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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舟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舟政发〔20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一届市政府领导班子分工通知如下:徐仁标(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审计局。

联系市税务局。

毛江平(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金融、统计、海洋与渔业、军民融合发展、人民武装、机关事务、政务公开、对口合作等方面工作;协助市长负责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管、审计工作。

分管六横管委会、市府办(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市应急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决策咨询委、市政务服务办、市机关事务中心、新区驻外联络处、石化基地管委会、市海投公司、市远洋渔业集团。

联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舟山调查队、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海事法庭、舟山警备区、驻舟部队、市消防支队、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韩峻(市委常委、副市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商务、粮食、“菜篮子”工程、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外事、台湾事务、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自贸区建设工作。

分管金塘管委会、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外办(港澳办)、市投促中心、海洋科学城、海洋开发研究院、市商贸集团、盛达海洋公司。

联系市台办、市科协、市贸促会、市无管局、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网舟山供电公司、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铁塔舟山分公司、市邮政公司。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舟政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舟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责、审核直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责、管理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及市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市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3.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任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的通知【标 签】使用税税源调查【颁布单位】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舟地税函﹝2007﹞4号【发文日期】2007-01-29【实施时间】2007-01-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查范围按浙地税发﹝2006﹞80号的规定。

调查表中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市本级根据舟地税发﹝2005﹞12规定的标准填写,各县按本县的相关规定填写。

二、在调查时要把好基础数据质量关,不能简单地从现有资料中取数,必须经过核实。

将此次税源调查中的纳税人基本资料与《税友2000》中数据进行比对,并将土地占用情况输入《税友2000》(《税友2006》)。

要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市局将把税源调查的结果与实际入库数进行比对,两者差异较大的,相关单位需作出情况说明;对于税源调查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市局将进行表彰。

三、本次税源调查到2007年3月20日结束。

各单位汇总所辖企业调查数据,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总结(具体内容包括汇总征收数据、做法、经验、建议等)与相关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2006年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报市局税政处。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关联知识: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认真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浙地税发[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25号2001年6月5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及时、全面、深入地学习、贯彻新《征管法》,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汇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使之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现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新《征管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新《征管法》的规定上来,要深刻认识到《征管法》的再次修订是顺应时势的重大举措。

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修订贯彻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精神,强调了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公平的原则;同时,紧密联系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进步要求,在税收执法手段、税收征管基础建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

这些修订将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全面贯彻落实好新《征管法》非常重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户有关
税收政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5.22
•【字号】浙地税发[2003]66号
•【施行日期】2003.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的定
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
(浙地税发[2003]66号2003年5月22日)
舟山市普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舟普地税征[2003]27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计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2006年3月2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除《试行办法》已作规定者外,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

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四、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附件一),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舟政办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日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资源要素支持(一)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允许企业新购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5年6月底前对管辖区域内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摸底统计。从2005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右上角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纳税人7月1日前购买的未使用完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样式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统一发票清单》中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进行的人工比对工作和对企业统一发票领、用、存情况的审核工作,可以由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进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岗位职责。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应有专人负责,要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工作,实现前后各环节的协调配合。
五、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传递《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具体时间、实现方式,以及是否委托和如何委托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事宜。
六、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报告。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5年6月底前对管辖区域内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摸底统计。从2005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右上角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纳税人7月1日前购买的未使用完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样式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传递《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具体时间、实现方式,以及是否委托和如何委托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事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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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业务【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发﹝2001﹞149号【发文日期】2001-03-05【实施时间】2001-03-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向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传达、贯彻,并要求在工作中按照本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各项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条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第四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11.21•【字号】浙国税发[1994]115号浙地税发[1994]192号•【施行日期】199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1994]115号、浙地税发[1994]192号1994年11月21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1号《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电力公司和其他电力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工业部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三、由地方投资兴办的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四、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名单附后),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五、舟山市以及县一级地方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六、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物资供销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七、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我省的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企业缴费比例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舟地税发﹝2007﹞29号【发文日期】2007-06-18【实施时间】2007-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和《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社保综[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征。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下列项目作为工资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舟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27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27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

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

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坚持因地制宜。

在建立“五费合征”机制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实际和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的现状,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

3.坚持分步实施。

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原则,率先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其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收票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是: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代售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此联结报缴销给基层税务机关)。

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1.09•【字号】浙地税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5号二00二年一月九日)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75号《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促进所得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现将各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及向其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2、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劳服(安置)企业,应符合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浙劳就[1998]250号文件中有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劳服(安置)企业须与安置职工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限制条款停止执行。

3、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可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计算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这里所指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可按会计制度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规定执行。

4、纳税人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及《办法》的规定确定。

企业没有剩余折旧年限资料的,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不能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折旧年限可由主管税地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
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05]2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6.18
【实施日期】2005.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5]27号2005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严肃税收法纪,增强税务机关执法刚性,营造依法、规范、效能、和谐的税收环境,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依法、严格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起到诚信纳税的表率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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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11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税务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税收法治建设情况报告如下:一、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情况(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1.严格依法组织收入。

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保障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

2019年,全市税务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264.46亿元,同比增长9.89%,增收23.80億元。

其中税收收入188.90亿元,同比增长4.85%,增收8.73亿元。

2.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工作,加强所得税和“九税二费”管理,进一步提升土地税源管理、房地产税收管理质效。

2019年全市减税降费34.46亿元,其中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新政等共计减免税收30.31亿元,社保费降率减征4.11亿元。

3.推进办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依托金三系统“智能一网通平台”,对接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和“企业注销全程网上办平台”,优化新办企业信息确认、发票申领办理、全程网上办企业注销流程,实现企业开办税务事项半小时办结、线下企业开办主要业务自动办理以及注销自动预检与反馈。

二是推进办税事项标准化,减事项、提效率。

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精简归并,将原146项办税事项压缩至140项,实现税务事项清单“最多跑一次”、网上办、零上门、掌上办四个100%全覆盖;140个税务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占比78.1%,其中24个限时办结事项平均提速62.3%,共有 62项实现全市通办,通办比为44.29%。

三是推进办税体系多元化。

推进基层场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持续优化“一门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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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舟地税函〔2006〕65号关于印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窗口工作流程》的通知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根据《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舟地税发〔2006〕19号)文件精神,市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将于6月20日起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确保联合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制定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窗口的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窗口工作流程一、审批办证中心联合办证工作流程(一)设立登记1、受理办证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地税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业登记的申请,发放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事项登记附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个体工商户实行免填单,由操作人员录入TF2000后打印《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确认后签字),告知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

2、核发(1)地税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事项登记附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及相应的证件、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

如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核对无误的,一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实收资本明细帐》,对其投资人的属性通过“简易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有市属企业入股或其他应归属市库情形的,预算级次应为市级,否则为区级,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二是根据各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预算级次章”,注明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财政分片和所在片区;三是按照各分局的编制规则编制纳税人的企业编码(各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及对应财政分片、所在片区及对应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是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43号)文件精神,确认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管辖归属,如属于地税征管的,在其《税务登记表》上加盖“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章。

(2)设立登记时先以纳税人注册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为依据,与TF2000的非正常户警示系统进行比对,发现该身份证号码存在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的,告知纳税人到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并填制《非正常户情况联系表》(附件四),送认定税务机关。

(3)在TF2000中录入有关企业信息,并做好税种登记,打印《应纳税费提示单》。

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发放《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申报核定表》,由纳税人填写后受理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4)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移交国税受理岗进行处罚。

(5)对涉及纯地税业务的纳税人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对国、地税共管户,将《税务登记表》连同附送资料移交国税受理岗。

待国税局办妥相关事项后,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放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注册码。

(7)向纳税人发放12366语音特服系统查询密码。

(8)将打印好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一份《税务登记表》、《应纳税费提示单》、《纳税事项告知书》、《舟山市缴费“一户通”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发放给纳税人,同时收取相关工本费。

(二)变更税务登记1、受理地税受理岗根据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告知纳税人应报送的证件、资料。

2、审核地税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及相应的证件、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

如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资料齐全的,视以下情形分别进行:(1)对名称、行业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要求纳税人缴销发票、《发票购领簿(地税)》、发票专用章。

(2)涉及税种登记变化的,重新核定税种。

(3)涉及付款银行帐号变动的,应发放《“一户通”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与纳税人重签协议。

(4)对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涉及跨管辖范围的,根据《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文件精神办理。

(5)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比对非正常户信息。

确定为非正常户的,告知纳税人到原税务机关处理。

(6)对逾期变更税务登记的,移交国税受理岗进行处罚。

3、登记在TF2000原纳税人登记资料中进行变更处理。

如变更涉及投资者变化的,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实收资本明细帐》,对其投资人的属性通过“简易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有市属企业入股或其他应归属市库情形的,预算级次应为市级,否则为区级;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根据各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预算级次章”,注明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财政分片和所在片区。

对纯地税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重新打印登记证件。

对国、地税共管户,将《变更登记表》连同附送资料移交国税受理岗。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待国税局办妥相关事项后,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同时在原税务登记证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退还纳税人自行保管。

二、普陀山、金塘、六横国地税分局工作流程(一)设立税务登记地税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对国税税务所移送的《税务登记表》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有问题的,注明情况后通知纳税人改正或到国税税务所办理有关更正事项。

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录入TF2000系统,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纳税事项告知材料及相关文书。

(二)变更税务登记登记地税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审理国税移送的纳税人资料后,对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的,在TF2000中核实欠税、违章处罚等情况。

涉及变更税种鉴定的,重新核定税种。

经审核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

经签字确认后,地税受理岗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将变更信息和税种鉴定录入TF2000,需打印证件的,打印税务登记正、副证。

将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打印好的税务登记正副证(需重新核发登记证)和一份《应纳税费提示单》(需税种核定修改的)发放给纳税人并收取相关费用。

(三)每周五根据国税部门传递过来的《新设立税务登记情况一览表》(附件五)进行核对,确认国税部门已受理的登记户已在地税机关全部登记,对未来登记户,应通知国税,并催办纳税人进行登记。

同时将财政分片、预算级次等确认情况告知国税所予以调整。

三、外来建筑企业由各分局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根据联合办证后的实际情况,对《关于明确数据库集中后企业移交工作程序的通知》(舟地税函〔2005〕71号)中规定的有关企业开业或变更等登记材料报送流程进行调整,办证中心及各分局应每半月将下列三项资料报送市局征管处,一是《入库级次确认书》;二是对新办的法人单位,报送《实收资本明细帐》;三是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外来建筑,填报《分支机构、外来建筑明细表》。

(附件六)五、其他工作(一)办证中心与税务分局之间的资料移送由税务分局指定专人到办证中心领取,每周移交一次。

(二)对有《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舟财综〔2006〕3号)等文件规定情形的,可免于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办证中心及各分局应填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政策情况表》,在季末次月2日内报送市局及定海、普陀局征管处(科)。

预算级次确认原则《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数据库集中后工作规程的通知》(舟地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市区税务登记入库级次确定原则:按现有财政体制框架确定现有企业归属不变的前提下,下列单位和项目应归属市库:一、新办企业如有属市库的企业或个人参股、投资、联营、兼并等;二、市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重点工程;三、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明确由市属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或项目。

“所在片区”、“纳税编码”使用情况的说明市局直属分局税务登记“所在片区”、“纳税编码”使用情况的说明一、“所在片区”的选择是分经济性质来划分的,其中个体工商户的“所在片区”按街道划分为“市-解放街道”、“市-环南街道”、“市-昌国街道”、“市-城东街道”,具体划分标准见具体明细表。

其他经济性质的所在片区都选择“市-市属”。

二、分局对企业编码的使用无特殊规定,一般按顺序。

市局临城分局税务登记“所在片区”、“纳税编码”使用情况的说明临城分局的管辖范围为临城新区,西起城东黄土岭村与惠民桥村的交界处,东接普陀,北接北蝉,南临大海,具体包括惠民桥村、永华村、中湾村、城隍头村、高峰村、洞岙村、合兴村、东荡村、荷花村、老阡村、胜山村、万三村、长升村、西荡村、万二村、横塘村、万塘村、双阳村、东蟹峙岛、长峙岛、岙山岛和松山岛等地域。

分局所在的财政分片为临城街道,所在片区为临城街道,对应编码为:个体字段(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160000—199999按顺序编码,企业字段(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200005开始按顺序编码。

附表:定海局登记编码及财政分批规则普陀局各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及对应财政分片普陀局各税务分局所在片区及对应编码规则(一)沈家门税务分局说明:(1)沈家门税务分局企业编码前应加330903101(2)所有企业均按行业划分所在片区,沈家门个体按行业划分所在片区,其他按地域划分所在片区(二)朱家尖税务分局备注:朱家尖税务分局企业编码前应加330903102;(三)桃花税务分局备注:桃花税务分局企业编码前应加330903105;非正常户情况联系表税务分局(所)本表一式二份,发证机关和原主管税务机关各留一份。

分支机构、外来建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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