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有企业中设置职工董事制度的思考 _20180703_09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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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剖析了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中职责定位、人员结构、议事规则、履职担当、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提出了理顺职责定位、优化人员结构、健全议事规则、强化履职担当、加强队伍建设等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引言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枢钮。

近几年,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还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问题,制约国有企业的科学治理和健康发展。

因此,剖析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中的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中的存在问题(一)职责定位不明确准确界定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定位是落实董事会职权的前提条件。

当前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与国有企业董事会职责尚未理顺,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并未充分发挥其决策作用。

许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清晰,难以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科学合理的董事会成员结构,有利于发挥董事会的整体效应。

许多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为企业内部人员,归属董事长领导,导致董事会决策基本上是董事长一人决策; 董事会成员与企业的经营层高度重合,执行董事人员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直接影响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削弱了董事会对企业经营层的监督作用;未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或外部董事作用发挥不明显; 部分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背景不够均衡,存在成员中具备本行业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较多,而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较少的情况,在决策过程中出现专业知识的短板。

(三)议事规则不规范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是保障董事会规范运作的重要依据。

但有的企业董事会在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前没有事先听取党组织意见,缺乏必要的前置程序; 有的企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不明确,没有实行一人一票制; 未建立董事会议制度,或会议制度对于会议的召集方式、会议组织、形成书面决议和会议记录的要求、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定的不明确;未建立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体系或评价制度体系不完善,未明确对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企业管理者对职工参与管理的抵触心理、职工董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等度保障职工董事能够履行职权。同时,我们需要引导企业管理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和国有资产监管者,正确认识职工董事制度的重要意义,使职工董事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此外,我们还需要适时启动职工董事制度的立法工作,将职工董事的立法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并在全面总结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运行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工董事制度各操作领域的环节性问题。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来指导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也是必要的,以提高立法层级,使职工董事制度有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样,我们才能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制度探析

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制度探析

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制度探析作者:崔帅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7期摘要:我国《公司法》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不完善,使其在现实的运行中面临许多困境。

文章从理论和现实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分析,以理清职工董事的身份定位、资格认定、激励机制以及责任规范等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制度。

关键字:公司治理职工参与职工董事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图分类号:D922.2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80-03一、职工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09条第2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这些法条都对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作了规定,并且《公司法》第68条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以及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作了规定。

另外,国资委下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就职工董事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等特别职责作出详细规定,赋予了职工董事在制定包括薪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时享有独立的表决权。

以上的法律法规都为职工董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使职工进入董事会有法可依。

二、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制度的基础和意义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要对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制度进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建立我国职工董事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工作为公司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实质就是公司的主人。

国有独资公司顾名思义其实质是国有资产占有绝对优势,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理应参与公司的治理,职工董事制度就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之一,落实了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体现了维护职工根本权益的基本要求。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摘要】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已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本文从建立健全制度的必要性、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提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平衡职工和企业利益关系以及加强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理性思考。

通过分析不同方面的问题,可以更好地认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改进空间与发展方向。

最终的结论是,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加强监督机制,提高职工参与度,实现职工和企业利益的平衡,进一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健全、法律规定、企业实际情况、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职工利益、企业利益、监督机制、重要意义、发展方向、思考。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职工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职工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益和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稳定发展。

在我国目前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职工参与程度不高、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虽然已经设立了职工董事监事,但是由于制度不够健全、职工参与意愿不高等原因,导致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和监督能力受到限制。

面对这种现状,如何建立健全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让职工更加积极参与企业治理,保障职工利益,平衡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问题提出在当今社会,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也愈发复杂。

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权益和利益需要得到有力的保障。

目前我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了一些职工权益无法有效保障,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

急需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在建立健全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关于落实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落实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42文_孙晓莉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落实,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支持职工有序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紧跟公司制改革新形势,积极探索现代民主管理形式,不断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落地生根。

加强顶层设计源头参与,把关规则。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民主管理融入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在公司治理构架建设初期,集团公司工会源头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非运输企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等有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审核,要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职代会及劳动、人事制度,对重要事项严格把关。

工会组织提出的“拟订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等建议,被纳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适应形势,跟进制度。

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工会民主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集团公司工会牵头专题研讨《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本着“依法合规、紧跟实际、推进试行”的原则,在座谈征求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集团公司职代会联席会审议讨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五个确定”有关规定:即确定候选人提名、选举方式,确定任职条件、任期,确定罢免要求和替补方式,确定权利和义务,确定保障措施。

试行近一年来,基本适合新形势需要。

试行一段时间后,结合上级新要求,集团公司工会组织修订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内容,并纳入到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中,提交集团公司职代会审议实施。

畅通渠道,突出重点。

健全完善民主管理方式方法,有助于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集团公司工会探索明确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原则。

如,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做到“七关于落实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实践与思考一线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紧密贴近职工的独特优势,加强企业与职工之间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

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初探

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初探

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初探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国家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和完善董事会制度。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权力职责和运作机制三个方面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首先,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是其制度的重要基础。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其成员通常由股东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

在国有企业董事会中,股东代表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代表,负责代表国有资本行使股东权益。

独立董事由一些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素质的人士担任,以保证董事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此外,国有企业董事会还可以设置董事长和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运营企业。

其次,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职责主要包括决策、监督和管理三方面。

在决策方面,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和批准企业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产权交易等事项。

在监督方面,董事会应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确保企业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在管理方面,董事会应配合企业的高管团队,制定并推动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计划。

最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运作机制对于保证其有效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一方面,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会议应确定议程、表决决议并记录会议内容,以确保会议的决策程序规范和透明。

另一方面,董事会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程,明确董事会成员的权责和行为准则。

此外,董事会还应与股东、高管团队等相关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交流,以实现合理的利益协调和决策共识。

总之,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重要一环,其作用在于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和增强企业的透明度。

然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股东代表的决策权和利益保护问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不足等。

试论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试论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试论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在企业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是国有企业应有之义。

我国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都对职工董事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职工董事制度还存在储多的问题,比如,立法层级较低、各种规定之间存在混乱等问题,使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的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必须在全面总结这些年来职工董事探索的基础上,启动国有企业董事的专题立法工作,赋予职工董事更大的职责和权力,为职工董事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研究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逐渐开展起来。

①《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和实行职工董事制度,在职工董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增加了国有企业董事会必须设立职工董事的规定,在国有企业强制推行职工董事制度。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据统计,目前有83家中央企业建立了集团公司职代会,32家中央企业董事会设立了职工董事。

②建立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是由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是社会主义公有性质所决定。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全民对国有资本所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当然性的表现为全民对国有资本拥有的最终支配权。

最终支配权不能理解为全民的直接支配,而是一种权利的理解。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对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探讨了该制度的重要性、目前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提高效果的建议以及监督和执行机制的加强。

文章指出,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对于推动企业发展和保障员工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提高效果的具体建议。

文章呼吁加强监督和实施力度,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局面。

【关键词】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完善、理性思考、企业发展、员工权益、监督、改进措施、效果提高、执行机制、重要性、推动、现状、问题、建议、结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企业的治理结构也显得日益重要。

职工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保障和参与决策已成为企业治理的重要议题。

为了更好地充分发挥职工的作用,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变得尤为紧迫。

现阶段,我国的企业治理结构仍存在不少问题,职工作为企业内部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其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够凸显。

借助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搭建,可以更好地体现职工在企业决策中的作用,保护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掘职工在企业治理中的潜力,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民主化和多元化,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进行理性思考,探讨如何更好地推动企业发展,保障员工的权益。

1.2 目的意义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完善是为了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现代企业中,职工董事和监事作为代表员工利益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参与可以有效地维护员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参与也能够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提高企业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我国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参与度不高、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关于我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关于我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主 义 国家 。 这 一 规 定 , 仅 确 立 了我 们 国 家 的 社 会 主 义 性 不
质 , 奠 定 了工 人 阶 级 在 我 国 政 治 、 济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领 也 经
导 者 和 主 人 翁 的 法 律 地 位 。 同 时 , 宪 法 》 1 第 2款 规 《 第 6条
动 法 》 《 会 法 》 《 司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从 不 同 法 律 角 度 、工 、公 、 都
对 国有 企 业 职 工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参 与 企 业 民 主 决 策 、 主 管 民
代 企 业 制 度 建 立 的 过 程 中 , 论 从 实 践 上 , 是 在 法 律 上 都 不 还
监 事 会 经 过 长 期 运 作 , 对 比较 成 熟 , 工 董 事 、 事 制 度 也 相 职 监
它 在 整个 国 家 的 法 律 体 系 中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法 律 效 力 , 制 定 一 般 法 律 的 依 据 。 因 此 , 所 确 立 的 工 人 阶级 的 是 它
监 事 的 法 律 地 位 , 清 规 范 和 制 约 职 工 董 事 、 事 行 为 的 不 同 法 律 关 系 , 现 行 法 律 的 框 架 内 , 过 制 定 、 改 和 完 善 公 司章 分 监 在 通 修 程 等 规 章 制 度 的 办法 , 极 寻 求 和 探 索建 立 职 工 董 事 、 事 法律 制 度 的 有 效 途 径 。 积 监
有许 多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尽 管 如 此 ,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中 在
也 还 是 有 一 些 规 定 直 接 或 间 接 涉 及 到 了 职 工 董 事 、 事 法 律 监
理、 民主 监 督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予 以 了 肯 定 和 确 认 。特 别 是 在 《 司 法 》 ,公 司 法 》 4 公 中 《 第 5条 第 2款 规 定 , 个 以上 的 国有 两 企 业 或其 他 两 个 以 上 的 国有 投 资 主 体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董 事 会 成 员 中应 有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 董 事 会 中 的 职 工 其 代 表 由公 司 职 工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公 司 法 》 5 《 第 2条 第 2款 规 定 ,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由股 东 代表 和 适 当 比例 的 公 司 职 工 有 代 表 组 成 , 体 比例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 监 事 会 中 的 职 工 代 表 具 由公 司 职 工 民主 选 举 产 生 ;公 司 法》 6 《 第 8条 第 2款 规 定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中应 当 有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会 中

完善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的法律思考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创设,其法律基础主要源于《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这些法律,国有企业、国资委等也发布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职工董事的选举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和特别职责等。职工董事代表职工进入董事会,平等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表达全体职工的利益主张,同时享有监督权,从而补充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实践探索,如上海市印发了《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国有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包括职工代表。这些规定和实践为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企业民主管理和职工权益的保障。

我国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分析

我国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分析

我国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分析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是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中枢,与其它参与方式相比,职工参与董事会方式大大拉近了职工与公司之间的距离,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参与。

它对于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国职工董事制度起步较晚,实践经验不足,仍有必要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标签:职工董事制度新《公司法》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在公司制企业中,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根据法律或集体协议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的一种经济民主制度。

这一制度早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在欧洲得到了广泛的推行,比如法国、德国、丹麦等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了雇员进入公司董事会的制度。

职工参与董事会方式是较之职工参与监事会方式更为普遍、更为深入的一种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做法。

笔者认为,这种参与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董事可以平等地和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经理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上坐在一起,共同商议公司大计,制订更合理的、更有益于股东和职工双方的政策和措施。

它增进了劳资双方的了解和互信,将劳资矛盾消灭于其未曾凸现之前,减少了公司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促进了公司的经济民主,提高了职工劳动的积极性。

一、我国职工董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针对职工参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对职工董事制度也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比之旧《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但笔者认为,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在职工参与董事会制度的适用上,仍带有较强的所有制色彩。

社会主义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基本经济制度上有着明显的差异。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者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以在当前经济领域中就存在着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经济形态。

而由于此前我国长期实行单一公有制模式的惯性思维,导致人们在对待两种不同经济形态的观念上仍存在较强的所有制色彩。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摘要】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产生背景与选举程序直接关系到公司内部民主管理。

董事们拥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需要积极参与决策和监督公司运营。

工作机制包括参与会议讨论、提出建议等。

董事们的监督作用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履行社会责任。

董事的重要性体现在对公司稳定发展的促进作用,未来发展前景取决于董事们的能力和诚信。

为了完善制度,公司需要不断优化董事的选拔机制和培训机制,加强对董事的考核和监督,以确保公司的良好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产生背景、选举程序、权利和责任、工作机制、监督作用、重要性、发展前景、制度完善。

1. 引言1.1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概述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中代表职工利益、参与公司重要决策的董事。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职工董事的设立旨在充分发挥职工的参与性和监督性,在公司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一种特殊治理组织形式,职工董事代表了公司内部的一部分利益相关者,即职工群体。

其设立是为了保障职工群体在公司事务中的利益,使公司治理更加民主和多元化。

职工董事通常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具有一定的任期和权力。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不仅代表职工群体的利益,还需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监督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通过职工董事的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更好地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多元性和平衡性,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存在与发展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职工利益,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随着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将进一步凸显。

2. 正文2.1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的产生背景在过去的国有企业体制中,管理层往往与职工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导致公司治理层面存在一定的弊端和弱点。

国企改革中的职工董事问题初探

国企改革中的职工董事问题初探

作者: 何维达[1];叶晓凌[2]
作者机构: [1]江西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2]浙江财经学院技资系
出版物刊名: 金融与经济
页码: 12-14页
主题词: 职工董事;人力资本所有者;国企改革;有限责任公司;非人力资本;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公司法》;企业职工;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
摘要: 在建立现代企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个问题困扰我们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

这个问题就是所谓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要不要设职工董事。

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呢?因为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应该保留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只字未...。

最新-在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精品

最新-在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精品

在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关于在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在全面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依据十五大精神,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有国有企业需以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公司制度为核心,使企业法人实体建设成为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独立运作机制。

依照公司法其明确了的企业制度,核心是指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制度与管理制度,明确的组织制度是在企业中建立“三会”,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但在于现行国有企业中的“老三会”的关系如何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需要回答和解决,通过去年颁布《工会法》的学习和省公司企业党校的学习试谈一些认识,借以理清下一步改革改制当中,辅之以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进一步认识。

一、客观地认识“两会”的区别,找准职代会的定位我们应明确分析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从维护投资利益的角度,通过股东大会反映自己的意志,制约董事会的行为,股东还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即买进或卖出企业股票,来影响企业行为。

董事会作为法人代表,要对企业的资产的运作与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

法人受股东利益制约,对重大决策行为谨慎行事,承担资产风险这又促使董事会(法人代表)精心选择有能力懂管理的企业家来经营资产。

企业家(经理)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受控于董事会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也是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全体股东负责。

而职工代表大会的一般规定性及其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保障职工参政议政,依法维护职工利益,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由此看来:一是决策的根本性质不同,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它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实施决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机构。

在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在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在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背景国有企业是指由中国国家掌握全部或大部分投资份额的企业,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国有企业中,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占比较大。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企业,而国有控股公司则是指国家在该公司中拥有50%以上的股份,但并不完全掌控该公司。

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定义与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在企业内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职工的权利和利益,提高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决策水平。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作用如下:1.维护职工权益,确保职工参与企业治理和权益的平等性。

2.促进民主管理,提高企业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关系。

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企业。

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具重要性,因为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企业稳定发展的影响。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是国家拥有全部或大部分投资份额,企业的所有权控制始终保持在国家手中。

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可以让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职工权益,增加企业的文化建设,提高企业的稳定性。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合法性,应当在法律和相关规定的框架内建立。

2.过程应当民主化,参与和选举应当真正参照相关规定和程序。

3.决策和议题应当真正反映职工的主张和意愿,促进企业民主化管理。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在该公司拥有50%以上的股份,但并不完全掌控该公司。

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往往存在着独董、独立董事、董事会等管理结构,这些管理结构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都需要考虑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管理结构上的合法性,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管理结构应当合法。

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董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董事制度在很多企业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职工董事制度的出现,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带动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实施职工董事制度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必须被克服,才能使职工董事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首先,职工董事制度在企业内部调节工资和职位的权利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企业老板认为,职工董事制度会对公司的权力结构造成破坏,削弱企业老板的权利,对企业的治理机制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如果要实施职工董事制度,就必须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并给予企业老板和职工合理的经济利益,才能使职工董事制度发挥出它的作用。

其次,职工董事制度调整的是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在形式上职工董事制度可以让企业的职工参与公司的管理,但是职工董事制度中的职工董事能力有限,因此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仍然需要被企业老板去把握。

另外,职工董事提出的建议也必须由企业老板来决定是否采纳,因此,职工董事制度的实施仍然需要企业老板的同意,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职工董事制度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也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职工董事入职后,企业可能会出现各种利益冲突,甚至是职工滥用权力,违反企业法律法规,从而使企业处在一个不利的境地。

因此,在实施职工董事制度之前,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做好风险控
制和利益保护,以防止职工滥用权利,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实施职工董事制度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为了使职工董事制度发挥出它的作用,企业必须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给予企业老板和职工合理的经济利益,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使职工董事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

应用文-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应用文-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是董事会。

因为股东的所有权是通过由股东大会建立起来以维护股东利益为责任目标的董事会来间接实现的。

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的实现与否,经理人员也离不开董事会选择和设计行之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

正因为董事会的重要地位,也使得它成为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的突破口。

可以说,如何建立一种平等与效率相结合、内部化与化相结合、民主化与科学化相结合、有完善制衡系统的董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

与国外私有企业不同,我国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公有制。

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国有产权的利益主体有四种。

第一种是国有资产的归属者,即国有产权的最终所有者。

按宪法规定,中国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

因此国有产权第一个利益主体是全国人民。

第二种是国有资产的代理者(即所有者代表)。

按照法律规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政府。

这是国有资产的第二个利益主体。

第三种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

也就是政府委托经营者即厂长、经理们去直接经营国有资产。

第四个利益主体就是国有企业职工。

他们是其所在企业的财产所有者。

(注:魏杰《中国企业二次创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年版第209页,第214页。

)由此看来,在国企改制的董事会的建立过程中,职工董事制度应当是顺理成章的。

无论从职工的产权地位和主人翁地位以及职工民主管理的长期来说都是毋庸置疑的。

《公司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如何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国际化潮流并结合我国国情的职工董事制度,这恐怕还需要不断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行的职工董事制度的运作也受到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西方工业国家董事会经过长期运作,相对比较成熟,职工董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认同,形成制度,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即使这样,职工对企业的权力问题仍然是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雷区”,甚至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惟一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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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董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制度。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一个具体表现。 职工董事制度来源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两会制”,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一)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二)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三)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 (一)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条(三)提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二)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2004年6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第四条对试点企业作了界定:试点企业选择的基本条件是属于国有经济应控制的大型企业,企业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有意愿或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换届的,可重点考虑作为试点企业。第五条第(三)规定,试点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并由国资委聘任。 (四)2006年3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对职工董事作了如下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 2、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3、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4、担任职工董事应当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1)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6、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7、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8、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9、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0、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 (五)2006年5月3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06]32号)第二条规定: 1、职工董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 2、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3、董事会中职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4、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2)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3)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六)2009年3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七)2009年3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2、董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不超过13人。公司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3、公司总经理担任董事,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原则上不担任董事。 4、公司党委成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5、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八)2011年1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目前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职责权限的思考 (一)现行职工董事产生的规定 1、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但在实践操作中,本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目前国资监管部门只要求在试点董事会建设的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置职工董事。 2、职工董事只能在本企业的内部职工中产生,其控股股东如希望向企业派遣董事,只能派遣外部董事。 3、企业的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对于外部董事的选任人选,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可。 4、企业设置职工董事,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二)对职工董事职责权限的思考 目前,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相应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规定,但目前在实践中仍受到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面临许多问题: 1、相关法规和规定仍不健全,亦无配套的强制性约束措施。这导致许多国有企业不设职工董事,或虽设立了职工董事,但其在董事会中比例过低,难以表达职工的利益和诉求。 2、职工董事的产生未能体现民主,无法对职工权益进行保障。由于在国有企业中,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诉求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设立职工董事本意是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但由于在目前的大环境中,所产生的职工董事程序即使不合法,亦很难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而一旦根据这种程序产生的职工董事, 很难站在普通职工的立场上发表意见。比如国企改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体现普通职工诉求的渠道,以及对维护职工权益相关措施实施的监督机制,则职工董事制度将变成现在国有企业的工会和监事会。 3、职工董事制度的不完善,很大程序上体现了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职工无法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不利于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的建议 1、完善对职工董事的立法。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规定达到一定资本和人数规模的国有企业,其董事会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比例设置职工董事。 2、规范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运作程序。主管部门应明确职工董事的产生、换届、罢免程序,明确职工董事享有的权利义务,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向职代会报告的工作制度等。 3、完善职工董事的责任机制。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公司重大问题、代表职工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职工董事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须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质询。 4 、提升职工董事参与企业民主决策的能力。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参与决议并投赞成票的职工董事应与其他董事一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首先在广大职工中选举具备一定能力和责任的职工成为职工董事。另外,在获得任命后,应对职工董事进行培训,以便其能更好地发挥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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