮 。 1 ) ( 拆 除后加 构件 , 改变 了原状 的空 间进 行复原 。 2 ) 对 () 3对局 部楼 地面 及主 体进行 结构加 固 。 () 4对倒 塌 的屋架 及屋 面进行 复 原 。 ( 把封 堵 的走廊 、 窗还 原 。 5 ) 门、 ( 附加 防雷 、 6 ) 防火 、 防盗 、 白蚁 等现 代功 能 。 防
() 守 《 2遵 威尼 斯 宪章》 出的 四个 原则 : 提 整 体性 原 则—— 修 复 和补 缺 部 分 要 跟 原有 部 分 形 成整 体 , 持 景观 上 的 和谐 … 致 , 有 助 于恢 复 而不 是 保 要
的生 命周 期 已经 完成 ,都 属于 超龄 使 用 的不 安全 建筑 。 是 :
如 果 发生 轻微 的地 震 , 都有 可 能完全 夷 为平 地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6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4]651号【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保函〔2014〕651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局2014年5月8日召开会议,部署27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正式启动其中首批50个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
为指导各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我局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你局根据方案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县(市)在未来三年做好上述270个中国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
2014年各地应重点推进首批50个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为此,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抓紧组织落实以下工作:一、编制并上报首批50个传统村落2014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总体方案,内容包括文物本体保护修缮、安防消防、展示利用和文物环境整治等方面及相应的资金预(概)算。
我局将另文印发方案编制要求,指导各地编制总体方案。
二、督促辖区内首批50个传统村落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我局。
三、27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名单原则上不作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和充分理由需要在省内进行微调的,请于5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5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文物保护工程等级分级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工程级别 工程主要内容
一 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要文物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二 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三 级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
四 级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注:本分级表不含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
( 文物保发[2005]18 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6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制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按要求组织好本省(区、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编制、初审、报批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xxx(工程对象名称)xxx (保护工程类型)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1.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 项目概况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5. 项目实施计划6. 经费估算7. 附件7.附件7.1图纸7.2现状照片7.3相关试验、监测报告等7.4保护规划公布文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等7.5其他相关材料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壁画、彩塑等相关附属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建工程。
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沪江大学108号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沪江大学108号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文物保函〔2021〕588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沪江大学108号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21〕588号上海市文物局:你局《关于报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沪江大学近代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沪文物〔2021〕15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一、所报方案需做以下完善:(一)进一步考证建筑一层地坪、屋面防水层及206号老虎窗的原形式、原材料、原工艺,对设计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二)细化避潮层修复措施,内墙注浆后应在室内墙面做防水封护,延伸至室内地坪不小于200mm。
(三)进一步论证有机硅保护剂对砖墙的保护作用,评估有机硅保护剂与防水剂同时使用的后续效果。
(四)建议外立面的做法用砖粉修补替代粉刷凿除,避免对原清水墙造成损坏。
建议保留木楼梯踏板表面磨损痕迹,可在木楼梯上铺设耐磨损地毯,保障使用安全。
(五)根据《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相关要求,补充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安全性评估等级。
二、具体方案由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补充完善并经你局批准后实施。
三、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四、工程竣工后,由你局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五、请你局切实加强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相关文物修缮后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与修缮工程建设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与修缮工程建设中国的文化历史悠久,有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
这些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还对于研究当时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等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多年的时间和自然灾害的侵袭,这些文物的保存和保护给文化历史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因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与修缮工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与修缮工程建设,是指国家对于重要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的一项工程。
这个工程最早是在1982年启动的,目的是为了挽救那些受到时间、自然灾害和人类破坏的文化遗产。
自建立以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与修缮工程建设,在不断地推进中。
这项工程涵盖了文化遗产的整个范围,包括优秀历史文化城镇、古建筑群、文物陈列馆、古墓、石窟、石刻、碑刻、壁画、书法、绘画、雕塑、民间工艺、传统戏曲、传统音乐、民族乐器等,同时还包括文物保护和修缮的研究和发展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化遗产逐渐被年代长久、受损严重,这些文物需要进行不断的修缮保护,以防止文化遗产的丧失。
因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与修缮工程建设的推进,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与修缮工程建设的工程范围非常广泛,每个地区都有需要维护的文物遗产。
例如,北京的故宫、天坛、颐和园;西安的兵马俑;山西的悬空寺、云冈石窟;安徽的九华山;贵州的黔灵山风景名胜区等等。
这些文化遗产的维护工作,需要大力投入人工、物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而且,还需注重文物遗产的科学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协调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合作,以及开展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宣传活动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与修缮工程建设的推进,也涉及到历史建筑与现代社会之间的融合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化遗产,许多历史建筑已被改建成为现代化的商业用途,比如说北京的簋街、南锣鼓巷等。
这不仅可以为历史建筑增加新的生命,而且也可以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增添动力。
尽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与修缮工程建设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属建筑修缮审批流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属建筑修缮审批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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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一、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
1、文物建筑结构的检查
(1)建筑材料的检查,检查建筑材料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要求,能否确保文物保护的历史价值;
(2)构造检查,检查建筑的支撑杆、梁、楼梯、地板、屋面构造是否安全稳定,是否存在裂痕,损坏是否严重;
(3)建筑固有安全性能的检查,检查建筑的抗震、耐火、抗风、抗雨等固有安全性能是否具备正常的可持续使用要求;
2、修缮维护工程的检查
(1)维护计划的检查,检查保护工程的维护计划、施工过程、施工结果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2)保护工程质量的检查,检查保护工程是否具有良好的抗风、水雨、震动和温湿度变化等抗性;
(3)保护工程完成程度的检查,检查保护工程是否完成,是否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文物保护结果的检查
(1)文物状态的检查,检查文物是否已恢复历史原貌,是否保持原有的价值;
(2)文物搬运、移动工程是否安全及其过程;
(3)文物保护重点试验和安装工程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要求,是否安全;
(4)文物参观活动是否开展得当,是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