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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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

甲方(出租方):佛山市南海联晟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忠职务:总经理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将南海大道、南桂东加油站租赁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责任,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定义

“加油站”指甲方拥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17号的南海大道加油站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22区的南桂东加油站。以下南海大道加油站简称为“加油站一”,南桂东加油站简称为“加油站二”。

“油站资产”指在本合同签署时的“油站场地”和已有的所有油站资产(资产清单已作为本合同附件1)。

“油站场地”指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的南海大道加油站的总面积为3 1 5 1.8平方米的地块,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22区的南桂东加油站的总面积994.8平方米的地块,两加油站的位置及四至范围如附件二红线图所示。

“租期开始日”指租赁期限的起始日。

“租赁期限”指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期限。

第2条租赁范围

甲方是“加油站”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拥有者,甲方从“租期开始日”起,将“加油站”内的全部“油站资产”租赁给乙方自主经营。

第3条租赁期限与经营权限

3.1 甲方将“加油站“交由乙方租赁经营的期限从“租期开始日”起,共十五年,即加油站一的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加油站二的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5日起至2029年1月4日止。

3.2 乙方按“加油站”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遵照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遵章守法自主经营。

第4条证照管理费、设备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及付款方式

4.1 乙方租赁经营甲方“加油站”的租赁费用(租赁费用包含证照管理费、场地租金和设备使用费,按1:4:5的比例分配)按月支付,且必须于每月的10号前,通过银行结算方式将上一个月的租金支付给甲方;自合同生效起每三年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其中第一年至第三年每月租赁费用合共为万元,其中,证照管理费为万元/月,场地租金为万元/月,设备使用费为万元/月,详细的各租赁年度每月租赁费用支付金额详见下表:

加油站一租赁期限内各阶段的租赁费用表:

加油站二租赁期限内各阶段的租赁费用表:

4.2甲乙双方因租赁经营而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税费,各自承担。

4.3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1000万元)(加油站一和加油站二的履约保证金分别占全部履约保证金的60%和40%),作为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两加油站的租赁期限均界满,在乙方付清租赁费用等应缴费用、交还加油站资产及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且乙方完成退场工作后,由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 3个工作日内退回给乙方;

“加油站”的证照管理费、场地使用费、设备使用费从“租期开始日”开始计算。上述油站租赁经营费乙方每年分十二个月次平均支付给甲方。具体支付时间为第二个月开始的前十天内支付上一个月的费用。

乙方逾期未向甲方付款的,还应向甲方加付应付款而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如乙方租赁的任一加油站超过两个月仍未向甲方付款的,甲方除向乙方追讨应付款及滞纳金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而解除的,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在两加油站

内的一切投入(含构筑物、附属设施、加油站设备,但流动资产除外)无偿交给甲方,已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将不予退还(含履约保证金)。

甲方在收取每一期款项后,出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

给乙方或“加油站”。

第5条“油站资产”移交和清理

甲方应在租期开始日后15日内将“油站资产”根据“附件1”所列请单完全移交给乙方,双方须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即日起乙方

接管油站 (包括场地的安全、防盗),确保甲方的油站资产不受损坏及失窃。

第6条保养、维修和改良及财产保险

6.1 加油站及“油站资产”以现状租赁给乙方,乙方在承租第一年对加油站投入的设备及装修应不少于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00元),并以甲方确认的乙方投入金额为准。乙方在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范下按照乙方的最高标准对油站进行装

修,在“租赁期间”内乙方负责对油站所有设施、构筑物,设备进

行维修,保养、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确保油站在良好状态下

运行。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卖、转租或抵押

任何或部分“油站资产”。

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需向甲方交付可以正常使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及其相关合格证,保证各项设备的技术性能

指标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否则,

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6.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对油站资产进行加建或改

建,或扩大经营,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及向有关部门办理

报批手续(如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6.3乙方不得利用油站营业执照进行担保或抵押。乙方确认,

在油站租赁经营期内,甲方有权将油站资产所有权转移、转让给第

三方,而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应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转让的情况。油站资产所有权转移、转让后,受让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

租方,享有出租方(甲方)权利,承担出租方义务。乙方如因经营需要,把租赁经营的油站资产部分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

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转租。

6.4租赁经营期间,乙方必须于租赁经营开始前对两“加油站”分别购买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并在租赁期内逐年续保。

6.4.1财产保险

乙方购买的保险标的应包括加油站内所有设备设施、建(构)筑物等甲方财产,各项财产的保险金额须按重置价值确定,总保险金额不低于加油站的重置价值。

乙方须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及保单第一受益人,并在保单或“第一受益人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人应将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赔款先支付给甲方,或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再付给乙方。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台风、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物体倒塌、碰撞、爆裂、盗窃、抢劫、设计、制造、安装错误、电气原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及其过失及故意行为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施救费用、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特别费用等)。

最高保险赔偿额以外、免赔额或免赔额之内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4.2公众责任保险

乙方须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及保单第一受益人,并在保单或“第一受益人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人应将保险赔款先支付给甲方,或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再支付给乙方或第三者。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设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施救费用、急救费用、法律费用等)。

免赔额或免赔额之内以及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赔偿责任出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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