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保护
浅析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合 理使用 的 十二种 方 式 , 当符合 这 十 二 种方 式 引 用
发表 ” 的 根 据 著作 权 法 相 关规 定 , 品能 否享 受 著 作 权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时不构 成侵权 。这里 有个 “ 作 微 应 法保 护 , 应根 据该 作 品是 否 符合 著作 权 法 规 定 的实 问题 , 博在 什么情 况 之下称 其 为 已发表 , 根 据微
益 群体 非常 广泛 , 彰显微 博个 性 的同 时 , 有 可能 而微 博赖 以存 在 的特 性 之一 是 “ 转发 ” 从 某 种 意 在 极 被 , 为 网络 著作 权 侵权 行 为 提供 可乘 之 机 , 无 疑 对 传 义 上讲 , 这 只有 在被 转发 过程 中才 会 体 现微 博 存 在 的 统 著作权 法 的调 整 对 象 与 范 围提 出严 峻 的 挑 战 , 每 价 值 。但 是 不排 除微博 在被转 来 转去 的过程 中出现 天 数 以亿 计 的微 博 信 息正 在 更 新 , 涉嫌 侵 犯 著 作 权 侵犯 著作 权 的情况 , 由于《 作 权 法 》 作 品著 作 权 著 对
法思考 。
[ 关键 词] 微博 ; 网络著 作权 ; 侵权 行 为
[ 中图 分类 号] D 2 . [ 9 3 4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10 — 7 8 2 1 ) l0 3 —4 0 84 3 ( 0 2 0 一0 90
微博 作 为 网络 沟 通 的新 宠 儿 , 正在 悄 无 声 息 地 定 的创作 高 度 ,4 1 0字 的 语 句 极 有 可 能 达 到 这样 ( ) - 引用微博 符合 “ 合理 使用 ” 的情 形
一
改变着人 们 的生 活 , 博 之所 以称 之为 “ 博 ” 是 因 的要求 。 微 微 ,
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析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简介:罗茵(1989-),女,广东湛江人,中山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微博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的主要方式。
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在对微博著作权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保护微博是一个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开的信息获取、分享和传播的平台。
用户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手机客户端进行用户注册,根据个人喜好选择特定人群进行关注,并以140以内的字数编写内容且实现即时分享。
截止到2012年2月,我国微博注册用户已超过3亿。
据新浪微博官方统计,2013蛇年新春第一秒新浪微博共有34977条发出,创下历史新高;而上个历史记录则是2012年大年初一凌晨第一秒产生的32312条微博。
伴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微博内容的抄袭现象也开始出现。
微博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微博应该如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等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关注。
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及法律保护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微博作为互联网新兴的交流工具,具有互动性、简短性、及时性和开放性等特点。
微博的相关特性决定了人们能很快地获取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可以用图片、影音和微型文章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
然而在这样一个微博时代,是不是所有的微博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关系到讨论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
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摘要:微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日益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通过微博发布海量信息,这种沟通媒介大有超过传统网络媒体之势。
然后,随之出现的问题是,大量的微博内容被不加出处地转载,使得微博原创作人的权益受到干扰。
本文通过对微博著作权属性的探讨,试图分析微博是否应被认为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以揭示以法律途径保护其内容的合理意义。
关键字:微博作品著作权一、微博简介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
2012年10月,有报告显示至2011年12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世界第一大国。
作为一种创作者及传播者参与度都更高的媒体(也被成为”自媒体”),微博有着受众更广泛,传播更便捷且迅速的特点。
网络的发达,使创作作品及其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某些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未注明作者,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种行为已然成为现今网络环境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而微博这种新型传播方式也难以摆脱传统网络侵权行为的袭扰。
二、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分析微博究竟具有怎样的知识产权属性?微博的内容,除去所配的图片,一般以文字为主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博客不同,其具有严格的字数限制,即字数不能超过140字,追求言简意赅的传播效果,这与其所期望打到的传播便捷迅速的目标是相一致的。
然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最多140字的短小文字究竟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作品的类型,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作出如下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探析
微 博 , 一 种 基 于 用 户 关 系 的 信 息分 享 、 播 以及 获 取 平 应 当是 作 者 自己 的选 择 、 舍 、 排 、 是 传 取 安 设计 、 合 、 述 的结 果 , 综 描
台, 用户可 以通过组建个人微博 , 以极其简短 的文字发布信息 ,
王 郑渊 洁所 写 的 一 条 微 博 被 网友 “ 雨 0 7 未 标 明 出处 地 发 布 品) 是 某 种 特 定 的思 想 或 感 情 的 表 达 , 内容 上 来 说 具 有 独 创 方 0” , 从 在 微 博 上 , 即 在 网络 上 引 发 了“ 4 随 10字 的 微 博 是 否 有 版 权 ” 的 性 , 创 作者 智 力 劳 动 的 结 晶 。 作 品 内容 虽 然 短 小 , 符合 上 是 其 但
也是 目前引发微 博侵权纠纷最普遍的一类情形 。 主要表现为网
友 将 原 微 博作 者 具 有 独 创 性 的微 博 内容 直 接 复 制 , 注 明 原 微 息的极易复制性及传 播渠道 的特殊性 , 不 决定了侵害其著作人身 博 作者 网名 , 布 到 自 己的 微 博 上 。 这种 行 为 不 同 于微 博 上 平 权、 发 著作财产权 的行为也更易发 生, 同时对 侵权行 为的认定也 台 本 身 提 供 的转 发 功 能 , 因 为 直 接 隐 去 了 原 微 博 作 者 的署 名 面临更大 困难 。从现 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中来看 , 以为微博 可 ( 常 是 微 博 网 名 ) 前 文叙 述 的 黄 健 翔 和 郑 渊 洁事 件 便 是 这 种 作 品 的著 作 权 提 供 法 律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主 要 包 括 如 纷
微博 的交互 性、 播 的迅速 性、 泛性和载体环 境的特殊 表达内容与形式显然也应不违背法 律最基本的规定。对于那些 传 广 性使 得其著作权无论 在认定上还 是救济上都较传 统作品 的著、 内容上明显违背公民道德 、 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善 良风 俗的微
论微博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2 0 1 0年以来 微博作 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 的视野 ,并 且 以狂飙突进 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部分 。但 也由 于其 发展速度过快 ,导致了许 多问题 的出现 ,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 保护 方 面。众所周知 ,微博是一个 自我表达的舞 台 ,同时它也 是一个互 动、 分享 的平 台。由于用户 群体 的庞大 ,每 秒钟都 会有 海量 的信 息在此产 生 ,经由复制 、转发传播给更 多的人 ,而这些复制 、转发大多是未 经原 作者许可 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 的前提下 便直 接 引用其微博原文 。很多人认 为 ,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 了这 些 原创微博本身 就是可 以分享 和公用 的 ,这种 行为并 不构 成侵权 。但 是 ,1 1 年 6月知名作家六六 ,却 因 《 读 者》 杂志在 既未告知 也没 付稿 酬 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 ,而将其告上 了法庭。此后 ,李 开复、郑渊 洁等微博认证用户 ,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 ,并对抄袭行为提 出了质 疑和声讨 。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 的思考 :在 肯定微 博公 共信 息平 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 同时,为 “ 1 4 0 ” 字声讨版权 ,是权 利诉 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 的公共福利 与著 作权个 人财产属性 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 断与公众信息 流通 之间的 冲突等。本文试 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 ,浅议微博传播 的著作 权保 护 ,从 理 论 上 进 行 梳 理 。 微 博 是 否 享 有 著 作 权 短短 1 4 0字 ,且发 布在 开放 的平 台上 ,微博 就没 有版 权 了吗?对 此, 答案是 否定 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 的。根据 《 著作权法 》 的规 定 ,只要具有作者 的独创性思维表达 ,而且这种表达是 “ 有形并 可复制 的”智力成果 ,那么就应该享有 版权 。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首先要 求作 品是 由个人独立 创作 ,源于 本 人 ;其次 ,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能体现作者 的个性。很多 微博内容是对 E l 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 的记 录,这 种记 录文字 的创造性 过于微不 足道 ,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 护。然 而,创 造性 也并不 完全受制于字数 的限制 ,有些诗歌 、短散文、小小说 以微博 为载体表达 出来 ,同样具备 文学价值 和审美意蕴 ;1 4 0字 以内的观点 、评论 也常常 能体现出令人 叹服 的智慧和思想。可见 ,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 护作品的 文字数量做 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 ,微博虽小 ,确有版 权。当然 ,根据事 实无版权 的原则 ,时事新 闻作为单纯 的事实消息 并不享有版 权。可见 , 微博是否享有版权 ,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 ,而应 当看发 表的具体 内 容。因此 ,只要符合独创性 的要求 ,就应该 受到 《 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二 、微 博侵 权 行为 中 的各 类 角 色 ( 一 ) 版 权 享 有 者 微博 著作权人 应当是微 博作 品的原创 作者 。根据 《 著作权法 》 第 1 1 条规定 :“ 创作作 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 作 ,并 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责任 的作 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 品上署 名的公 民、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为作者 。 ”虽然 ,出于技术层 面上的不足 ,经过 上万次 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 ,对 于原创作者的认定 尚显困难 。但是 如果 有足够 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 客主并不 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 ,或者一个用 户同时使用好 几个用户名 ,也就是俗称 的 “ 马甲” 。此 时著作权人 的判定 为属 于真实 的 自然人或者法人 。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 ,为司法判定 带来一定 的难 度 ,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 ,这样对于寻找侵权 的实体人 以证 明 作者真实身份 ,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 意义。 网络运营商 以及微博平 台并非著作权享有 者,作 品的原 创作者才是 作品创作 的智力源 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 成者。博 主与平 台之间 的关
微博著作权初探
是有字数 限制 的。 这样基本看不 出谁 的文化 素养高 , 对于大多数 的微博 的用户来说 , 微 博的作 用大多 可能是流 水账似 的记 录生活 和心情 , 如果仅仅是随意的微博 显然无法达
到著作权法 中独创性的要求 ,自然也就不能
以提 议我 国现有 的所 有提供微 博的服务 的 网站 ,共同起 草一份类似于 c c协议的文件
序 的发展 的平 台; 一个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的平台 !
注释 :
( 二 )目 前的微博著作权 问题 目前的关
于微博 版权 问题主要有三类 : 一种是微博用
①
h t t p : / / n e w s . 9 a s k . c n / wl f t / wl q q / 2 01 1 0 3 / 1 1 3 5 7 5 1 . s h t mt
一
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但是某些特定 的构思
和表 达 ,却并 j E 每一个 微博用 户都 可以做 到。作品独创性 的判断不在于文字 的多少 , 而在 于通过 文字所传 达 出来 的精妙构 思和 遣词造句的功底 。 这可能是微型多种的文学 样式 ,以微博这个载体表现了出来 。那么 ,
什么教育水平的人都去写微博。 2 . 传播速度快。微博特点就是速度快 。 发布一条的微博 , 所有粉丝都可立即看 到 , 如果赞同 , 按转发 , 更 多人就可看到 。 传 播
速度远远高于任何 , 可以参考外 国的经验 。比 如可
有版权 。
参与, 但 由于我 国关于保 护互联 网法律法规
不健全 。自出现之后 ,立法基本处于真空 , 关于微博 的法律问题越来 越多。 不久前 ,“ 童话 大王 ”郑渊洁在微博 上 说 ,自己的微博遭到了实名认证用户剽 窃。 他说 , 文章素材虽然源于新 闻,但文字形成
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
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中, 对“ 作品” 的定 义 是 “ 文
学、 艺 术 和科 学领 域 内具 有独 创 性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
提 供微博 服 务 的门户 网站[ 1 ] 。 之后 , 微博 以其 短小精
炼、 使 用便 捷 、 传 播快 速 等 特点 , 深 受 广 大用 户 的欢
网友 不标 明出处并 一字不 落地 剽窃 了[ 2 ] 。 然而, 有些 微 博 用户 并 不认 为 自己所 发 的 微博 受著 作 权 法保 护 , 也 当然 地 以 为 自己可 以随 意 使用
数 的多寡 , 而 要 根 据其 独 创性 、 合 法 性 以及 文学 、 艺 术 或科 学价 值 。独创性 即要 求作 品不抄 袭或篡 改他 人作品, 体现 作者 的思 想情 感 。 合 法性就 是不违 背宪
迎 。微博 的兴起 , 不仅改 变 了人们 的生 活方式 , 也对 著 作权 法律 保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
自2 0 1 0年“ 微 博元 年” 开始, 微 博著 作权 侵权 问
题 就层 出不 穷 。 知名 微博 用户 “ 貉 游记 ” 的 1 7条 微 博
形 式复 制 的智力 成果 ” [ 4 ] 。简而 言之 , 要构 成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作 品 , 就要 满 足 三个 条 件 : 1 ) 具 有 独创 性 ;
法、 法 律 以及 社会 公共 利益 , 如果 微博 的 内容 是宣扬 色情 暴力 、 诽谤他人、 制造 谣 言 等 , 则 不 符合 合 法性
其他 博 主 的微 博言 论 。因为微 博不 同于 一般 意义上 的文 学艺 术作 品 , 其字数仅 限制在 1 4 0字 以内 , 内容
也 多是 自己 的生 活琐 事 和 随想 , 所 以很 多时 候 不受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
如何处理微博分享、传播的特性与著作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将是微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权利保护一、微博的含义和特征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互联网web2.0时代交互式产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随着Twitter的日益流行,国内许多门户网站如新浪、腾讯等纷纷开始了微博运营服务。
微博也迅速成为了互联网上最为热门的话题,这个互联网新贵在2010年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0年被称为是“中国微博元年”。
[2]截止至2011年第一季度,新浪以及腾讯的微博注册人数均已突破1亿。
微博最主要的特征为便捷性、碎片化、分享性以及基于用户信任关系的极快的传播速度。
其发布既可以基于互联网平台,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平台,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
“自由、开放、共享”是微博的重要理念。
二、微博的著作权困扰微博继网络论坛、博客、跟帖之后,成为最为强大的网络信息媒体,[3]这种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随之出现。
当前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
(一)微博是否应受到著作权保护2010年3月,新浪微博著名博友张发财发了一条微博。
著名解说员黄健翔原文引用了这条微博,但并没有注明出处。
随后张发财在微博上指责黄健翔剽窃自己的作品,由此引发了一场骂战,许多文化名人纷纷卷入其中。
这场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论虽然以黄健翔暂时关闭自己的微博而告一段落,却引发了大家对于微博著作权这个问题的关注。
微博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讨论微博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浅谈微博著作权
的文学 功底 与精 妙构 思是 难 以写 出这样 的微 博 的。类似 内容的 微 博便 已经完全 具备独创 性 的特 征 , 此 时它承 担的作 用仅仅 是一
、
微博 著作 权 的前提
我 国的著 作权法 是一 部保护“ 作品” 的法律 , 内容可 以构成 作 个 载体 , 而它 承载 的内容 俨然就 是应 该受 到保 护的 作品 。 品也 就成 为微 博享 有著 作权 的前 提 。那么 “ 作 品” 应 该具备 哪些 从 以上 的分析 中可 以看 出, 微 博若具 有独创 性且 内容 合法就
l t  ̄ , J 占缸金 2 0 1 4・1 ( 中)
◆理论 新探
浅谈微博 由于传播速度快、 便捷、 成本低等特点 , 微博当今俨然已经成为公众信息交流的重要方式。微博中的信息通常以 文字 、 图片 、 视频 、 音频 为载 体 , 其 中不 乏大量 原创 的 内容 , 那 么这些 ‘ 微 博” 的创 作者是 否具 有著作 权呢 ?如 果具 有 那应 该
得 到 怎样的 保护 ?
关键词 微 博 著作 权保 护 法律 责任 作 者简 介 : 朱凯 , 上海 交通 大 学法 学院法律 硕 士, 研 究方 向 : 知识 产权 ; 周 雪驰 , 上 海 交通大 学法 学院法律 硕士 , 研 究方 向: 法
理学。 中图分 类号 : D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2 7 9 . 0 2
作者通 过 自身的 思维方 式和 构思 过程, 直 接完 成具有 自身 属性特 中转载 的 内涵十 分接 近 ,我们 不妨 可 以参 照转 载 的概 念进 行比 征 的作 品 。普通 的微 博使 用者 大 都喜欢 对 日常 生活和 个人 心情 较 。最新 修订 的著 作权法 第三 十 二条第 二款 规定 : “ 转 载是指报 做 些流 水账似 的记 录 : “ 在海 边 散步 , 喜 欢这种 感觉 ” ; “ 今天 打 了 纸、 期 刊登载 其他 报刊 已发表 作 品的行 为 。 ” 可 见, 在现有 的著 作
浅析微博著作权保护
◆理 论 新探
浅析微博著作权保护
王卓群
摘 要 随着微博这种新型传媒对我们生活的不断深入、 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我们必须相应的对其进行科学引导和合法规
制 。本 文从著作 权 法规 定的 “ 作 品” 特 征及微 博 “ 作品” 特征 的视 角 出发 , 通过 归纳微 博 著作权 的侵权 形式 , 结合现 行 法律法 规及 相 关规 则 , 分析 微博 著作权 的保 护 。 关键 词 微博 著 作权 法 微 博侵 权 微 博著 作权 作 者简 介 : 王 卓群 , 中南民族 大学法 学院 , 硕士, 研 究方向 : 知识 产权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
当认 定作 者各 自享有 独立 的著作 权 。 ” )
系我国著 作权法 中所 指 的受保护 的作 品, 其作者 及作 品应当受到
基于 上述 原 因, 我 国《 著 作权法》 第l 条规 定 : “ 为保 护文 学、 保护, 一篇能够受到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文章与其字数多少无关, 艺术 和科 学作 品作者 的著 作权 , 以及 与著 作权有 关 的权益 , 鼓 励 重 要 的是看其 如何 “ 妙手 著文 章” 。 有益 于社 会主 义精神 文 明、 物质 文 明建设 的作 品的创作 和传 播 , 促进 社会 主 义文 化和科 学事 业的发 展与 繁荣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 l 5 条 规定 : “ 由不 同作者 就 同 权 法所 保护 的“ 作 品” 。
一
题 材创 作 的作 品, 作 品 的表 达系独 立完成 并且 有创 作性 的 , 应
论微博著作权及其保护
渚 掌 伦 垢
论微博 著作 权 及其保护
口 杜 明 强
( 中央 财 经 大 学 。北 京 1 0 0 0 8 1 )
摘
要 :微 博 作 为 一种 新 型 的 网 络信 息沟 通 平 台 ,在 改 变人 们 生 活方 式 的 同 时 , 亦产 生 了法律 上 不 可避 免 的 问题 ;
广大网民所喜爱 , 其特点为 : 内容的简短性 , 信息的及
杜明强一 论微博著作杈及其保护
竹t毒硅l
独 创性 和可复 制性 。微 博所 反映 出来 的著作 权 问题 主 要 表现 在微 博 的内容上 。 个 人通过 微博 记 录生 活 、 表 达 心情 : 政 府 通过 微博 公 布 信 息 、 提 供服 务, ; 企 业 通过 微
是 能够被 他人 客观 感知 的外 在表 达 ; 最后 , 只有 具 有独
博 是 由博客发 展而 来 的 , 是博 客的 简化 版本 , 是用 户获
取 信息 、分享 信息 以及 传播信 息 的平 台护 的对象条 件 。微博 是新 兴 的 智力 成果 之一 , 微 博能 否得到 著作权 法 的保护 , 须 看微 博 是否具 有著作权 .进 而须对 微博 著作 权 的法律基 础
文 献 标识 码 :A
.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3 . 4 1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4 — 2 3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l 2 0 1 3 )嬲 _ D j 2 D - 0
作者简介 :杜明强 ( J 9 8 5 一) , 男 ,贵 州正 安 县 人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民 商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知 识 产 权
微博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及保护
二是不 注 明出处 和作者 , 直接 复制或 截 图原文 、 原 图片或 下
博 中著 作权 的保护 增 加 了难度 。大 多数 时 候我 们可 以很 容 易地 载 原音频 、 视频 后 , 通过 自己的微博进行 发表 , 此类人们 在数字 环境 下 , 对 知识产 权 的 当下 中 国著作权 侵权 不过是 “ 寻常 小事 ” , 无 需 自律 , 甚 至微 博服 意识 依 旧淡漠 。多 年来 , 无论 是音 乐下 载 、 在 线视 频还 是 网络 文 务协议 中有关 知识 产权 的条款 也并 未认 真 阅读 。在这 种意 识淡 学, 数字 环 境 中的著 作权 问题 一直 争议 不断 。当又一 受众广 、 影 漠 的大环境 下 , 微 博 的著作权 保护 更显 艰难 。 响力 的微 博 出现后 , 其 著作权 问题 再一 次 引起人 们 的广泛 关注 。
{ I } j l 占轴金 2 0 1 3・ 9 ( 下)
◆理论 新探
微博 环境下 著作权 侵权及保护
叶嘉熙
摘 要 在信 息化 、 快 节奏 的社会 环境 下 , 微博 因其快速 便捷 的特 点迅速 崛起 , 但 其 中的侵权 和争议 也 随之 而来。 因为微 博本身的特点和社会整体环境 , 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目前陷入 困境 , 侵权微博更获取 了原作者智力成果带来的影响力、 声誉
社会 环境 下 , 微 博成 为交 流 工具 的新秀 而 崛起 , 迅 速 占领 了互联 网社 交平 台 中的半 壁江 山。
最后 , 公众对 数字 环境 下 的著 作权 保护 并未给 予足 够重视 。 有 的用 户对 一些 行 为是否构 成侵 权不清 楚 , 有 的用户 则认 为 , 在
由于微博具有 明显的公开性, 导致微博环境下, 每个人都有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摘要:微博作为新的网络信息交流方式,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提出了挑战。
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研究,旨在完善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关键字:微博著作权;侵权;保护一、微博的特征——微博的“碎”与“聚”只要申请注册,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微博发布的主体,这使得微博的发布权散落在个体手中,而不同于以往只有没提才能成为信息发布者的状况,微博的主体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
电脑、移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嵌入式终端,都可以成为发布微博的工具,微博发布方式的便捷,使得人们可以随手拍下身边的场景,记录内心的感悟,微博的发布方式呈现碎片化的特征。
微博内容可以是一个图片,一句心情,一段感悟,不需要华丽的辞藻,不需要高深的见解,微博的发布内容呈现出脆片画的特征。
微博的聚合主要通过话题、标签和微群来体现。
以新浪微博为例,其右侧有“热门话题”一栏,将每天最受关注,最有价值的话题列出来,供网民们一起讨论。
同时发布者也可以在自己的话题前后加“#”号,点击进去就可以进去找到队此类话题感兴趣的人。
个性标签是自定义描述自己职业、性格特点和爱好的关键词,通过标签搜索可以发现与自己同行同好,同性格或共同经验的人。
“总有一群人和你一样”的微群是大微博里的小圈子,提供小圈子里的交流和沟通。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一)微博侵权的特殊性(1)侵害者身份的不确定。
传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人在物理空间上通过身体或言语对他人造成的具有接触性的伤害,这种侵害行为的侵权方和受害方一般是听过面与面的接触,能够直接感受到对方。
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尤其是微博用户往往是非实名注册,这使得本来就虚拟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更加难以确定。
(2)侵害方式的迅捷。
数字化技术使作品能准确无误的再现原貌,节省了排版、印刷、录制等费用和时间,使信息的检索和传播变得简捷,侵权的机会大大增加。
在微博平台中,信息发布权掌握在个体手中,只要轻轻敲击鼠标,信息便可发布出去,其便捷是传统媒介所无法比拟的。
浅谈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及保护
在 我国 ,由于 市场经 济的深入发 展 ,行政管 制这 只有 形的手 已
微博作 品不受歪 曲 、篡改的权利。微博复制权 ,即以印刷 、复印 、拓 经逐渐 的撤去 ,市场机制的 自由性发挥得更加充分 。有人认 为 ,行政
印、录音 、录像 、翻录 、翻拍等方式将 微博作 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 保护存在着一定 的缺 陷,应该少用 、停用 ,而笔者认为 ,在微博著作
一 、 微博 著作 权的 认定
人通常 没有能 力在第 一时间保 留原始证据 ,在对簿 公堂之 前侵权 人 很有 可能将证 据消除殆尽 。而过 高的证 据保全成本 对势单 力薄 的著 作 权人 更是 杯水 车 薪 。
2.侵权 主体 难以识 别。归责原则是 民事侵权行 为法和 理论 的重要 核心 ,归责是 指以何种根 据使侵权 人承担 民事责任 ,在微博 著作权
改权 、保护作 品完整权 、复制权等五项 ;财产权包括发行权 、展览权 、 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这无疑对没有技术手段的被侵权用户来说雪上加霜。
信息 网络传播权 、改编权 、翻译 权 、汇编权 等十二项 。
(二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微博发表权 、署名权都显而易见 ,保护微博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
根 据 我 国 《著作 权 法 (2O0 1年 修正 案 )》第 十条 ,著 作权 包 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不承担 自觉的 “认知义
括人 身权 和财产权 ,共 十七项权 利。人身权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 、修 务”,只有在权利人提出符合要求的侵权指控通知后 ,才负有禁止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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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与 质 量
浅谈微博著作权 的认定及保 护
经 济 与 法
微博版权保护探讨
■ 文/ 张卓 娜
微 博 诞生 至今 ,其 使用 人 数呈 几何 数倍 增 ,信 息流 量
也 随 之 井 喷 。 中 国互 联 网络 信 息 中 心 发 布 的 《 2 次 中 国 互 第 9
高 。然而基 于微博及微 博版权侵权行为 自身的特点 ,微 博版
权 保 护 在 具 体 操 作 过 程 中还 存 在 若 干 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左右 ,具有 短小精悍 的特 点。微博版权 的存在是微博享 受版
权 保 护 的前 提 。 微 博 作 品 属 于 网络 作 品 的 一 种 ,迄 今 为 止 , 我 国网 络版 权保 护 已经初 步形 成 了 以 《 法通 则 》、 《 民 刑
法 》、 《 作权 法 》为基 本法 ,最高人 民法院 相关 司法 解 著 释 、行政法 规、部 门规 章规定 以及 国际条约为补充 的法律 制 度 。其 中, 《 著作权法 》规定 ,著作权 人对 自己的作 品具有 发表 权 、复 制权 、信 息 网络传 播权 、保 护 作 品完整 权等 权 利 ,其保护 对象是 “ 品”。所谓 “ 品 ”在 《 作 作 著作权法 实
国四家主要微 博服务商新浪 、腾讯 、搜狐 、网易 的 “ 圈地 运
动 ”也 进 入 白 热 化 。2 1年 1 月 ,搜 狐 微 博 发 布 了 《 博 版 01 2 微 权 保 护 公 约 》 , 号 召 全 行 业 加 强 对 微 博 内容 的 版 权 保 护 , 同 时 宣 布 从 2 1 年 起 实 施 微 博 作 者 签 约 制 度 。 继 广 告 战 、 名 人 02 战 、 话 题 战 以 后 , 微 博 版 权 这 一 与 用 户 体 验 息 息 相 关 的 元 素 , 也 成 为微 博服 务 商 关注 的焦 点 。 另 一 方 面 , 微 小 说 、 微 电影 、 微 视 频 等 一 系 列 “ 作 微 品 ”文 化 形 态 日益 增 多 ,微 博 营 销 也 催 生 了新 的 职 业 —— 微
浅议微博著作权
钟 志金 ( 中建 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摘要 : 具 有 独创 性 的微 博 文 字 可 以 构 成作 品 , 但 是 微 博 篇 幅 的 限 三个特 点 是微 博 营运 的优 势 , 但是 在某 种 意义 上却 是其 著 制导致表达方式有限。因此, 微 博 文 字 要构 成作 品 , 其 独创 性 标 准 必 作 权 保护 的劣势 。篇 幅短小 仅 有 1 4 0字 , 内容 思想 缺 乏足
博 的 著作 权 问题 。
( 上接第 1 3 5页 )
是 否 会 侵 犯 著作 权 以 及 转 载微 博 是 否 构 成 合 理 使 用 三 方 面 论 述 了 微
成 立十 多年来 , 与政府 部 门通 力 合作做 出 了卓有 成效 的工 制 网络谣 言代 理人 ” 他们 的任务 就是 向社 区邻 里 传 播真 作。 英 国网络 产业 的各 家企业 都愿 意 自动遵 守互 联 网监 看 相 , 这 些人 影 响另 外 的人 , 另 外 的人 又 回去 影 响更 多 的人 。 尤其 是 在 社 区 , 一 旦 出现 谣言 , 代 理 人 们 就会 在 第 一 时 间 基 金会 制定 的各种规 章制 度。此外 , 日本 、 澳 大利 亚等 都是 如今 , 这个 群体 在 不断 的壮大 , 同 时也吸 引 注 重行 业 协 会组 织 的国 家。 目前 , 我 国 的互联 网行 业 协会 向居 民们解 释。 了许 多人 志愿参 加 这个组 织。 虽有所 发 展 , 但仍 存在 许 多 问题 , 如 在 自身 制 约不 完 善、 部 3 . 4 加 强互 联 网技 术 应 用管理 的创 新 根 据 网络谣 言 门设 置不健 全 等。因此互 联 网行业 协会 应 以专职人 员 和行 难 控 性 的特 点 , 建 立 网络 筛选 确 认 制 度、 评 估 制 度 和 信 息 业 专 家为 骨 干成 员组 成强 有力 的 工作 队伍 ,完成 编制 、 规 对 及 时发 现 网 络 谣言 、 及 时 处置 网络 范 工 作 程序 的工作 , 以实 现 真正 意 义 上 的行 业 自律 ; 另 一 处理 后 反 馈 等制 度 , 谣言作 用 非 同小 可。在 美国 的两个 涉及 网络犯 罪 的案子 使 方面 ,应 当切 实 发挥 行业 内部 监 督和 自我 约 束 的功 能 , 建 得 人们 明 白, 网络 言论 也 必须 遵守 现 实法律 。 美 国执 法部 立起 有效 的规章 制度 和违 规转发微博作 品 够容量 , 微 博 文 字被 普 遍 认 为极 易缺 乏独 创 性 ; 字数 篇 幅
浅析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及其解决
( 二) 微博著 作权
为, 被 告侵害 了 原告享有 的作 品复制权 和信 息 网络 传播 权 , 应承
微博 是否拥 有著 作权 , 学 界尚存争 议 。 判断微 博是 否享 有 著 担法 律责任 。
作 权重 点就 是确定 该微 博是不 是作 品 。微博作 为 实时信 息沟 通 3 . 发表 权 , 决 定作 品是否公 之于众 的权 利 。例如 , 微 博用
编号 : 2 0 1 3 1 0 6 1 3 0 7 6 。
作者 简介 : 崔尧 , 西南 交通 大学政 治学 院。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3 . 4 微 博 的定义 及特征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7 6 . 0 2 品。 当然 , 1 4 0 字 的微语录 也有许 多是博 主精心 创作 的原创 内容 ,
工 具大 多是对 个人 生活 、 学 习、 工 作的记 录 , 包括 自己拍摄 的照 户如 果在没有 经作 品原作者 的许 可之 下, 擅自 将 还未 公开的作 品 片、 视 频等 。理论 上来 说都是 作者 独立创 作的 , 但 独立创 作并 不 在微 博上 公之于 众 。 新浪 公司的法 律部 门 曾表 示 , 有 不少 喜欢体 等 于这些 微博 都可 以称之 为作 品。 只 有具有 独创性 , 这些微 博 才 育 的用户未 经许 可在微 博中 发布 N B A 比赛 的视 频 , 这样 的行为 能 称为作 品 。在微博 中 , 除 了我们 日常 生活的 记录外 , 还存 在 着 引来 了数 百条 NB A 的投 诉 。 各 种形 式, 例如: 微 小说 、 微 诗歌 、 长微 博等 。其 中不乏实现 即时分 享 , 其 内容 允许 任何 人阅读 或者只 能 由用户 选择 的群组 阅读 。
“微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微博 ;微作品 ;侵权行 为;著作权保 护
中图分 类号 :D 5 1 F 2. 3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5 2 2 1) 3 0 0 0 6 4 9 0 (0 0 - 3 - 5 2
21年 l 0 1 2月发布 的 ( 0 l中国微 博年度 报告 称 截止 2 1 年 1 月底 ,中国微 博用户 已达 32 ( 1 2 01 i .
或者程序 ( 又称手法)推演而来 ;③ 二是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及作者的个性。
V0 . 2 . No. 1 7 3
Ma ,2 1 y. 02
● 珐 孝 论 铑
“ 微作 品"的著作权保护
杨 美琳
(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1 0 0 8) 0 8
摘 要 :微博 虽有1 字的限制,但承栽“ 0 4 微信 息” 的微语录、微小说 、微电影等“ 微表达” 如具备独创 性 、客观性和可复制性,仍可 以构成著作权保护对象,属 于数字化 的网络作 品。所以微博 的发展产生 了 新型的著作权保 护客体 。但 “ 时代” 微 科学技 术的快速发展也衍生 了新的侵权 方式,微博用户抄 袭享有著 作权的“ 微作 品” 或平面媒体 未经 同意将“ 微语录” 商业 出版等侵权行为不时发生 ,微博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否 具有 独创性 。
在独创性的判定上, 英美法系采用 “ 额头出汗”原则 ,a ̄ 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即 p, J 可 ;大陆法系的判定标准较高,如德国要求创作高度要达到 “ 一枚小硬币的厚度” 。我国学术界一般
认为 独创性 的判 定标准 包括 两个方 面 :一是 “ 作者 独立 完成 ” ,即一 件作 品的完 成应 当是作者 自 己的 选择 、取合 、安排 、设计 、综 合 、描述 的结果 ,既不是 依 已有 的形 式复制 出来 ,也 不是依 既定 的程 式
实名制条件下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实名制条件下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摘要:微博已成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必然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
本文在微博实名制的大背景下,从微博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微博著作权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的特殊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保护微博著作权的对策。
关键词:微博实名制著作权保护一、微博实名制的实行北京市已于2011年12月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实名制后,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用户将只能浏览,而不能发送微博和转发微博。
二、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提出伴随着全民微博热的同时,关于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1 年9 月8 日,孙钥洋就各大媒体擅自引用其微博内容发表声明称:”关于’四大名爹’的提法,任何正规媒体(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等)不经本人授权,无权使用!孙钥洋保留对非法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短短4个字对一个概念的阐述的原创微博是否应该享有版权微博内容究竟应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三、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特殊性(一)、微博概念及其特征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互联网web2.0 时代交互式产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2]。
微博与其他交流工具、媒体相比较,微博具有以下特征:简单性、便捷性、开放性、互动性、原创性。
(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的条件1、微博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大多时候微博是对私人生活、工作等的记录,原则上这些微博均属于作者个人独立创作的,但能否称得上具有独创性,还要根据该具体微博的内容而定。
如果只是对日常生活柴米油盐的简单描述,因为达不到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对于构思精巧的表达,能体现作者的个性与思想,这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做到的。
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
Pl y oi c
微博 中的 作权 侵权
媒体 报 道 ,微 博 博 主 “ 娆 男 ” 妖 在 其 个 人 微 博 上 发 文 ,指 责 博 友 “ 我 们 爱 讲 冷 笑 话 ” 在 未 经 其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多 次 不 注 明 出处 剽 窃 其 原 创 微 博 , 擅 自改 编 并 以其 他 形 式 演 绎 。 博 主 “ 娆 男 ” 提 供 的 证 据 图 片 妖
在这 种情况 下 ,转 发者 无侵 犯著 作权
的 风 险 ,原 因 前 文 已 经 说 明 ,此 处 不 再赘述 。 二 是微博构成 “ 品 ” 作 ,转 发 者 利
不成还为了这么一点事和人打官司?
价值很 高的 “ 短评 ” 、创意极佳 的 “ 小
笑 话 ”或 是 微 博 连载 的长 篇 故事 等 ,
用 微博 的转 发功能 对微 博 内容进行 转
发 。 严 格 意 义 上 讲 , 转 发 者 的 这 种 转
博 文是 否构成 “ 品” 作
微 博 由 用 户 撰 写 而 成 , 表 现 形 式
这些 文学 性较 强的 文字拥 有较 强的 可
读性 , 构成了 “ 作品” 也就落人了 《 , 著
转发微 博 或构成 著作 权侵 权
用 户 在 发 布 微 博 前 ,必 先 成 为 微 博 平 台 的 用 户 , 而 在 注 册 用 户 时 ,用 户 需 要 同意 运 营 商 的 使 用 协 议 才 能 注 册 成 功 。我 们 以 腾 讯 为 例 ,在 其 《 用 户 协 议 》 中 对 微 博 内容 的 知 识 产 权 有 , 着 如 下 规 定 :“ 户 在 腾 讯 微 博 上 发 布 用 信息表示腾讯 有权传播该信 息” ,即 当 用 户 发 布 微 博 内 容 时 ,腾 讯 , 即 运 营 商 有 权 传 播 该 信 息 。 但 是 ,在 “ 博 微 世 界 ” 中 ,一 般 传 播 信 息 的 并 非 运 营 商 ,而 是 其 他 用 户 ,即 转 发 ,这 在 《 用 户协议 》 中并 无相 关约 定。那 么 ,当 一 条 微 博 被 转 发 , 转 发 者 是 否 存 在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的 可 能 ? 试 以 不 同情 况 分析 如 下 : 一是 微博 内容 并不 构成 “ 品 ”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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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著作权保护“今天你微博了吗?”成为了当下时尚人群的流行问候语,微博一时也风靡整个网络信息时代。
人们热衷于从微博这个新型交流平台中分享和获取信息,吃饭前发微博上传佳肴的照片,或者看到有趣的图片顺手分享给好友,早已司空见惯,微博成了大家生活不可离开的一部分。
随着各种侵权案件的发生,微博著作权进入人们的视野,开始备受关注。
1 微博著作权概论1.1微博的定义微博,顾名思义就是微型博客。
由博客发展而来,是博客的一个简化版本。
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图片上传,达到实现即时分享信息[1]。
微博是twitter 延续和发展,目前主要有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等社交网络平台。
微博虽然由twitter引变而来,但是却不同于twitter。
微博客更能表达出每时每刻的思想和最新动态,而博客则更偏重于梳理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所见、所闻、所感。
1.2微博的特点发布的及时性:微博平台即时通讯功能非常强大,通过QQ和网站直接书写,在没有网络的地方,只要有手机也可即时更新自己的内容。
微博丰富了信息的发布方式,微博用户可以根据互联网网页、手机短彩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开放平台进行微博的应用而不在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可以实现微博的随时随地更新。
央视主持人张羽2011年11月22日在他的微博中曾评论:“在微博世界,每个人都是信息源,每个人都是发布者,信息以滚雪球的方式迅速传播,电视新闻信息在速度和广度上彻底OUT 了”[2]。
内容的丰富化:一百四十字的微博信息呈现碎片化,内容丰富多彩,可以是对新闻事实的记录,也可以是社会事件的评论,可以是对个人生活的展现,以及个人兴趣爱好的分享,还可以是情感发泄等等各种各样的微博内容。
内容的简短性:微博的信息都是短小精悍的,不会对一件事情长篇大论,更多的只是用户对事件的主观看法。
微博限制最多不能超过140字,包括标点符号在内。
微博语录公开性:微博呈广播式状态,即微博都是公开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浏览、关注的,而不会只针对某一个人。
1.3微博著作权取得条件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能成为作品的核心就是独创性。
因此微博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首先必须要成为一个“作品”。
微博要成为作品必须具有以下特征:独创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来源于英语originality,可以分解为“独”和“创”两个方面。
“独”就是独立创作、来源于本人,“创”主要是智力创造。
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不能依据字数的多少来判断。
可复制性: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抽象的思想是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
作品是沟通作者内心世界和客观外部世界的桥梁,思想必须是要能通过外在形式所表达出来,让人们能够阅读才能有社会价值,才能成为作品。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微博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比如,“今天天气很好!~”,这样的微博是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
必须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微博作品才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微博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例外2.1微博著作权保护的争议2011年7月9日,“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上抱怨,原创微博被剽窃,“我写“围脖”一年多,博文几乎一字不改被带V的人拿走署上自己的名字发出……文章素材虽来源于新闻,但文字形成过程需要视角、判断和文字的排列组合,是创作”。
同日,创新工场CEO李开复也发微博称:“看到@郑渊洁投诉原创微博被抄袭,我随便找了一条我刚写的微博,发现居然有195人一字不漏地抄袭,几乎都没有标注出处!”由此可见对名博的转发、复制、抄袭现象早司空见惯。
2011年6月《读者》未经作家六六同意,擅自刊登其微博语录,“女人从求新、求变、求美到求舒服的时候,就是老了”,六六遂委托律师维权。
优米网创始人王利芬发表评论称,引用别人的话一定要标明出处,不标明就是抄袭,因为“原创的都是花了心血的”[3]。
究竟有多少人的微博被抄袭,似乎没有确切的数据。
不过经记者在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处理大厅发现,通过这个平台受理的微博举报已有7.7万余起,其中,内容抄袭举报数为1532起。
以此看来,因微博著作权而引发的案例似乎不少。
这样也就使140字的微博著作权得不得进入人们的视野里,开始备受关注。
部分人认为:微博没有著作权。
理由很简单,就是仅有的140字是没有著作权可言的。
大部分的微博都是如记流水账一样的个人生活记录,或者是一些新闻事件记录或者是单纯的事实记录。
从著作权上来讲这样的微博是不具有独创性的,故不能成为作品而不具有著作权。
当然也有绝大部分人不赞同上述观点,即微博享有著作权。
他们反驳道:中国的法律规范中没有一条是规定因为字数太少而不享有著作权。
微博主要由文字、音乐、摄影作品和动画作品等因素结合在一起呈现,如果一个微博能成为一个作品,那无疑它是会受著作权保护的。
所以不是所有的微博都受著作权保护,只有在微博成为一个作品的情况下。
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少,而在于通过原创文字、图片、视频等所传达出来的独特设想、精妙构思、创意表达以及个性体现。
2.2微博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形客观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已经发生的事情,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人们思想的影响,不可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这里的事实包括科学事实、历史事实、新闻事实本身都是不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新闻事实: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尽管描述这些事实本身是用语言所表达出来的,可是简单的语言表达也容易与被描述的事实发生“混合”。
犹如“思想”与“表达”混合,当“表达”与“思想”混合的时候“表达”也不能受著作权的保护[4]。
目前,很多微博反映出来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是表现在微博的内容上,包括时事新闻、理论的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单纯的事件描述以及对事件无创造性的汇编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例如:(1)2013年5月31日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发生火灾。
像这类新闻事件的微博是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2)经常吃黄瓜、冬瓜具有美容的作用。
这样简单的一句事件描述也是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
(3)根据调查描绘出全国下聘礼地图,四川地区3万,浙江15万,河南8万起,重庆只要0……这类对事件没有创造性的汇编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所以,只有具有创造性和可复制性成为“作品”微博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3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微博主体有个人、企业、政府甚至是一只导盲犬,可谓是各行各色。
可口可乐注册新浪微博,发布微博信息,把微博平台作为一个新的营销阵地,通过微博与消费者进行高频次的互动,向消费者传递可口可乐的品牌精神。
各个明星通过微博平台与粉丝互动,宣传自己的新片新歌,微博成为了明星聚集人气的平台。
如今,微博被抄袭、非法复制转发的现象很严重,微博用户的法益被收到侵害。
因为目前我国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微博著作权以及现状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造成了微博著作权的维权艰难,但是,微博著作权保护还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
首先,维护用户的法益。
虽然微博的诉讼利益较小,可是考虑长远的角度以及主体的不同,微博著作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通过微博进行营销、发布广告、推广产品、品牌维护,这些是非常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
明星也通过微博与粉丝进行互动,宣传新片新歌,聚集人气。
近年来都流行网络红人、微博达人,如果人人都不带出处的转发微博,那被侵犯署名权的原创博主将沉溺于人海之中,那微博达人又如何诞生。
微博的著作权被维护,可以使用户得到的不仅是经济权利,更有人身权。
经济利益是可以衡量的,而人身权却是不能衡量的。
2012年底,首宗企业微博侵犯著作权案诞生。
广州某知名家居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开设的新浪官网微博上采用了华盖公司所拥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故华盖公司要求删除侵权图片并赔偿损失[5]。
家居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让更多的网友关注,所以发布的微博信息是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在客观上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可以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为公司带来利益。
如若华盖公司不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将面临的激烈市场竞争可能会损失更大的经济利益。
其次,激励微博市场的发展。
对微博进行保护,用户才会更放心的发布微博信息,而不再担心原创微博被侵权,为用户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这将激励微博更远的市场发展,提升微博的价值。
然后,提高经济发展。
微博的及时发布信息,快速传播信息并具有分享性,对微博加以保护,人群才热衷于微博,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3 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一,著作权的难以确定。
140字的限制不会阻碍微博享有著作权,关键在于其有无独创性。
但独创性的判定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标准,而且微博语录不但简单短小,还常混杂流水账式的语句,以及个人生活的记录,所以其独创性判定更加困难。
这样就难以确定一条微博语录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不能确定是否具有其著作权。
第二,取证的难度大。
在诉讼维权时举证难度大,主要原因是由于微博语录可以随意删除而导致的。
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犯后,权利人一般与侵权人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交涉时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进而选择诉讼维权。
但在选择诉讼方式维权时,由于侵权博主通常会在产生争议后将所发布信息删除,甚至关闭博客,从而使被侵权人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第三,主体难以确定。
目前还有很多微博用户不是实名制的,未经身份认证。
这样即使侵权行为发生,由于主体身份不可识别,也会造成被侵权人诉讼时认定被告困难。
第四,诉讼利益小。
微博侵权是一种特殊的形式,涉及的人群量非常大,而牵扯的利益却相对较小。
所以,人们往往会停留在诉讼利益平衡方面来考虑。
诉讼时间太长,且成本太高是目前人们维权的另一个重大难题。
虽然微博侵权对于其他传统网络侵权来说,有点小巫见大巫,甚至对于一般用户来说有点算小题大作了。
但是我们也不能抱着不了了之的态度。
对于一般的侵权来讲,只需要一个赔礼道歉就可以解决问题了,而不是一定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也与诉讼标的的大小无关。
对于微博用户,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的平台[6]。
4 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随着网络技术的井喷式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也会带来一些弊端,故要争取从互联网安全技术维护和立法层面,为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打下基础。
对于微博没有必要建立相关于微博的单行法,需要参考外国立法和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各个方面来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建立微博注册实名制。
微博著作维权的最大难题就是由于主体不确定引起的。
如果匿名发布微博,那就可以任意妄为的发布微博,造成更多的侵权案例。
故建立微博注册实名制有利于微博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