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社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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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社团章程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经济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第二条中国农业经济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引导下的全国性、学术
性群众集团,由从事农业经济科学的科研人员、大年夜专院校师生、行政引导、企业家和实际工作者及其相干单位构成,属自愿结成的
非营利性群众集团。
第三条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保持四项基来源基本则,保持改革开放
的方针,遵守国度宪法、司法律例和国度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联结组织全国农业经济工作者,以成长农业经济科学、繁华我国农
村经济和推动农业现代化为主旨。
第四条本学会接收农业部和平易近政部的营业指导与监督治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居处为北京市。
第二章营业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接洽实
际的学风和量力而行的科学立场,充分发扬平易近主,开展学术评
论辩论。在此方针和思惟指导下,实现以下各项具体义务:
(一)采取多种情势,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换活动,进步农业经
济理论程度。
(二)编辑出版《农业经济问题》杂志及各类农业经济学术著作。
(三)零丁或协同有关部分或单位,组织农业经济专题研究和科学
考察。
(四)培训农业经济与治理人才。
(五)开展咨询工作和各类办事事业,推荐研究成果,向有关部分反应农业经济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学术交换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小我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参加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前提:
(一)拥戴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范畴内具有必定的影响;
(四)相符下列前提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农业经济师以及从事农业经济工作的工程师和农艺师等以上的农业经济和治理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农业经济科学工作者;
3.高等院校或专科卒业,并在农业经济研究、教授教化、行政、临盆企业单位、科学教导组织治理部分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必定学术程度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卒业,但已具有相
当于农经师以上经验和学术程度的农经工作者;
4.热情和支撑学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引导同志;
5.具备前四条规定之一的离退休人员;
6.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可申请为本会学生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法度榜样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会员推荐;
(三)相符会员资格者,经常务理事会评论辩论经由过程;(四)由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办事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驳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实施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履行本学会的决定;
(二)保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应情况,供给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主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动,经常务理事会表决经由过程,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主动撤销。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撤职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年夜会,代表大年夜会的代表由本会各省、市、区单位会员和专业委员会按必定名额平易近主推荐产生。别的,中国农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直接邀请有名农经学家和热情学会工作的有关引导同志作为特邀代表。会员代表
大年夜会的权柄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义务;
(三)选举和撤职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申报和财务申报;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经由过程提案和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年夜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年夜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需经到会会员代表折半以上表决经由过程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年夜会每届4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经由过程,报营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挂号治理机关赞成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跨越l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年夜会的履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引
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年夜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权柄是:
(一)履行会员代表大年夜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撤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预备召开会员代表大年夜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年夜会申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干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请;
(八)引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治理轨制;
(十)推荐优良科学专著、优良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建议国度或有关单位赐与嘉奖。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年夜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由过程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采取通信情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跨越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时代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权柄,对理事会
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由过程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信情势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前提:
(一)保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本质好;
(二)在本学会营业范畴内有较大年夜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较高的治理程度;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跨越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