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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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
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3.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应说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入水体基本情况等。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原有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
入河排污口的位置要求确定经、纬度(准确到″)。
入河排污口的类型主要是指企业、市政、生活等;排放方式主要是指连续、间歇,入河方式主要是指明渠、暗管、泵站、涵闸、潜没等。
3.2 废污水来源及构成
应区分企事业单一入河排污口、多家企业共用入河排污口和市政入河排污口等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调查分析入河排污口所排废污水来源、组成。
3.3 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
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拟排的废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对应的排放总量,进行特性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温排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物(包括“三致”物质)的应详细论证调查数据。
4 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状况
4.1 水域管理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所在和可能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要求、水质现状、水域纳污能力、限制排污总量等基本情况。
水功能区应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功能区,以《中国水功能区划》为依据;《中国水功能区划》未包含的,以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为依据;其他未包含的,可以将流域机构审查通过的有关水功能区划成果作为参考依据。
水域纳污能力应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未核定纳污能力的水域,论证时应根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以作为论证分析的依据。
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见为准。尚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控制总量。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围内水域水质现状,并根据水域管理要求,计算水域纳污能力。
4.2 论证水域内取排水状况
详细说明论证水域内现有、在建、拟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取水、排污状况,并列表。
拟建取水口是指已获得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许可申请人规划建设的取水口;拟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兴建的入河排污口。
应结合水功能区划附入河排污口和取水口分布图,标明相对位置。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采用模型预测设计水文条件下入河污水的影响范围,分析对水功能区和水生态的影响。
5.1 影响范围
论证工作应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各水期,尤其是不利环境设计水量条件下对水体水质影响范围,温排水应预测设计条件下周平均1℃以上温升范围,涉及第三者权益影响的,需预测周1℃以下温升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
5.2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
应计算论证入河排污口中污染物对相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
量的影响程度和变化趋势。应根据论证区域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
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可达性,以及与水
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总体和阶段控制任务的协调性。
5.3 对生态的影响分析
(1)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
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入水库等封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
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等对珍稀水生
动植物、鱼类、水体富营养化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
(2)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
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
泊),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
趋势的水域,应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