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以“获利没有法律根据”的标准为视角200218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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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

——以“获利没有法律根据”的标准为视角

张稷锋

“获利没有法律根据”是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前提,依据在于《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司法实践中,给付型尤其是货币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最为常见。一方面,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给付方常以“没有合同或书面约定”、“约定不明确”等事实,作为其主张“获利没有法律根据”的唯一理由;另一方面,已有判例存在要求受益方承担“获利有法律根据”的严格证明责任的情形。上述两方面认识,可能导致有悖法律和交易习惯的结论,结合本人近两年承办的相关案件,特撰此文。

一、“获利没有法律根据”的法理实质:给付目的未实现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法理基础,在于给付方实施了给付财产的行为,但给付的目的却未实现。《民法总则》关于“没有法律根据”的规定,表面上指受益人“没有符合法律的理由”,实质在于给付人“合法的给付目的未实现”。因此,证明“受益方没有法律根据”,也就是证明“给付方合法的给付目的未实现”。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案件,往往存在给付方和受益方对“给付目的”作出不同解释的情形,且可能各方均不能举示直接证据,因此给付方要证明“合法的给付目的成立”及“该目的未实现”难度较大。

二、“获利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据要求

本人认为,给付方主张获利“没有法律根据”,应举示以下全部证据/依据:

1.给付原因的证据。鉴于实践中给付方和受益方对给付原因的不同解释,在各方均不能举示直接证据的情形下,给付方应举示相互印证且足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以证明给付原因成立。

2.给付原因合法的依据。给付方给付的原因,也就是支撑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可能基于合同、股东利润分配、婚姻继承等各种情形,该原因应当合乎法律,或者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而言,只要给付原因足以证明,且受益方不能举出前述原因违反法律的依据,则应当认为该给付原因合法。

3.给付原因未实现的证据。给付方给付目的未实现,与受益方获利没有法律根据,实质上是相同的含义。给付方应提供足以证明其给付目的未实现的证据,例如给付方系基于或认为基于委托合同向受益方付款,则应举示给付方的合同目的未实现的证据。

以上是从给付方的角度探讨证据要求。对受益方而言,证据要求则是相反的。

三、“获利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责任分配

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给付方应对“获利没有法律依据”承担较重的严格举证责任,且在给付方和受益方均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由给付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原因如下:

1.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基本原则。给

付方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应当对其主张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简单地举证证明“给付行为”,否则大量本属于其他类型的法律纠纷将会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并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第七条关于“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系进一步限制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因此,以往将“获利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受益方的做法,今后依法应当杜绝。

3.基于实体公平和举证难易的考虑:给付方对自身财产掌握着支配权与控制权,其对于主动给付的原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受益方对于自身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举证责任,除非法律的强制性除外规定,受益方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可认为财产的取得有合法依据。

以上内容,包含作者的个人观点。实践中个案的差异性极大,对证明不当得利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等问题也可能有所差异,欢迎探讨指正。

【参考文献】

1.娄爱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之概念澄清》,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6期;

2.蒋巍、吴可加:《给付型不当得利“获利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

的分配》,人民法院报,2017 年11 月2 日;

3.李丽峰、白德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研究》,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1期。

【参考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9号郑祥与洪叶珊其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73号福州顺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平贸易有限公司、常自信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8483号谢兴物与重庆逐梦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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