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新企业会计准则顺口溜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新企业会计准则顺口溜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存货准则记心中,工作实际少不了;生物建造不适用,相关准则另规定;日常持有和耗用,以备出售及生产;经济利益能流入,同时成本能计量;存货成本按初始,采购加工和其他;采购买价和税费,运装保险别忘掉;加工人工和制造,合理选择分配法;其他注意可归属,达到标准很重要;非常仓储不归属,不计成本认损益;借款费用有准则,符合条件直须计;投入存货按约定,但不公允要除外;收获时的农产品,五号准则有说明;非货币性来交换,七号准则要记清;债务重组与合并,相关准则细掌握;劳务发生各费用,归属就计成本中;成本核算三兄弟,先进加权个别法;销售成本要结转,相应准备别忘了;计提跌价准备时,进入当期损益中;生产持有按产品,销售合同有价格;通常是按单项计,特殊也可合并提;减记因素消失时,额内转回计损益;低值易耗包装物,一次五五两方法;存货毁损和盘亏,相关金额计损失;期末附注有披露,共有四项别遗漏;期初期末账面值,发出成本啥方法;依据提转和金额,担保披露别隐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种类多,先分初与续;合并与投资,初始各不同;同一控制下,合并按份额;中间有差额,先去调公积;公积不足减,再调留收益;非同控制时,要用公允价;付出有差额,就去计损益;公允多购入,大于是商誉;公允小购入,复核计损益;不是合并时,确认用公允;后续计量时,是否能控制;二五用权益,控制改成本;成本核算时,计价用初始;分派现和利,列投资收益;但超份额时,要去减成本;权益法核算,分清大与小;初始大公允,就不去考虑;初始小公允,损益调成本;投资有回报,收益按份额;血本无归时,权益减记零;他日得翻身,弥补再恢复;减资为成本,就按账面值;增资成权益,也是账面价;成本无报价,减值不转回;处置投资时,差额计损益;权益法核算,权益转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投资房地产,资本增值租金赚;若作存货或自用,可就不属此类管;企业代建房地产,建造合同来规范;售后租回和租金,适用租赁准则去;利益流入成本定,同时满足方确认;初始计量成本时,外购好比买东西;自行建造定成本,预定可用是标准;后续支出能确认,计入相关成本中;若是条件不成熟,计入损益莫呕气;后续计量要区分,成本公允两模式;成本计量建筑物,适用固定资产去;若是土地使用权,当用无形资产定;采用公允模式法,活跃市场价合理;公允价值持续有,不提折摊进损益;计量模式一确定,不得随意变和更;若是成本转公允,属于会计政策改;若想公允改成本,准则明确不允许;确凿证据用途改,应将资产来转换;成本模式用账面,公允模式按当日;公允账面有差额,转为自用计损益;若是自用转换来,差额损失增权益;最后处置退出时,产生差额进损益;还有披露五项目,种类金额和模式;成本模式有折摊,还有减值说情况;公允依据和方法,变动影响损益数;转换情况和理由,损益权益的影响;还有当期处置的,也要报上影响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介财政部会计司存货准则共4章22条,分别为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系统规范了企业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是企业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不由存货准则规范,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
一、什么是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从存货的定义可以看出,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用于直接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对外出售。
存货的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用而不是出售。
比如,某机床厂生产的机床,主要是为了对外出售,应作为企业的存货,但是,如果该企业将其中的某一台机床留作自用,则该台机床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不是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周转材料,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比如企业可使用的期限可能超过一年,但考虑到我国多年实务处理的习惯以及重要性的要求,存货准则仍然将这类资产作为存货核算。
二、存货的成本(一)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 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补充说明和指导,它是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存货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文件。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南的组织结构、核心要点和应用方法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导读、基本理论、具体操作和实例分析。
其中,导读部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简要介绍。
基本理论部分详细阐述了存货的定义、计量和确认、以及存货出售后的处理等方面的理论基础知识。
具体操作部分结合实际情况,给出了存货计量和确认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存货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货价值的调整和存货转换成本的计算等。
实例分析部分通过实际案例,对存货计量和确认的具体操作进行了实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存货会计准则的应用。
第一,存货的定义和分类。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的用于销售或加工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成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它们根据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确定不同的计量和确认方法。
第二,存货的计量和确认。
存货的初始成本是确定存货价值的基础,它包括购入成本、直接生产成本和间接生产成本等。
存货的价值在不同阶段需要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存货价值的下降调整和存货价值的上升调整两种情况。
存货转换成本是指将存货从一个阶段转换到另一个阶段所产生的成本,它在存货转换过程中需要计算和确认。
第三,存货的出售后的处理。
存货一旦销售,应按照已确认成本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确认,并计算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等相关指标。
同时,对于存货的出售后的损溢处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处理。
第一,明确存货的类别和定性。
根据存货的不同特征和用途,将存货进行分类,并确定存货的定性属性,以便进行准确的计量和确认。
第二,确定存货的初始成本。
根据存货的采购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相关成本,确定存货的初始成本。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2、经批准对外出售[自主出售除外]的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3、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
• 6、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摊销: • 一次转销法: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
• • • •
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 贷:库存物品 。 五五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 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二、盘亏、毁损、报废存货的核算
• 关于存货毁损核算: •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 • •
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 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 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 (差额为净损失时)。 即:(1)毁损存货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 的资产处置费用; (2)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 的差额:为净收益时,作应缴款项;为净损失 时,计入当期资产处置费用。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 认: •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 1301 在途物品 • 1302 库存物品 • 1303 加工物品 等
(一)在途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出存货的成本;(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017年继续教育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2号》讲解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非正常消耗的存货记入()。
A.其他费用B.业务活动费用C.单位管理费用D.库存物品A B C D2.专用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3.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属于()。
A.历史成本B.重量成本C.公允价值D.现值A B C D4.古董、名人字画发出时用()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5.接受捐赠的存货贷方记入()。
A.营业外收入B.其他费用C.捐赠收入D.其他收入A B C D6.存货计量确认条件的定量条件至少是()。
A.可能B.极小可能C.很可能D.基本确定A B C D7.投资过程中的相关税费记入()。
A.投资成本B.其他费用C.投资收益D.资产损失A B C D8.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是贯彻和落实()精神。
A.十八届三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八届五中全会D.十八届二中全会A B C D9.名义金额入账是()元。
A.1元B.5元C.10元D.100元A B C D10.政府会计准则核算基础突出了()。
A.权责发生制B.收付实现制C.公允价值D.历史成本A B C D11.一般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12.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标准是()。
A.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参与的职能B.投资必须达到控制C.投资必须达到重大影响D.投资方必须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A B C D13.存货发出不能采用的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14.对外出售的存货通过()科目过度。
A.待处理财产损溢B.其他收入C.其他费用D.单位管理费用A B C D15.可能的概率范围()。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5)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8)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 (40)第一章总则 (40)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1)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4)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4)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6)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 (49)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0)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3)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 号——会计调整 (55)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6)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8)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9)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1)第七章附则 (62)政府会计准则第8 号——负债 (63)第一章总则 (63)第二章举借债务 (64)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6)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1)第七章附则 (7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知识文章格式标题:深度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引言在企业会计体系中,存货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存货的定义、确认、计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中关于存货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并对存货的相关处理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规定,其编号为xxxx。
该准则对企业在确认、计量和列报存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为生产、加工、销售、材料供应等活动而准备用于销售的商品,以及企业为生产提供劳务和劳务成本所发生的成本。
存货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确认,包括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可靠计量,存货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合理计量等。
四、存货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计量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取得成本法、可变成本法和实现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存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确保存货的计量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存货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存货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变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企业对存货的变动进行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以便用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总结与回顾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管理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企业提供了规范的指导。
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其计量和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认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合理、科学地处理存货,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存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是一项资产,因此确认存货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二是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存货入账成本的确定。
存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跌价准备的有关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应在原先计提金额内转回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政府会计准则第1-10号
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该《准则》分总则、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附则6章6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引言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新政府会计下行政事业单位将执行统一的准则制度,不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基本准则》财政部进一步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截至目前财政部已经发布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会计调整、负债8项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具体准则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同时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协调;以及政府会计核算现状、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在相关会计处理上讲求实务的可操作性。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系列提示,内容包括:中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介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及动态介绍、基本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提示、政府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介绍、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影响与实施问题、政府财务报告及政府会计改革进展情况等。
致同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将分为上下两期,本期为上期内容。
主要解读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的核心要求、新旧变化和影响。
同时,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其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对存货会计科目设置与具体核算、衔接转换工作等内容进行提示。
一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存货准则共计六章二十条,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并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按照存货准则,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因此,政府会计准则下,存货包括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5)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8)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 (40)第一章总则 (40)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1)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4)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4)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6)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 (49)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0)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3)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 号——会计调整 (55)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6)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8)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9)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1)第七章附则 (62)政府会计准则第8 号——负债 (63)第一章总则 (63)第二章举借债务 (64)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6)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1)第七章附则 (7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一、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二、确认条件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成本的计量因其来源不同存货的成本构成内容不同。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1.外购存货成本的计量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买价。
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进口存货缴纳的关税,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3)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包括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记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1)单货同到: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2)单到货未到:借: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借:原材料贷:在途物资(3)货到单未到暂不记账,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记账:借:原材料(暂估价值)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用红字冲回:借:原材料(暂估价值)(红字)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下月单到后: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4)预付货款方式购货:预付货款时:借:预付账款(预付金额)贷:银行存款收料后:借:原材料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预付账款(实际应付金额)补付货款借:预付账款(预付与应付差额)贷:银行存款退回多付的款项借:银行存款贷:预付账款(预付与应付差额)例l: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日该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读.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读鲁阳《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要求,属于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
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一、内容《存货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适用范围——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
但下列存货除外:①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②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另外,下列存货的计量也不适用该准则:①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指收获时止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收获后的农产品成本计量,适用本准则);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④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确认:3、存货定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4、确认条件——符合存货定义,并同时满足,①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5、初始计量——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①采购成本构成——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②加工成本构成——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③其他成本构成——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计量——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注释:《存货准则》未具体规定此种情况具体如何计量,但根据《基本准则》有关计量属性的规定,应当是按公允价值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3)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6)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读 (1)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 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 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政府会计领域一次重大的 制度变革,其在重大制度上进行理论创新,实施《基本准则》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将带来显著变化。 为了积极落实《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政府存货、投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 部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发布了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
6.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 四项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 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凡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 (五)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 四项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 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其重要意义是: 1.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3.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பைடு நூலகம்
产纳入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提高 了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对同一经济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可比性, 丰富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内容,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的编制。 2.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 原会计准则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等方式取得资产 入账价值的确定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 四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立 足实务需要,兼顾资产管理规定,分别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 和盘盈取得资产的初始入账问题进行了规范,相对于现行制度 更为科学。以固定资产准则为例,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依次按照相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市场价 格和名义金额四个层次判断确定;对于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 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确定;对于盘盈的资产,按规定需要评 估的,其成本按评估价值确定,其他情况下其成本按照重置成 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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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
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
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
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
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
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十八条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