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客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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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80]交公路字2471号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80]交公路字2471号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正文:---------------------------------------------------------------------------------------------------------------------------------------------------- 关于颁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80)交公路字2471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天津市公用局:《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业经修订完毕,现随文颁发,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则办理.有关本规则执行情况,望及时报部.附件: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总则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管理,积极开辟、延伸营运线路,发展以省、地、市、县为中心的客运网,深入农村、山区、厂矿,开展同铁、空、水路的联运业务,改善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城乡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旅行条件,为“四化”建设作贡献.客运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认真执行旅客运输规则,搞好本职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法,做到安全正点,文明礼貌,服务良好.广大旅客要切实遵守客运规则,共同保证旅行的安全、舒适.本规则是组织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凡是公路汽车客运及行李、包裹的营运,均按本规则办理.第一章安全服务第一条车辆1.客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有效,门窗、座位、绳网、苫布、灭火器齐全.2.货车载客,车厢必须牢固,并加装链条或绳索,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蓬杆、蓬布、扶梯、照明、联络讯号齐全.第二条驾驶员1.凡驾驶客车和载客货车,必须具有客车执照或代客证.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途中、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直流供油和脱档滑行.3.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礼貌行车.行车中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严禁酒后开车.4.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及加油时,应组织旅客下车,确保安全.5.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车站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站点停靠,安全正点运行.6.关心旅客,态度和蔼,在旅客遇有特殊困难时要给予照顾.7.凡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配合乘务员搞好行包清点、装卸、检查、交接工作;未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负责搞好上述工作.第三条车站1.车站设施要方便群众.必须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营运线路图、旅客须知,设置旅客留言牌、意见簿、公告栏以及禁运、限运物品宣传画等.县以上车站要设立广播、问事及小件物品寄存处、电话、邮政信箱.2.候车室要备有坐椅、时钟,设置班次牌,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开水供应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备有御寒或降温设施.3.所有停靠点都要设置站牌及该线班次时刻表.第四条站务员、乘务员1.站务员、乘务员要统一服装、路徽,佩带服务证,衣帽整洁.2.认真执行站务工作规程,接、发车辆时,要用信号指挥,保证安全、正点.3.接待旅客热情,说话和气,服务周到.做好安全、卫生宣传工作,经常保持站容、车容整洁.对老、弱、病、残、孕、幼给予适当照顾.4.严格执行载客限额规定,按定员售票.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苫盖严密,捆扎牢固.清点、交接要准确、迅速、有记录.第五条旅客1.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服从车站工作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财物,保持清洁,讲究卫生.2.严禁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3.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4.车内不准吸烟,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第二章旅客运输第六条营运方式公路汽车客运可分为普通客运、直达客运、城乡公共客运、旅游客运及包车等不同营运方式.车型或营运方式不同时,可实行不同运价.第七条车票及其发售1.车票分为普通车票、直达车票、公共汽车票、儿童票及残废军人票.2.成人及身高超过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购买儿童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供给座位.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享受全票待遇.3.每一全票,可免费随带身高一米一以下的儿童一名(不供给座位),超过一名时应按超过人数购买儿童票.4.病员旅客需要躺卧时,按实占座位购票.5.凡新闻记者和执行防汛、防疫、抢险、救灾、侦缉案件、追捕犯人等时间性较强的紧急任务,持有证明者,可优先购票.6.售票时间、地点和方法,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在人口集中地区、城镇设立售票所(亭),城乡公共汽车应随车售票.售票时间应根据需要尽量延长.售票方法应采取多窗口售票,预售车票、电话定票、上门送票、流动售票等多种方法.第八条乘车1.旅客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下车时要验票.2.酒醉或神经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已购票,可予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第九条签证改乘旅客不能按票面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签证改乘.签证后仍不能乘车者,按退票处理.第十条误乘和漏乘1.旅客误乘,由发觉站指定车次免费送回原乘车站或衔接站签证改乘;如旅客愿在发觉站下车或在返回的中途站下车,退回原票价款,补收自愿乘车站至下车站的票价;旅客送回原乘车站后,要求退票时,免收退票手续费.2.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漏乘,应予签证改乘最近一次班车;如旅客有随带物品及行包遗留在车上时,经核实后,尽快通知前方站负责领取,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负责赔偿.3.因旅客责任造成漏乘(包括中途漏乘),按开车后退票处理.特殊情况,经车站认可,可予签证改乘.遗留在车上的行包物品,车站应尽快通知前方站帮助查询,如有丢失,不负责赔偿.第十一条遗失车票1.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据证明乘车.途中遗失车票,确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2.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第十二条补票1.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者,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加罚车票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2.持用不符合减价或运价规定的车票乘车,经查出后除补收票价的差额外,加罚票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3.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第十三条退票1.旅客退票,须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每张车票收退票手续费一角(票价一角以下不办理退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最迟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每张车票退票手续费三角(票价三角以下不办理退票);开车两小时后车票作废.运输部门责任的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2.车上售出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在中途下车一般不能退票.但由于特殊原因,经当地车站认可或驾乘人员签字,可在就近车站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价,核收退票手续费三角.第十四条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1.班车在发车站停开、延期或改变车型,应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车,由车站签证改乘,改变车型应退补票价差额.2.班车中途发生故障,车站应迅速派车接运,接运车型如有改变,票价差额概不退补.3.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始发站应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票款;按改道里程售票后,如原线通车,班车仍按原路线行驶,应退补旅客票价差额,发车前由始发站办理,开车后由到达站办理;班车行至中途临时发生改线、绕道时,票价差额不再退补;如不能继续行驶,旅客愿意在停车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应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车站时,免费送回,并退还全部票款;如愿在被阻地等候乘车,由站、车人员在车票上签证,凭以继续乘车.4.凡因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所发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费.5.行包也按本条1.2.3.4.款规定办理.6.班车因故停止运行,车站应协助旅客联系解决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第十五条小件物品寄存1.旅客寄存小件物品,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每件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收费一角.给予凭证.2.机密文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腥、腐品、鲜活物品、有(无)价证券等不予寄存.3.旅客遗失提取凭证,或在暂存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参照行包事故的规定办理.4.寄存物品自寄存日起,逾期三个月无人领取时,按无人认领物品处理(按第二十二条2款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旅客遗失物品站、车拾得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并按《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处理.第十七条旅客发生急病、意外伤害和死亡的处理.旅客在站、车上发生急病、意外伤害或死亡,站、车工作人员应迅速护送医院抢救,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车票和行包按有关规定办理.十八条旅客责任事故1.旅客损坏站、车设备或损坏他人财务,应照价赔偿.2.旅客以隐瞒方式将危险品等夹入行包或带入车内,经发现后予以没收,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损坏财物,危害人身安全的,除应照价赔偿外,并应负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包车1.计程包车: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行驶里程计费,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起码计费里程为十五公里.在包用过程中,每天累计停歇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不计,超过时,其超过部分应该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延滞费以半小时为计收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承运方耽误的时间及每次进餐半小时除外).2.计时包车:凡包用车辆不便计算里程者,按计时包车办理.计费时间,以车辆驶抵载客地点时起至包用完毕时止,起码计费时间为一小时,一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由于承运方耽延的时间应予扣除.3.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核付供车延误费.4.由于包用单位的责任取消包车,或因包用单位需要从外站调来车辆造成车辆往返空驶,按百分之五十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造成车辆延误,收取车辆停歇延滞费.5.包车计费人数,按包用车辆的定员计费.儿童包车载客人数,可按定员增加百分之五十.第三章行李包裹运输第二十条承运1.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李,每一全票免费重量十公斤,每一儿童票免费五公斤.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包托运规定收费.行李系指旅客随身携带的衣服、被褥、书籍、零星食品、少量土特产品及小件职业工具等.2.旅客托运行包,要求包装完整,捆扎牢固,适宜装卸;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体积不超过一百二十立方分米,不可分割的可酌情处理.行包重一公斤,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的为轻浮行包,其计费重量最多不得超过其实际重量的三倍.3.对装卸有特殊要求的行包,应包装严密,标志显明.4.中转行包,应由旅客写有起、迄及中转地名的牢实标记.5.下外物品不能夹入行包托运,按以下办法处理:(1)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随带乘车;(2)人民解放军、民兵、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枝、子弹,可随带乘车(枪枝须卸下子弹).随带的警犬,可凭证明购票带入车内,须戴好笼头.(3)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电视机、有(无)价证券,以及其他须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可按行包规定计费随带.如占用座位需购买车票.6.邮件、图书、影片运输按各地规定办理.7.对有疑义的行包,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员开启查看.第二十一条交付1.行包运到后,应即通知收件人提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两天.超过两天,每天每件核收保管费一角.2.行包凭行包票提取,如票遗失,应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地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无法交付的行包处理1.行包自发出通知或公告后五日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查询使物归原主,超过三个月仍无人领取时(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2.无法交付行包,经报请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有价移交,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各项费用外,余款立帐登记.在六个月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变更1.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一角,运费多退少补.2.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办理后核收手续费三角,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如需运回原起运站或另一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第二十四条行包事故的处理1.行包在承运期间,车站履行责任运输,由于运输单位的责任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修理或参照国营同类同等商品价格按质赔偿.凡折价赔款的应退还运费.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1)行包内夹有第二十条5款所列物品,被公安、卫生部门查出处理的物品;(2)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包装完整无异,而内容短损、变质;(4)由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3.丢失行包赔偿后,又找到原物的全部或部分,应迅速通知接受赔偿人领取,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赔偿费.如无法找到原接受赔款人,则由车站处理.4.行包事故在起运前发生的由起运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运行途中如发生丢损,驾乘人员要承担责任.附则二十五条实施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查.客运杂费表附表1──────────────────┰─────────┰──────────项目┃计算单位┃金额(元)─────┰────────────╂─────────╂──────────车票┃开车前┃每张┃0.10┠────────────╂─────────╂──────────退票费┃开车后┃每张┃0.30─────╂────────────╂─────────╂──────────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每座(定员)┃0.10┠────────────╂─────────╂──────────手续费┃用车当天┃每座(定员)┃0.30─────┸────────────╂─────────╂──────────车辆空驶损失费┃每定员公里┃车票费率50%──────────────────╂─────────╂──────────车辆停歇延滞费┃每定员每小时┃计时包车费率50%──────────────────╂─────────╂──────────车站供车延误费┃每定员每小时┃计时包车费率50%──────────────────╂─────────╂──────────行包变更手续费┃每票每次┃0.10──────────────────╂─────────╂──────────行包保管费┃每件每日┃0.10──────────────────╂─────────╂──────────小件寄存费┃每件每日┃0.10──────────────────┸─────────┸──────────计件物品重量换算表附表2───────────────┰───────────┰───────────品名┃计费单位┃计费重量(公斤)───────────────╂───────────╂───────────未拆散自行车┃辆┃50───────────────╂───────────╂───────────残废人座车┃辆┃30───────────────╂───────────╂───────────各种儿童座车┃辆┃5~15───────────────╂───────────╂───────────儿童脚踏车┃辆┃10───────────────╂───────────╂───────────未拆缝纫机┃架┃50───────────────┸───────────┸───────────——结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6•【文号】交办运函〔2020〕1394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2020年7月6日,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客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新客规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新客规调整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精简优化许可管理事项,鼓励和规范定制客运新模式发展,并强化了道路客运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宣贯、地方配套政策立改废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准确把握新客规有关改革举措(一)关于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运力调配自主权。

根据新客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客车《道路运输证》仅注明经营范围,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不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数量范围内,自主调配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客车开展经营;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备案车辆号牌。

新客规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适用情形包括:班车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低于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类型等级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的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未经备案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经营等。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审验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审验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审验表(20 年度)填报说明:本表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填写,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业户名称负责人姓名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电话邮编营业执照号注册资本万元车辆总数职工总人数持从业资格证人数分支机构个经营范围:(请在□打“√”,不注的视为无)省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区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二、提供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信息表;2、道路旅客运输持证人员信息表;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4、安全生产管理制制度文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组织网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定及响应情况);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公安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三、声明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将被撤销,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职位:(盖章)年月日分支机构信息表附件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信息表3注: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4附件二道路旅客运输持证人员信息表注: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审验意见表填表说明:本表由审验部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质审查明细表》填写。

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质审查明细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质审查明细表20 年月日------------------------------------------------------------------------------------------------------审查项目审查内容自查情况审查情况审核人签章资质条件车辆条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总数.车辆数: 辆客车技术等级情况一级车: 辆座二级车: 辆座三级车: 辆座客车类型等级情况高级车: 辆座中级车: 辆座普通车: 辆座人员条件驾驶证持证情况A照: 人B照: 人从业资格证持证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OC32页)精品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OC32页)精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资质规定

道路运输资质规定
评定(评审、批准)实施机构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所属的运政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实施。
等级划分
5级
5级

资产规模
一级企业
企业净资产4亿元以上,货运资产净值3亿元以上。
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上一年度旅客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企业服务质量的次数不高于0.02次/车,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企业重大服务质量事故不高于2件,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次数不高于0.1次/车。


二级企业(二类班线)
上一年度旅客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企业服务质量的次数不高于0.02次/车,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企业重大服务质量事故不高于2件,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次数不高于0.12次/车。
上一年度行车责任安全事故率不高于0.1次/车,责任安全事故死亡率不高于0.02人/车,责任安全事故伤人率不高于0.05人/车。


二级企业(二类班线)
上一年度行车责任安全事故率不高于0.1次/车,责任安全事故死亡率不高于0.02人/车,责任安全事故伤人率不高于0.05人/车。


三级企业(三类班线)
不少于650吨,不少于260吨或不少于30%;0.50。
四级企业
货运企业自有营运货车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含)以上货车载质量不少于15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20%,或厢式货车和集装箱专用车不少于货车总数的40%;符合 GB1589规定的货车不少于货车总数的60%;营运货车新度系数在0.50以上。
对货运企业资产规模、车辆条件、站场设施、经营业绩、安全状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不具备准入条件的许可作用。

道路运输资质规定

道路运输资质规定

车辆条件
一级企业(一类班线)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500辆以上、客位150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200辆以上、客位6000个以上。营运客车新度系数在0.60以上。
营运客车800辆以上、客位240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或高级客车300辆以上、客位9000个以上。车辆新度系数0.7以上。
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
评定(评审、批准)实施机构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所属的运政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实施。
等级划分
5级
5级
4类班线
运输能力
一级企业(一类班线)
企业在上一年度完成客运量750万人次,或客运周转量75000万人公里以上。
对货运企业资产规模、车辆条件、站场设施、经营业绩、安全状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不具备准入条件的许可作用。
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具有准入条件的许可作用。
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
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60辆以上、客位1800个以上;0.7以上。
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三级企业(三类班线)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且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营运客车新度系数在0.55以上。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一、目的依据为持续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培育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动力,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发展,更好服务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等市场主体依照本指南开展定制客运,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指南加强和改进定制客运管理服务工作。

三、运营基础(一)经营主体。

班车客运经营者基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

班车客运经营者可自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也可与非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合作,由其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自营、非自营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统称网络平台)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班车客运经营者与非自营平台开展合作的,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定制客运服务合作事项,以及双方在旅客权益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信息保护、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班线备案。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按照《客规》有关规定向道路客运班线原许可机关备案,取得具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道路客运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要求”不适应开展定制客运业务所需投入的车辆类型、等级及数量需求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可在办理定制客运备案前,按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三)运力投放。

开展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定制客运经营者)按照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要求”,在车辆数量区间范围内,可自主灵活安排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及以上、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营运客车开展定制客运,根据运力配备和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在开展定制客运的同时,安排符合要求的自有营运客车按照班线原批准的配客站点运行不低于“日发班次下限”的班次,或者通过定制客运车辆停靠地点覆盖原批准的配客站点方式运行不低于“日发班次下限”的班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新客规解读

新客规解读
运站资源; • Ø 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
际、县际、县内管理; • Ø 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
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 • Ø 同时,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 新《交规》进一步放宽了对“车进站、人归点”的传统班线经营方式的限制,车辆可以根 据乘客需求灵活停靠,线路经营可以实现“一站多点”的运营模式,企业经营者在保证乘 客实名制管理、行李安检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做好备案可以在站外的客流密集地点设立 停靠点,增加客流来源,提升线路收益;
• 优化了日发班次要求,即班车客运经营者可在满足最低日发班次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
和自身运力条件,灵活增加班次,另外,经营者还可以在车辆数量区间内灵活调配符合车 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无需将车辆与线路“捆绑”经营。
放宽客运经营限制
• Ø 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 • Ø 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
• 关于包车客运相关管理规定的放松,也意味着企业可以更方便、更轻松地通过租赁外包 车辆实现额外收益;
• 对于“营运车辆对战场依赖度越来越低引发的站场商业价值下降”的情况,新《客规》 中提出的“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 站资源”等相关条款,也为企业经营提供了发展思路,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熊燕舞提出了“突破安检仪做商业、突破出租门面收租金这种简单粗放、低附加值的经营 模式”,与当地政府、区域需求深度结合,对站场土地资源和空间的深度商业开发,把城 市功能挖掘出来、跟新兴业态结合起来,进一步打开思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客运相关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客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客规》出台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道路客运是综合运输体系中运输量最大、通达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运输方式。

部于2005年制定出台《客规》,并结合运输管理费收取政策调整、完善包车客运管理、“先照后证”改革、落实长途客运实名制管理等工作需要,对部分条款先后作出6次修正,对规范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全特别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客运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高品质、个性化、多元化的出行需求逐步释放,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亟需深化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道路客运营商环境,提升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机动性强、便捷度高的比较优势,切实保障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特别是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道路客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经营者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亟需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行业复工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

为此,迫切需要对《客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客规》修订后,包括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新增)、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调整客运许可层级,并对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类型及协商决定机制作相应调整。

客运班线经营主体、起(讫)点、班次、

客运班线经营主体、起(讫)点、班次、
1
现车型等级
高级大客
原车号
苏A-12345
原座位
33
是否公司化经营
公司化经营
现车号
苏A-23456现ຫໍສະໝຸດ 位37是否转高速直达
高速直达
原起点地
南京中央门站
原讫点地
上海市客运总站
现起点地
南京中央门站
现讫点地
上海市客运总站
原线路途经走向
沪宁高速
现线路途经走向
沪宁高速
变更原因
旧车即将报废
经办人(签字):张三经营业户(盖章)
2007年4月1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客运班线经营主体、起(讫)点、班次、
途经路线、车辆变更申请表
(示范文本)
编号:
原经营业户
南京市××客运公司
资质等级
一级
新经营业户
资质等级
互营业户
上海市××客运公司
班线
南京至上海
省局计划号
或招标编号
11-0001
里程
标志牌数量
1
标志牌号码
01137-
原班次
1
原车辆数
1
原车型等级
高级中客
现班次
1
现车辆数

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客规》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 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新规》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 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 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新规改为“跨省级行政区域(毗 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客规》修订后,包括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 务(新增)、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目录)。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9〕6号)要求,调整客运许可层级,并对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类型及 协商决定机制作相应调整。 (二)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减少了许可管理事项,并增加了规范客 运新模式发展和强化安全监管内容。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新规》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 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 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 包车客运” 新规改为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 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 实行分类管理” 《补规》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 运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 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
第二章 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 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 辖乡镇的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17号部令)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17号部令)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
基本信息
经营者名称(印章)
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经营许可证编号
开展定制客运的道路客运班线及其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网络平台运营方式: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
由班车客运经营者以外的机构运营□
网络平台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ICP许可证号
粘贴“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拟投入定制客运车辆情况
序号
数量
车辆类型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
拟购/现有
备注
1
2
3
合计Βιβλιοθήκη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客运线路种类划分标准

客运线路种类划分标准

客运线路种类划分标准(一)表中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包括自治州、盟和地级市;“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县与县之间"线路包括县所在地以及乡、镇、村。

(二)国家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可按地区所在地对待,省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可按县所在地对待.(三)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划入甲种一类。

道路客运企业及个体运输户的经营分工一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并可直接向交通部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二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三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800公里;四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二类、乙种一类和二类以及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400公里;五级企业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二类和三类以及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个体运输户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三类和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

(一)表中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包括自治州、盟和地级市;“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县与县之间”线路包括县所在地以及乡、镇、村。

(二)国家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可按地区所在地对待,省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可按县所在地对待.(三)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划入甲种一类。

道路客运企业及个体运输户的经营分工一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并可直接向交通部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二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三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800公里;四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二类、乙种一类和二类以及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400公里;五级企业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二类和三类以及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个体运输户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三类和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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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经营许可证号
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许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事项Βιβλιοθήκη 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类型
日发班次下限
车辆类型等级
起讫地

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起点地客运站点
讫点地客运站点
途经路线
车牌号码
特殊事项签注
线路公司□ 农村道路客运□ 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说明
1.本表贴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缺一无效。2.本表不得转让、涂改或者伪造,过期作废。3.途经路线可填写1条常用路线、1条备用路线。4.特殊事项签注栏:勾选“线路公司”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的,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注明“站点自定”;勾选“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起点地客运站点”、“讫点地客运站点”栏注明“站点自定”,“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注明“中途停靠地”和“站点自定”;勾选“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的,“日发班次下限”调整为“日发班次”,“车牌号码”拦填写具体车牌号码;其他客运班线的“车牌号码”栏不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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