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楼梯间封闭问题、建筑防火设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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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建筑楼梯间上屋顶要求:
1。甲。乙。丙。类厂房
2。6层以上的塔式住宅(用户用乙级防火门的可不设)
3。带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
4。5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消防设计疑问
一、建筑专业
1、有些工程的高度计算,如高处女儿墙顶,则超过《建规》要求(24米),如计算到屋面层或檐口,则未达到《高规》要求,应如何确定?到屋面为准。
2、《建规》第5.2.1条,建筑物内除了上下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应按、下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外,敞开楼梯是否不算?
算。
3、《建规》非封闭楼梯是否要防火分区?
如上下层连通面积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要考虑。
4、消防电梯是否要下到地下室?
可不用。
5、大空间防火分区如何处理?
建议采用性能化设计,进行评估。
6、各种功能空间疏散人数计算方式,高层建筑的裙房可否按《建规》要求计算疏散宽度?
按《高规》。
7、设备房间与相邻房间的开口、门窗最近边缘是否2米或4米?
防火墙两侧要求。
8、车库的人员出入口,能否到达相邻的防火分区亦算一个出口?
不算。
9、汽车库的汽车电梯是否可作汽车疏散口计算?
可以。
10、《高规》疏散楼梯是否一定要直通室外?
一定要,或做扩大前室、楼梯间。
11、地下层设备用房500平方米分区,并且较难加自动灭火,能否扩大?
不能。
12、明确前室是否可开检修管井?
可以,做乙级防火门,建议每层封堵。
13、地下通道的疏散距离计算?
14、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而不能超过多少米?多少米为限,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是否可确定为12米?
高度大于50米的为15米,高度不大于50米的为10米,转弯半径为12米。
15、楼高超过50米,首至四层为商业、餐饮行装公共功能,其余上部楼层为住宅或办公,首至四层平面没有向外扩大,是否可以算是裙楼,只从首到四层的楼梯,能否视为裙楼梯,只做封闭楼梯?(四层楼顶高度不超过24米)
可以。
16、楼高不超过50米而大于32米的建筑物,走廊尽端的楼梯开有外窗、前室为开放的外阳台,该阳台内能否开其他房间的门?
可以,做防火门。
17、商场、餐厅、大会议室、多功能厅人数众多的房间,疏散人数的
计算如何确定?如商场,规范规定是以营业面积为基数计算,营业面积如何确定?
参照《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或《建规》修改稿。
18、高规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住宅是否要设避难层不明确,超过100 m的高层住宅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下部带公共建筑性质的裙房,上部为住宅;另一种是纯住宅,是否需要不同对待。
区别对待,纯住宅不用。
19、低规5.1.1A条,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问题是:一个1000人的大宴会厅(不含卡拉OK功能)放置在裙房四层,是否违反规范。
不违反。
20、低规5.3.7,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是不同的概念。问题:三层楼的餐厅,每层面积均控制在防火分区面积内,三层面积叠加超出防火分区面积。该楼的楼梯间是否需要封闭楼梯间?
要,或竖向做防火分区。
建筑防火设计的几个新问题
近年来,城市住宅建设出现较多的变化,无论是住宅建筑类型或是住宅户型都推出许多不同的实例。就住宅建筑类型而言,除了以往常见的单元式住宅外,低层别墅、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高层商务公寓等,如雨后春笋平地而起。就住宅户型而言,有错层户、跃层户、复式户等等,种类繁多,甚至有时在一栋住宅建筑内包含二至三种户型,更使建筑构造复杂化,也给建筑防火设计带来许多新的难题,把这些难题联系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的难以核对,有的难以执行,有的情况在现行规范的条款中尚未涵盖。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针对这种发展中的变化,提出以下意见与同行商讨。
关于高层商住楼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中的解释,商住楼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很多设计人员认为底部不等于底层,将底部理解为高层楼的下部若干层营业用房,因此在城市小区建设中,底部几层(含裙房)为商业营业厅的高层商住楼大量出现,这类工程都面临大街,不仅是城市景观的亮点,也是建筑消防的重点,防火设计中应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底部商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烟火上冲,势必殃及上部住户,今年3月南充某商住楼火灾就是一个典型。因此商场与上部住宅必须完全隔开,用来分隔的墙体和楼板都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为2小时。尤为重要的是商场和住宅的疏散楼梯都应分别独立设置,两者不能有任何交通联系,更不能开设串通的门(含防火
门),这样处理,不仅在平时可以防止商场人员和上部住宅人员混杂使用楼梯,影响物业管理。特别是商场发生火灾,不会由于共用楼梯而妨碍上部住宅人员的安全疏散,同时也可防止烟火通过楼梯间蔓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6.1.3A条早有明确规定,且已列入强制性条文,但是笔者在近期的施工图审查中,仍然发现有违反以上强制性条文的工程设计,特此赘述,切望重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0.1中,一类、二类公共建筑内都有商住楼一类高层商住楼按表内的规定是指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这条规定的含义引起过设计人员的争议。笔者认为,每层建筑面积是指上部住宅标准层(即多数楼层)的每层建筑面积,并以此确定其防火类别,作好相应的防火设计。
高层商住楼在施工中或建成后,底部几层的商场营业厅常有可能被业主改变用途,有的增设餐饮厨房,有的改为歌舞娱乐场所,也有将上部住宅改为办公用房,使其建筑性质变成综合楼。因此,必须按综合楼的消防要求进行及时整改,尤其是针对娱乐场所,更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4.1.5A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对其所在层数、面积大小、安全疏散等必须严加控制,确保防火安全。
关于高层单元式住宅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2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笔者在近年来审查的施工图中,发现仍有违反此条规定的工程设计,结果引起较大的返工修改,延误开工日期,造成业主损失。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