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钢材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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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GGC-2013-0301
合同编号:
钢筋买卖合同
(2013年版)
工程名称: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二O一三年三月
钢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简称“甲方”)
供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筋事宜订立本合同。
1. 供货工程名称、地点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2. 标的物名称、规格、品种、数量、金额
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标的物明细表如下:
3. 合同价款的确定
3.1 本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表中所列数量及金额为暂定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实际数量以送到约定送货地点、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并经甲方施工现场验收人员(必要时邀请
监理)共同签认的、经复试合格的产品数量为准,当实际数量不足表中所列数量时,乙方不
得以所需求不足为由向甲方索赔,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对没有进到施工现场的标的物不承担
结算、付款、违约、赔偿等责任。
3.2 合同综合单价为材料运至施工现场或合同约定的地点的交货价格,包括出厂价、税金、吊运
费、拟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风险。
3.3 具体钢筋数量以及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4 本合同的价款按以下方式确认:
a、《标的物明细表》中单价即为本合同单价,本合同单价不因合同签订日与实际送货日市场
价格变动或其它任何原因而做调整,此单价仅对《标的物明细表》中该批数量的钢筋购销有
效。
b、按到货当日工地采购指导价增加(减少)做
为本合同结算单价。《标的物明细表》中单价是合同签订当日的结算单价,仅做为核算本合同
总价款的依据。《标的物明细表》中数量是甲方提供的可能需用的钢筋暂估数量,实际供货数
量无论超出或不足本数量,也不论超出或不足数量多少,本结算单价确认方式不变。
c、按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单价确认方法。
4. 钢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1 乙方的钢筋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必须是检验
质量合格的产品。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
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4.2 钢筋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乙方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必须与实际到货钢筋的炉
批号一致,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保证满足甲方技术资料存档的要求。
4.3 乙方提供的钢材必须是钢厂原厂生产,甲方不接受分厂产品。同时,供应到现场的产品必须
是合同约定产品,不得使用替代品。
4.4 直条钢筋长度、直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装整齐;钢筋不得出现明显弯曲、扭曲等变形;
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钢筋表面可有浮锈(黄锈),但不得有严重锈蚀(褐红
色锈)及锈皮;钢筋表面凸块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钢筋
端头剪切整齐,无飞边、弯头、切头不净等。
5.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5.1 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规定时间予以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应在钢筋进场前24小时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5.2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
5.3 本合同联系人:
5.4 本合同指定收货人:
5.5 交货方式:
5.5.1 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由甲
方指定专人按合同要求验收并签字确认,该签字确认仅表示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颜色、表面状况及供货时间的确认,不表示认可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在装、运、
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5.2 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准用证,冷轧带肋钢筋还要提供原材料的
质量证明书。
5.5.3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交付标的物(包括标的物的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等),
并经甲方检验合格的,方为正式交付。标的物所有权自正式交付时转移。标的物损毁、灭失
的风险自正式交付时起由甲方承担。
5.5.4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
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
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将多交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无偿运出。
5.5.5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5.5.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
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5.6 包装及定尺要求
5.6.1 钢筋应捆扎;线材、圆钢、冷轧带肋钢筋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二个标牌,注明生产厂家、生产
日期、钢筋牌号和规格。螺纹钢应在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或商标)和直径。
6. 钢筋检测和验收:
6.1 数量验收
6.1.1 盘条、盘螺采取过磅(甲方提供电子磅)验货,甲方可采取点条法计算复核过磅重量(点条法
依据五金实用手册上的米重计算进行复核,点条时买卖双方派代表共同参与),按实际过磅
数量为准,共同签认数量计量结果。
6.1.2 直条、螺纹采取检尺验货,换算成理论重量签收。甲方有权使用电子磅复合抽检重量,如抽
检重量与理论重量存在负差且超出了国标规定,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对此负全部责任。
6.1.3 数量计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完成。计量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在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上应
明确收货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单位等。甲方委托为
指定收货人员和签字人,无指定人员签字的送货单无效,不能作为甲方收货及结算的依据,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1.4 凡经计量的钢筋,乙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除非经甲方同意,
乙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
6.2 质量验收
6.2.1 甲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钢筋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
等。对验收不合格的钢筋,甲方有权拒收。钢筋的现场验收应由运输车辆司机或乙方所派的
指定人员、甲方的专职材料员、驻地监理共同参与。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每批钢筋的质量
证明书上的内容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
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验收合格后由验
收人员在材料签收单上签名并盖项目部印章确认。
6.2.2 甲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钢筋进行取样检验。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
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在2日内予以答复;如乙方在2日内
没有答复,视为自动认可甲方的处理意见。。
6.2.3 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或甲方项目部)提供所供应规格钢筋的质量检测报告(原
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检测报告带CMA章,前后不超过2个月);
6.2.4 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用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
6.2.5 材料进场后,甲方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出现质量争议,以第三方的检
测报告为最终结果(但该结果不能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材料质量责任)。如果鉴定为不合格,
质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不合格材料运走。因材料质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应承
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返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2.6 若乙方所供钢筋进场时验收合格,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经政府相关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