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操作材料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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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涪陵府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区民政局:你局《关于恳请审定印发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请示》(涪民政文〔2020〕15号)收悉。

经区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请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构调整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信访办、区扶贫办、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1.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部署。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涪陵府办发〔2018〕18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8〕18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8日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51号)和全市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会议精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标任务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力争将农村贫困人口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降低“因病致贫返贫率”,提高群众对扶贫攻坚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条救助对象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涪陵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2014年以来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救助政策脱贫人口,不含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救助标准(一)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乡镇卫生院)住院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精准脱贫保(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等“一站式”结算报销后,按自付费用不超过医药总费用5%的标准,对其超过5%部分的自付费用进行救助。

(二)救助对象经乡镇卫生院转院至涪陵中心医院、区中医院、区儿童医院(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精神病医院(以下统称区级医院)住院的,以及经区卫生计生委批准转院至区内民营医院及企事业职工医院、区外医院住院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精准脱贫保等“一站式”结算报销后,均按自付费用不超过医药总费用10%的标准,对其超过10%部分的自付费用进行救助。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最低生活保障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13号颁布日期:2016年03月31日施行日期:2016年05月01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第三章申请及保障金发放第四章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篇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XX〕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XX〕8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通知如下: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綦江区、大足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1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

凡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此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享受城市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享受农村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报备、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
重庆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重庆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农村居民: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城市居民: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自收到正式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2016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统计、扶贫、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办低保户需要什么材料

办低保户需要什么材料

办低保户需要什么材料
如果家庭条件⾮常的不好,这个时候去申请农村的低保是⽐较有⽤的,因为申请低保之后能够获得很多的待遇,那么应该提供哪些材料申请?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办低保户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簿。

3、共同⽣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地、⼭林、⽔⾯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员收⼊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农户⼈员的家庭,应提供⾮农户⼝⼈员的收⼊证明。

8、对劳动能⼒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年纯收⼊和实际⽣活⽔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申请低保的时候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了本⼈的申请书,户⼝本,还有家庭成员的⽣活状况证明,以及家庭成员的收⼊状况证明,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重庆农村低保标准

重庆农村低保标准

重庆农村低保标准在重庆市,农村低保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而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重庆市对农村低保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执行。

下面将对重庆农村低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市对农村低保户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等情况。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可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此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也可以被认定为农村低保户,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因灾致贫、因失业致贫、因其他特殊原因致贫的家庭。

其次,重庆市对农村低保标准的具体执行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两个方面。

在生活补助方面,重庆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了具体的补助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户的基本生活。

在医疗救助方面,农村低保户可以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救助补贴,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此外,重庆市还对农村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进行了规定。

一方面,重庆市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对农村低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与时俱进。

另一方面,对于因特殊原因暂时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在其经济状况改善后,会及时退出低保范围,让更有需要的家庭获得帮助。

总的来说,重庆市对农村低保标准的规定和执行,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有力地推动了脱贫攻坚工作。

同时,重庆市还不断完善低保制度,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为农村低保户提供更加精准的帮扶。

希望通过重庆市对农村低保标准的规定和执行,能够让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受益,共同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农业、扶贫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6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公开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14-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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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07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15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八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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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渝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22〕128号),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低保金发放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报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重庆救助通低保操作流程

重庆救助通低保操作流程

重庆救助通低保操作流程1.低保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The applicant for low-income support should bring the relevant materials to the local assistance management department for processing.2.救助管理部门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人的情况。

The assistance management department will arrange for staff to conduct a preliminary review and verify the applicant's situation.3.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填写低保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After passing the review, the applicant needs to fill out the low-income support application form and submit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4.救助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细致审查。

The assistance management department will conduct a detailed review of the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5.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申请人将被核准领取低保。

If the materials are complete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 applicant will be approved to receive low-income support.6.申请人需等待一段时间,直到救助管理部门完成所有审核步骤。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涪陵府发〔2015〕65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涪陵府发〔2015〕65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涪陵府发〔2015〕65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一)家庭对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渝府办发[2013]205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3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认定。

第二章家庭成员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8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8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

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7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5元。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流程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流程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流程
一、申请条件
根据本辖区城乡居民的收入支出数据和市场物价水平,测算制定低保标准,如果辖区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存款、住房等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就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1、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

2、申请的时候要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其他家庭成员赡养抚养关系和能力。

3、经核对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的,经公示无异议,就可以被确认为低保对象并发放低保费用。

重庆新低保条例五月起施行_条例_

重庆新低保条例五月起施行_条例_

重庆新低保条例五月起施行重庆新低保条例五月起施行,农村低保将按月发放,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重庆新低保条例五月起施行27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

日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修订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今(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修订后的新条例规定低保标准为农村居民每人每月230元,城市居民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将按月发放,并统一由金融机构代发。

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细化低保对象认定据了解,新条例从身份认定、财产认定两方面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家庭财产的内容。

“条例所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在财产认定方面,新条例明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外的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五项,并新增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的规定。

同时,为了照顾特殊困难群体,新条例还将已成年且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纳入可分户计算的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指数变动挂钩如何才能让低保充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对此,条例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挂钩。

“条例规定,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是按家庭支出总体情况来确定的。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有低保保障标准存在区域差距,重庆的渝西、主城、渝东北三个区域低保保障标准曾存在城市10~15元、农村5~10元的差距,这一差距在去年年底得到消除。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及低保标准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及低保标准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及低保标准
重庆低保标准|重庆低保申请条件|重庆各区低保标准在重庆低保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据悉,重庆低保申请将会越来越严。

以下条件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重庆低保标准:
1、低保实施差额补助,重庆有3个区域标准。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
城乡低保标准:360元/人·月和205元/人·月
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潼南、铜梁、荣昌、璧山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
城乡低保标准:35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
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黔江、武隆、石柱、秀山、酉阳、彭水17个区县(自治县)
城乡低保标准:340元/人·月和195元/人·月
2、对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
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
3、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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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政策、操作材料
一、政策界限
(一)对象及标准
1、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低保。

以老、弱、病、残、孤为重点。

标准:农村低于1600元/人.年;城镇低于260元/人.月,按标准减去家庭收入补差计算。

2、分类救助对象:城镇①一、二级重残人员城镇的55元/月,②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35元/月、3级以下20元/月;农村1、2级残疾40元/月,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3级以下20元/月。

(二)不纳入范畴:
1、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基本情况,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年内不得享受低保。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正在服刑、劳教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不得享受低保。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到300元的。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家庭年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折价收入的总和:
1、从事农副业生产(土地)收入
2、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务工收入最低按涪陵区750元/月,区外800元/月)
3、农村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入暂定(赡养费农村户口子女现400元/年,城镇子女现780元/年)。

子女有固定收入按其月收入的20%计算赡养费。

4、出租、变卖家庭财产、继承、赠与的收入
5、征地补偿收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收入
二、程序步骤
(一)申请
具有重庆市居民户口的城市和农村人口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户口薄首页、分页、尾页、增减页;3、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证明(比如土地补偿金);4、打工收入证明;5、残疾人提供残疾证、生病、长期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的材料(比如离婚证、调解书等)。

(二)调查核实
1、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必须是村社、干部,调查人员必须在调查材料上签字,被调查人也必须签字按指印。

2、调查的内容是:填在李渡新区低保调查材料表格上。

调查的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申请对象的住房结构、间数,家庭财产情况,土地承包面积及种植、养殖情况,收入情况,还要写明其他所有子女情况。

申报人全年家庭纯收入、人民币纯收入、并提出家庭初步建议补差金额。

(三)评议:村(居)委会组织听证评议小组对调查的情况及建议金额进行评议。

1、小组成员3/4及以上参加农村低保评议有效,申请对象需参加评议人员4/5及以上同意才能通过有效。

2、评议内容:
①.家庭人口、子女数量、承包地数量,等基本情况。

②.填报收入是否属实。

③.残疾、患病是否属实、有依据。

④.计算补差金额(享受金额)是否合理合法等。

如家庭补差金额(享受金额)计算:
3、作好评议纪录
(四)公示:对村民主评议小组设定的申请对象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再次调查复核,无异议,并填表上报。

(五)、填表:公示通过填写调查审批表一式两份,分类救助表等,如果是原低保户填写复查调整审批表、停发表、等表格。

(六)、上报。

审核公示通过,资料、表格完整,上报李渡新区社保所。

三、上报时间及上报所需材料。

(一)申报时间。

农村低保1年申报1次,大约在每年的9.10月份。

城镇低保1季度一次。

(二)申报所需材料。

新增材料:1、手写申请书,①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②、家庭户口薄首页、分页、尾页、增减页;③、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证明(比如土地补偿金);④、打工收入证明;⑤、残疾人提供残疾证、生病、长期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⑤、其他需要的材料(比如离婚证、调解书等)。

2、填写申请书,
3、入户调查材料,
4、低保评议会记录,
5、评议小组表决表,
6、调查审批表
四、复核调整(动态管理)。

每年对已享受农村低保实行重新审核,重新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张榜公示、确定享受金额,重新进行审批,对符合低保政策的次年继续享受,不符合政策的立即取消。

对享受低保期间死亡的,如果户主死亡必须取消,家庭成员死亡,必须复核调整。

五、对骗取低保待遇如何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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