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承诺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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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承诺书三篇
篇一:不违规操作承诺书
(信贷员岗)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落实案件防控责任,结合本岗位实际,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岗位职责承诺
(一)认真学习柜面业务操作五条禁令,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即:
1、严禁柜员离岗时不退出业务系统;
2、严禁使用他人柜员号办理业务;
3、严禁柜员代替客户办理业务;
4、严禁柜员虚增存款;
5、严禁未经审批办理大额现金、转账业务。
(二)严格执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认真落实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照具体贷款类型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条件和方式。
(三)发放贷款时,借款人身份信息真实和贷款意愿真实;贷款申请、信贷合同、客户承诺函等契约性文件的签章真实;贷款担保真实有效。
(四)按规定办理抵押品抵押登记手续和质押物止付手续。
(五)不发放冒名贷款、垒大户、超权限跨地区贷款;不违规办理借新还旧、违规展期等业务。
(六)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
汇票的真实性。
(七)对银行承兑汇票从严审核,严禁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贴现日期。作为质押物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不得由经办信用社保管。
(八)严格落实省联社贷后管理规定,坚持贷后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采取措施。
(九)服务人员应双人上门收款、收票据。
(十)收贷、收息及时入账。
二、廉洁执业承诺
(一)落实廉政制度。做到“收、报、买、吃、玩、乐”六禁止:禁止收受礼品、红包、有价证券等;禁止到借款单位、往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票;禁止从借款单位或私营业主购买廉价物品,以贷谋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迎来送往;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严禁用公款搞高档性娱乐。
(二)落实阳光办贷。
1、向客户公开贷款品种、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利率价格、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向客户公开本人联系方式,及投诉电话、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2、不采用收受回扣、参与客户安排的赌博、向客户借款等方式向借款人索取好处。
3、不捆绑搭售任何商品;不以入股、分红等其他任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不授意或指使借款客户违规达到借款条件。
5、确保信贷业务合规。包括贷前调查真实、贷中审查有效、审批尽职,发放与支付条件审核认真,贷后管理到位,贷后检查及时。
三、员工行为承诺
(一)不参与经商活动或与他人合伙办企业的。
(二)不与有赌博行为或与黄赌毒人员密切交往。
(三)不购买大额彩票或炒股、炒汇。
(四)不无故迟到、早退或无故请假。
(五)严格执行省联社“四项制度”规定,服从组织安排进行交流、轮岗、强制休假、亲属回避。
(六)不造谣传谣,诋毁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作部署。
(七)不越授权范围行事,直接办理应由他人办理的业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接受问责。
承诺人:
年月日
篇二:承诺书
(本承诺书适用于一线员工)
本人作为行的一线工作人员,为保障工行的利益、声誉和资产安全,防止和避免风险事件及案件的发生,本人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廉洁从业和案件防范规定,正直诚信,依法合规经营。
二、不参与洗钱、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活动、充当资金交易中介或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三、不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我行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四、不组织或参与涉及黄、赌、毒违法活动。不参与欺诈或商业贿赂。
五、不从事与本行有竞争关系的兼职活动。不以个人名义参与客户的经营事项和利益分配。不利用职位便利或本行资源、信息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投资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六、不利用内部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系统发布或传递不良信息。不擅自对行内信息系统进行非授权访问,以及为非授权访问提供便利。
七、未经审批、未签订协议或不得单人、无押运办理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不违规执行调缴款押运任务。
八、不违规出具资信证明和担保承诺书。不得私自或擅自以我行或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承诺书、建立私人委托关系或签订其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九、按规定保管金库钥匙、密码或金库钥匙,不串用密码,不违规代开代关。不单人管库、单人进入金库或单人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不违规动用库款、营
业款、贵金属及其他有价证券。不单人掌管atm钞箱保险柜钥匙和密码、装卸和清点atm钞箱。
十、在临柜期间,不得为本人办理业务及为本人业务授权或审批。在账务不清或交接不清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岗。
十一、不签发虚假回单、虚假对账单、虚假银行存款证明、变造或伪造虚假存单(折)、卡。不签发虚假银行汇票、本票、开立虚假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不违规刻制、使用、销毁核算专用印章。
十二、不违规设置业务系统用户及业务参数。不违规将个人计算机系统用户名、ip地址、统一认证号(或id用户)、权限卡和密码交他人使用。
十三、不代客户购买、传递、保管各类重要空白凭证。不违规代客户保管身份证件、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印章、证书、贵金属等重要资料和贵重物品。
十四、不为客户开立假名账户或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不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不代客户办理各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不违规代客户办理预留印鉴的建立、变更和挂失。不违规代客户从事买卖股票、权证、期货交易、贵金属买卖等投资交易活动。不出租、出借员工本人账户(卡)代客户办理业务。
十五、不违规办卡。不恶意透支信用卡。不参与信用卡套现。不违规出租、出借本人各类银行卡和账户给他人使用。
十六、不违反“本人办、交本人”要求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册、u盾和口令卡发放业务。在未审核企业预留印鉴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情况下,不为客户注册企业网银和发放客户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