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复建日处理500吨铅锌矿洗选厂项目环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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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1 任务由来

我国铅锌矿工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有相当规模。2005年,铅产量达150万t,占世界铅总量的16.6%;锌产量196万t,占世界锌产量的22.7%。近年来,随着国内铅锌冶炼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大,对铅锌精矿的需求大大增加。

但是由于国内铅锌精矿的缺口较大,每年都需要从外国进口。2003年上半年,进口铅精矿23.7万t,同比增长69%,进口锌精矿33.3万t,同比增长2.1%。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矿山的整顿,一些无证开采,生产不规范,不安全的中小矿山被停封,铅锌精矿的供给将更趋紧张。

汉源县经初步探明,锌远景储量约40万吨,近年来,还逐渐发现部分新的矿点。目前全县开采的有团宝山、乌斯河、唐家、皇木、片马等矿区,现已建成投产的选矿厂有唐家一选厂、二选厂、工业总公司选厂等18个选矿厂,年产锌精矿约2.5万吨。改革开放以来,汉源县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迅速,截止2002年底,汉源已建成12条锌精矿沸腾焙烧烟气制酸生产线,年产锌焙砂金属2万吨左右,目前全县境内所有锌精矿、锌焙砂市场前景良好,发展势头十分强劲。

对此为充分发挥当地资源,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自筹资金建设一日处理原矿500吨的铅锌选矿厂,公司决定投资960万元在汉源县小堡乡解放村七组境内修建生产规模为年处理铅锌原矿15万吨,年产锌精矿3795吨、铅精矿21015吨的铅锌选矿厂,所产锌精矿主要供给本地企业锌精矿沸腾焙烧炉使用。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选址符合当地规划。汉源县经济与商务局在2007年以汉经商[2007]149号文批复了该项目。

原洗选矿厂一日处理原矿50吨,位于汉源县桂贸乡,由于其位于汉源县瀑布沟水电站水库的淹没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安置和库区迁建工作的通知,该厂可搬迁至汉源县小堡乡解放村。因此公司决定投资960万元在汉源县小堡乡解放村迁复建。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汉源县经济与商务局在2006年以技改备案4号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当地环保局要求其做环境影响评价。

经汉源县环境保护局确认,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环评工作。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即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资料收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编制完成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2 评价目的和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制度,其基本目的是贯彻“保护环境”这项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方针。实现项目与自然、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评价,查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分析该项目的工程特征和污染特征,分析项目建设对当地环境可造成的不良影响,弄清楚影响程度和范围,从而制定避免污染、减少污染的防治对策,对项目实现合理布局、最佳设计、为环保行政部门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本项目是选矿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生态、地表水、空气及声环境方面。因此确定本次环境评价工作的具体的目的及原则是:

(1)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

(2)通过现场调查与监测分析,了解工程所在区域的生态、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及声环境现状。针对建设内容和环境特征各有侧重地进行评价,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标准和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3)弄清工程对生态影响的特征、生态影响的程度和显著性、敏感性等,明确本项目拟采取的生态治理和恢复措施,尽力维护当地生态平衡,谋求资源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最大协调。

(4)对工程的污染特征进行达标排放和清洁生产措施分析,弄清生产系统各种污染物排放源点及源强,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在项目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核算污染源排放总量,为制定总量控制计划提供依据。

(5)按国家有关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保护水资源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措施,指导项目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建设。

(6)评价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通过对工程拟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论证,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7)通过对工程的环境经济分析,论述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8)通过以上分析论述,并结合区域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述项目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的可行性,并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环境管理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1.3 编制依据

(1) 环境保护法规、国家产业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8月1日,第12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6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12)《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局,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文;

(13)《关于工业节水“十五”规划》,国经贸资源[2001]1017号文;

(14)《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局,环控[1997]0232号文;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2第14号;

(16)《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

(17)《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2005.12.16);

(18)《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

(19)《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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