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的一些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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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业题
1.何为宪法?宪法的法律特征?
答: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其主要目地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争胜利的结果,调节统治者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来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
包括(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
(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宪法的实质,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的本质主要是指它的阶级属性,即都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的,都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统治和利益的有力工具。
宪法规范的特点有:第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这是指宪法规范比较原则,而不对国家生活中大量的具体问题作详尽的规定。
第二,宪法规定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第一,人民民主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第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
第三,法制原则。
实行法制是民主宪政的内在要求。
第四,权力制约原则。
是一种普遍的客观规律,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3.何谓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何异同?
答: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据毛泽东、邓小平的有关论述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建设的经验,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相同点:一,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和最高原则的国家政权。
二,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一致的,即俩者都有相同的对内对外职能。
在对外职能方面,是防御国外敌人的侵略和颠覆活动,支援其他国家无产阶级的革命和建设。
在对内职能方面,则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和破坏,进行经济文化建设。
三,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是相同的,其最终目的都是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不同点:一,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因此,无产阶级的概念不能准确恰当的涵盖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一些新内涵。
二,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的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俩个方面。
虽然无产阶级专政原本也包含了民主和专政俩个方面的内容,但在符号形式上只有专政,没有提及民主,因而没有直接将民主和专政俩层含义表达出来。
4.如何正确理解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国政党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它包括俩个方面的含义:(1)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民主党派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参与政权,共同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策。
(2)指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中
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
多党合作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为目标,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基础,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关系。
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合法政党,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范围内具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2)中国共产党在长期与民主党派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政权。
(2)政治协商。
(3)民主监督。
5.何为政治协商制度?我国人民政协的性质、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答:政治协商制度指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多党合作为基础,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爱国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平等的讨论和协商的一种政治制度。
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特点是团结和民主。
作用是第一,政治协商制度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进程,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第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集思广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此外,政治协商制度还对国家大政方针的科学决策具有积极的作用。
6.当今世界实行共和制政体的政权组织主要有哪几种?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主要有:第一,总统制。
在世界范围内,总统制有俩种形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比较典型的总统制;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较为特殊的总统制,通常称为半总统制。
第二,议会内阁制。
在一会内阁制的国家,国家元首为虚权元首,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
第三,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以瑞士的联邦行政委员会制为代表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势。
第四,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人民代表会议制是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会议制。
7.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特点和优越性?
答:特点有: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人民同国家的关系,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突出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利机关地位。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代表机关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优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利,有效的进行国家管理。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的双重积极性。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有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
8.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条件。
宪法和选举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我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数量甚微,并呈下降趋势,不影响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平等地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选举法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在选举中平等的拥有一个投票权,否定了有的国家采用的复数投票制。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应选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
间接选举一般是指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机
关再选举产生应选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
(四)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是指选民在选票上只对候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等选举意向,而不写自己姓名以及其他标识身份的符号和文字等的一种投票方式。
(五)选举权的保障。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选举权的实现,对于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9.近代以来的国家结构形式大体可分为哪俩种?为什么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答:大体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从政治文化的角度看,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历史的必然。
第二,我国民族关系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我国所处的外部条件要求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0.试述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特点的规定?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宪法通过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目的。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市场机制在在资源配置和调节经济运行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形式。
第四,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
11.何谓公民?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何谓人权?人权与公民有何不同?
答: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我国宪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是:(1)属性不同。
公民是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人民是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我国公民的范围要较人民的范围更广一些。
公民中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和敌人。
人权是指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与公民权有以下几方面不同:一,人权是人的个体和群体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其自由地生存、活动和发展必须具备的权利。
而公民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权的主题是人,它的外延比公民和人民要宽泛。
而公民权则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
二,从产生上看。
人权的观念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
公民权的观念比人权观念产生要早得多,他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的。
三,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不完全一样。
人权,按照其倡导者罗伯斯庇尔最初的说法,它主要指人的生存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和社会权。
而公民权则更加具体、明确。
其可行性和操作性更强。
四,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
而公民权就是指公民个人的权利,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个人,不存在集体人权问题。
12.如何正确理解平等权?如何正确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在法律上,公民的平等权包含以下含义: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主要从一下四方面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在我国,公民在立法上是不平等的。
主要表现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无权参与制定法律这样重要的政治活动。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平均主义。
公民的平等权是以法律为尺度的,按照法律规定,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在我国,民族之间,男女之间目前还存在着历史上遗留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
四,“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每个公民行为能力上一律平等。
权利能力的平等要求法律向公民提供均等的机会,提供平等的起点。
1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与自由?
答: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它表现为俩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
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的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
政治权利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概念。
狭义的政治权利是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广义的政治权利包括参与组织管理的权利与表达意见的自由。
就广义而言,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4.何谓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何为人身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答: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主要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有的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一切举止行动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不,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四种。
公民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一,财产权。
公民的财产是指具有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如经营权、承包权、相邻权、债权、抵押权、留置权、继承权等。
二,劳动权。
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
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三,休息权。
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
四,物质帮助权。
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
15.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的义务(1)劳动的义务。
(2)受教育的义务。
(3)计划
生育的义务。
(4)父母与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16.何为国家和国家机构?试述我国的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原则?
答:国家包含有国土、国民、民族之意,在政治学上,国家的组成至少有三个要素,即主权、领土和人口,因此国家主要是指特定区域内具有共同信仰、语言和生活价值的人们组成的政治共同体,为了维护这个共同体的公共秩序,组成管理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从而逐步形成掌握暴力机器的政府。
国家机构:为执行国家职能,国家必须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设置各种管理机关,称为国家机关或政府机关。
各种国家机关之间既分工又合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称为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原则:(一)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二)责任制原则。
(三)精简和效率原则。
(四)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五)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7.试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答:性质主要表现在俩个方面:一、它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全国人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所组成,因此,只有它能集中反映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它行使的权利是最高的国家权力。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等具有决定意义的职权。
地位:它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职权有五个方面:一、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组织其他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形式主要是选举和决定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三、罢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四、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问题。
五、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监督权。
六、调查权。
所谓调查权是指议会为了有效的行使监督权,由会议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或者由议会常设性委员会就重大社会事件或者政府违法行为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