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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6条 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 式 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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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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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概 要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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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 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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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
(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
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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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目 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 第三章债与债权(二)
第四章债的标的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六章债的消灭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的担保 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
第十章合同概述
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 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 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 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教学》课件
仲裁:债权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 过仲裁裁决实现债权
强制执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实现债权
债权担保:债权人通过设立担保,确保 债权的实现
债权担保方式的运用
抵押:以财产为担保,如房产、车辆等
定金:以金钱为担保,如预付款、订金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甲公司的担保人
债权转让: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以保护
债权
债的担保
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履行、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时效等 债的消灭方式:自然消灭、法定消灭、约定消灭等 债的消灭后果: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丧失债权,债务人免除债务 债的消灭程序:通知、确认、登记等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债权人A因债务人B未履行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B履行债务。法院判决债务人B履行债务,但债务人B无 力履行。债权人A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 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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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主讲人: 包哲钰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教材:肖燕主编《债权法》浙江大 学出版社出版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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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简历
包哲钰,男,1963年4月生,法律硕士,兰 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 师。甘肃省法学会理事,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期从 事民商法的教学研究,系统讲授过民法学、合 同法、债权法学等多门专业课程,先后获得兰 州商学院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教学十佳 、教书育人奖等教学成果奖励。
实质债权法: 债权法特征: 1.债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财产交易 法); 2.债权法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债权法的内容多为任意性规范(私法、契 约自由、意思自治、任意性规范); 20240/1./23 债权法是富有共性的法律(国际趋同性)8
三、债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1、债权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区分、债的分类等。
[教学内容]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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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 论
一、学习债权法应注意的问题 1、债法制度内容广泛,学习过程中应用到民法
总论及物权法的原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 综合性,应具有较深厚的民法学基础。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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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能 够准确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文,并具备法律思维和 法律推理能力,应用所学的债权法知识分析解决 问题。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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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法的体例
(一)大陆法系国家
1、法国民法典,并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编,
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 。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总则》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合同履行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交付货 物、完成工作、支付款项等。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 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解除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以避免履行或追究违
约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的实践应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在某人对他人事务 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以保护他人的利 益。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当事人将其全部债权债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需经 过相对方的同意。
03 债的履行与抗辩
CHAPTER
债的履行
01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完 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02
债的履行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 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HAPTER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采取的措施,旨 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 的权利。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 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条件
不履行债的责任是指债务人不按 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债 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继续履行是指当债务人不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 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形式。
04 债的保全与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 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时,在后履行一 方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 保以前,有权中止自己 的履行。

第七讲 债权法 ppt课件

第七讲 债权法 ppt课件
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
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得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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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重要分类: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 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 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
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 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4)保全债权的必要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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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被同村人开车撞了,但车是面粉 厂的车,为赔偿一事张某他们交涉,无果, 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胜诉,要求司 机和面粉厂赔偿张某损失。当张某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时,司机根本无力支付赔偿款,张 某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面粉厂的财产,但面 粉厂已将自己的财产卖给他人,张某如何保 护自己的权益?
第七讲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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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而特别规定得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 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证人。 债权人为被保证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 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书面方式)、从合同。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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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数主体之债的类型 1.按份之债 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同一给付各 按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 务的债。 务的债。 丙
买一车砖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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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 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 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 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 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 债务的义务。 债务的义务。 法定连带之债与约定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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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续性给付: 非继续性给付:通过一次行为即 可完成; 可完成; 继续性给付: 继续性给付:需要持续一定时间 才能完成。 才能完成。 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 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与 分期交付合同的区别。 分期交付合同的区别。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继续性之债的合同解 不具有溯及力。 除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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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约定的标的有数个, 选择之债:约定的标的有数个, 在履行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标 的为给付的债。 的为给付的债。 单纯之债:债成立时, 单纯之债:债成立时,只有一个 确定标的的债,亦称简单之债。 确定标的的债,亦称简单之债。 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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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亦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亦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即债务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即债务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亦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亦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即债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从 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义务。 演变而来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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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权法PPT课件

第九章 债权法PPT课件
黄 世 仁
VS
杨 白 劳
11/27/2020
2. “债”是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
利益关系,表现为财产属性,债权被归入财 产权。
(1)侵权的赔偿是不是可以用金钱解决,或者 说,是否承认人格损害的财产赔偿?
(2)请求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
11/27/2020
3.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 用”。“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 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 性,同时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
第九章 债权法
11/27/2020
第一节 债的概述
11/27/2020
一、债的概念及理解。
(一)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
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 债权法提供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2. 随着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债权法所反映的 交易规则呈现出标准化和国际化的特点。《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 债权法中任意性规范居多,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在债权法中贯彻地最为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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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发生的根据: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也依赖于某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பைடு நூலகம்








11/27/2020
4. “债”是请求权,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 的法律手段。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债的本质不在 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 们某物或者做某件事情。”

债权法(第五章)最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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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 根据债的效力所适用的债的关系之特殊性划分 1.一般效力
是指不分发生根据或给付内容的任何债均具有 的共同的、普遍的效力。 ? 债的一般效力主要体现为: (1)给付 (2)强制履行、损害赔偿 (3)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
2.特殊效力 是指民法因债之发生根据不同而就债的效力所
作的特别规定。
四、债权的效力
(一)债权的效力概述
? 债权的效力,是指为实现债权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 的权能和拘束力。
1.债权的请求力 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以实现其债权利益。 2.债权的保持力
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所获得 的利益为正当利益,因有法律上之正当原因而得以 永久保持。 ?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
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 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 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 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 ( )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4)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请 求权。
(5)若为合同之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合同 法》第 94条第1款)
二、拒绝履行
(一)拒绝履行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
(二)拒绝履行的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履行仍为可能。 3.债务人主观上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4.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 ? 拒绝履行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履行期届至或
? 不完全给付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教学》课件
详细描述
债权法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债的关系,保障债权的实现和维护交易秩序。债权法的价值则在于保障市 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 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02
债权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不受他 人意志的支配和干涉。
免除
总结词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消灭债权 债务关系
详细描述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 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 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全部免除是指免除全部 债务,部分免除是指免除部分债务。免除应 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06
债权保护与救济
债权保护与救济概述
使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定义
指当债务人以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 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 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在撤销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
债权强制执行
债权强制执行定义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3
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 德风尚,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03
债的种类与发生原因
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指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种类的物, 当事人双方就种类物中特定部分 的物成立债的关系。
选择之债
指当事人就数种标的物成立债的 关系,至履行时,享有选择权的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标 的物履行的债。

债权法 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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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或者是债权,或者是债务,或者同时是债权和债务
三、对债作出狭义界定的原因
第三节 债的特征
● 所谓的特征,是指债所具有的的那些将债这种法律关系同 其他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的重要特征或者主要特征。
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一)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国家制裁性 (三)法律上的债与道德上的债的区别 (四)法律上的债与自然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五节 简单债、并列债、 选择债和随意债
一、简单债 二、并列债 三、选择债 (一)选择债的界定 (二)选择债的选择权 (三)有关选择债的特殊法律规则 四、随意债 (一)随意债的界定 (二)随意债的构成 (三)随意债的特殊性
第二节 债的内容之一: 债权
一、债权的性质 (一)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三)债权是一种强制权 二、债权的特征 (一)债权的相对性 (二)债权的绝对性 (三)债权的平等性 (四)债权的期限性 (五)债权的转让性 (六)债权的相容性
三、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 (二)债权与人格权之间的联系 四、债权与物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二)债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物权则属于有形财产权 (三)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四)债权没有追及性,物权则具有追及性 (五)债权具有不受限制性,物权具有受限制性 五、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共同点 (二)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不同点
三、自然债 (一)自然债的性质 (二)自然债的种类
1、因为民事债蜕化而产生的自然债 2、因为道德义务转化成的自然债 3、因为赌债而产生的自然债 (三)自然债的效力 1、自然债的请求力 2、自然债有可能产生给付效力 3、自然债向民事债的转换

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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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偿的效力
清偿导致债的关系消灭,债权的从
权利也随之消灭。
(二)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
灭。
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各自
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又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
• 《民法通则》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 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 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 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 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 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 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 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债的发生 (一)基于合同而发生。 广义上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人之间变动民 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法律行为。 狭义上的合同则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 上的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权为 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
一、债的发生
(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侵权行为是 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行为。 (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不当得利是 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 得的利益。 (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是指无法定 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 行为。
二、债的变更
狭义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广义的变更则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 体变更两种情形。 (一)债的内容变更: 1、依法律的规定而变更。 2、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 3、依有效的法律文书而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债权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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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的特性
– 1、任意性。同强行法相对比。 – 2、财产法。主要涉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
身关系法相对。 – 3、其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可容性。 – 4、具有可移植性和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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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法的地位
– 1、法国民法典,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




编,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 各种方式》中。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 《总则》之后,第三编《物权》之前,称之为 债的关系法,有的翻译为债务关系法。 3、日本,将其放在第三编,在物权编之后, 称之为债权编。 4、意大利民法典称其为“债”,放在第四编。 5、瑞士,将其单独制成债法典,与《民法典》 相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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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我国应如何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 – (1)是否要保存债权的规定和债的概念。 – (2)如果要保存债的概念,应如何在法典中加
以规定,应将其置于何种位置。 A:是否制定债权总则 B:将所有关于债的内容单独成编还是规定 一个债权总则,再规定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 法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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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要素 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 一、债的主体
此概念有几处不妥 (1)没必要把债的发生原因放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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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表明债的最核心的东西——给付。 (3)没有明确主体的特定性。 三、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特定。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的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人叫债权 人,负有债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 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其法律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其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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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实现方式

义务主体



效力

客体
存续期限
支配权
请求权 绝对权
相对权 对世权
对人权 排他性、优先性
相容性、平等性 特定、独立、有形的物
债务人行为——给付 永久性
有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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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售登记的商品房。 物权债权化: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得对
抗第三人。
这世界是变 化着的
3
案例:
1、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奶放入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 某不知所以,取而弃之。张某与王某间是否构成债的 关系?
2、上例中,张某多次取奶用之,后被王某发现,则双方 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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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含义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
性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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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原因

份 之
标的




效力


法定求偿权
多数债都是,无需特别约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标的必须为可分,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无需可分,但数个债具有同一目的
在应得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债权人都可请求全部,债务人都清偿全部
按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求偿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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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债务
• (一)对外效力
☆ 债权人的权利:
可以约定债成立时转移, 无约定的交付时转移
交付时转移,或特别约定转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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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本章重点) • 属于多数人之债,按照多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不同状态再划分。(通则86、87条、148条、合同法 90条) •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 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义务。 •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 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多数当事人一方中某一人发生效力 的事项,对于该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教学目的:介绍债的含义、特征及其与物权
的区别,债的效力,债的分类及意义。
☆思考题:
1、债的概念。 2、债的分类。 3、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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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
1、债的特性:注意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的特殊情况。 2、债的特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3、债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
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
1、可以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请求全部或 部分履行。
2、可同时或分别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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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带债务对内效力 1、债务分担:平均分担。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2、求偿权 (1)概念 (2)求偿权的代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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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而划分。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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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标的物替代




与 种
履行不能





风险转移
商定或指定后,原则上不能
确定前可以
毁损灭失的,债务人有责, 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一般不会,以种类、品质相同物交付即可

含义

发生、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唯债权人有放弃权利的自由



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价值定位
体现民法强行性规定对公平与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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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照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数人而划分。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务或服务;(5)提交工作成果;(6)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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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六、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七、主债与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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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 而划分。
当时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5
债——金钱之债、爱情之债、人情之债、前世之债。 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与债务、不仅是金钱债务。
债的发生原因——从单一的借贷原因,发展到包括:合 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单方允 诺、拾得遗失物等。
小样的,欠债 还钱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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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负担的应 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特点: 1、债务究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2、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3、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协助、照顾、告知、保 管、保密、说明、保护等。 4、债务具有拘束力与法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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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客体 1、债的客体为给付。 2、给付的要件: (1)合法;(2)确定;(3)适格。 3、给付的形态 (1)交付财物;(2)支付金钱;(3)移转权利;(4)提供劳
6
二、债的特性
(一)从社会关系的属性来看,债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与人身、归属与流转。
(二)从主体方面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与不 特定。(合同法65条)
(三)从客体方面来看,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行为 与有形物体。
(四)从目的上看,债权需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 (五)从发生原因来看,债的关系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发生。 合法违法行为均可引起债的关系,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物权关系。
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 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 定的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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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方允诺
类别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



客体、内容、责任等均可由当事人自由

决定。给予当事人较大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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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 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 付该画给丙,但丙未付款。此种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正确?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 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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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双方或多方 二、内容:债权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为财产权。 (2)债权为请求权。 (3)债权为相对权。 (4)债权具有相容性。 (5)债权具有平等性。 (6)债权的存在具有明显的期限性。 (7)债权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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