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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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民事起诉状(附答辩状)
原告:大恒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告:尚东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双倍给付定金1000000 元,返还定金剩余本金100000 元,合计人民币1100000 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 年1 月份,原告与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门面房4-6 层,面积约5700 平方,双方协商按每平方1890 元计算,被告要求原告先向其付定金100 万元,其余款在被告向原告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原告按照要求于2011 年1月30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100万元,被告于2011年12月27 日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后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房,也不和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催告后,被告公司负责人表示只能退款而无法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原告要求按照定金条款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在分多次退还原告90万元本金后,余款10 万元及双倍定金100万元,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经多次协商未果。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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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尚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因原告大恒公司诉我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1、经双方协商,定金性质发生变化。原告当时交付定金100 万元,经双方协商已将定金退还,按购房款性质退还90 万元,原告在条据上也注明购房款已退还90 万元,定金变成了购房款,性质发生了变化。
2、本案中定金为10 万元。即使定金性质未变化,因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现只能认定定金数额为10 万元。
3、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门面房4-6 层面积约5700平方米,价格每平方1890 元情况不属实。原告交付定金时,双方没有商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具体房号、面积、价格待签订合同时确定,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4、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因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且2013 年 6 月左右原告不同意购买,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分批退还90 万元,被告不存在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双倍给付定金100 万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告同意退还剩余的10 万元。
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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