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局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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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
工作流程表
编号:[ ] 号
申请人代表处名称:申请单号:
申请事项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审核[ ]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注销审核[ ]
外国、香港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执业审核[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审核[ ]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新增代表审核[ ]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审核[ ] 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休业申请[ ]
申请时间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市司法局受理意见是否受理及理由:
受理人签字:年月日
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意见是否受理及理由:
受理人签字:年月日
市司法局审核意见是否同意及理由(请于年月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司法局复审意见是否同意及理由(请于年月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主管处长签字:年月日
市司法局终审意见是否同意及理由(请于年月日前完成终审工作):
处长签字:年月日
市司法局决定意见是否同意及理由(请于年月日前完成决定工作):
主管局领导签字:年月日
备注
不予批准件,如果申办人要求退回所交材料,应向申办人退还有关材料,但是应当留下复印件,并经申办人签字认可与其所交原件一致,归档备查。特别注意对于不予批准的关键证据必须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