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海盗常见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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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盗常见问题的解答
(根据国际保赔集团的“PIRACY-FAQS)
译者:诺亚保险经纪-马映洁
1、海盗行为的定义
(i)UNCLOS第101条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ii)国际海事局(IMB)将海盗行为定义为:
“在任何船上、故意实施的偷盗或其他任何犯罪的行为,同时为促进该行为有意或有能力使用暴力”。(iii)玻利维亚共和国1909Indemnity Mutual Mar Ass Co Ltd案件
该案中将海盗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不分选择的进行抢劫的人,但不包括那些为了建立政权的共同目的仅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财产实施行为的人,虽然上述行为可能非法,甚至构成犯罪,而且并不是以一个政治上形成的社会名义进行。”
(iv)雅典海运集团公司诉希腊互助战争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案(1983)-The Andreas Lemos
在国际法律中,海盗行为通常指发生在没有建立政权的、任何国家管辖权之外的公海上进行的暴力行为。就保险而言,海盗行为并非仅限于发生在领水以外的行为。
(v)国际保赔集团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海盗行为的定义或除外。各协会规则与该协议一致。
2、协会是否承保海盗?
基于海盗行为产生的协会通常承保的责任依然属于协会承保范围。这些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人身伤亡/生病,船员替换及遣返,船员/旅客个人物品的损失。上述责任同样可以扩展到由于船东过失、疏忽而导致的油污,可能的残骸打捞以及潜在货物责任、共同海损。对于国际公约中适用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协会可以“故意行为”抗辩提供一些保护。
然而基于使用“战争武器”的海盗事件而产生的上述责任有可能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当然,一些战争P&I 保险公司将海盗作为特殊列明风险进行承保,在此种情况下,因为海盗行为产生的责任将由该战争P&I 保险公司承担,而非由协会承担。
3、“类似战争武器”的含义。
不论集团协议还是协会规则都没有明确定义,但“或其他类似战争武器”本身表示与之前描述武器具有类似性质的其他武器。明确描述的战争武器有地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和爆炸物,手枪、步枪、常规军火等可能也会放入除外条款。
4、海盗与恐怖行为的区别
对于恐怖行为的定义有很多,包括为政治目的而实施的暴力、暴力威胁、爆炸、诱拐和暗杀。
恐怖行为和海盗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同的动机和目标,前者属于政治性动机,意在造成死亡、受伤、损害;而后者则是通过对财产、人员的强制掠夺而保障其个人财富的增加。
5、区别的目的
就协会承保范围而言,海盗与恐怖行为之间的区别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基于海盗行为产生的P&I责任不是除外风险,然而基于恐怖行为产生责任则属于除外风险(该风险应该属于战争险承保)。
6、船壳险与战争险承保范围
基于船东的特殊保险安排,船壳、机器保险人和战争险保险人会分别提供财产保险(船壳险、共同海损和救助等)和战争风险的保赔险。如果海盗行为构成协会战争除外风险(根据战争武器条款),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将由战争险保险人进行承保。当然,如上述第2条所述,某些战争保赔险保险人也将海盗行为作为特殊风险进行承保。
7、船东是否可以设置警卫?
本质上说,在船上配置经过适当训练的警卫人员并不构成保险的限制或禁止,上述人员可以有效的协助船上提高安全保卫程序和反应。当然,船东在选择指派的警卫公司时应该尽到合理谨慎。
8、是否可以武装?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及包括集团协会的各行各业的普遍态度是船员以及船上警卫人员不应该进行武装。主要的理由包括没有训练/不恰当训练人员在使用武器过程中的固有风险,在交火过程中人员伤亡风险的增加以及鼓励扩大武装冲突和使用更有力、战争性武器的风险。
同时需要考虑到船旗国、港口国对船上武器的限制、许可要求或禁止(比如英国武装法案中限制和许可条款扩展适用到悬挂英国国旗的船上)。
然而某些国家要求积极支持船上警卫使用武器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美国的最近意向表明,美国正鼓励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这样去做。
9、是否会因为使用武装警卫或其他而影响保单效力?
对于保单的影响程度很有可能要根据损失/原因情况进行个案分析。非武装警卫的使用或行动基本不可能影响到保单的效力,但武装警卫的介入将有可能因为违反船旗国、港口国或其他适用法律的限制而影响保单的效力。
船东同时需要保证额外警卫人员的配备没有违反SOLAS安全配备证书的要求。
10、与警卫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保险争议?
为船上配备警卫人员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合同安排,可以由船上警卫提供者提供,也可以由国家提供海军、军队人员。这些安排可能包括对因此产生损失进行补偿/保持无害的责任假设。也可能是提供保险的义务。船东假定的因此而承担的责任,当该责任本不会产生,仅因为同意的、违反保赔集团协议中关于合同、补偿主要原则的条款而产生时,可能不会被协会全部承保或被排除。最低限,该条款中应该包括因疏忽产生责任的互惠补偿,或对船东而言不差于Knock for Knock(各自负责各自损失)。
对于战争武器除外条款,没有P&I承保该风险,因此船东需要将该情况以及与警卫配备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告知其战争险保险人。
船东在安排配备警卫人员之前最好详细咨询协会或战争险保险人,以便船东了解承保中的任何缺口或限制。
11、船东如何寻找避免攻击的保护?
协会已经为船东提供最新形成的(2009年2月)、针对索马里/亚丁湾局势的BMP(最佳管理实践),且该BMP依然保持不断修改。各种组织,比如OCIMF,ICS,BIMCO以及Intertanko都向船东公布基本的海盗防卫指导。协会网站也提供有用的信息/更新/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