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019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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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

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 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附表 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附表 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附表 4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 5

芜湖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及信用承诺书各投资人,请认真阅读以下告知内容后再按备注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

本次登记应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提交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所有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掌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等。(可通过登陆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进行查阅)

经营范围如涉及需经许可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徽省人民政府已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布了新版的《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执行。同时应当在取得相关审批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公示取得审批信息。

本人已知悉上述内容,现作如下承诺:

1、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如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下列人员之一:(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五类人员及《企业

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八类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出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其他人员。

3、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已经知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所有近似企业名称和禁限用字词信息,经过慎重考虑,确定继续使用该名称,对由名称近似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不侵犯他人在先名称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或造成公众误认,如因侵权引起纠纷,自愿服从登记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处理和判决,按照要求及时主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4、申请人已阅读过《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的内容,承诺拟从事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其所列情形,对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5、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承诺事项,违法失信,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信用约束,接受相应处罚。

(拟任)法定代表签字:

(执行事务合伙人 /投资人)

公司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清算组备案除外)时填写。

2、申请成立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成立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申请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以上其他登记时还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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