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八课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第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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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课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课时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公民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2)认识证据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证据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3.运用
联系实际说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及注意事项。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崇尚程序正义是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崇尚程序正义既有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更有赖于公民重视程序正义、追求程序正义、维护程序正义的强烈意识。公民对于程序正义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法律程序的了解程度。因此,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使公民更多地了解有关的法律程序,对于形成一个知法、守法、护法,自觉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而了解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所以,这个知识点在全课的教学内容中处于重要地位。
2)增强证据意识
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认识基本的维权途径,形成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而证据在诉讼的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通过教学使学生树立证据意识,在未来的民事活动中做到有意识地收集、保留证据应该是本节课的一个重要内容。
3)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树立证据意识,都是为了使学生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部分教学内容涉及到了诉讼途径与非诉讼途径、合法手段与非法手段的区别,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这些区别有一定难度;另外,关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学生在生活中会受到一些错误
观念的影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因此,通过教学使学生发自内心地认同接受依法维权的重要性并树立依法维权意识,比起本节课其它几个知识点来看,难度更大一些。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核心目标是使学生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并了解与依法维权相关的途径和程序。教材从公民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入手,进而过渡到增强证据意识,帮助学生理解证据的重要作用及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最后归结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引导学生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本节课中的一些概念,如证据、维权等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对本节课知识的学习具备一些基本的感性认识基础,但他们对这些内容的理解普遍比较肤浅,还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错误,这也可能对本节课知识的接受造成障碍。因此,在教学中,要努力利用学生已有的感性认识经验,促使学生的认识在原有的感性经验的基础上顺利地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学生认识中存在的误区,及时加以纠正,使学生的认识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林新松和林新木系同胞兄弟,2004年两人的父亲因病住院,两人约定住院费2.8万元由两个人平均承担。但是因为林新松一时手紧,就请林新木先垫付自己应付的那一半。林新木垫付了住院费并要求林新松出具了借条一张。后林新木要求林新松给付此1.4万元的欠款,但是林新松拒绝给付,于是林新木将林新松诉至人民法院。在庭审当中,林新松认可其出具的欠条,但另提交了一张林新木书写的收据,该收据上写明“第一次6000元,第二次8000元,共计14000元”。林新松称,此证据证明其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但林新木对收据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并提出进行笔迹鉴定,但人民法院向鉴定部门咨询后,鉴定部门答复称该笔迹由于当地技术所限无法鉴定。最后,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收据可以认定林新松已经偿还了1.4万元,于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新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认为依据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理应偿还欠款。因被告提供的载有原告姓名的收据指向不明,该证据反映不出其与欠条之间的关联性,且原告否认该收据的真实性,故该收据不能与欠条的证据效力相对抗,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被告除了该收据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其所欠原告的1.4万元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4万元。
老师提出问题:你知道上述案例中林新木行使的是公民的哪项权利吗?
学生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导入新课。
【引思明理】
老师:上述案例中林新木行使的是公民的诉讼权利,那么,公民的这项权利主要有哪些种类?林新木行使的是公民基本诉讼权利中的哪一项呢?
板书:
1.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老师提出的问题,并派代表在全班发言。
师生一起总结公民诉讼权利的主要种类:
(1)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公民有上诉的权利
(3)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老师:如果林新木手中没有那张欠条,诉讼结果将会怎样?这给我们什么警示?你还有类似的由于缺乏证据而有理说不清的事例吗?
学生自由发言,老师参与讨论,引导学生得出结论,进入本节课第二个问题。
板书:
2.增强证据意识
案例1:2005年2月,范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子张某离婚,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据要求张某对于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借据的内容为“2004年4月9日,因家中盖房特向某某借钱20000元”,落款人为范某的妻子张某。对此,张某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欠条的数额提出异议,称只借过2000元。主审法官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借据有涂改的痕迹,但是范某并不承认涂改。后经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0”是后加的,跟张某的笔迹不符。在鉴定结论面前,范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案例2:2007年6月,原告张某家人与被告陈某家人因客车载客事宜发生纠纷。为追索医疗费,张某与陈某发生纠纷。后张某到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几千元。随后,张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陈某在法庭辩论中称,在纠纷中自己没有殴打过原告张某,张某即使有伤,也不是自己造成的,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交陈某殴打自己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虽有损伤事实,但无证据证明其损伤事实是陈某造成的,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老师:上面两个案例中的证据都没有被法院所采信,为什么?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结合教材96页中有关证据应具备的特征这部分内容进行分析讨论,派代表发言。
老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总结,强调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特点。
学生阅读教材96页的有关内容,自主学习、了解法定证据的主要种类,在此基础上,老师引导学生分析上面几个案例中的证据分别属于哪类证据。
案例:锦州市某患者王某体内钢板断裂,找到原治疗医院索要赔偿。医院认为钢板断裂是患者自身造成的,一分钱都不能赔。患者遂将医院告上法庭。锦州市某区法院要求该医院给出证据,证明钢板断裂是王某自身过错造成的,医院无法证明。法院最后判处医院赔偿王某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2万余元,其中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费。
老师:前几个案例中的证据都是由哪一方出具的?患者王某这个案例中的证据为什么要由医院来出呢?
学生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
老师总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举证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自证“清白”,也就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患纠纷就属于这种特殊情况。
王某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对钢板质量、折断原因负有举证责任,既然不能证实钢板断裂是因为王某的过错造成的,就应该赔偿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