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体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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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体制浅析

[内容提要]新加坡的廉政举世闻名,而贪污调查局又是新加坡廉政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本文着重对新加坡廉政制度中的贪污调查局和有关贪污调查局的一系列制度进行研究,初步介绍贪污调查局的各方面情况,并指出该制度可能存在的软肋,以及在中国的廉政建设事业中值得借鉴的部分和如何借鉴。

关键词:贪污调查局特权腐败借鉴

新加坡是亚洲四小龙之一。从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联邦以来,其经济发展和政权建设成果之显著为全世界所惊叹。在1994年全球十个人均国民收入最高的国家和地区中,新加坡名列第五。[1]尤其是新加坡的廉政建设成果堪称奇迹。从建国初期,为被称为“东南亚之癌”的腐败所困扰的,贪污舞弊成风的国家,建设成为了一个在全世界有口皆碑的廉政国。

据1990年的统计,犯贪污罪的公务员只占公务员总数的万分之一左右。在美国商业环境调查机构发表的《1995年最具效能的政府》调查报告中,新加坡以87分高踞榜首。在柏林的国际透明度调查机构发表《1996年世界各国贪污观察指数》的调查报告中,对世界各国的廉洁程度进行了排名,新加坡排名第七。2001年4月7日,总部设在香港的政治及经济风险咨询机构发表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在政府的稳定程度、政府的领导素质与政治制度的风险评分上,新加坡在亚洲国家中独占鳌头。[2]

新加坡的廉政建设离不开赫赫有名的贪污调查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局徽是一朵荷花正中间穿出一柄利剑。荷花象征出淤泥而不染,利剑从荷花正中穿过代表执法严格不徇私情。建国以来四十年,这个有新加坡特色的反腐败机构为新加坡的廉政功不可没。可以说贪污调查局构成了新加坡反贪廉政制度的核心,研究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有助于深入认识新加坡的廉政制度的优劣利弊并有助于我们有选择地借鉴之。

一. 新加坡艰难坎坷的反腐之路

(一)“东南亚之癌”——战后东南亚诸国的腐败和政府效率低下问题

二战结束到60年代中期,东南亚许多国家独立。由于种种历史的与现实的原因,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中,政府官员贪污腐化、道德沦丧。腐败随权力滋生,只要有权力存在就难以根除,可是在当时的东南亚,腐败程度尤为严重。

在人民行动党执政以前的新加坡,社会秩序极为混乱。黑社会势力、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活动猖獗,许多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处逍遥法外。官员的腐败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官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聚敛财富,与黑社会勾结,贪污腐败之风“像一股腥味四溢的浊流一样到处蔓延”。二,有的官员则生活腐化,沉溺于豪华娱乐场色与酒吧;三,官员们对分内的工作讨价还价,挑肥拣瘦,争着去干有利可图的工作,而重要但是不能给个人带来黑色收入的工作则无人去做。[3]

李光耀对此有如下论述:“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他指出:“我们处在贪污已成为生活方式的地区中。贿赂是有等级规定的,给你这样的方便,你只需付两角钱,那样是四角钱,还有其他是两块钱。每一样都有

定价。这是你们所知道,我也知道的。这在我们的周围已成了风尚,我们不得不深入了解这件事……我们正在认真考虑在法律上作一些革新,因为贪污可能将会成为一个主要问题。”[4]而早在人民行动党酝酿和成立初期,李光耀等许多有识之士就把反对和铲除新加坡社会的贪污腐败作为重要而明确的目标之一。甚至有的人介入政治的直接目的就是看不惯贪污腐败。李光耀等人民行动党的早期领导人严厉指出“如果任何一名官员被发现拥有无法解释的财富而又不能提出非贪污得来的确证,他的全部财产是可以被没收的。一定要有处罚,不然贪污者便可逍遥法外。”

在这种环境下,人民行动党甚至把反腐败作为竞选口号,提出了“铲除贪污”的竞选纲领,并赢得了人民的支持。[5]从这一点上来看也可以发现,当时的腐败在新加坡有多严重。

(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简史

贪污调查局成立比新加坡独立早。在没有贪污调查局的时候,任何有关腐败的申诉、所有新加坡的反贪污查处工作都是由警察部队中的反贪污小组负责。[6]

可是反贪污小组的反腐败效果不明显。当局认为这是警察队伍权力不够大的原因。因此,1952年,还没有独立的新加坡成立了贪污调查局。单独独立设立贪污调查局是为了赋予贪污调查局警察没有的独立权力。

可是,贪污调查局成立以后,新加坡的腐败现象却“胫毛不改”,甚至变本加厉,效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最终要的似虽然有了专门的反贪污机构,却缺乏有效而严谨的配套法律制度设计——惩治贪污的法律条文,只有《刑法典》中的一部分,而且《刑法典》规定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才受处罚,私人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则不负任何责任。1937年制定的《防止贪污法令》还规定警察不得逮捕犯贪污罪的人。[7]

其二则是官官相护,特别是涉及到反贪污部门自身还有警察部门的案件更是无计可施。

其三是人民对殖民地政府缺乏信心,同时又担心检举他人后会受到报复。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1959年6月初上台后,才有所改变。

人民行动党上台执政后,于1960年制定了新加坡《反贪污法》。这部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根本法对贪污调查局的职责和体制进行了很大修改,赋予了贪污调查局许多特权并改善了贪污调查局本身的领导指挥机制,大大加强了贪污调查局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为贪污调查局在后来的廉政建设中屡建奇功奠定了基础。

70年代初,成立了公务员首长带头,加上各部门的常任秘书组成的反贪污委员会,专门负责拟定反腐败政策策略。不久,中央投诉局成立,专门接受人民投诉。这一系列的配套设施使得贪污调查局能够更好地发挥反腐功能。[8]

几十年来,贪污调查局真正起到了的高效反腐败的作用。贪污调查局秉公执法,严格调查。凡调查腐败属实者,无论职务多高,照判照罚不误。自新加坡独立以来,因贪污受贿、滥用特权等行为受到查办的高官有陈家彦(前建屋发展局主席)、黄循文(前环境发展部长)、彭由国(前全国职工总会主席)、郑章远(前国家发展部长)还有著名前商业事务局局长,号称“杰出公务员”、“商业犯罪的克星”的格林奈。[9]

贪污调查局震慑着新加坡的公务员队伍,为造成良好的廉洁环境和树立政府的廉洁形象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贪污调查局体制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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