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收回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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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收回协议书

甲方:永嘉县鹤盛镇村委会

乙方:

随着改革新形势发展,为了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和村委会工作的需要,加强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现将本行政村的自然村和独立茅户迁址到本行政村内居住的有关事项,乙方和甲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有原老屋处间,占地面积平方米,小地名坐落安着,由村委会收回。

二、甲方将乙方安置村内地基处间,占地面积平方米,小地名坐落安着。

三、乙方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之前,乙方先将原土地使用权证提交给甲方保管。待乙方的安置地基审批手续完毕后,由甲方申请将乙方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如乙方不按时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甲方不给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乙方的安置地基审批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注销乙方原土地使用权证。如果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给予恢复和适当赔偿。

五、如果乙方的安置地基无法通过审批,则原老屋仍为乙方所有,

并放弃安置地基。甲方应及时发还乙方的原土地使用权证。

六、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订立。本协议一式二份,各存一份为照。

甲方:村委会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户主签名(盖章)

二〇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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