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班线终止经营流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协议书
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客运公司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乙双方签订的《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终止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终止协议的背景1. 原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 鉴于原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甲乙双方就原合同的终止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立即终止,甲乙双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合同终止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合同登记、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3.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合同约定,结清各自应付款项。
4.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及线路相关手续的变更或注销,确保车辆及线路的合法合规。
5.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合同终止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三、终止协议的生效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甲乙双方对原合同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的认可。
原合同的终止,不代表甲乙双方对原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放弃。
2.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或协议的履行。
3. 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甲乙双方对彼此间其他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彼此间的纠纷。
4. 本协议的签订,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填表日期: 业户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年
月
日
(盖章)
拟终止经营的线路 及车辆情况
申请说明
有关运管机构意见
单位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注: 1、企业办理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经营终止,需要填写此表,表内需注明终止经营的原因; 2、经营者盖章的《终止班线经营线路及车辆清单》; 3、企业因经营权转让,已不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应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 4、车籍地运管所在申请上签注意见; 5、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
客运站管理规定(2)
客运站管理规定(2)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
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京交客运发〔2019〕 14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京交客运发〔2019〕14号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客运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及有关行业管理实际,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评。
通过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重新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二、核定对象和基本原则(一)核定对象。
经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国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含毗邻县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班线,其经营主体仍具备从事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条件且申请延续经营的。
(二)基本原则。
以企业及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为核定内容,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核定依据,经营期限核定期限为4至8年,基准期限为6年。
三、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一)在上一经营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6年: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2.无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的;3.无蓄意扰乱运营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非法过激行为的;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且其中两年达到AAA 级的。
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
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营运客车进行报停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的概述:
1. 报停流程:营运客车报停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执行和解除报停等步骤。
司机或车队负责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报停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报停,并在完成报停后提交解除报停申请。
2. 报停原因:营运客车报停通常有特定的原因,比如车辆故障、维修保养、事故损坏等。
申请报停时需要详细说明报停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报停时限:营运客车报停的时限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报停时限应尽量缩短,以减少运营中断的影响。
4. 报停通知:营运客车报停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以便他们能够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5. 报停补偿:如果报停原因是非司机/车队负责人责任造成的,如车辆故障等,应对司机或车队进行相应的补偿。
6. 审批标准:报停申请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审批标准通常包括报停原因的合理性、报停时限是否合理、报停对运营影响的评估等。
7.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需要定期检查报停车辆的维修情况和解除报停车辆的运营状况,确保报停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和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范本公司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营运客车的报停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营运和安全运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报停申请2.1 营运客车报停需提前申请,申请人为车队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管理人员。
2.2 报停申请内容包括车牌号、报停日期、报停原因、报停期限等。
申请人应在报停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向车队提交书面申请。
2.3 车队应及时对报停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在申请提交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报停期限3.1 报停期限根据报停原因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3.2 若报停期限须延长,申请人应提前三天向车队提出书面申请,车队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延长。
第四章报停后处理4.1 在报停期限内,车辆不得用于任何营运活动,需要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4.2 报停期间,车辆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在报停期满后能够正常投入营运。
4.3 报停期满后,车辆应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定,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
第五章监督检查5.1 车队应定期对报停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报停车辆的维护和修复工作按时完成。
5.2 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对存在问题的车辆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3 对严重违反报停管理制度的车辆,车队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六章附则6.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构成本公司报停管理的依据。
6.2 对于本制度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6.3 本制度由车队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制度负责人:车队负责人制度审批人:公司主管部门制度制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范本(二)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关于重新修订客运班车报停制度____通知为了规范公司客运班车运输秩序,加强客运班车的管理,提高公司对报停班车的管控能力,预防虚假报停事件的发生,严格班车报停程序,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客运经营管理办法
客运经营管理办法一、客运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一)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客运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班车客运管理(一)客运线路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班线客运经营者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禁止其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班线经营权。
2.客运班线实施经营期限制。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线路经营权自然终止。
(二)班线客运的运营管理1.监督客运班车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督促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按正班车有关要求运营。
2.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
3.监督客车驾驶人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4.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班车上配备灭火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
5.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客运班线许可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许可档案。
客运班线许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客运班线可行性报告;3.进站方案以及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5.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以及投入该班线的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7.征询意见表或征询意见函;8.《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9.班线变化情况、班次调整和班线的基本情况记录表;10.其他需保存的原始凭证和材料。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宁交执法〔2021〕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宁交执法〔2021〕145号各相关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各区交通运输局: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新修订下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客规》)等相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客运班线经营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南京市在营班线客运企业所属经营期限届满的在册省、市和县际道路客运班线。
二、审查内容和标准根据《客规》要求,审查包括准入条件和实际经营情况两个方面。
准入条件方面须满足管理制度、投入车辆、驾驶人员、进站协议、运输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确保合法合规;实际经营方面重点审查企业的安全责任事故、服务质量、违法违规情况(含抄告)、动态监控、180天连续经营等事项。
根据审查情况,分为准予许可、限期整改和不予许可三类:1.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许可:(1)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营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2)客运企业2019、2020年度信用评定等级均为A级及以上。
(3)近三年未发生《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1号)第十一条所列举和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4)客运企业所属车辆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一车三方”监管平台,未发生故意损毁、屏蔽系统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按要求安装和使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操作规范(一)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1.审批对象: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经营者2.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10号)3. 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报告;②《道路运输业户(项目)变更申请表》;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④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法人代表任职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变更名称还需提供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⑥变更地址还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承诺书(复印件)。
5.审批程序:①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申请人→窗口受理审核组→制证组制证→综合组发证②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申请人→窗口受理审核组→窗口负责人→制证发证6.法定办结时间:当场办结承诺时限:当场办结7、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 号8、收费标准:10 元/本(证)9、咨询电话:********(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1.审批对象: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2.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①《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事项申请表》;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③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④新地址内设备设施条件、环境保护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的材料(申请变更地址的);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颁布⽇期:2016-12-06执⾏⽇期:2017-03-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客运站经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1⽉30⽇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7年3⽉1⽇起施⾏。
2016年12⽉6⽇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将第⼗条第(⼆)项修改为:“(⼆)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条第⼀款中的“传真”。
在第⼆⼗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四、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申请⼈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制定。
”五、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二节货运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运行业车辆退出制度
客运行业车辆退出制度
客运行业车辆退出制度是指对达到一定年限或出现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强制退出营运的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简要介绍:
1.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主要包
括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等。
2.退出条件:
•使用年限:不同类型的客运车辆有不同的强制退出年限,例如长途客车一般为8年,旅游客车一般为5年等。
•安全隐患:如果客运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退出营运。
•违法行为:如果客运车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退出营运。
3.退出程序:
•公告: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公告,明确退出条件和程序。
•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客运车辆所有人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审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车辆信息和相关情况。
•强制退出:经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退出营运。
4.配套措施:为了确保客运行业车辆退出制度的顺利实施,还需
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完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加强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建立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后的处理机制,包括车辆报废、转让等,防止退出市场的车辆再次进入营运市场。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客运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总之,客运行业车辆退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
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1. 目的和背景为了确保营运客车安全、有序、高效运营,减少事故风险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建立和完善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适用范围本报停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客车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
3. 报停申请和审批流程(1) 驾驶员申请报停时,需填写报停申请表,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报停原因和预计报停期限等,并经单位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2) 报停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在报停前3天提交给相关部门,办理报停审批手续。
(3) 相关部门对报停申请进行审批,并在一天内完成审批结果的通知。
(4) 报停期满,驾驶员需重新申请恢复营运,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营运。
4. 报停原因和期限(1) 报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违规处罚、年度检验、司机休假等。
(2) 报停期限根据报停原因的紧急程度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7天。
5. 车辆维修报停(1) 驾驶员在车辆发生故障、损坏等情况下需及时报停,并联系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2) 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需提供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并在维修期满后重新申请恢复营运。
6. 违规处罚报停(1) 如果车辆发生违规行为,受到处罚,驾驶员需及时报停,并按照处罚要求完成整改。
(2) 驾驶员需提供相关处罚证明及整改证据,并在整改期满后重新申请恢复营运。
7. 年度检验报停(1) 按照相关规定,营运客车每年需进行年度检验。
(2) 年度检验期间,驾驶员需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检验期满后重新申请恢复营运。
8. 司机休假报停(1) 司机可根据自身需要提出休假申请,并在休假期间报停。
(2) 司机休假期间,需由单位安排其他驾驶员接替工作,确保车辆正常运营。
9. 报停期间的管理要求(1) 车辆报停期间,单位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车辆状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2) 车辆报停期间,驾驶员需保护好车辆,防止恶劣天气、盗窃等意外事件发生。
(3) 车辆报停期间,单位需对报停原因进行跟踪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报停流程,提高车辆报停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营运客车的报停管理工作。
第三条报停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营运客车的安全和合法运营,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报停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报停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在保证车辆报停管理的效果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满足经营者的合理需求。
第五条报停管理由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报停管理流程第六条经营者应及时发现并确认需要报停的车辆,并将申请报停的车辆信息、报停原因等填写在报停申请表上。
第七条报停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基本信息、报停原因、报停时间等。
第八条经营者应将报停申请表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相关部门对报停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报停通知,并将通知告知报停车辆的驾驶员。
第十条报停车辆的驾驶员收到报停通知后,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的报停培训。
第十一条报停车辆的驾驶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停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核查报停车辆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齐全,应要求报停车辆的经营者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报停车辆的驾驶员完成报停手续办理后,相关部门应颁发报停证明,并将报停车辆的信息在车辆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三章报停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报停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报停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报停车辆的监督与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停手续的车辆进行处理,并通知经营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报停手续的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经营者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的范文,仅供参考。
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注销营运车辆资格的流程
注销营运车辆资格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标题:注销营运车辆资格的流程指南一、引言注销营运车辆资格,通常是由于车辆报废、转卖、企业停业等原因,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