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为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高效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机构。
目的和意义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加强人民调解案件信息统计和报送,可以更有效地总结研究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制定适宜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同时,也可以为相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
报送范围和内容报送范围本方案所称人民调解案件,指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涉及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
报送内容1.案件基本信息包括调解机构名称、案件类型和数量、调解员基本情况等。
2.调解流程包括调解受理、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等。
3.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性质、争议焦点等。
4.司法救助包括案件移送、执行情况等。
5.评估和改进情况包括案件评估情况、调解效果、工作改进、成果与亮点等。
报送程序报送时限各级人民调解机构须每月向上一级人民调解机构报送前一个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情况,上级机构须在报送文件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机构提供指导和反馈。
报送方式1.电子报送:采用部门内部联网方式报送,生成的文件格式为WORD、PDF、EXCEL、PPT等。
2.纸质报送:采用专人专递或邮寄等传统方式报送。
报送责任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均应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由专人负责统计、归档和审核。
每个报送环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报表格式本方案所需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及调解组栏缺项校验标准,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报送数据,并按照要求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总结本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是对各级人民调解机构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归档、报送方面的系统规范,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率的提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指挥中心:现将《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化解行政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使职权产生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协调疏导,促使本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从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自愿原则。
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原则。
局机关各科室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应主动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第四条对于本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纠纷认为不宜于由本部门调解,或者涉及跨部门的行政纠纷,可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调解。
第五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三)涉及局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五)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案件;(六)信访工作或其他工作程序中出现的行政争议的案件;(七)其他可以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调解人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诉讼条件的案件,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应急管理部门是负责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管理机构,其工作涉及到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危机管理。
为了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和问题的快速解决,建立行政调解制度是必要的。
行政调解是指应急管理部门通过调解和解决相关方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确保其公正、透明、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包括应急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阶段。
三、权责分工1.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原则和办法,并审议和批准重大案件;2.行政调解办公室是具体负责该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调解工作,包括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庭的组织和调解结果的执行等;3.行政调解员是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操作人员,负责受理、调解和执行各项行政调解事务。
四、行政调解程序1.调解申请受理阶段(1)申请人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行政调解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受理申请;(3)行政调解员受理申请后,通知相关方参加调解,并约定调解时间。
2.行政调解庭组织阶段(1)行政调解员组织相关方参加调解庭,进行调解;(2)调解庭按照庭前调查和听证的方式进行;(3)调解庭听取双方陈述和辩论,并鼓励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3.调解结果执行阶段(1)调解员在调解庭结束后制定调解意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调解意见书经行政调解委员会批准后生效;(3)双方按照调解意见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4)如有一方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可向行政调解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
五、行政调解的原则和要求1.公正性原则:行政调解员应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调解,不偏袒任何一方;2.自愿性原则:参与调解的相关方应自愿参加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3.快速性要求:行政调解工作应迅速高效地进行,争议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4.公开透明要求: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5.保密性要求:行政调解员和参加调解的相关方应保守调解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调解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第六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保覆盖面和便利性。
第七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八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业调解员队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第九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第十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安排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可以通过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网络调解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提供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尽快组织调解程序,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充分协商和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解文书,明确调解意见和结论。
第四章附件附件1:行政调解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本(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调解: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2.行政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平安天津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津党发〔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行政职能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推动平安天津、美丽天津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一)主要任务。
1.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各单位要在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内,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水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要求,我市构建“大调解”体系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进一步深化调解理念,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方式调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真正把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实现我市灾后重建“三年全面恢复、五年提升跨越、八年全面小康”的目标创造稳定的建设环境。
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地区林业局局长张兵任组长,地区林业局副局长宋卫任副组长,地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森林公安局、绿委办、森防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办、护林防火办、中心林管站、种苗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各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主要涉林行政调解员,同时,在地区森林公安局法制科设立地区涉林行政调解指导组,负责全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考核。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指导局行政调解中心及相关单位和科室开展建设行政纠纷调处工作;2、每年一次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3、负责全市建设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市本级的考评、考核与监督。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中心的职责:1、负责涉及多部门建设行政纠纷的协调工作;2、协调安排重大行政调解案件的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3、负责局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
(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报告制度见附件2)第六条部门行政调解中心的职责:1、负责告知矛盾纠纷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行政调解建议书、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承诺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见附件3);2、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行政调解登记报告制度见附件4)3、协调安排行政调解案件的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4、负责通知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5、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关于加强案件信息报送的通知
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通知
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形象,现就有关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内容:矛盾纠纷排查、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群众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
二、对排查的矛盾纠纷事件、人民调解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典型案例等,在结案后三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迅速上报。
三、有关信息的报送,要反映出事情的基本情况、案件简要经过及案件处理结果,典型案件要总结办案的基本经验。
四、今后的信息报送工作将与年度考核挂钩和与案卷补贴直接挂钩。
年底考核时,既有案卷,又有信息,才能享受办案补贴。
五、有关信息的呈报,统一报局办公室,联系人:谭国军,电子邮箱:cn7221422@。
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信息也可直接报送局基层股,联系人:孙寿锋,电子邮箱:cnsfjcg@。
常宁市司法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该镇内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机制。
该制度旨在使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例如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行政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选聘一批经过培训合格的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素养和公正性,能够独立、中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申请、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4. 调解事项:明确了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事项范围,一般包括行政争议、行政纠纷、行政不服等。
5. 调解原则:制定了行政调解的原则,例如公正、公平、合法、自愿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调解结果:明确了调解的结果,一般有调解协议、调解意见书等形式,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可以在行政争议和纠纷解决中更加高效、公正地进行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建平安三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某某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任为成员。
“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综治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1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行政执法局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最新版)
行政执法局信息报送工作制度行政执法局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省“”信息报送工作,使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省“”信息报送工作必须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
第三条市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市局纪检监察处负责省“”信息的发布、报送工作。
第四条市局各部门(支队)、各分局是信息工作的主体,及时主动报送信息是各部门(支队)、各分局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各部门(支队)、各分局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分管,确定1名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确保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信息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钻研业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第六条各分局,市局指挥调度处、各业务指导处、各支队和市城管办每月至少提供4篇以上信息;市局其他部门每月至少提供2篇以上信息。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支队)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1.全系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部署情况;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和市领导重要批示完成情况;3.市局重要决策部署及局领导批示事项贯彻执行情况;4.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推动作用的经验做法及典型事迹;5.市局各部门(支队)、各分局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6.围绕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所形成的工作调研报告等;7.其它重要城市管理方面信息。
第七条市局各部门(支队)、各分局报送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准确;3.报送信息应当一事一报;4.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5.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6.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部门对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减少法律诉讼的费用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对各方具有合法、公正、公平的意义。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调解的各方应自愿参与,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迅速高效,及时解决争议,减少纠纷扩大的可能性,增加行政效能。
4.保密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调解结果的保密。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受理:当行政争议发生时,涉及方可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行政调解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争议事实,确定能否受理。
3.协商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4.辅助调解:如有需要,行政调解机构可安排专业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
5.调解协议: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并履行协议。
6.调解结果备案:行政调解机构应将调解协议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代表组成。
2.行政调解人员:组建专业的行政调解人员队伍,进行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调查评估机构:设立专门的调查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四、行政调解的保障措施1.经费保障:政府应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行政调解机构正常运作。
2.人员保障:政府应招聘专业人员,建立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保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制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完善一把手负总责、负责法制工作领导分管、各业务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调解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査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把政治思想好、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
要结合本单位调解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二、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
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沟通,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
承办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联席会议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単位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由县司法局具体承办。
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 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 2000 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6月30日和 12 月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1日内报送。
(三) 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调解参与人员的行政诉求和解决方式应当基于自愿原则。
二、公开公平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和公开透明。
三、专业化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由专业调解员进行,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专业可信。
四、保密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证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与意见不外泄。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章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一般经历以下程序:一、调解申请。
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和调解请求。
二、调解受理。
接到调解申请后,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受理申请。
三、调解组建。
行政调解机构根据调解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组建调解组,确定主调解员和协调员。
四、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应当由主调解员主持,协调员协助,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
五、调解协议。
经过充分协商和沟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主调解员起草调解书,由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
六、调解结案。
调解书生效后,行政调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第三章行政调解工作的方法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调解谈判。
主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的谈话,了解双方诉求和利益目标,引导双方沟通,寻找解决方案。
二、调解协商。
主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就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调解调查。
调解员可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四章行政调解工作的保密和记录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调解员不得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和意见泄露给他人。
第七条行政调解工作的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和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调解记录的副本。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对于行政调解工作中的争议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行政调解机构申请复议。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化解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管局各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区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社管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执法纠纷采取沟通协商、说服教育等方法疏导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选聘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四条调解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执法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调解工作委员会意见,参与执法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员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并完成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积极主动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既不能在调解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平等原则。
社管局作为行政调解机关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和诉求;社管局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
要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增强行政调解意识,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管局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由裁决、复议或诉讼机关移送本机关先行予以调解的,本机关调解机构负责进行调解;(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属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由本机关调解机构先行予以调解,视调解情况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第一条在接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局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严格审查所有相关材料。
若经审查确认符合调解条件,将立即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正式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行政调解,或虽同意但所涉事项并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本局将出具《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针对同一行政调解申请,若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接收,应由具有明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若多个行政机关均具备管辖权,则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
若行政机关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应由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指定管辖。
第三条以下情况,本局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一)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二)申请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起的调解除外);(三)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调解过程中,一方明确要求调解而另一方坚决拒绝调解的。
第四条在征得所有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本局将正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正式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确保及时将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通知到所有当事人。
第五条在受理矛盾纠纷案件时,对于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案件,本局将遵循“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全面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向相关组织及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明确表明身份。
第二条若发现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承办人员可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保存的建议。
该建议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证据的登记或保存工作。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一、背景人民调解是基层解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已经成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保障人民调解质量,各级人民调解机构需建立规范的案件报送制度,对纠纷进行适时调解,以尽快消除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报送实施方案2.1 报送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在办理本辖区内有关社会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中,使案件得到规范清晰的报送处理,确保整个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2.2 报送内容及流程2.2.1 报送内容人民调解案件报送内容主要包括调解申请、调解书、协议书等材料。
其中,调解申请需要包括调解矛盾的当事人信息,矛盾的基本情况、矛盾的类型和问题、调解的具体时间等信息。
调解书需要包括调解矛盾的过程、矛盾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协议书随同调解书一起报送,对调解并处理成功的案件,需要将协议书存入调解档案。
2.2.2 报送流程•当事人到达人民调解机构后,需在综合服务窗口填写调解申请表,提供有关矛盾纠纷的证据、材料等;•填写完毕后,需在前台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调解申请报送给主持本案件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将在20分钟内处理接案申请,审查调解申请书的内容,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当天内将调解申请结果反馈当事人;•若是受理该案件,则需安排当事人按照指定时间前来人民调解机构;•收到当事人来机构申请调解后,人民调解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如若达成协议,则将矛盾纠纷的解决情况记录在调解书与协议书中,并分别存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调解员必须向案件负责人如期提交调解报告及处理结果,以便进一步的处理。
2.3 报送方式人民调解机构应采用下述方式进行报送:“正、副联”制度。
对于每一起调解工作,需保留一份正式不卡贴印章的调解书存档,并提供刻有贴外卖专用的“副联”印章的协议书存储在外,以备取用。
2.4 报送要求调解机构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及时进行调解,并严格按照正、副联存档要求进行报送,确保案件报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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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
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2000 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6月3 0日和12 月 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1日内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
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第二条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第三条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受理制度第一条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办指定管辖。
第三条下列调解申请,本局不予受理(一)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二)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解除外);(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四条本局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及时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受理矛盾纠纷后,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第三条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回避制度第一条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第二条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该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条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主持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局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他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条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才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乡(镇、街道)、跨单位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四条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第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条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法律文书送达制度第一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二条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接收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由被委托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三条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或快递。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行政调解工作的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音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条行政调解相关工作资料,如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应及时装订归档,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
文书顺序为:(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三)行政调解告知书;(四)有关证据材料;(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六)送达回证。
第三条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分类装订,保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好。
第四条矛盾纠纷案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员选任及行为规范制度第一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条行政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提高行政调解的能力。
第三条行政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二)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四)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六)不得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索贿受贿;(七)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八)不得久拖不调、久调不结。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