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常用条款整理(四)
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
4模板分顶工程4.1一般规定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2模板安装主控项目4.2.1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一般项目4.2.3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1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3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4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4.2.5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4.3模板拆除主控项目4.3.1底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表4.3.1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一般项目4.3.4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4.3.5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
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5钢筋分项工程5.1一般规定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1.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1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3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4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2017年整理】常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更新至2009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范本1: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1.1 目的1.1.1 本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遵守一系列强制性标准,以提高建筑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保障人员健康。
1.2 适用范围1.2.1 本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建筑、道路和桥梁等各类建筑工程。
1.3 定义1.3.1 在本中,以下术语将具有如下定义:1.3.1.1 建筑施工:指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工作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1.3.1.2 强制性标准:指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 施工前准备2.1 规划管理2.1.1 施工图审查 2.1.2 进度计划编制 2.1.3 施工材料采购 2.2 施工设备2.2.1 设备选型2.2.2 设备检修2.3 劳动力安排2.3.1 人员招聘2.3.2 岗位培训3. 施工过程3.1 地基处理3.1.1 基坑开挖3.1.2 地基加固3.2 结构施工3.2.1 混凝土浇筑 3.2.2 钢结构安装 3.3 建筑装饰3.3.1 墙面装修3.3.2 地面铺装3.4 安装工程3.4.1 电气安装3.4.2 管道安装4. 施工质量控制4.1 施工质量检查4.1.1 施工质量抽查 4.1.2 施工质量验收 4.2 施工缺陷处理4.2.1 施工缺陷排查4.2.2 缺陷纠正措施5. 安全生产管理5.1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5.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2 安全监督责任制 5.2 安全教育培训5.2.1 新员工安全培训5.2.2 安全操作培训6. 环境保护措施6.1 建筑施工噪音控制6.1.1 噪音监测6.1.2 噪音防护措施6.2 水土保持措施6.2.1 地表水保护6.2.2 土地资源保护7. 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建筑施工图审查标准附件2:建筑施工合同模板8. 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领域的组织、管理、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 施工图: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构造图、设备图、装饰图等。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的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本文将概述一些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阶段1. 设计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资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设计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设计项目经验。
2.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等;•施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图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编制。
施工阶段1. 施工许可要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
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和监督检验。
验收阶段1. 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验收阶段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初验、竣工验收和终验等程序;•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验收结果的处理要求验收结果的处理是最终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pdf 1:1、范围本文档涵盖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强制性条文,旨在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施工许可2.1 施工前,需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2.2 施工单位应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
3、工程质量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3.2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控制。
4、安全生产4.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4.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施工作业。
4.3 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5、环境保护5.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做到污水、噪音等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5.2 施工单位应正确处理施工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或污染环境。
6、施工期限6.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
6.2 若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施工,需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施工。
7、维修保养7.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预防和处理,避免后续维修成本增加。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书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主管部门:指负责建筑工程管理的部门,如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 国家建筑质量标准:指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3. 安全生产方案: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的保障施工安全的计划和措施。
2:1、应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整理了相关强制性条文,并对各项条文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
2、施工前准备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规划工作,确保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2.2 施工单位应进行环境评估,了解施工地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3、施工许可3.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活动。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建筑施工强制条文归纳总结
1/3跨度范围内。 12.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混凝土等级不低于C30 13.顶层连梁纵向钢筋深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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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安全
1. 施工屋面施工时,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8.承受模板荷载的水平杆和支架立杆连接的扣件,
2. 施工现场坡度大于1 : 2.2 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 , 其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大于65 N∙M。
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 时, 9.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
1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应小 于2.0m ,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 于1.5m 。 16.无障碍坡道要求:
17.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 ,且局部净 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采光 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部位必须做小圆角。 11.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 m 时, 必须设置电梯. 12.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
道。 13.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 。
2
14.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供轮椅通 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建筑工程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劳动者权益,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第三章施工中的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材料浪费、设备损坏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作业技能,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现场监理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章施工后的清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清理工作,及时清理施工废料和垃圾。
[建筑工程管控]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复习题)基本规定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单位: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主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且处以20万之上50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之上4%以下罚款,且负责返工、返修、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之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单位和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壹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壹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壹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壹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壹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壹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壹个整体。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壹个对象只有壹个标准,没有别的标准要求。
3.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摘录)3混凝土工程3.1 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3.2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负荷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3 钢筋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4 预应力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摘录)一、建筑设计:一)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摘录如下: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曾材料。
4.5.2 窗四、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板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二.建筑防火:3.建筑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摘录如下: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引言工程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法规和条文。
这些条文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本文将围绕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展开讨论。
一、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条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为了避免对周边环境、生态系统和人们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建筑工程必须遵守一系列环境保护条文。
这些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噪音、粉尘和废水排放的限制、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和修复等。
只有在遵守这些条文的前提下,建设项目才能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收。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条文工程建设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为了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安全条文。
这些条文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
同时,条文还对高风险作业的规范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如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限制等。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安全性和功能性。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管理条文。
这些条文要求建筑单位的工艺、材料、人员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只有在质量管理条文的指导下,建筑工程才能确保质量可控和可靠。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条文建筑工程是复杂的合作过程,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多个主体。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责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条文。
这些条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的规定。
只有在合同管理条文的约束下,建筑工程才能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这些条文涵盖了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多个方面。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摘抄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摘抄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摘抄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目录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4)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5)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6)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6)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8)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9)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1)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1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1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13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141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14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151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1515、《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181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817、《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1918、《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211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2120、《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 (22)2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232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23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4)24、《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36)2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36)2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92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42)2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2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44)30、《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45)31、《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6)3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6 (46)33、《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46)3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4735、《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2014 (47)3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48)3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48)38、《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395-2013 (50)39、《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50)4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51)41、《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52)4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53)4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298-2013 (56)44、《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2013 (56)45、《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56)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摘抄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3.1.4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汇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1一般规定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2.2照明2.3隔声和噪声限制3屋面防水设计3.1一般规定3.2防水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4.1公共建筑4.2居住建筑4.3防空地下室第二篇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一般规定2.2 防火间距2.3消防车道3防火和构造3.1防火和防烟分区3.2建筑构造3.3建筑装修3.4防烟和排烟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1一般规定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5灭火设施5.1一般规定.5.2室外消防给水5.3室内消防给水5.4固定灭火设施5.5消防水泵房第三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设备1.1管道布置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2燃气设备2.1室内燃气管道2.2瓶装液化石油气2.3燃气的计量2.4居民生活用气2.5公共建筑用气2.6燃烧烟气的排除3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3.2采暖3.3通风3.4空调3.5制冷3.6自动控制3.7消声和隔振4电气和防雷设备4.1供配电系统4.2变电设备4.3防雷5电梯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1地基勘察1.1 一般规定1.2特殊性土1.3勘察成果2地基设计2.1一般规定2.2山区地基2.3特殊性主3基础设计3.1扩展基础3.2箱筏基础3.3桩基础4基坑支护5地基处理第五篇结构设计1基本规定1.1结构安全等级1.2结构荷载和组合2混凝土结构设计2.1钢筋混凝土结构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3钢结构设计3.1普通钢结构3.2薄壁型钢结构3.3高层建筑钢结构3.4钢网架结构4砌体结构设计4.1无筋砌体结构4.2配筋砌体结构5木结构设计5.1一般规定5.2构造要求5.3防腐、防虫和防火6围护结构6.1玻璃幕墙结构6.2玻璃屋顶结构6.3饰面砖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2基本规定2.1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2.3结构材料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3.1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3.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4.1一般规定4.2粘土砖、多孔砖房屋4.3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5钢结构抗震设计5.1高层钢结构房屋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6.1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6.2单层空旷房屋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1结构安全性鉴定1.1一般规定1.2混凝土结构构件1.3钢结构构件1.4砌体结构构件1.5木结构构件1.6古建筑木结构1.7地基基础2房屋抗震鉴定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2.2一般规定2.3砌体房屋2.4钢筋混凝土房屋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2.6空旷房屋2.7古建筑木结构3结构加固3.1抗震加固规定3.2砌体房屋3.3钢筋混凝土房屋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3.5空旷房屋3.6古建筑木结构3.7地基基础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1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一般规定1.2特殊性土1.3桩基础1.4基坑支护1.5地基处理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2.1一般规定2.2钢筋连接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2.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2.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2.6冬期施工3钢结构施工质量3.1普通钢结构工程3.2薄壁型钢结构工程3.3钢网架结构工程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4.1一般规定4.2块体和砂浆4.3砌砖工程4.4混凝土砌块工程4.5配筋砌体工程4.6冬期施工5木结构施L质量5.1对材质标准和干燥要求5.2施工规定5.3胶合木结构制作6屋面防水施工质量7设备安装质量7.1燃气设备7.2通风和空调设备8施工安全要求8.1临时用电8.2高处作业8.3机械使用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l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2. 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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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四)(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二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十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1.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2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
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1.1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1.1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1.1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1.1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2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1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6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2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20.1.3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23.1.1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4.1.3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二十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法。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竣工后均应作消火栓试射试验,以检验其使用效果,但不能逐个试射,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北方一般在屋顶水箱间等室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
屋顶试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验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作灌水试验,主要是防止管道本身及管道接口渗漏。
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主要是按施工程序确定的,安装室内排水管道一般均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方法。
从工艺要求看铺完管道后,经试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护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进行回填。
如果先隐蔽,待一层主管做完再补做灌水试验,一旦有问题,就不好查找是哪段管道或接口漏水。
8.2.1管道坡度是热水采暖系统中的空气和蒸汽采暖系统中的凝结水顺利排除的重要措施,安装时应满足设计或本规范要求。
8.3.1散热器在系统运行时损坏漏水,危害较大。
因此规定组对后和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限定最低试验压力为0.6MPa。
8.5.1地板敷设采暖系统的盘管在填充层及地面内隐蔽敷设,一旦发生渗漏将难以处理,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消除隐患。
8.5.2隐蔽前对盘管进行水压试验,检验其应具备的承压能力和严密性,以确保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8.6.1据调查,原《规范》关于水压试验的内容,经多年实践,是基本适用可行的。
本条规定在此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
塑料管和复合管其承压能力随着输送的热水温度的升高而降低,采暖系统中此种管道在运行时,承压能力较水压试验时有所降低。
因此,与使用钢管的系统相比,水压试验值规定得稍高一些。
8.6.3系统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是对采暖系统功能的最终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若加热条件暂不具备,应延期进行该项工作。
9.2.7对输送饮用水的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是保证人们饮用到卫生水的两个关键环节,要求不仅要做到而且要做好。
10.2.1找好坡度直接关系到排水管道的使用功能,故严禁无坡或倒坡。
13.2.6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参考了《工业锅炉验收规范》做了适当修改。
为保证非承压锅炉的安全运行,对非承压锅炉本体及管道也应进行水压试验,防止渗、漏。
其试验标准按工作压力小于0.6MPa时,试验压力不小于1.5P+0.2MPa的标准执行,因其工作压力为0,所以应为0.2MPa。
13.4.1主要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一旦出现超过规定压力时通过安全阀将锅炉压力泄放,使锅炉内压力降到正常运行状态,避免出现锅炉爆裂等恶性事故。
故列为了强制性条文。
13.4.4为保证对锅炉超温、超压、满水和缺水等安全事故及时报警和处理,因此上述报警装置及联锁保护必须齐全,并且可靠有效。
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13.5.3锅炉带负荷连续48h试运行,是全面考核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锅炉设计、制造及燃料适用性的重要步骤,是工程使用功能的综合检验,因此列为强制性条文。
13.6.1为保证换热器在运行中安全可靠,因而将此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考虑到相互隔离的两个换热部分内介质的工作压力不同,故分别规定了试验压力参数。
二十三、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4.2.3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2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 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3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并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
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4.5.2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10.1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2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2.2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