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出台 生理期不适可请假
痛经假期哪个省份
痛经假期哪个省份每个月的某些日子,女性总会遇到一些痛经的不愉快感受,甚至到了极端情况会让女性不得不度过一段更长时间。
然而,为了缓解不适症状,有些省份出台了“痛经假期”,让患有痛经的女性有机会减少在公共场合的出现。
对于患有痛经的女性来说,选择何个省份去享受“痛经假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首先,最先出台“痛经假期”政策的省份是浙江。
根据浙江省的政策,女性如果患有痛经可以申请每月一次的“痛经假期”.政策还规定,女性可以在月经发生后的第2天开始请假,在月经发生后的第5天结束请假,每次最多可以请假两天。
此外,浙江省还要求男性也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
继浙江省之后,安徽省也发展了“痛经假期”政策。
根据安徽省的政策,女性如果患有痛经,可以在月经发生后的第2天至第5天之间每天请假一天。
此外,安徽省的政策还规定,女性如果患有严重的痛经问题,可以申请长达一周的“痛经假期”,每次最多可以请假三天。
安徽省还要求男性也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
此外,江苏省也出台了“痛经假期”政策。
根据江苏省的政策,女性如果患有痛经,可以在月经发生后的第2天至第5天之间每天请假一天,并且每次最多可以请假三天,最多可以请假六天。
同时,江苏省也同样要求男性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
此外,重庆市和福建省也出台了“痛经假期”政策,重庆市和福建省的政策和上述省份差不多,总的来说,休假时间多由女性决定,但重庆市和福建省的政策要求,男性也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
总而言之,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重庆市和福建省等省市都出台了“痛经假期”政策,让患有痛经的女性有机会减少在公共场合的出现,有效缓解痛经不适的症状。
此外,重庆市和福建省的政策也同样要求男性也要支持女性同事休假,以减轻其身体不适的症状,希望更多省份也能出台相应的政策,让患有痛经的女性能够有一段安心的假期。
新女职工保护法8日实施 痛经可休假1至2天.doc
新女职工保护法8日实施痛经可休假1至2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痛经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更年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工作时可申请调岗8日起,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是17年来,我省首次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全省将有400万女职工受益。
据介绍,新规将我省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概括为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内申请降低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职业病和妇科病检查、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几个方面。
新规亮点1. 不得提高对妇女招聘标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新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2. 怀孕未满12周流产者也可休产假;新规降低了因流产而享受产假女职工的孕期标准,将17周调整为12周,进一步扩大了受保护女职工的范围。
对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3. 单位女工达25人可签集体合同;新规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此举旨在增强女性职工群体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话语权,为个别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照依据。
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一般的劳动合同不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可增加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如经期、孕期等特殊生理周期的权益保护等。
劳动法请假规定
劳动法请假规定劳动法请假规定导言: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平衡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劳动法中,关于请假的规定是为了满足劳动者个人需求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请假规定的出台,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还可以给员工合理安排生活和工作的时间,使企业更加适应和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一、请假种类请假分为带薪假期和无薪假期两类。
带薪假期包括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
无薪假期包括事假、调休、例假等。
1. 带薪假期:(1) 年休假: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比例享有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可连续休假或者拆分休假,具体时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2) 病假:劳动者患病需要休假时,可享受带薪病假。
劳动者患病需请假时,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病假的天数根据具体疾病的情况和医疗证明的有效期确定。
(3) 婚假:劳动者结婚时,享受带薪婚假。
劳动者与配偶注册结婚时,可享受连续带薪婚假。
婚假的天数由具体的婚姻登记证明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
(4) 产假:女职工生育时享受带薪产假。
产假的天数根据具体生育情况和医生的建议确定,一般为数月至半年不等。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
(5) 陪产假:劳动者的配偶生育时,可享受带薪陪产假。
陪产假的天数根据具体生育情况和医生的建议确定,一般为数天至一周不等。
(6) 丧假:劳动者家人或近亲属死亡时,享受带薪丧假。
丧假的天数根据具体丧失人的关系和葬礼时间确定。
2. 无薪假期:(1) 事假:劳动者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时,可以请求无薪事假。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制定。
(2) 调休:劳动者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选择在工作日休息,可以请求无薪调休。
调休一般需要劳动者提前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调休。
(3) 例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时,享受无薪例假。
明确痛经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月日实施
明确痛经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月1日实施2021年3月22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痛经假的相关内容。
这项特别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背景痛经是符合女性生理规律的正常生理现象之一,但强烈的疼痛会影响女性的工作和生活。
因此,关注女性的生理健康问题,特别是在劳动保护方面,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健康,维护其劳动权益,不断完善我国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措施、完善相关规定已经成为当前及未来时期重要的任务之一。
特别规定内容1. 痛经假根据该规定,女性职工每个月的生理期内出现痛经症状,可以申请痛经假。
痛经假期限应当根据女性职工具体痛经情况,最长不超过2天。
2. 休息腾空规定要求企业应当为女职工在生理期内制定良好的工作安排,提供必要的福利措施。
企业应当为需要痛经假的女职工提供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空间,保证其隐私权和安全感。
同时,企业应当在场所设施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
3. 禁止性别歧视规定提出,企业应当重视女职工的要求,不得因其月经假或痛经假的申请而歧视女职工,且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4. 病假管理在申请痛经假的时候,女性职工需出示有关医生的诊断证明。
企业应当依据《病假管理规定》办理,同时应当尊重女职工的隐私权。
实施时间该规定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确有痛经需要女职工享受痛经假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给予女职工必要的支持和关爱。
总结这项针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措施,旨在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健康,有利于提高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应当积极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的生理健康,努力推动生产力、劳动力、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的有机结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安全,在企业中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企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用人原则,依法平等就业,不得拒绝女职工的就业和职业晋升。
第四条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对女职工的不公平待遇。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职业危害等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假期等劳动条件标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孕期保护、生育保护和哺乳期保护,保障其健康和生理需求。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理期假、妇女病假和生育护理假等,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加强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第三章劳动环境保护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评估和环境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危害和劳动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更衣室等基本劳动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管理和使用,加强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
第四章职业危害保护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保障女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规划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和劳动防护设备,全面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进行专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女职工的职业防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申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经期休假,是否只是看上去很美
经期休假,是否只是看上去很美编者按:近期,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拟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减少劳动报酬。
此条例将于明年3月8日实施。
其中关于女性经期有望放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近期,关于女性经期休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将于明年3月8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此条例中女性经期有望放假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该《条例》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张居盛表示,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
但对于妇女经期的保护,跟工种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准备以请假的形式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即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其实早在2008年,政协委员张晓梅就曾经递交过“女性休经期假”的提案,今年她继续将提倡女性休经期假作为提案提交两会。
而近期,成都市将要把女性经期休假列入法律规定,掀起轩然大波、引起了广泛讨论。
女性经期放假体现人性化许多饱受经期痛苦的女性自然旗帜鲜明地支持这份提案。
很多职业女性表示,自己每月都要忍受难以言语的痛苦,在这样的状态下根本无法工作。
在痛苦的时候休上半天或一天假,不仅是对自己身体的保护,也可以更好地投入工作。
有关调查显示,84.5%的成都人,支持妇女经期休假的提案,高达91.1%的成都人认为,经期休假是对女性的特殊关爱。
另一项调查显示,女性中98.7%的人认为应该放假,男性中认为女性经期应该放假占81.2%。
据调查:痛经让女人丧失至少25%的工作能力和75%的美好心情。
月经期休假正式文件
月经期休假正式文件
1⃣️ 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5条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22号)第9条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第11条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
2⃣️ 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3⃣️ 地方工作文件:《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如何计算月经周期的复函》
没有对应省份的,暂时没有找到相关文件。
但是我国对于经期的女职工是有保护条例的!是1993年11月26日出台的政策,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月经期保健”第4点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以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现在很多省份沿用这个规定。
也有各地人社或者工会都有相关的工作文件。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年)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江西省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年)(2017年5月19日江西省政府令第226号发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政府令第241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生理假管理制度
生理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本单位员工生理假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生理假是指女性员工因月经期间生理不适需要休息的请假。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旨在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障员工享有法定的生理假假期,不得对员工因生理假而请假进行歧视。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女性员工提供相对私密的生理假请假流程和环境。
第七条员工不得利用生理假请假制度进行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员工因生理假请假,应当提前向公司请假,待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章请假条件第九条员工因月经期间生理不适需要休息的,均可申请生理假。
第十条员工在请假时需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
第三章请假程序第十一条员工因生理假需要请假时,应当提前向直接上级经理提出请假申请。
第十二条直接上级经理应当认真审查员工的请假申请,并做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同时应当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第十三条如果员工在请假时遇到直接上级经理拒绝批准请假的情况,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员工的申诉后,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请假记录制度,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第四章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员工因生理假休假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员工的正常工资,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员工因生理假休假期间,应当保留其正常的工龄和社保缴纳记录。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员工不能擅自休假或者拒绝接受公司的工作调度,一经发现,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在休假期间进行与休假事由不符的活动,一经查实,公司有权终止该员工的休假权利。
第二十条对于恶意利用生理假请假的员工,公司有权利停止其休假待遇,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生理假假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所有员工的休假安排合理合法。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目录1、发布日期2、全文内容3、解读《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6年11月18日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女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女职工痛经假
女职工痛经假女性由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在生理期内最好是不要从事某些工作,不然的话可能会对女性造成伤害,甚至是导致不孕症的出现,严重影响女性日后的生活和工作。
特别是女性每个月都会痛经,有的甚至是痛经非常严重,所以就出现了痛经假一说。
那么女职工痛经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什么是痛经假针对原《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保护月经期妇女的人身权益,在2009年10月该条例修改期间,有专家建议增加痛经假的措施: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
二、痛经假法律草案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10月分前后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草案规定。
修订焦点之一即: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是为痛经假之说。
全总女职工部此前就专赴湖北调研其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是全国第一个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其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根据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3月1日起,安徽省施行痛经假。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更年期综合征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本文详细介绍了女职工痛经假的来龙去脉。
这是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的表现。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2024年9月19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负责协助和督促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八妇女节工会福利规定
三八妇女节工会福利规定三八妇女节是国际劳动妇女节,也是一年一度为了纪念和庆祝妇女的节日。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许多公司和组织都会为女职工提供各种福利活动,以表彰她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辛勤付出。
而工会则扮演着组织、推动和维护妇女职工权益的重要角色,通过制定福利规定来保障妇女职工的权益,让她们在工作中得到更多的尊重和关爱。
一、病假护理假在三八妇女节这一特殊的日子里,工会可以规定给予女职工更多的病假和护理假。
女职工在生理期间可能会遇到身体不适,工会可以针对这一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病假,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
此外,对于有需要照顾年幼孩子或老年家人的女职工,也可以规定给予更多的护理假,让她们能够更好地照顾家庭和工作两者之间的平衡。
二、文体娱乐活动为了丰富女职工的业余生活,工会可以组织各种文体娱乐活动。
比如举办健身操、瑜伽、舞蹈等活动,让女职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放松和锻炼;组织各类文艺表演、手工DIY、文化讲座等活动,提升女职工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通过这些活动,不仅可以增进女职工之间的交流和友谊,还可以提高她们的生活品质。
三、福利品发放除了活动安排,工会还可以规定在三八妇女节当天给予女职工一定的福利品发放。
比如发放鲜花、礼品、特色小吃等,让女职工感受到节日的喜悦和温暖;也可以发放一些实用的小礼品,如笔记本、保温杯、护手霜等,让女职工在工作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关爱和实惠。
四、关爱关怀服务三八妇女节是一个表彰女性劳动者的节日,工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对女职工的关爱和关怀。
可以开展关爱关怀服务,如健康咨询、心理疏导、家庭生活指导等,帮助女职工更好地面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家庭中的困扰。
工会还可以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定期对女职工进行走访和慰问,听取她们的需求和建议,为她们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和支持。
通过以上规定的福利措施,工会可以更好地关爱和支持女职工,让她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感受到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同时,这也是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女性生理期请假条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女职工经期的特别规定甘肃的兰洁是地质队的技术员,经常需要到野外工作。
兰洁的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兰洁曾多次要求调到机关研究所去,以便能照顾母亲,但地质队不同意。
一日,地质队要去山区的一个新矿进行勘探。
队伍临出发时,兰洁忽然觉得下腹疼痛难忍,她赶忙向小队长请假,说明不能随队出发。
同时队里医疗室也开了证明,认为兰洁一直有痛经病史,现在需要适当休息。
小队长同意她留守。
后来大队长知道了此事,非常生气,认为她是因为想调到机关去工作,得不到领导同意就借机不服从队部命令而擅自留守,因此决定作旷工处理,扣发了兰洁的工资,并且取消了当月奖金和季度奖,并通报批评。
【义贤专家评析】:本案涉及了对女工经期间如何保护的问题。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医院已经给兰洁开具了证明,依法应予以休假,不必外出野外考察药材品种。
另外,兰介的休假应属于病假,不属于旷工,因此公司的主管经理的做法是错误的,无故扣发工资和奖金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兰洁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与奖金。
相关法律、法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第七条月经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渐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痛经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痛经假引言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劳动力的一员。
然而,女性在生理上与男性存在诸多差异,其中之一就是经期带来的痛苦。
为了促进女性员工的身心健康,满足她们特殊的需求,安徽省特别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痛经假这一特殊假期的使用条件与权益。
一、痛经假的定义与期限痛经假是指女性员工因痛经导致劳动能力下降时,有权利请假适度休息。
痛经假的期限为每个月疼痛最为严重的两天,可根据特殊情况适度调整。
二、申请与批准流程1.女职工在需求请病假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直接主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休假的理由为痛经假。
2.单位管理人员应及时对女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批,并书面回复申请结果。
3.若女职工没有得到批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女职工权益保障1.在享受痛经假期间,女职工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得到正常工资待遇。
2.单位禁止任何对女职工请病假、特别是痛经假进行歧视或报复行为。
3.女职工请病假,不会影响其正常升职、晋级以及在单位的任职机会。
四、痛经假的使用条件1.女职工申请痛经假需提供相关医生证明。
2.痛经假的使用不应频繁,若女职工存在长期痛经情况,应及时就医并根据医生建议调整工作状态。
3.若女职工的病情导致无法履行工作,应及时向单位提前请假,并提供有效的医生证明。
五、单位职责1.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痛经假请假制度,明确女职工的权益与违规处罚措施。
2.单位有义务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病假记录与相关证明,以便女职工享受合法权益。
六、推广宣传与意义1.安徽省应加大对痛经假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女职工对这一特殊假期的认知度。
2.痛经假的出台,对于提高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工作失误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3.安徽省的痛经假政策给其他省份相关部门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与参考。
结论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痛经假这一特殊假期的使用条件与权益,为女性员工提供了更好的工作保障和照顾。
明确“痛经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月1日实施
明确“痛经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月1日实施导读:日前,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不仅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并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和劳动保护内容进行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痛经假”,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职责。
此外,还制定了哺乳用房、女职工体检等一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人性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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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从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作出具体规定,全面完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女职工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平等就业权方面作了细致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休息几天
⼥职⼯⽉经期间可休息⼏天⼥职⼯的劳动保护是⽐较多的,除了常见的三期保护后,最近还增加了⽉经期的保护,处于⽉经期的⼥性⾝体是⽐较虚弱的,⼯作时可能⼒不从⼼,那么⼥职⼯⽉经期间可休息多少天?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职⼯⽉经期间可休息⼏天我国国家层⾯的法律对⼥职⼯⽉经期能休息多少天是没有规定的,但各地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例如河南省、浙江省规定有痛经的⼥职⼯可以休息1-2天。
《河南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经本⼈提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职⼯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作;(⼆)从事连续站⽴劳动的,每2个⼩时安排10分钟⼯间休息;(三)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2天的休息时间。
⽤⼈单位应当为在职⼥职⼯每⼈每⽉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费。
所需费⽤,企业从职⼯福利费中列⽀;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财政负担政策列⼊预算。
《浙江省⼥职⼯劳动保护办法》第⼗条 ⽤⼈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劳动强度作业的⼥职⼯,在⽉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作或者给予⼀⾄两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经过多的⼥职⼯,在⽉经期间,⽤⼈单位应当给予⼀⾄两天的带薪休息。
⼥职⼯三期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单位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妇⼥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以此,妇⼥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职⼯的⼯资,辞退⼥职⼯,单⽅解除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职⼯要求终⽌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例假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例假管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员工休息。
第二章例假种类及规定第四条例假分为以下几种:1. 女员工月经假:女员工因生理原因,每月可享受一次月经假,每次假期为1至2天,具体天数由女员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2.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假,可申请事假。
事假分为带薪事假和带薪事假外,具体规定如下:(1)带薪事假:员工因婚丧嫁娶、直系亲属病故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带薪事假。
带薪事假最多可连续请假7天。
(2)带薪事假外:员工因其他原因需请假,可申请带薪事假外。
带薪事假外最多可连续请假3天。
3.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病故,可申请丧假。
丧假最多可连续请假3天。
4. 公休假: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可享受公休假。
第五条员工请例假应提前向直接上级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请假时间应尽量避开工作高峰期和重要项目实施阶段。
第三章请假审批及手续第六条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直接上级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女员工申请月经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等。
第八条员工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公司联系到本人。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请假,或请假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等处理。
第十条员工虚报、冒领请假,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等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连续请假时间过长,影响工作,公司有权对其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特别说明第十四条员工在请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请假。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期间,公司有权安排其他员工顶替工作,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请假权利有哪些如何合法行使
请假权利有哪些如何合法行使在我们的工作和学习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需要请假的情况。
请假看似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其中却涉及到不少的权利和规定。
了解并合法地行使请假权利,对于保障我们的自身权益以及维持工作或学习的正常秩序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常见的请假权利有哪些。
病假通常是一项基本的请假权利。
当我们身体不适,无法正常工作或学习时,可以申请病假。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申请病假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如病历、诊断书等,以证明您确实需要休息治疗。
事假也是常见的一种。
比如处理家庭突发事务、个人紧急情况等。
不过,由于事假的性质相对较为灵活,有些单位或学校对于事假的审批可能会相对严格,并且对事假的天数也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
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依法享有的假期。
不同地区和单位对于婚假的天数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享受婚假时,通常需要提前向单位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
产假是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享有的重要权利。
这是为了保障女性在生育前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
产假的天数同样因地区和单位的规定而有所差异。
丧假是在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劳动者的假期,用于处理丧葬事宜和安抚悲痛的心情。
除了以上这些常见的请假类型,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请假权利,比如工伤假、探亲假等。
那么,如何合法地行使这些请假权利呢?第一,要提前了解所在单位或学校关于请假的具体规定。
这包括请假的流程、所需的材料、审批的权限等。
不同的单位和学校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务必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请假申请。
一般来说,需要填写请假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填写申请表时,要如实填写请假的原因、时间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谎报。
第三,及时提交请假申请。
尽量提前提交,给审批者足够的时间进行处理。
特别是对于一些时间较长或者比较重要的请假,更应该提前规划和申请。
第四,在请假期间,要保持与单位或学校的联系。
如果有需要沟通协调的事情,要积极配合,以免影响工作或学习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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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日前,我省出台首个《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将女职工因月经不适等生理原因可以请假明确写入合同中。
痛经不适可申请休息两天
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全国总工会 针对这种现象提出招募职业化工会干部,让企业工会干部的收入脱离企业,由上级工会解决,从而让工会干部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该负责人还说,确保集体合同的落实,不仅要靠企业转变认识,还要靠劳动部门的严格执法,保证有法必依。
对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给伢喂奶时间要计入工时
在女职工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怀孕28周后每天可休1小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条款,否则就视为违约。该专项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联合制定。
网友:一边叫好一边担心难落实
昨日,本报独家报道我省出台首个《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大楚网数千网友为这一合同叫好。但也有网友担忧合同难以兑现。
网友“灰太狼”留言说:“希望相关部门能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不给企业钻漏洞的机会!”网友“顺其自然”则担心:“企业赚钱了却说亏损,你奈他何?”
??? 企业拒绝集体协商工资将受处理
针对网友的忧虑,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代表受雇于企业,往往会出现“端人家的碗归人家管”,不能挺起腰杆维护大家的权益。
武汉市拟用6年时间创建60家十佳和谐企业,和谐企业的其中一项要求就是建立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记者昨日了解到,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将受处理。
据了解,武汉市基层工会将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工资集体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及时启动协商谈判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上级工会将及时介入,下达工会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企业拒不整改,将下达工会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