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未遂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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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事故报告管理规定(附表格)

未遂事故报告管理规定(附表格)

未遂事故管理和事件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未遂事故管理,全面分析未遂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纠正措施,形成对事件原因和预防措施的经验分享,建立公司未遂事件数据库,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件的报告、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我公司对事件的报告、安全经验分享实行奖励政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的各部门/车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本部门/车间安全负责人负责未遂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资料的备案建档,以及未遂事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车间/部门安全员本单位未遂事故的上报、统计、分析和相关资料的备案建档,并对可能造成一般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出具、上报未遂事故调查报告,落实验收纠正措施。

第三章未遂事故、事件的分级第六条未遂事故的定义为: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设备管道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存在固有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第七条未遂事故的处理原则,构成未遂事故的条件,必须按.事故进行处理,建立未遂事故记录档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事故分析。

查清原因,定出防范措施。

第八条发生未遂事故的条件时,一般按一下顺序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采用有效办法消除事故条件;预防:通过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措施,预防事故条件的发生;减弱:在无法消除的情况下,采用减少危害的措施。

第九条按照未遂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未遂事故、事件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凡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等存在缺陷,如*********************************等属于重大未遂事故事件。

第十一条重大未遂事故、事件由公司管理控制,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将直接威胁安全生产,岗位应立即向调度汇报,紧急情况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当班调度收到情况报告后。

应立即命令停机、停车、停产。

事故管理制度未遂分级内容范文

事故管理制度未遂分级内容范文

事故管理制度未遂分级内容范文一、事故未遂分级的原则1.根据事故未遂的危害程度确定分级标准,以保障员工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相应分级标准。

3.强调主观因素,即事故未遂发生的原因和员工的责任程度。

二、事故未遂分级的标准根据事故未遂的危险程度和员工的责任程度,我公司将事故未遂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级别,具体标准如下:1.轻微事故未遂轻微事故未遂是指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工作中断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未遂。

具体标准如下:(1)员工主观行为不当,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2)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但没有造成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的事故;(3)员工意外操作,导致工作设备或工作环境出现异常,但未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未遂一般事故未遂是指造成轻微人身伤害、工作中断或一定财产损失的事故未遂。

具体标准如下:(1)员工主观行为不当,导致轻微人身伤害或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2)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但造成一定的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的事故;(3)员工操作失误,导致工作设备或工作环境产生短期工作中断或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未遂重大事故未遂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严重工作中断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未遂。

具体标准如下:(1)员工主观行为重大过失,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2)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或严重的环境污染;(3)员工严重失误,导致工作设备或工作环境长期工作中断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未遂分级的处理办法1.轻微事故未遂的处理办法对于轻微事故未遂,应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责任人严肃批评教育;(2)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惩措施。

2.一般事故未遂的处理办法对于一般事故未遂,应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责任人进行深刻检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分析;(2)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宣传;(3)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扣发奖金等;(4)根据情况,进行追究责任。

未遂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未遂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二、未遂事故的定义未遂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事故险些发生,但最终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三、未遂事故的报告与处理1. 报告要求- 凡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或发生的未遂事故,必须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未遂事故报告表》。

- 上级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调查处理- 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及防范措施。

- 调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3. 责任追究- 对未遂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应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预防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安全检查-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3. 应急预案- 制定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设备维护-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维修。

五、奖惩措施1. 奖励- 对及时发现和报告未遂事故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 对在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

2. 惩罚-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未遂事故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未遂事故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2•【文号】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6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日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为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四)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五)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事故;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8.涉外事故;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未遂事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未遂事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未遂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未遂事件的管理,准确报告、记录和统计各类未遂事件,形成对事件原因和预防措施的经验分享,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遂事件,是指已具备事故发生的一定条件和形态,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但尚未发生事故的先兆事件或险兆事件。

第三条未遂事件主要致因可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条件的不安全因素及管理缺陷。

第四条未遂事件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管理,即:事件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未遂事件发生后,必须查明原因,采取对策,教育员工,防止事故及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公司鼓励未遂事件的发现、处理、分析、报告、预防和经验教训的共享,防止事件演变成事故。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为未遂事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未遂事件的统计、分析和审核工作,建立公司《未遂事件管理台账》(见附件2),并对各部门及承包商未遂事件的管理进行督导和考核。

各部门要建立部门《未遂事件管理台账》,做好部门内未遂事件的调查、统计分析、跟踪管理及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未遂事件主因为人员违章或设备缺陷的,称为Ⅰ类未遂事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未遂事件的调查工作;其他原因导致的未遂事件,称为Ⅱ类未遂事件,由当事部门负责调查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报告、处置、调查和整改第九条员工发现未遂事件后,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汇报,并根据事件的状态及自身能力,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

各部门接到未遂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安排调查确认,并向安全监察部汇报,组织现场安全处置,防止事件演变扩大。

Ⅰ类未遂事件发生后,安全监察部可视情况指导当事部门进行安全处置。

第十条事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二)事件的简要经过;(三)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设备损坏情况和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未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规定

未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规定

未遂事故管理和事件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报告、记录和统计各类人员未遂事件,形成对事件原因和预防措施的经验分享,建立公司未遂事件数据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人员伤害事件达到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的事故级别,应严格按该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上报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事件的报告、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我公司对事件的报告、安全经验分享实行奖励政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部门、车间。

第二章事件的定义第五条人员伤害事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伤害的情况。

按轻重程度划分为:损工事件、限工事件、医疗事件、急救箱事件。

损工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下一工作日无法工作的情况(下一工作日适逢节假日、计划性休息或休假时,应按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能否正常工作为准)。

限工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下一工作日只能做其部分工作,或不能工作一个完整班次的情况。

医疗事件:需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的伤害事件,并且不影响下一班次的工作。

急救(箱)事件: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其他医疗治理的情况。

三、未遂事故、事件的分级第六条未遂事故的定义为: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设备管道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存在固有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第七条未遂事故的处理原则,构成未遂事故的条件,必须按事故进行处理,建立未遂事故记录档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事故分析。

查清原因,定出防范措施。

第八条发生未遂事故的条件时,一般按一下顺序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采用有效办法消除事故条件;预防:通过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措施,预防事故条件的发生;减弱:在无法消除的情况下,采用减少危害的措施。

第九条按照未遂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未遂事故、事件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凡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等存在缺陷,如泄漏,运转设备有异常响声,振动超出设定值,转化合成汽包液位急剧下降且原因不明、重要参数严重偏离工艺指标等属于重大未遂事故事件。

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制度一、未遂事故的定义未遂事故是指在事故发生之前或发生过程中,因及时采取措施而未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未遂事故虽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但其存在仍然对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必须高度重视和及时处理。

二、未遂事故上报管理责任1、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工作,明确事故上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零容忍”安全意识。

2、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未遂事故上报管理责任,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上报和处理未遂事故。

3、所有员工要积极参与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工作,发现并报告未遂事故,不隐瞒、不掩盖、不选择性上报。

三、未遂事故上报流程1、发现未遂事故: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或遭遇未遂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自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录像记录,同时对现场进行隔离和警示,确保不再发生事故。

3、部门负责人要及时上报未遂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等详细信息,向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提交报告。

4、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收到报告后,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未遂事故进行调查追溯,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风险控制方案,并向企业领导层汇报分析。

5、企业领导层根据安全部门汇报的情况,对未遂事故进行细致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未来不再发生同类事故。

四、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制度的意义1、预防事故发生:通过建立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2、加强安全意识: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3、促进管理优化: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优化安全管理措施,减少因事故带来的损失,提升企业竞争力。

4、提高应对能力:未遂事故上报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提高企业的反应速度和危机处理能力,降低应对风险的风险。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类型;(二)事故发生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的值班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范本

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范本

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处理各类事故,防止事故扩大,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事故上报、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二章上报工作第三条任何人员都有权根据本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上报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第五条事故上报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话通报、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对于上报的事故,属于上一级单位负责同级单位联系,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三章调查工作第七条上报事故后,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调查组人员应独立、公正、客观,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调查。

第九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十条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做出详细报告,所得结论应明确、准确。

第四章处理工作第十一条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诫勉、责令改正、扣减奖金、停职检查、降低评优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经调查证明,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监督工作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事故上报、调查与处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事故上报、调查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人员,应依法从严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

第三章目的和原则1. 目的:依法及时、准确地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总结教训,防范未来发生类似事故。

2. 原则:依法公正、科学客观、严格保密、及时、全面。

第四章责任主体及职责1. 公司总经理:(1)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置负总责;(2)审批并签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 安全部门:(1)组织、协调、监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3)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方案。

3. 直接责任人员:(1)负责生产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初步调查;(2)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部门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 安全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并将事故调查情况记录。

3. 安全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核实事故原因,制定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事故原因、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提出预防措施及改进措施。

5. 调查报告应当经相关责任人员签署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1. 安全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将报告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

2. 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安全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抄送相关部门,并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汇报会。

3. 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参加事故调查汇报会,接受批评教育,承担相应责任。

4. 安全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汇报会后总结教训,修改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责任追究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记入个人档案。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二条伤亡事故等级分类:(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 t)的;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5、火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六)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 (含10min)的;5、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8、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9、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10、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12、直接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6、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17、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18、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七)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7、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解决突发性事故(事件),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进行有效控制,预防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影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等级、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职责、流程和内容等。

本制度所指的事故、事件包含但不限于: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其它事故,各单位发生的所有事故、事件的管理,均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事故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情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未遂事故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根据制度所规定的管理原则,以“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各单位领导根据需要组织并参与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将事故(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有关领导,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对环保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人力资源、生产技术、机电动力、工程管理、工会等部门参与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事故报告及防范措施的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事故、事件等级划分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第十二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本制度中只针对一般事故作出以下规定,一般以上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国家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将内部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较小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2人重伤, 或者死亡, 或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或者造成停产15小时以上, 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或者造成(市级及以上)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人重伤, 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 或者造成停产5小时以上15小时以下, 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或者造成相当(县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1人轻伤, 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 或者为火情事故, 或者为爆燃事故, 或者造成停产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 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或者造成局部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1人轻微伤, 或者2人以上擦伤, 或者造成停产3小时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5、较小事故:是指造成1人擦伤, 或者造成停产1小时以下, 或者3千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最先发现者, 除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 •应在半小时内向所属领导和有关部门(安监部、调度室。

夜间报调度室)报告, 而后由调度室向公司领导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 向公司安全监察部、调度室报告, 需要上报的事故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由安全监察部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上报。

未遂事故管理规定

未遂事故管理规定

未遂事故管理规定未遂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在工业生产、经营及人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未遂事故处理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的安全稳定,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定义本规定中的未遂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安全或事故因素几乎形成,但尚未发生实际的伤亡、损失的事件。

这些事件未发生市的重要原因有:一是人员及企业安保设施有效防护工作的落实,二是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实行措施适时掌控不安全,三是幸运因素发挥作用,导致不安全并未发生事故。

第三章处理程序1. 未遂事故报告发觉未遂事故后,生产现场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告知情况,以便适时实行相应措施。

董事长要求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严密防范未遂事故的发生,适时发觉、适时解决。

2. 未遂事故调查主管部门要派出专业化的调查人员对该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实,认真查明事故的原因和有关情况,并向领导层进行上报。

相关人员要积极帮助调查人员工作,供给全面的资料和信息。

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应适时上报相关部门。

3. 未遂事故处理对未遂事故处理,要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的不同,选择合适有效的处理方法。

常见的处理方式有:整改措施,行政惩罚,追究责任,停工整顿,降低或撤换人员等,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手段。

4. 未遂事故后果防备如发觉未遂事故,应立刻实行相应措施防备其发生实际事故,并加强未遂事故后果防备措施的讨论和订立,加强企业防备未遂事故的力度,坚决杜绝事故隐患的显现。

第四章措施1. 加强管理要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订立并完善绿色通道、应急预案,规范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生产安全。

要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注意排查风险,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 把握技术企业要加强职工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实施技术操作规程,遵奉合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使管理和操作手段紧密搭配,保障生产安全。

3. 本领教育要严格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培训,传达政策精神,加强员工教育和技能技艺培训,提高员工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员工应急反应的本领。

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的处理办法

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的处理办法

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的处理办法一、事故报告1、对发生事故(未遂事故)后,应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路局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司经理或有关负责人。

2、公司经理或有关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单位。

二、事故调查1、对轻伤、重伤事故、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提出查明事故、未遂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未遂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未遂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未遂事故的工程队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未遂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客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发生事故(未遂事故)后,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4、在事故(未遂事故)处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应态度端正,工作认真负责,被调查人员应真实反映情况,不得有偏见、谎报、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等。

5、事故责任者,对照路局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6、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必要时由处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寻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XX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释义1.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导致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非计划停产停工,环境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意外情况。

2.责任事故:由于在生产经营活动的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而导致的事故,即人为原因发生的事故。

3.非责任事故:由于自然力引发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即人类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事故。

4.关联事故:是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场所相关联的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非计划停产停供,环境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情况(含承包商事故)。

5.未遂事故:是指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三违”行为),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非计划停产停工,环境破坏或有害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分级事故按后果严重程度分为5级,详见《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事故分级标准》(附件1)。

第四条原则1.分级管理原则: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施行分级管理。

2.从严处理原则:对于①敏感时期发生的;②重复发生的;③低级错误导致的;④应急不力的;⑤严重影响企业品牌形象的;⑥潜在后果严重的隐患事故,实施从严处理。

3.尽职减责、失职追责:①“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一一管市场、工程、技术、运营、泛能、客服、车辆等必须管安全,管人发、财运、行政、投资等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的必须履行监管职责;②“谁决策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③对尽职者予以减责,对失职者予以追责。

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当事人及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落实防范与改进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事故应急与报告(一)事故应急1.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责》等要求制订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设在QHSE赋能群),组建应急队伍,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做好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1.引言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任何事故都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影响。

而在实际工作中,重大事故往往会伴随着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为了防范和减轻事故风险,许多企业和组织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如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措施。

但是即使这些措施得到了落实,重大事故的发生也难以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做好重大未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可以总结重大事故的教训,更可以对类似事故在未来防范和应对提供依据。

2.重大未遂事故认定标准(1)在生产、建设、运输等领域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属于重大未遂事故。

(2)事故发生时,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属于重大未遂事故。

(3)前期安全措施不足或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本身及其影响特别严重的,属于重大未遂事故。

(4)事故原因难以确定、案情复杂、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可以由上级部门是否认定为重大未遂事故。

3.重大未遂事故的报告(1)企业/组织应设立报告人员,并对报告人员进行培训,指定负责人负责状况核实和事故信息的搜集。

(2)事故发生后,报告人员应该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一般应急处理和事故控制措施;4.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1)对重大未遂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并派出调查组。

(2)调查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请专家协助。

调查组应当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方法、责任分工和程序。

(3)如有必要,可以召开听证会、专家评审等形式的评估会议,听取有关当事人和专业人士的意见。

调查组应当积极开展这些评估活动,逐步完善调查工作的结果。

(4)调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调查报告,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向上级负责人和当事人说明事故情况。

5.重大未遂事故的处理和管理(1)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专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化和重演。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近几年以来各单位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未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在个别单位往往未引起高度重视,既不组织追查探讨,分析事故成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为严格贯彻执行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格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未遂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三条严格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制度。

凡是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和有关业务处室电话汇报;48小时内书面汇报事故详细情况;72小时内书面汇报单位追查处理意见。

第四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的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追查探讨,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条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制度。

各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

档案应包括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类别、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预防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驻矿安全督导站参与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监督矿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对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组织调查、追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管理与登记档案。

第三章罚则第九条凡未能按第三条之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隐瞒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隐瞒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125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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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30080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与调查
处理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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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未遂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
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各单位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未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在个别单位往往未引起高度重视,既不组织追查讨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未遂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严格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制度。

凡是发生重大未遂
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和有关业务处室电话汇报;48小时内书面汇报事故详细情况;72小时内书面汇报单位追查处理意见。

第四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追查讨论,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条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制度。

各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

档案应包括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类别、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教训、预防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驻矿安全督导站参与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监督矿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对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组织调查、追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管理与登记档案。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凡未按第三条之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隐瞒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隐瞒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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