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备考之特殊地域管辖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司法考试《行政法》有哪些考点需要大家掌握的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第13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
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2.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
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这类案件有:(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
(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的规定: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1、一般专属管辖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考民诉、刑诉、行政法、三国管辖问题
三国管辖1、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法院管辖:对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证据所在地;对香港→高等法院;对澳门→初级法院2、区际判决认可与执行:1)涉港:对内地→民商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财产地中院;婚姻家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所在地中院对香港→民商事判决:高等法院;婚姻家庭:区域法院2)涉澳:对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所在地中院;向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3)涉台:向内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地中院或专门法院民诉管辖1、级别管辖: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院),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保全和国内仲裁证据保全2、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和纠纷2)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3)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合同纠纷步骤1)判决主管,是法院,判断专属管辖,无2,判断协议管辖2)无3判断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首先找到被告住所地3)判断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准;合同未履行的,且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履行地判断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2)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履行地从约定,没有的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货物的,收货地;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5、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所在地管辖6、撤销权诉讼→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7、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研究——“原告就被告”原则【摘要】“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最主要的是司法独立与行政干扰的问题。
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
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在对学者提出的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包括:原告选择管辖制度,完善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权的监督及行政人员的思想教育。
【Abstract】〝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principle in China has been in place for many years, exposed to more and more problems, its main problem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executive interference. To overcome the localization of Justic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blocking the executiv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Chief of a fair trial.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scholars’ program assess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osed improvements, including: the plaintiff to choos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ystem, improve the system of off-sit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ff.【关键字】原告就被告司法权行政权【keywords】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jurisdiction administrative powers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意义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作为一项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中的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中的地域管辖行政处罚中的地域管辖1.介绍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案件在地理范围上的管辖权。
它涉及到行政机关在什么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和执行的权限。
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保证不同地区的行政执法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2.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指国家划分的行政区域,通常包括省、市、县、乡、村等不同级别的行政单位。
行政区划有助于将地域管辖范围划分清楚,确立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2.1 省级地域管辖省级行政机关在本省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省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2 市级地域管辖市级行政机关在本市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市级行政机关将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市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3 县级地域管辖县级行政机关在本县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县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4 乡级地域管辖乡级行政机关在本乡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机关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5 村级地域管辖村级行政机关在本村的地域范围内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机关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村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跨地域管辖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或相关方。
为了确保处罚的连贯性和统一性,跨地域管辖的规定也需要考虑进来。
3.1 上下级机关跨地域管辖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对下级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行政处罚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3.2 同级机关跨地域管辖在涉及到不同地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被同级行政机关同时处理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进行统一协调,确保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4.附件附件中包含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这些规定对于行政处罚中的地域管辖非常重要,能够指导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依法处罚。
什么是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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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它是指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各管辖区内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即地域管辖确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管辖,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是,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多个地方,则多个地方的行政主体都有权管辖。
一般来说,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管辖。
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研究——“原告就被告”原则【摘要】“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最主要的是司法独立与行政干扰的问题。
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
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在对学者提出的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包括:原告选择管辖制度,完善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权的监督及行政人员的思想教育。
【Abstract】〝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principle in China hasbeen in place for many years, exposed to more and more problems, its main problem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executive interference. To overcome the localization of Justic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blocking the executiv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Chief of a fair trial.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scholars’ program assess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osed improvements, including: the plaintiff to choos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ystem, improve the system of off-sit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ff.【关键字】原告就被告司法权行政权【keywords】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jurisdiction administrative powers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意义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作为一项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特殊情况的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 特殊情况的管辖2017-2018司考刑诉法:特殊情况的管辖。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 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 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大家参考。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夕}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 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有协定的, 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 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 由该外国人人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 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
包括两种情况:(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凡是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或者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
它适用于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其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改变或丧失其性能、价值、用途的财产,如土地及其附着物。
这类案件包括因不动产使用权、所有权属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扩建而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
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临考模拟试题及答案(2)
1.约翰(美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于1999年乘坐我国民航飞机去瑞⼠旅游,在瑞⼠上空实施了盗窃⾏为,盗窃了⼀德国⼈的名贵⼿表,试问,我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 A.有管辖权,因为是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 B.⽆管辖权,因为约翰是美国⼈ C.⽆管辖权,因为是在瑞⼠实施的犯罪 D.⽆管辖权,因为是对德国⼈实施的犯罪 2.甲仇恨⼄,某⽇到⼄家向被⼦⾥的⼄射击后逃⾛,其实⼄早已死亡。
甲的⾏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段错误 D.过失犯罪 3.某甲在12周岁时抢劫了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的那天抢劫了8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杀死,在15周岁时抢劫了价值为9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打成重伤。
则( ) A.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1.7万元 B.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9000元 C.甲构成故意杀⼈罪和抢劫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4.陆某与肖某事前商量好,陆某抢劫银⾏之后,以肖某家为暂时窝藏地点。
对肖某应以何罪论处( ) A.窝藏罪 B.包庇罪 C.抢劫罪 D.伪证罪 5.王某犯了三个罪,审判时只判了两个罪,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最后决定执⾏的刑期为9年。
执⾏3年后,发现他还有⼀个丙罪没有判决,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最终对王某决定执⾏的刑期幅度是( ) A.9年以上14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B.9年以上14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C.6年以上11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D.7年以上17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6.赵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赵某有积极退赃和检举他⼈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满之后不久,司法机关查获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盗窃价值约5000余元的财物。
对赵某应当如何处理?( )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罪并罚 7.某甲意图杀害某⼄,某晚趁某⼄在⽂娱室和其他⼈⼀起看电视之机,向某⼄扔去⼀颗炸弹,结果不但炸了⼄,⽽且还炸死炸伤其他⼈,同时还炸毁了电视机。
2017年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经济之金融学交叉学科
2017年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经济之金融学交叉学科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①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之金融学交叉学科【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吉林省延边州通用知识复习资料《经济之金融学交叉学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伴随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学科交叉成为突出现象,金融学概莫能外。
实践中,与金融相关性最强的交叉学科主要有两个:一是由金融学和数学、统计、工程学等交叉而形成的“金融工程学(Financial Engineering)”;二是由金融学和证券学、生物学、心理学等交叉而形成的“演化金融学(Evolutionary Finance)”、“行为金融学(Behavioral Finance)”、演化证券学(Evolutionary Analysis Theory of Security);三是由金融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法和金融学(Law and finance)”。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讲管辖
一、概述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其他管辖规则
一、概述
(一)概念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便利性 公正性
(三)分类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二、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
(四)共同管辖
第21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 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 院管辖。
原告有管辖选择权(第18、19条) 共同被告
四、其他管辖规则
行政诉讼法 第22-24条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省级(省、直辖市) 市级(一般即设区的市) 县级(不设区的市、县、区) 乡级(乡、镇)
(一)基层人民法院
第14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诉解释》第3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 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 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 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 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 决和裁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15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 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般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可称“普通管辖”或“⼀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可就第⼀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前或发⽣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民法院进⾏诉讼⽽产⽣的管辖。
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诉讼的⼏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管区内,各该⼈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民法院。
这样⼀来,就往往发⽣对同⼀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个⼈民法院起诉。
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使管辖权。
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可以⼀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合并审理⽽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
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民法院应当适⽤合并管辖。
司法考试辅导:特殊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地域管辖介绍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考编:带你读懂行政案件管辖、回避、治安调解
带你读懂行政案件管辖、回避、治安调解行政案件的管辖、回避、治安调解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考点,今天小粉笔就带大家梳理一下管辖、回避、治安调解的相关考点吧!管辖解读1: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1)违法行为地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居住地管辖。
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是指违法行为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解读2:级别管辖行政案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解读3:指定管辖(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回避回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遇有法定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依法退出案件办理的法律制度。
解读1:回避条件(1)回避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翻译人员。
(2)回避情形: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解读2:回避的决定(1)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解读3:回避的效力(1)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司考】考点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星考点)
一、法院级别管辖示意图(一)级别管辖的分工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2、中级人民法院:(1)刑诉法20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刑诉法20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刑诉法281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4)刑诉法第250条:死缓案件在服刑期间逃脱并在犯罪地抓获的判刑,执行死刑法院由死缓执行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区别于民诉)(二)级别管辖的几个原则1、上可审下刑诉法第23条:上级法院必要时,可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2、下不可审上(1)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12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例外: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
3、就高不就低(1)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刑诉法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涉外管辖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涉外管辖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涉外管辖”一文由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牵连管辖:(民诉法第241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2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民诉法第243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44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职员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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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备考之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作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
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南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
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
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南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