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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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

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

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专科《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专科《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二、填空题(每空l分,共26分) 6.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7.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8.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9.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0.《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 1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效灭。

1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1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14.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5.财产所有权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

三、选择题(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多选少选不给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自( )起计算。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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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民法. 电大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1)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6.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8.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入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9.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退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之民法学

名词解释之民法学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8-2029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8-2029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8-2029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二、填空(每空l分。

共20分)6.思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丁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7.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管理和使用。

8.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9.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10.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1.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2.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13.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4.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

15.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6.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选择(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7.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 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18.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14.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15.民事义务: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16.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 17.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18.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的权利.. 19.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0.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21.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22.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2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23.主权利、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24.原权利、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25.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26.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27.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扞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28.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29.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30.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3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32.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第二章自然人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4.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5.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6.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7.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8.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9.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10.入伙: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为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称为入伙..11.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第三章法人1.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2.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3.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 4.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5.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6.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7.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8.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9.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1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11.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1.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2.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3.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4.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5.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6.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7.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8.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0.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11.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公债和公司债..12.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13.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4.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4.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5.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6.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7.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8.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9.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10.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11.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2.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3.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14.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方式..15.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16.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17.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18.乘人之危: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19.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2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2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4.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25.效力未定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26.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第六章代理1.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3.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4.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5.本代理:由本人选任的代理人的代理..6.复代理: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又称再代理..7.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8.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9.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2.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5.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6.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7.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第八章物权概述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3.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4.物权法定: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6.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7.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8.占有: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9.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10.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11.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12.公示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13.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14.交付:即移转占有..15.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6.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17.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18.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19.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20.登记对抗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21.登记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22.异议登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是为异议登记.. 23.预告登记: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第九章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4.私人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等..5.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9.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10.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11.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12.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13.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第十章共有1.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2.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3.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4.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第十一章用益物权1.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3.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4.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第十二章担保物权1.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2.抵押权的实现: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3.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4.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6.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7.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8.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9.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10.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11.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12.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13.无过失占有、有过失占有:这是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14.无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的占有..15.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第十四章债的概述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答案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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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民法学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学科的学科。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和合同等领域,旨在研究和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民法学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学科的核心概念。

一、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公共道德是指一种社会规范,被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

在民法学中,公共道德的原则被视为平衡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并对合同、家庭、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虽然公共道德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具有差异,但它在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具有普遍的价值。

二、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民事责任是指在违约、侵权等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个人或法人在民法的规定下,对于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或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法院将依据契约、法律以及一般市场态势等因素,确定责任的限度和补偿的方式。

三、法人(Legal Person)法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实体。

法人可以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等,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权益,并能作为一方参与合同、诉讼等民事关系。

在民法学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一项重要的研究领域。

四、无因管理(Unjust Enrichment)无因管理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受益无端而被要求对他人负有偿还义务。

在民事关系中,如果一个人在无合法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又没有交付相应的对价,法律可能要求其退还被收受的财产或提供适当的赔偿。

无因管理是保护公平交易和经济正义的重要原则。

五、合同解除(Contract Termination)合同解除是指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协商下,依法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当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违约、违法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解除。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022年民法学名词解释

2022年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节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和其她组织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旳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旳具有经济内容旳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旳人格利益而发生旳社会关系。

4、民法旳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本旳本质和特性旳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旳、最一般旳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旳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旳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旳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旳,规定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她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旳前提下追求自己旳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旳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旳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旳所有和财产旳流转所形成旳、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旳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旳人身利益所形成旳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相应旳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旳一切不特定人旳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相应旳义务人是特定人旳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行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旳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旳一方行为相配合,才干行使和实现其权利旳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获得民事主体资格旳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旳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旳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布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旳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为失踪人旳法律制度。

18、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旳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旳法律制度。

电大民法学名词解释,选择,填空总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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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综合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民事义务:是指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6.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7.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9.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10.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11.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15.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16.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7.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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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
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
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
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
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
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
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7.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8.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9.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20.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1. 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3.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4.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二、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 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6.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7.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8.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分别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9.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0.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力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
抗辩权和形成权。

11.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2.《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1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效灭。

14.《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际、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
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15.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6.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7.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
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18.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19.传统民法将他物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
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21.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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