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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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等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的生产企业情况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按照市卫生局提供的储备物资需求计划组织储存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应急物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应急生产供应工作。
市农委: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疫情处置等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组织做好主办的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避免传染病等疫情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教委:负责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完善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医疗保险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受伤害人员的工伤待遇。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生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对乘坐航空、铁路、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等基层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处理。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相关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