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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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建设依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期收集梳理,按照监管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市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分别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由市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

宜春市中心城绿地系统规划研究

宜春市中心城绿地系统规划研究
Ab t a t Ba e ntea ay i f so ya u rnt iu to , h tu t ea dly u fge ns a es se i h i e ina d c n rl iy sr c s do h n l sso tr ndc re t ain t esr cur n a o t r e p c y tm n tect r go n e ta t hi s o y c aep a ne Th e ea ag t f lnnn r e p c y tm nYih n i idn ne oo ia n cu e q eg r e iys ro nd dby r ln d. eg n r l r e a igt ge n s a esse i c u sbul iga c lgc la dpitr s u ad nct ur u e t op he
Con tuci fEc lg c a de t r o de t M ou ai nd Ri e s sr tono oo ial G r n CiySu r un dwih nt nsa  ̄ r
L U C u -ig t l ( a j g oet nvr t N ni ,i gu 10 7 I h nqn e a N ni rs y i s y aj g J n s 0 3 ) nF rU ei, n a 2
刘纯青 2 , 黄英2 ( 京 业 学江 南 20; 西 业 学江 南 30) , 罗曩 1 林 大 ,苏 京 132 农 大 ,西 昌34 . 南 07. 江 05
摘 要 在 分析城 市历 史和绿地 现 状的基 础 上 , 过 “ 通 1圈、 、 ” 市域 绿 地 系统构 架和 “ 2横 2纵 的 1带 2 , 4楔 , 环 2轴 6大组 团 , 山拥 翠 , 群 绿 色锦城 。 园棋 布 , 风 引道” 中心城绿 地 系统 布局 , 公 通 的 将城 市绿 地 与市 域 山水融 为一 体 , 筑 了山水 生态 园林城 市。 构 关键 词 城 市绿 地 系统规 划 ; 水 ; 态 ; 山 生 园林城 市 中图分类 号 ¥ 3 7 l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O 1 — 6 2 0 ) 5 O 8 1 0 5 7 6 1 ( 0 8 0 一 l2 — 3 l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公字284号)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宜府办发[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57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筑市场环境是经济发展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诚信宜春的重要内容,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全面开展建筑市场环境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发展环境,打造诚信宜春”为总目标,以严厉打击当前严重扰乱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为重点,在前几年开展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环境的整治力度,使我市中心城区的建筑市场环境有一个根本性好转,为我市的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目标通过建筑市场环境的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干扰、破坏市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偷盗建筑材料,侮辱、殴打施工人员等干扰、破坏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现象的发生,促我市建筑市场环境得到根本好转。

二、整治的内容及范围(一)整治的内容(1)强行堵路、拦车,阻挠工程施工;(2)强行承揽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3)强行销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材料及设备;(4)强行承揽工程运输、装卸等业务;(5)侵占、挪用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6)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7)造谣惑众,无理取闹,煽动闹事;(8)偷窃、破坏、抢夺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和已建成的工程设施;(9)侮辱、殴打施工人员;(10)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附属工程先行发包给单位及个人。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宜府办字〔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3日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宜春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推进信息主动公开。

集中公开“大抓落实、狠抓项目”活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部署的相关政策举措和进展情况。

及时公开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十百千万”工程、“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举措、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策解读与信息公示。

依法推进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推进信息有序公开。

及时公开2024年市政府10件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有关政策,并按季度公开执行情况。

加快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加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文号:宜府发〔2010〕11号颁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为:灵泉、秀江、湛郎、化成、珠泉、凤凰、官园、下浦、金园九个街道和三阳镇、湖田镇、渥江乡三个乡(镇)的全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规划区国土面积为365.8平方公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没有编制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建设。

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确定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宜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袁州区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要相应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区各征收办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市、区各征收办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但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区各征收办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分别安排市、区各征收办足额的工作和办公经费,原则上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80元/平方米标准预算;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60元/平方米标准预算;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40元/平方米标准预算。

该项经费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区各征收办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工商、税务、国资委、中心城管委、街办及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违章建筑、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我为宜春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献一计金点子.doc

我为宜春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献一计金点子.doc

“我为宜春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献一计”金点子活动一、二等奖作品内容选摘一等奖(6篇)1、《完善和提升宜春城市道路规划水平,形成秀江两岸协调平衡发展的格局》:通过对中心城区道路状况与城市功能配称性描述,并分析了导致秀江河上三座大桥巨大交通压力的成因,提出修正和调整秀江以南城区东西主要干道短少和道路功能缺失的城建规划缺陷,改变当前城市南北纵向道路建设投入多,东西横向道路建设投入少的城市交通失重状况,形成秀江南北两岸城市道路经纬纵横协调发展格局的建议。

2、《以〈决定〉精神为指导思想,立足长远规划城市建设与发展》:从党的十七大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三点启示:一、城市规划必须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出发,不仅为市民着想,而且要为将要进城的农民着想,为城效(城乡结合部)的农民着想;二、城市规划必须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出发,实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尽可能扩大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的作用;三、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区县的城乡规划与发展,必须经过市级严格审定,才能避免规划滞后。

最后提出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应当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共同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的指导思想,再也不能搞“两张皮”了的建议。

3、《四市交界中心城,宜春中心城新定位》:新宜安公路的修通是打通宜春南大门的第一步,定位四市交界中心城有利于宜春跳脱丰樟高圈,也有利于突破地理的限制,更有利于宜春中心城人口五年倍增计划。

从宜春本身来讲,更有利于袁州的发展和规划,“做大袁州就是做大宜春”,为争取赣西南北铁路奠定舆论基础。

具体建议:一、构建四市总部经济,这也是宜阳新区和袁州新城重要目标;二、争取开通萍宜新城际列车,鹰潭到上饶有城际列车,而赣西三市联系那么紧却还没有;三、增加宜春至吉安的班车,有可能的话,可以开通市际公交;四、构建新圈,“四城经济圈”即萍乡-宜春-吉安-新余;五、旅游合作,井冈山的红色文化、新余的山水文化、萍乡的道教文化、宜春的生态文化交相呼应。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doc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doc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2-14执行日期:2008-3-1生效日期:1900-1-1(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严控工程增量,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区,包括市本级和袁州区、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属于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施工合同价款变更主要是指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且该变更属于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经招标的合同施工,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根本改变建设条件,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等因素导致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坚持“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必要的参建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需要现场签证的方案或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及估算。

(二)项目增量工程应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填写《宜春市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等在5天内进行研究后,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宜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宜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宜春市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成果(2023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24
•【字号】宜府办发〔2024〕9号
•【施行日期】2024.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宜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
果(2023版)的通知
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江西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赣环环评函〔2023〕99号)有关要求,我市已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1. 宜春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2023版)
2. 宜春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2023版)
3. 宜春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2023版)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1
宜春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2023版)
附件2
宜春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2023版)。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8•【字号】宜府办字[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字〔2009〕76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强化对城乡建设的控制和引导,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经营好,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宜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界定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着合理安排城市空间发展布局的原则,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界定的原则为:一是以行政区划界线为基础,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连续性;二是以《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2008-2030)》为依据,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三是安排好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农副产品生产用地;四是控制好与城市密切相关的消耗水源及其水源水体保护区、机场控制区、重要的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风景旅游设施及历史文化遗留地区等。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为:灵泉、秀江、湛郎、化成、珠泉、凤凰、官园、下浦、金园9个街道和三阳镇、湖田乡、渥江乡三个乡镇的全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规划区国土面积为365.8平方公里。

二、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的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理顺宜春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宜府办字〔2009〕40号)文件要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采取以下方式管理:1、宜春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首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主要对建设项目方案的规划布局、规划指标、临街立面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2、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宜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等规划方案需经“宜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3、经“宜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宜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宜府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力度,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宜府发[2003]10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2003]37号会议纪要精神,针对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现状,及前阶段中心城规划区“三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再次进行清理整顿。

为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代市长杨宪萍任组长,市政府市长助理胡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刘德生,袁州区政府区长张鉴武任副组长,市城管、建设、国土、公安、财政、法院、检察院、监察、地税、法制、人防、规划、房管、供电、新闻单位等部门负责同志及袁州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12个督查组。

办公室设市城管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刘德生任主任,袁州区政府副区长李宜萍、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组长梅钢、市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聂智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爱珍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城管、财政、建设、国土、袁州区政府等有关部门抽调。

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建设方案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项目编号:JXYCCG-2013-36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二○一三年十月技术评分导读分类评分标准说明章节系统总体方案充分考虑系统的总体架构设计、应用系统架构设计、应用系统功能设计,且关键技术特点具备优越性、可实现性和可拓展性。

整体技术方案在针对性、先进性、实用性、稳定性、各软硬件模块的兼容性、可扩展性等方面具有完整的设计,集成的框架设计较为灵活,提供完整清晰的进度保证计划表,对阶段目标设置合理,分工明确,阶段划分合理,工作内容清晰;软件业务系统应基于J2EE架构,手机终端应基于Android系统开发。

请查阅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第4、7、8、9、10、11和13章节内容P57-P76、P324-P730、P797-P915需求分析方案采购清单的软件开发拓展能力紧密结合宜春市实际需求,充分把握“数字城管”的发展方向,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为城市安全(城市日常运行在线监测、地下管网综合管理、城市应急管理)、城市服务(全民城管网站、市民通)和城市应用(作业管理、市容秩序、视频监控及识别)等业务拓展和功能的延伸做好系统设计及相关对接。

请查阅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第8、9和10章节内容P521-P633需求分析方案除采购清单之外的软件开发拓展能力紧密结合宜春实际和城市管理需求,对项目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本期的工作范围理解透彻,对今后的应用开发提供相关构想。

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为城市管理日常运行安全与应急管理、公众服务、提升管理效能等方面的拓展和功能的延伸做好系统设计及相关对接。

请查阅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第7.2.10、8.1.9、8.1.7.2.6和8.3.4.2.4章节内容P506-P521、P540-P553、P537-P539、P578基础数据建设方案要求建成后的数字城管平台具有开放性,能为数字宜春、我市其他信息化平台共享。

方案要求详细介绍基础地理数据、网格数据、地理编码数据、城市管理业务数据、三维实景数据、天网视频数据等数据建设内容,对每项数据的来源,建设流程以及与现有和规划待建系统的数据共享形式进行详细介绍,体现数据完整性、可行性及可更新性并提供建设质量承诺。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为推进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精心培育产业发展的主阵地、经济发展的增长极、社会治理的桥头堡,结合现有的市、区管理体制,按照规范化、高效化、有序化管理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1.强化预算统筹管理,“三区”年度预算经“三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纳入市级预算呈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作为“三区”年度预算执行的依据和来源,原则上无预算不得安排支出。

对“三区”年度预算实行“虚拟支出额度”授权管理,由市财政局下达授权额度。

确需增加支出的,应明确资金来源,申请增加支出额度并经授权后方可执行。

2.严格贯彻落实“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应急救灾等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自行提出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增支项目(或措施),确需当年增加超过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支出的,须报经市级财政同意;当年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支出的,报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三区”管委会应严格落实市级财经纪律相关要求,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严禁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严格控制评比等活动,“三区”自行组织的评比以精神奖励为主;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

4.“三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政府奖励性补贴发放方案(含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须报市人社、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呈市政府审批。

5.全面规范各类专户和账户管理,市财政部门对“三区”财政专户实行审批管理。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6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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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文号:宜府发〔2010〕11号颁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为:灵泉、秀江、湛郎、化成、珠泉、凤凰、官园、下浦、金园九个街道和三阳镇、湖田镇、渥江乡三个乡(镇)的全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规划区国土面积为365.8平方公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没有编制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建设。

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确定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六条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宜春市中心城市辖各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初审上报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财政、民政、环境保护、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人防等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有义务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

第七条宜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工作经费需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宜春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是宜春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

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出席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的专家实行专家库临时抽选制度。

凡是对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时,专家应临时退会,自动回避,确保规划审批的公开、公正性。

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为:(一)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首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主要对建设项目方案的规划布局、规划指标、临街立面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二)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宜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等规划方案需经“宜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三)经“宜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宜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规定,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三)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空间布局、综合交通等实际,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事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宜春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宜春市中心城区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其它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批。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省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近期为5年,远期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中心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情况依法随相关城市规划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市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副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人大审议意见、批准机关审批文件等存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档案。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业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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