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说明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培训内容第四条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2.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4. 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5. 矿山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6.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安全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2. 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3.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考核,确保培训效果;4. 监督检查培训工作,及时纠正问题;5.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激励机制。
第七条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培训工作:1. 培训计划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2. 培训方式应多样化,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案例分析等;3. 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经验;4. 培训考核应严格,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培训考核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
第九条理论考核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十条实操考核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直至合格。
第五章安全培训保障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将安全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培训设施和设备,为培训工作提供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煤矿新安全培训规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
为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1. 目的和意义:本规程旨在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包括煤矿企业、个体煤矿、合资煤矿等。
3.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职业道德、煤矿概况、入井常识、煤矿通风与灾害防治、煤矿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等。
二、培训对象和期限1. 培训对象:-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从业人员;- 煤矿新员工。
2. 培训期限:-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不少于40学时;-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不少于40学时;- 煤矿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 煤矿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培训方式和要求1. 培训方式:-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 实践培训:通过现场操作、模拟演练等形式进行;- 网络培训: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2. 培训要求:- 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培训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培训教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培训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进行,确保培训质量。
四、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 理论考核:通过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 实践考核:通过现场操作、模拟演练等形式进行。
2. 考核要求:- 考核内容必须与培训内容相符;- 考核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 考核成绩必须真实、准确。
(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部分条文解释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部分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煤_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煤矿生产、建设、设计、科研、检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全员参与,全面培训;(三)注重实效,提高素质;(四)依法培训,规范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对象与内容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对象包括:(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三)煤矿一线从业人员;(四)煤矿企业内部培训教师;(五)其他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煤矿安全技术、工艺、设备;(四)煤矿事故案例分析;(五)煤矿应急救援知识;(六)心理健康与职业素养;(七)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分为以下类别:(一)新职工入职培训;(二)在岗职工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五)其他培训。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时间第八条煤矿安全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二)现场培训;(三)网络培训;(四)自学;(五)其他培训方式。
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时间应当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以下时间:(一)新职工入职培训:不少于40学时;(二)在岗职工培训:不少于每年24学时;(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少于80学时;(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每年56学时;(五)其他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结果等信息。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是突出依法行政。《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 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18年3月国家安监总局施行的规定
01 规定发布
03 实施说明
目录
02 规定全文 04 内容解读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本规定共八 章五十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5月28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修正的《煤矿安全培训 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同时废止。
实施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 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
一、为什么要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 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 的需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之后每三年考核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
____ie____iebang.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____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____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____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____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____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2024年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一、安全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二、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四、安全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外,应以煤炭部统编教材为主,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五、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培训要有专兼职教师、有教材、有场所、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计划。
六、安全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必须经再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
未经培训的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安全监察部门专责安全培训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学习安全培训效果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反馈信息,制定措施。
八、季度必须将安全培训统计报表和书面总结报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
九、局、矿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卡片,资料和档案,由安全监察部门保存。
2024年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培训是指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知识传授等工作的过程,旨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系统、全面进行,切实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应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煤矿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矿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从事煤矿生产、建设、运输、维修等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本矿安全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员参与,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二)培训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注重实效;(三)培训内容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确保针对性;(四)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章安全培训内容第四条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事故案例分析;(四)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五)煤矿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六)职业病防治知识;(七)消防安全知识;(八)心理健康教育;(九)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五条安全培训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实施第六条本矿成立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培训实行归口管理,由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安全培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师资等;(二)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三)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四)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九条安全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具有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三)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培训考核第十一条安全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5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是工人和企业的首要任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必不可少。
下面是一些不得不遵守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培训对象所有煤矿工人都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无论其工作岗位如何。
从初级劳动者到管理人员,每个人都应受到培训,以便了解煤矿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定。
2. 培训内容安全培训内容应涵盖煤矿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危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坍塌事故等。
此外,也需要培训员工如何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应急逃生设备等方面的知识。
3. 培训形式安全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理论和实操结合的培训课程。
培训时间与频率应根据工人的工种和责任程度来安排,确保每个工人都能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培训材料和设施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培训材料和设施,包括教材、视频、实验室等。
培训内容和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适应工人的学习需求。
5. 培训负责人员煤矿应有专门负责安全培训的工作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负责人员需定期更新培训知识和技能,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传递安全培训。
6. 培训评估与记录每位接受安全培训的工人都应接受培训的评估,以确保其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培训评估结果应记录在案,作为员工继续工作的准入标准。
7. 培训后的跟踪和指导安全培训不应只停留在课堂上,还应有安全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跟踪。
他们可以检查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的安全意识和行为,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通过遵守以上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能够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能够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企业形象,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切为了煤矿安全,人人有责!煤矿安全是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出台,旨在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下面将进一步探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相关内容,以期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贡献一份力量。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翼对大伙儿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从业人员包括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治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降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要紧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舞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取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治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治理机构或配备特意的安全培训治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治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打算,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别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托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要紧内容包括:(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记忆、技能等级晋升事情;(二)同意安全培训、考核事情;(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事情;(四)其它事项。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一、培训目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旨在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增强其安全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培训,管理人员能够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培训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使管理人员了解法规要求并能够正确应用。
2.安全管理体系:介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并详细讲解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素和实施步骤,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3.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介绍煤矿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与步骤,培训管理人员如何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管理人员如何应对煤矿突发事件,包括事故现场的快速判断、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等应急措施,以及事后的调查与处理。
5.安全监督与检查:介绍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如何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包括对各工作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整改等。
6.安全培训与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如何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包括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培训课程、评估培训效果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7.灾害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对历史灾害事故案例的分析,总结事故原因与经验教训,引导管理人员加强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管理。
三、培训方法1.理论授课:通过专家讲解、案例分析等方式,传授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人员的理论素养。
2.实践演练:组织管理人员参与模拟演练,模拟真实的突发事件场景,使其能够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和技巧。
3.讨论交流:开展小组讨论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管理人员之间的互动和学习,共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视频教学:利用多媒体技术,播放相关安全培训视频,直观生动地展示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置过程,增强培训效果。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令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颁发的文件,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安全培训工作方案。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对员工安全知识进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方面的知识;(二)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三)煤矿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特殊作业等方面的知识;(四)员工职业健康、心理健康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方式,包括:(一)新员工培训。
每位新员工在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应做到入职即培训,培训即上岗。
(二)专项培训。
对煤矿企业内安全事故率较高的部门或重点部位的员工,应进行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三)周期培训。
煤矿企业应每年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新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老知识的复习。
(四)集中培训。
煤矿企业应不定期地组织员工进行集中培训,加强员工之间的交流、学习和合作,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五)技能培训。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煤矿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企业自行管理和部门协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不得少于计划要求的安全培训时数。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是否晋升、奖惩、岗位调整等方面决策的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学习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和标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备和减少伤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查核、发证及督查管理工作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公司,是指在依法同意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公司,包含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公司从业人员,是指煤矿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余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局负责指导和督查管理全国煤矿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管理本行政地区内煤矿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督查机构对辖区内煤矿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行督查。
第四条煤矿公司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该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舞煤矿公司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公司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该优先录取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有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公司应该成立完美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拟订年度安全培训方案,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装备专职或许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的比率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此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本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根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公司应该以自主培训为主,也能够拜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公司应该拜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该将教师、教课和实习与实训设备等状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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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取消和下放行
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
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
矿安监局组织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的需要。
近
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
在传统的培训
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是突出依法行政。
《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
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
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
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
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
“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由原七章四十六条调整为八章五十条,重点对
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
目前部分省份煤矿
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给煤矿企业造成了负担,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理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规定》中明确: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察。
是突出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规定》增加
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章节,明确了煤矿企业应当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具备培训条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等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行为。
三是提高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一是将煤矿矿
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实行统一标准,不再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
划分,即新任职的所有煤矿矿长、畐疔长、总工程师、畐応
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
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二是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是改进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高危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为落实上述规定,《规定》中细化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内容。
同时,考虑新《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上述人员考核前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为此《规定》在保留每3年考核一次的基础上,取消了必须经过培训方可参加考核的强制性要求。
五是规范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中取消了对煤矿特
种作业人员每3年复审1次的要求。
六是强化了安全培训事中事后监管。
在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取消的情况下,为保证培训效果,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
七是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
从业
人员年龄和健康条件在《劳动法》中有较为系统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在此不再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