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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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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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 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 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 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 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 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 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 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 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 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 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 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 通信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职负责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1. 通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并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

2.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区域和禁止作业区域。

3.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防护用具的配备。

4. 施工期间,应建立安全生产日志,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

四、应急预案1. 通信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紧急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管理体系,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2. 施工单位应当熟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监督1.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处置。

六、法律责任1.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3. 对通信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涉及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均应参照执行。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等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规〔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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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维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员等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业主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施工、维护、设备安装等工作时,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高空、封闭、潜水等特殊作业时,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保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现场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尽快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工程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通信建设工程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保障事故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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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作者:————————————————————————————————日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什么?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什么?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 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 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 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 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 标资格。
工信部规[2008]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 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 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 团有限公司: 为提高通信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水平,指导通信建设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的要 求进行生产作业,减少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 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 号令)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部制订了《通信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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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什么?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什么?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 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等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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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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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及各相关单位,负责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依法进行,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责任落实,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通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程材料和设备。

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巡检制度,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熟悉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二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三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环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排查与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范进行划分,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确保现场秩序和安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运营过程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1. 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各参与通信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要求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施工。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1. 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各个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管线位置等,确保工人能够清晰识别,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施工人员应认真履行个人防护责任,配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并依法正确使用相关施工工具和设备。

4. 施工现场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排查和隐患整改,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监管与检查1. 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监管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施工人员的防护装备等进行检查,并及时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改进。

3. 安全监管人员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建设单位上报。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1. 通信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 发生事故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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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

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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