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最新版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最新版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货物运输需求方,乙方为货物运输提供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运输货物1.1 甲方同意将下列货物交给乙方运输:(详细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1.2 甲方应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如有因货物原因导致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3 甲方应在装货前向乙方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以便乙方做好运输准备。
二、运输方式及路线2.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采用集装箱汽车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2 乙方应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防止货物丢失、损坏或变质。
2.3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运输任务,如有延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运输费用3.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3.2 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等)3.3 如有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四、保险4.1 乙方应购买运输货物所需的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货物价值的100%。
4.2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5.1 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约定时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1 甲方指定货物运输路线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运输成本和效率,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完成运输任务。
1.2 甲方应在装货前向乙方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以便乙方做好运输准备。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由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
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
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
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
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一节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第五条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运输设备,应符合集装箱定义。
集装箱分为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非标准集装箱。
第六条承运的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的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
第七条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进行汽车运输的货物。
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第二节运输类别第八条按照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性质,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输;特种箱包括危险货物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
(JT 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Rulesoftransportation,loadingandunloadingofdangerousgoodsbyautomobile目次前言1 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 通则5包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6散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7集装箱货物运输、装卸要求8 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的关系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本标准与JT3145-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感染性物品(医疗废物)、杂类、散装货物(散装固体、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散装货物补充规定)、集装箱货物、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油品)的运输、装卸作业要求。
—增加了对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包装件按九类分别提出出车前、运输、装卸作业的要求。
本标准相关标准:JT617-200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长安大学、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山西省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健、胡小秋、李晓霞、晏远春、张海珠、乌Q美英、胡焕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T3145-1991.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物的汽车运输和装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1. 集装箱运输得有规矩吧,就像我们出门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比如说,装货的时候可不能乱装一气,得根据货物特性合理摆放,不然运输途中出问题咋办呀!这就是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呀!2. 你想想,要是没有严格的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那岂不是乱套啦!就好比球队没了教练,能踢好比赛吗?比如对集装箱的检查,不仔细检查怎么能保证运输安全呢!3. 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那可是保障一切顺利的关键呀!就像汽车需要保养一样重要。
要是有人随便对待,比如不按规定操作吊装机,那不是给自己和别人找麻烦嘛!4. 没有好的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这可不行呀!这就跟盖房子没有稳固的地基一样。
举个例子,不按要求登记集装箱信息,到时候找都找不到啦!5. 哎呀呀,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真的太重要啦!好比是航行中的灯塔指引方向。
要是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制度,比如超重运输,那不是很危险嘛!6. 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可不是说说而已呀!这就好像战士上战场要有纪律一样。
像不注意集装箱的密封,货物受损了谁负责呀!7. 你说,没有完善的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能行么?就像没有菜谱做菜一样容易乱套。
比如不按时维护运输设备,关键时刻掉链子可咋办!8. 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真的不能马虎呀!跟我们每天要吃饭一样重要呢。
要是不按制度来,就好比走路不看路,能不出事吗,就说不规范的堆放货物这事儿!9. 哇塞,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呀!就如同人的心脏一样关键。
想想看,要是有人随意打开别人的集装箱,这不是乱来嘛!10. 总之,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是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呀!这就像时钟的指针一样准确运行。
要是都不把制度当回事,那整个运输不就乱套啦,就像不按规定路线运输一样糟糕!我的观点结论: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是保障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的基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
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
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一、概述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将汽车装入集装箱中,通过运输工具进行长途或海运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汽车不仅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还能够节省空间和运输成本。
但是,在进行集装箱汽车运输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
二、集装箱选择1. 集装箱类型在选择集装箱时,应根据要运输的汽车类型和数量来确定所需的集装箱类型。
常用的集装箱类型有20英尺、40英尺和45英尺等。
其中,20英尺适用于小型汽车或摩托车等;40英尺适用于大型轿车或SUV 等;45英尺适用于大型客车或卡车等。
2. 集装箱质量在选择集装箱时,还要注意其质量问题。
应选择质量较好、结构坚固、密闭性好、防水性强的集装箱。
同时,在购买或租赁集装箱时,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并且需要获得相应的证书。
三、包装与固定1. 包装材料在进行集装箱汽车运输时,需要使用专业的包装材料,如木质托盘、泡沫塑料、气垫膜等。
这些材料可以有效地防止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和摩擦,从而保护汽车的外观和零部件。
2. 固定方式在将汽车装入集装箱中时,需要采用正确的固定方式。
通常采用的固定方式有绑扎、夹紧和填充等。
其中,绑扎是最常用的固定方式,可以使用钢丝绳或尼龙带将汽车固定在集装箱内部。
夹紧是指使用特殊的夹具将汽车夹紧在集装箱内部。
填充是指使用泡沫塑料或气垫膜等材料填充集装箱内部空隙,使汽车不会晃动或移动。
四、运输过程1. 装卸要求在进行集装箱汽车运输时,需要注意装卸要求。
通常情况下,集装箱应该放置在平坦、坚硬、无障碍物的地面上,并且应该保持水平。
同时,在进行装卸操作时,应该使用专业的起重设备和工具,并且要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
2. 运输路线在选择运输路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通常情况下,应选择平坦、宽敞、无障碍物的道路,并且需要避免过窄、过陡或过曲的道路。
同时,在经过山区或沿海地区时,需要特别注意道路状况和天气变化。
3. 运输工具在进行集装箱汽车运输时,需要选择适合的运输工具。
箱货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箱货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箱货运输行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海运秩序,促进箱货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进行箱货运输的船舶、货代公司、货主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箱货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对货物进行运输的一种方式。
箱货运输各方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货物包装第四条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损。
第五条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直接装入集装箱,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记。
第六条货物包装应当符合箱货运输单位的要求,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稳固地装载和运输。
第七条货物包装不得超过集装箱的承载能力,以免造成箱体损坏或货物泄漏。
第三章集装箱装卸第八条集装箱的装卸作业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装卸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条在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货物受损、集装箱破损等情况发生,保障货物安全。
第十一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将空置的集装箱及时送交相应的存储场所。
第四章船舶运输第十二条船舶在装载货物前,应当进行货舱检查,确保货舱清洁、无异味。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货物时,应当严格按照集装箱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摆放,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船舶运输过程中,船舶操作人员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及时沟通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速度进行操作,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五章货物交付第十六条货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收货人应当按照提单、装箱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
第十八条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损坏、缺失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货损赔偿第十九条若因航线改变、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坏,应当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协商赔偿。
汽车货物运输规
汽车货物运输规————————————————————————————————作者:————————————————————————————————日期: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
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
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
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一节承运人、托运人与运输车辆第四条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HY110-2015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十三条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2024年汽车运输操作规程
2024年汽车运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运输行业的发展,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运输业务的各类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
汽车运输包括公路货物运输、客运和危险品运输。
第三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依法依规经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运输安全。
第四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纳税,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第二章运输准备第七条汽车运输企业在进行运输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选择、货物装载和卸载等。
第八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确保所使用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有效运转,装载货物不超过核定载重量。
第九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对货物进行包装、固定和保护,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损。
第十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第三章运输执行第十一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有序进行运输,确保安全、快捷、准时完成运输任务。
第十二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车辆装卸顺序,保障货物装卸效率,防止拖延。
第十三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车速,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驶安全。
第十四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五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运输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和货物的跟踪和监控,及时掌握运输情况。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和防范机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随时应对突发情况,保障安全和顺利运输。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收费规则全文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收费规则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集装箱汽车运价管理,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费收衔接关系,使汽车更好地为港(站)进出口、过境和内陆延伸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本着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分工,有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是集装箱运价系列和汽车运价系列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是计算外贸进出口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和有关费收的依据。
凡从事国际集装箱营业性的汽车运输业者,在我国境内承办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业务发生的各种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内陆至港澳之间以及经济特区(包括广东省)的国际集装箱直达运输的费收办法另行规定。
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
第四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价单位
国际集装箱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
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为重箱;不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空箱。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
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
元/吨位小时;
元/箱。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汽车运输成为了当前国内外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确保集装箱汽车运输的安全、高效以及顺利进行,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则。
一、制定统一的标准为了确保集装箱汽车运输的安全和高效,各国应制定一系列统一的标准,包括集装箱的尺寸、重量限制、安全标志、装载原则等。
这些标准能够为运输公司和驾驶员提供明确的指南,以便他们正确地选择适合的车辆和装载方法。
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和安全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的质量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运输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集装箱,确保其完好无损。
同时,在装载和卸载过程中,需使用专业的设备和工具,以降低增加损坏风险。
另外,所有集装箱都应配备安全锁,并在运输过程中密封以保护货物免受盗窃或损坏。
三、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四、保护货物免受损坏或丢失在集装箱汽车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免受损坏或丢失是重中之重。
货物应正确地装载进集装箱,以避免摆放不当引起的损坏。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保管,确保货物的安全。
若发现货物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保障驾驶员的安全在集装箱汽车运输过程中,驾驶员的安全也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他们的安全,运输公司需为驾驶员提供合适的培训,并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此外,还应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护服、安全帽等,并经常对他们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六、采取环保措施在集装箱汽车运输中,应采取一系列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例如,使用低排放的车辆,合理使用燃料,减少尾气排放等。
此外,还应建设合适的停车场和服务站,方便驾驶员休息,减少道路上的拥堵和污染。
七、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为了确保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对于违反规则的运输公司和驾驶员,应依法进行处罚,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此外,还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提高集装箱汽车运输的水平。
(交通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于1999年11月2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壹九九九年十壹月十五日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壹)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且和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和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且分别和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营者。
(五)站场运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运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
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
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俩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且搬运到壹定位置的作业。
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001]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
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
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
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
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一节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第五条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运输设备,应符合集装箱定义。
集装箱分为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非标准集装箱。
第六条承运的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的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
第七条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进行汽车运输的货物。
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第二节运输类别第八条按照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性质,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输;特种箱包括危险货物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
第九条根据集装箱箱型情况和贸易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国际箱、国内箱汽车运输。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0.01•【文号】铁运[1989]82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1989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
末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
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
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一节承运人、托运人与运输车辆第四条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2024版)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2024版)甲方(托运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承运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的名称:__________1.2 货物的数量:__________1.3 货物的重量:__________1.4 货物的体积:__________1.5 货物的包装:__________1.6 货物的价值:__________第二条运输路线2.1 出发地:__________2.2 目的地:__________2.3 运输方式:集装箱汽车运输第三条运输期限3.1 货物运输开始日期:__________3.2 货物运输结束日期:__________第四条运输费用4.1 运费金额:__________4.2 支付方式:__________4.3 付款日期:__________第五条货物损失和损坏赔偿5.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甲方,但最高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5.2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原因如不属于乙方责任,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6.1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运输延误或无法运输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2 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完成货物运输,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货物运费的____%。
7.2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运费,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应付款项的____%。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条款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汽车运输的运输安排
汽车运输的运输安排运输安排是汽车运输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运输安排能够保证货物的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本文将从车辆选择、路线规划和货物装载等方面详细介绍汽车运输的运输安排。
一、车辆选择在汽车运输中,车辆选择是十分重要的。
不同类型的货物需要不同种类的车辆进行运输。
例如,对于大量货物的运输,可以选择货车或集装箱车,而对于易碎货物的运输,则需要选择具备防震设备的专业车辆。
在选择车辆时,还需要考虑车辆的负载能力、安全性以及燃油经济性等因素,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输。
二、路线规划良好的路线规划可以减少运输时间和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在进行路线规划时,需要综合考虑道路状况、交通流量以及目的地的位置等因素。
选择短距离、较少拥堵的道路,能够减少交通延误,提升运输速度。
此外,还应该预先了解沿途的交通管制和限高限重等规定,确保选取的路线是合法、安全的。
三、货物装载货物装载是运输安排中关键的一环。
合理的货物装载可以保证货物稳固、安全地运输。
首先,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体积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并按照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其次,在装载货物时,应尽量充分利用车辆的载货空间,确保货物不会发生移位或碰撞,避免造成货损。
此外,对于易碎或特殊货物,还需采取相应的固定和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完整性。
四、安全防护在进行汽车运输时,安全防护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车辆应配备安全设备,如灭火器、紧急停车装置等,以处理突发情况。
其次,司机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货物也需要进行安全防护,例如针对高价值货物可以安装GPS定位装置,增加追踪和保护手段。
五、定期维护为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定期维护车辆是必不可少的。
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能够发现和排除潜在故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检查项目涵盖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以及电路、灯具等辅助设备。
维护记录的完善和及时维修能够提高车辆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降低故障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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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三)托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部颁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三节 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运单应逐项审核,需要安排特殊运输的,应征得托运人同意,并在运单上记载。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并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和检验证明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一节 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
第五条 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运输设备,应符合集装箱定义。集装箱分为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非标准集装箱。
第六条 承运的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的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
第七条 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进行汽车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第十一条 集装箱运输车辆通常采用单车型式或牵引车加半挂车的列车组合型式,半挂车分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装自卸式等。
第四节 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
第十二条 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的设置和配备,应符合GB/T—12419《集装箱公路中转站站级划分和设备配备》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场站作业人应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装拆箱作业机械,装卸机械应有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机械的额定起重量要满足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装拆箱作业机械要能适应进箱作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三)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或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 运输责任的划分
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的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整箱货物起,到运达目的地,整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拼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
(二)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三)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四)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五)其他非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用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证明文件和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有关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核对,如需随货同行或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
第二十二条 托运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三)易腐、易碎、易溢漏的货物、危险货物不能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用一张运单托运;
(四)托运的整箱货物,应注明船名、航次、场站货位、箱位,并提交货物装箱单(见表二);
(五)托运人要求自理装拆集装箱或自理装卸集装箱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六)托运需经海关查验或商品检验、卫生防疫、动植物检验的集装箱时,应连同检验地点在运单中注明;
第三十条 承运人运输拼箱货物前,应核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是否与运单填写内容相符;检查货物包装是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可能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承运;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装箱起运的,需经承运人同意,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方可承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要根据受理的集装箱货物、集装箱箱型和集装箱总质量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有关限定载质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受理运输业务时,对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的,须要求托运人提交装卸机械作业申请书或受托运人委托代办理集装箱装卸机械的作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 集装箱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集装箱中转站进行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场站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运输整箱货物前,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封志,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需经交接人及封志监管单位签认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运。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
(三)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四)起运地、到达地;
(五)运输时间、交接方式;
(六)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
(七)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或体积;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及箱号;
第三十二条 集装箱拼箱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整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要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月度和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要办理在港站或其他场所的集装箱装卸作业申请,并在运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托运特种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冷藏保温集装箱,托运人应提供冷藏保温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
(二)托运鲜活货物集装箱,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三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第二节 运输类别
第八条 按照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性质,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输;特种箱包括危险货物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
第九条 根据集装箱箱型情况和贸易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国际箱、国内箱汽车运输。
第三节 运输车辆
第十条 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装拆箱、装卸和交接
第四十七条 集装箱装箱和拆箱作业应由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装拆箱作业人负责。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种类为月度(月度以上)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亦可以是集装箱汽车运单(以下简称运单,见表一)。
第十五条 月度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性质;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运输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在集装箱货物起运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见表三)或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等)。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方负担,或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定或商定的方式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第二节 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
第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一)一张运单托运的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
(二)托运拼箱货物要写明具体品名、件数、重量;托运整箱货物除要写具体品名、件数、重量外,还要写集装箱箱型、箱号和封志号,并注明空箱提取和交还地点;
(七)应使用钢笔或元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八)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