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法的眼光看待《肖申克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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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的眼光看待《肖申克的救赎》
一、保证公平正义
维护法律权威培根有句名言: “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冯·李斯特说过“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很大的作用就是保证公民的自由不受国家公权力的随意侵犯。刑法的终极目的是追求正义,很多刑法书都这样命名《通往正义之路》、《看得见的正义》等。可见,刑法、刑诉都把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关于正义,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正义下了一个定义“正义即公平”。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正义又可以分为消极正义,积极正义,还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关于积极正义,侧重惩罚犯罪,司法机关应该积极的追诉案件,发现事实真相,将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消极正义更加侧重保障人权,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发现真相,就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嫌疑人; 关于实质正义,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等原则; 关于程序正义原则,则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包括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在“安迪杀妻案”中,司法机关显然并没有严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而违背了程序正义,也没有实现实质正义。其实,关于冤假错案,在中国也有很多,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做到严格适用刑法,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处理案件。
二、刑罚的目的
如果说刑法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那么刑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近代刑法学认为是报应论和预防论的结合。报应论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只是这种“报复”的权利由国家来行使,国家刑罚权就是要防止私刑的出现。近代刑法还出现过社会防卫理论,认为对于犯罪人应该把他们隔离在社会之外,防止他们危害社会。现在的刑罚应该结合了这两种学说。从《肖申克的救赎》来看,首先把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关起来是他们“罪有应得”; 随着人权理论,社会防卫理论的出现,才有了减刑,假释制度。对于犯罪分子,我们不可能简单的把他从肉体上消灭。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的表达了他主张罪责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化的思想。古代奴隶社会主要采取肉刑的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统治者需要采用严酷的肉刑来维护他的统治; 其次,由于古代普通民众没有什么财产,所以财产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王公贵族,对于普通民众采取的主要是肉刑,或者死刑; 后来由于生产力的需要,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所以肉刑也渐渐的被废止,代替奴隶制五刑的是封建制五刑,封建制五刑就是“笞杖徒流死”,主要的方式就是剥夺自由。
到了近代,现代刑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重视刑罚的目的,越来越主张刑罚的人道化,更加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对于犯罪分子我们不仅仅是给予惩罚,而应该强制改造。在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罪犯也需要劳动,然而我们看到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通过劳动达到改造的目的,很多犯罪分子通过监狱交流自己犯罪的经验,比如“盗窃犯”与“抢劫犯”可以交流自己的心得,很多犯罪分子还在监狱中结识了自己的好友,被释放以后,再次违法犯罪。
在《肖申克的救赎》中安迪和瑞德可以说都违反了当时的法律规定,他认为妻子的死和他有关系,他判自己“有罪”,可是20 年的有期徒刑他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对自己的救赎,所以他决定不留在这里。在监狱中,难道安迪就真的没有犯罪吗? 虽然安迪为了建图书馆,为了帮助狱友,可是他确确实实是监狱长洗钱的共犯,他最后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龙布罗梭的《犯罪人论》说有的人就是天生的犯罪人,对于这种人我们也许应该把他从肉体上消灭,根本不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现代社会不是野蛮的原始社会,不再是简单的“以牙还牙”,我们通过法律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通过法律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法律的权威也由每个人去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