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舟地税函〔2006〕65号
关于印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
窗口工作流程》的通知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
根据《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舟地税发〔2006〕19号)文件精神,市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将于6月20日起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确保联合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制定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窗口的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窗口工作流程
一、审批办证中心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一)设立登记
1、受理
办证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地税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业登记的申请,发放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事项登记附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个体工商户实行免填单,由操作人员录入TF2000后打印《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确认后签字),告知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
2、核发
(1)地税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事项登记附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及相应的证件、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如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核对无误的,一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实收资本明细帐》,对其投资人的属性通过“简易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有市属企业入股或其他应归属市库情形的,预算级次应为市级,否则为区级,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二是根据各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预算级次章”,注明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财政分片和所在片区;三是按照各分局的编制规则编制纳税人的企业编码(各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及对应财政分片、所在片区及对应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是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
知》(财税〔2006〕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43号)文件精神,确认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管辖归属,如属于地税征管的,在其《税务登记表》上加盖“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章。
(2)设立登记时先以纳税人注册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为依据,与TF2000的非正常户警示系统进行比对,发现该身份证号码存在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的,告知纳税人到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并填制《非正常户情况联系表》(附件四),送认定税务机关。
(3)在TF2000中录入有关企业信息,并做好税种登记,打印《应纳税费提示单》。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发放《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申报核定表》,由纳税人填写后受理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4)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移交国税受理岗进行处罚。
(5)对涉及纯地税业务的纳税人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国、地税共管户,将《税务登记表》连同附送资料移交国税受理岗。待国税局办妥相关事项后,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放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注册码。
(7)向纳税人发放12366语音特服系统查询密码。
(8)将打印好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一份《税务登记表》、《应纳税费提示单》、《纳税事项告知书》、《舟山市缴费“一户通”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发放给纳税人,同时收取相关工本费。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受理
地税受理岗根据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告知纳税人应报送的证件、
资料。
2、审核
地税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及相应的证件、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如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资料齐全的,视以下情形分别进行:
(1)对名称、行业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要求纳税人缴销发票、《发票购领簿(地税)》、发票专用章。
(2)涉及税种登记变化的,重新核定税种。
(3)涉及付款银行帐号变动的,应发放《“一户通”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与纳税人重签协议。
(4)对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涉及跨管辖范围的,根据《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文件精神办理。
(5)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比对非正常户信息。确定为非正常户的,告知纳税人到原税务机关处理。
(6)对逾期变更税务登记的,移交国税受理岗进行处罚。
3、登记
在TF2000原纳税人登记资料中进行变更处理。如变更涉及投资者变化的,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实收资本明细帐》,对其投资人的属性通过“简易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有市属企业入股或其他应归属市库情形的,预算级次应为市级,否则为区级;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根据各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预算级次章”,注明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财政分片和所在片区。对纯地税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重新打印登记证件。对国、地税共管户,将《变更登记表》连同附送资料移交国税受理岗。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待国税局办妥相关事项后,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同
时在原税务登记证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退还纳税人自行保管。
二、普陀山、金塘、六横国地税分局工作流程
(一)设立税务登记
地税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对国税税务所移送的《税务登记表》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有问题的,注明情况后通知纳税人改正或到国税税务所办理有关更正事项。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录入TF2000系统,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纳税事项告知材料及相关文书。
(二)变更税务登记登记
地税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审理国税移送的纳税人资料后,对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的,在TF2000中核实欠税、违章处罚等情况。涉及变更税种鉴定的,重新核定税种。经审核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经签字确认后,地税受理岗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将变更信息和税种鉴定录入TF2000,需打印证件的,打印税务登记正、副证。将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打印好的税务登记正副证(需重新核发登记证)和一份《应纳税费提示单》(需税种核定修改的)发放给纳税人并收取相关费用。
(三)每周五根据国税部门传递过来的《新设立税务登记情况一览表》(附件五)进行核对,确认国税部门已受理的登记户已在地税机关全部登记,对未来登记户,应通知国税,并催办纳税人进行登记。同时将财政分片、预算级次等确认情况告知国税所予以调整。
三、外来建筑企业由各分局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根据联合办证后的实际情况,对《关于明确数据库集中后企业移交工作程序的通知》(舟地税函〔2005〕71号)中规定的有关企业开业或变更等登记材料报送流程进行调整,办证中心及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