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收费标准
特种养殖之大雁养殖所需证件及办理流程
特种养殖之大雁养殖所需证件及办理流程定远县开金大雁养殖有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使用由于大雁属野生动物,大雁中的白额雁和红胸黑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余均为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所以人工养殖鸿雁、灰雁、斑头雁只要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就具备了合法驯养和经营资格。
《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是驯养繁殖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的证件,养殖了以后肯定要销售,出售其产品及其制品,还必须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到当地畜牧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许多养殖户认为,办手续繁杂,收费高,甚至认为办不成,其实不然。
国家在野生动物养殖方面早就定出原则,加强保护,积极开展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
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方面,对依法进行养殖的业户是非常支持的,具体办证方法可到地方林业部门咨询。
以上三个必需的证件办理好以后再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执照》,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办理个体经营执照;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了营业执照就会办理税务登记证,大雁养殖属于特种养殖,国家不但免税而且还会扶持。
第一林业局办理的证件及程序如下:1、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9条2、办事程序(1 )、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乡镇野生动物保护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3)、驯养繁殖省二级保护及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市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厅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林业厅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的驯养繁殖形式进行经营),按上述程序申领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3、申报材料(1)、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报告;(2)、引种证明(例购买开金大雁种苗或种雁的合同、及开金大雁提供三大证件复印件并盖章);(3)、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具备的场所、设施资料;(5)、驯养技术人员和兽医人员资格证书;(6)、资金保障证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牧计字[2007]7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07.09.14【实施日期】200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字[2007]72号)各市畜牧局(办)、财政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要求,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生猪良种利用率,加快生猪改良步伐,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一)补贴范围。
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省畜牧办、省财政厅选择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网络比较健全,生猪人工授精普及率在30%以上,能繁母猪存栏2万头以上的13个县(市、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项目县名单祥见附件1)。
(二)补贴对象。
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实施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场(户)。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一)补贴标准。
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2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2007年按照繁殖1胎测算,每头能繁母猪补贴20元。
(二)补贴资金。
安排补贴资金1080万元,对13个项目县的54万头能繁母猪实施人工授精技术给予补贴。
三、项目组织实施(一)种猪场及种公猪的认定。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现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
畜牧收费项及标准
种蛋
元/枚
0.15-0.2
2
动物检疫
畜禽经营者
(1)
大家畜
货值
0.5%
(2)
中家畜
货值
0.5%
(3)
雏禽
元/羽
0.05-0.1
(4)
大型野生动物
元/头(匹)
20
(5)
中型野生动物
元/只
10
(6)
小型野生动物
货值
0.1%
(7)
蜜蜂
元/箱
0.8-1
(8)
禽、兔、鸟类
元/羽
0.2-0.25
(9)
犬
货值
0.5%
3
动物防疫收费
元/头,只,次
委托者
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字非(1999)22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巴府发(2003)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畜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畜
牧
部
门
一、
畜禽及畜禽产品
防检疫收费
川价字非[1994]225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1
动物产品检疫
畜禽经营者
调运
(1)
大家畜
货值
0.7%
(2)
零散脏器类
元/公斤
0.05
(3)
禽、兔、鸟类
元/羽
0.2-0.3
(4)
犬
货值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消毒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项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收费标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发布畜牧系统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兽药审批检验、饲料及添加剂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3〕第107号),附件2《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收费标准》:
2、收费项目:检疫消毒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收费标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发布畜牧系统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兽药审批检验、饲料及添加剂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3〕第107号),附件2《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收费标准》:
3、收费项目:生猪屠宰检疫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收费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规定,畜牧部门生猪屠宰检疫收费,由农村8-10元/头.次(宰前、宰后检疫)、城市10-12元/头.次(宰前、宰后检疫)不分城市和农村均降低为5元/头.次。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找文章到更多原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
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监办关于公布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监办关于公布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蚌发改价管〔2019〕194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监办关于公布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农监办:为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农监办《关于公布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197号),现公布我市2019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并就加强我市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9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包括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农商品、服务价格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见附件。
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授权或委托县制定具体价格和标准的,县发改委、农监办应将制定的相关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连同批准机关、文号一并公布。
二、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服务必须严格按公示的定价项目和价格水平执行,不在目录之中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
各县区发改委、农监办要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内容,切实做好辖区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工作,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动态管理,年度内相关价格、收费标准和有关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和完善,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四、本《目录》公布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农监办印发的《关于公布2018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蚌发改价管〔2018〕280号)停止执行。
附件:2019年度蚌埠市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埠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2019年6月27日2019年度蚌埠市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农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区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环节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
为充分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国家涉及生猪收费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规范生猪收费。
生猪生产一直是我省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对加速粮食转化,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给,振兴农村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地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推动新农村建设、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强化“扶农”、“哺农”理念,把富裕人民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惠农政策,扎实做好涉及生猪产销各个环节收费管理工作,切切实实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1.动物防疫费(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标准为0.8-1元/头·份·次。
2.动物检疫费(活猪产地检疫),标准为2元/头。
3.动物产品检疫费(生猪屠宰检疫费),标准为3元/头。
4.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城区内开设的农贸市场专门从事生猪肉销售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标准为6元/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由42元/套降低为20元/套。
工商部门:经营猪肉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8-10元/头降低为5元/头。
司法部门:律师注册费,省司法厅直属律师所专职律师由每人每年3000元降为每人每年1500元,兼职律师由每人每年1500元降为每人每年800元;省辖市司法局所属律师所专职律师由每人每年2500元降为每人每年1200元,兼职律师由每人每年1300元降为每人每年600元;县司法局所属律师所专职律师由每人每年2000元降为每人每年1000元,兼职律师注册费由每人每年1000元降为每人每年5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9.17•【文号】〔1992〕价费字452号•【施行日期】1992.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1992年9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八)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虾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川价函[2005]298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2005年11月29日川价函〔2005〕298号)省畜牧食品局:你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函复如下: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四川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作为执收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检测有偿服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检测服务不得收费;属于部门职责进行的抽检不得收费。
三、执收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四、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五、执收单位应公布并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规范、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禁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强制收费行为。
六、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1.动物性食品和饲料中兽药残留检测收费标准2.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畜产品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一:动物性食品和饲料中兽药残留检测收费标准┌─────────┬─────────────┬────────────┬────┐│检测项目│组织/样品基质/药物│检测方法│检测费(│││││元)│├─────────┼─────────────┼────────────┼────┤│一、畜产品中金霉素│动物组织及排泄物│酶联免疫筛选后液相色谱仪│500││、土霉素、青霉素等││测定│││药物残留检测├─────────────┼────────────┼────┤││动物组织及排泄物│液相色谱仪测定│250│├─────────┼─────────────┼────────────┼────┤│二、畜产品中氯霉素│动物组织及排泄物│酶联免疫筛选后用液相-质│1100││、呋喃唑酮、催眠镇││谱联用仪、气相-质谱联用│││静类药物等违禁药物││仪测定│││残留检测├─────────────┼────────────┼────┤││动物组织及排泄物│液相-质谱联用仪测定│800│├─────────┼─────────────┼────────────┼────┤│三、饲料中盐酸克伦│饲料、动物组织及排泄物中盐│试剂盒筛选、酶联免疫测定│200││特罗、硝基呋喃、磺│酸克伦特罗等药物残留快速检││││胺等兽药残留检测│测(ELISA法)││││├─────────────┼────────────┼────┤││饲料、动物组织及排泄物中盐│酶联免疫筛选后用气相-质│900│││酸克伦特罗等药物残留的检测│谱联用仪测定││││(GS-MS法)││││├─────────────┼────────────┼────┤││饲料中药物残留的检测(HPLC│液相色谱仪测定│250│││法)││││├─────────────┼────────────┼────┤││饲料中药物残留的检测(HPLC│液相-质谱联用仪、气相-│900│││-MS法)│质谱联用仪测定││├─────────┼─────────────┼────────────┼────┤│四、饲料中牛、羊源│饲料、鱼粉、肉骨粉等(荧光│荧光PCR法测定│400││性成份,转基因成份│PCR法)││││的测定├─────────────┼────────────┼────┤││饲料、饲料原料等(基因芯片│基因芯片法测定│600│││法)│││└─────────┴─────────────┴────────────┴────┘说明:检测样品按基质称谓,检测收费以一种基质药物为基本计费单位。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换证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四)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或专业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五)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六)种畜禽来源证明(种畜禽必须是从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农医考公告第29号)要求,现就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山东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类别兽医全科类、水生动物类。
二、报考条件(一)符合兽医全科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附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高校在读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考试。
(二)符合水生动物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附件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高校在读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水生动物类考试。
(三)在2009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考试。
(四)2012年以前(含2012年)依法备案(登记)的乡村兽医,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或水生动物类考试。
三、报考方式与时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4门科目,报考人员可以选择报考全部4门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1—3门)。
报考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确认方式。
报考人员应在计算机上登录中国兽医网(),进入“执业兽医专栏”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确认、考试缴费、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等考试相关操作。
(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月28日—3月11日。
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获取详细操作流程。
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确认所学专业符合报考要求,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逾期未报名、确认的人员,视为自愿放弃报考资格。
1.凭学历报考的人员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
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
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第七条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
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47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06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07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33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48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
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
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第七条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
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涉农收费的通知-黑价行字[2008]1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涉农收费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涉农收费的通知(黑价行字〔2008〕115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各市(地)、县物价局:按照“落实惠农政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为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对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主要涉农收费予以公布。
请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附件: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部门序号收费项目现行文件现行标准执收部门备注公安部门1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第一代身份证国家计委、公安部计价格[1997]1485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62号每证10元,贫困户每证5元。
丢失补领每证20元,特困户免收。
加急制证:哈尔滨每证40元,其他地市每证50元。
公安部门第二代身份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4]3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临时证每证10元。
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凭证明免收,因灾害、事故、疾病造成困难的,凭证明减半收费2户口簿省政府黑政发[2001]132号7元/证3户口迁移证件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0号,黑政发[2001]13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黑公(治)字[1994]327号(1)户口准迁证4元/证(2)户口迁移证3元/证4暂住证计价格[2002]633号,黑价联字[2007]7号,5元/证部门序号收费项目现行文件现行标准执收部门备注林业部门5育林基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林发(财)[1989]206号按省定指导价格计算总收入金额的18%计征林业部门基金6林权证工本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2]4号5元/证林业部门7绿化费省森工总局、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1993]黑森联字8号省绿化办、财政厅、物价局、建委、林业厅、森工总局黑绿办[1990]1号县城(乡)每人每年4-6元,具体由各地市确定8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8号每套10元(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8号每套10元(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10林地补偿费《森林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森联[2008]2号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林联发[2007]185号见文件11林木补偿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森联[2008]2号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林联发[2007]185号见文件部门序号收费项目现行文件现行标准执收部门备注林业部门12安置补助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森联[2008]2号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林联发[2007]185号见文件13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见文件林业部门基金农业部门14农机监理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7]16号(1)号牌费: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张,不反光号牌30元/面,临时号牌5元/张。
重庆调整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毛 、蹄 、骨 、 角 密 消 毒 车、船、机 仓喷雾 场、舍 、栏、台案等
公 斤 立方 米 平方米 平方米
0 . 0 2 一O . 0 5 1 . o - 一1 . 5 0 . 3 — . 5 0 . 2 — _ o . 4
五 、上 述 规 定 自 2 0 1 3年 2月 1日起 执 行 。原 重 庆 市物 价 局 、重 庆 市农 业 局 《 关 于 印发 <重 庆 市 畜牧 兽 医技 术服 务 性 收费 管理 规定 ( 暂 行 )>的 通知》 ( 渝价 『 2 0 0 1 1 2 8 1 号 )同时废止 。
提 供 以上 服 务 收 取 的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必 须 符 合
自愿 原 则 ,坚 决 纠 正各 种 强 行 服 务 、强 制 收 费 的
行为。
为加强 全市 畜牧 兽 医技术 服 务性 收 费管理 ,规 范 畜牧 兽 医技术 服务 行 为 ,确 保 畜牧业 健康 发展 ,
( 元) ( 元 )
平方米
张
O . 2 — _ o . 3
0 . 5 —1 . 0
药品费另计
牛、 马、骡
大 家畜
奶 牛
皮张消毒
中动物
小 动物
张
张
0 _ 3 一O . 5
0 . O 5 一O . 1 0
头( 匹) 6 o _ 一8 O 3 0 - 一 6 O 配种 一
往 返 4k m 以内 往返4 k m 以外
小家畜禽 鸡、鸭、鹅、蜂 、兔 只 ( 群) l 0 —2 0
l 2 豁 鼻 等
中家畜 猪 、羊 、犬、猫 头 ( 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