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发〔200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产物资和成本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
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组成。
第七条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应调减项 目, 压缩投资规模。 防止项 目 概预算不 足 、资金来源不落实,形成
“ 子” 程。 胡 工
四 、 严格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资 金效
局, 负责 日常 作。
二 、 强 化 管 理责 任 。严 把 资 金 投
铺张浪费 国家建设 资金等违规违纪问 题, 要严格按 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 国务院第 4 7 ( 2 号令 )进行处
把握资金投入方 向,坚持投资项 目安 排原则 . 切实履行管理 和督导责任 , 把 资金安排到中央规定 的范围和当地最 急需的项 目 卜 ,特别是 已有规划项 去 目和在建项 目。积极参与中央补助地 方小型项 目筛选把关 ,将参与政府投
求,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 的规章制度 。 加 强预算编制管理 , 严格预算调整, 认真履 行资金分配 、 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 加强
力。 要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 做好上情下达 、 下情上报工作 , 中央 为
和有关部 门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提供 决策参考 。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和财政 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以下 称专员办 ) 与纪检 监察 、 要 发展改革 、 审计等部 门加强沟通协作 ,协调检查
道, 积极筹措 资金 。 通过财政资金带动 信贷资金 、 社会资金的投入 , 确保项 目
社会及时发布监管信息等方式 ,依靠
全社会的力量实施监管。
和时效性。要将积极配合 中央联合检
财发 [ 0 8 2 0 ]6 1号
国土资源部 、 水利部 、 农业部 、 林业局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 划单列市 财 计 政厅( )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 ) 局 、 局 ,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效益性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投资回报;(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损失浪费;(四)公开性原则: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和审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三)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开发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规定;(二)编制和上报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三)监督检查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开发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国内外捐赠、赞助的资金;(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开发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八条开发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开发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要求,主要用于:(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二)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四)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五)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十条开发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二)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
扶持对象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开发县。
第九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括 专业大户 、家庭农 场、农 民合作组 织、农 村集体经 济组 织 以及 涉农 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 开发 实行开发县 管理 。土地治理项 目
服务体 系建设等 。
第五条 农 业 综 合 开发 实行 国 家 引导 、 民 办 公 助 的 多元
报 账制 ,按照 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土 地 治 理 项 目实 施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办
第十六条
容:
农 业综合开发财政 资金应 当用于以下建设 内
理 报 账 。县 级 财 政 部 门应 当根 据 已批 准 的 年 度 项 目实施 计 划
务 、粮食 及棉 花 糖料 等 大 宗农 产 品产 量 、水 资源等 基础 数
据 ;工作 绩效 因素 包括 资金 管理 、项 目管理 、综合 管理、监
项 目管理 费主 要 用于农 业 综合 开发 项 目实地 考察 、评 审、检 查验收 、宣传培 训 、工程招标 、信 息化建设 、工程 实 施 监 管、绩 效评 价 、资金 和 项 目公 示 等项 目管理 方 面的 支
设 ;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较 差 、 生 态 比较 脆 弱 的 区域 实行 限 制 开发 ,以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为 主 。
和生 态建设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推 进农村一 、二 、三产业 融合发展 ,提 高农业综合 生产 能力 ,保障 国家粮食 安全 ,带
动 农 民增 收 ,促 进 农 业 可 持 续发 展 和农 业现 代 化 。 第 四条
应 当安排 在 开 发 县 。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g 期 2 02  ̄ 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农业综 日印发的 《 局)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 日
合开发办公室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办法》( 局) 财发『 O] 号)进行了修订 , 报账实施办法 2 11 O 1
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政策法规
附件 :
中央 预算 单 位公 务卡 强 制结 算 目录
序号 O l
0 2 0 3
公务卡结算项 目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备
注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管理工作需要 ,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 及时向财政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农村财政与财 21f 1 4 务 02 期 1
政策法规
附件 :
农 业综 合 开发土 地治 理项 目工程 管护 资金 会计 核算 的有 关规 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 目,该科 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 科目, 贷记 “ 工程管护基金” 科目。 土地治理项 目 工程管护资金,在 “ 农发 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 目建设单位
( 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农民专 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 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 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 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财政部令第60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正文:---------------------------------------------------------------------------------------------------------------------------------------------------- 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0一0年九月四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五)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农业综合开发会财务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会的全体工作人员,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会会计政策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法律和政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权责相清。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将经费专户逐笔核算、分级管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年度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制定经费分配计划。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审计。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实行监督管理,防止资金挪用、滥用。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调度制度,合理调配资金使用,确保经费充分利用。
第四章财务报表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政策制度,规范会计处理,保障财务报表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进行财务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外部监督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财务信息,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障财务管理规范。
第六章其它规定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规避财务风险,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处置制度,规范财务处置程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
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5•【文号】财发字[1999]57号•【施行日期】199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财发字[1999]57号1999年9月15日)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今后农业综合开发要“控制宜农荒地开垦”。
据此,除极个别情况外,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原则上不再安排开垦宜农荒地项目。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个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需在万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于1000亩”。
平原地区和丘陵山区划分的原则是:以开发县或乡为单位,经有关部门测定,地貌类型属平原、高原、盆地、川地、坝地等的面积超过土地总面积50%的,列为平原地区,低于50%的列为丘陵山区。
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多种经营“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
这里所讲的开发区,相对于项目区而言。
项目区是指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范围的村或乡(镇),开发区是指项目区所在的县(市、区)。
在具体执行中,一是多种经营项目既可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也可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内,但不得超出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极特殊情况例外);二是多种经营项目要安排在目前有土地治理项目的项目区或开发区内,已经没有土地治理项目的老项目区或老开发区不得安排多种经营项目。
四、《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多种经营“单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
是指单个多种经营项目的年度投资除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含)外,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也要按政策规定相应配套投入。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免(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免(制度范本、DOC格式).DOC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二00六年七月二七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
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
第七条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
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
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政 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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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财发 [ 06 3 号 20 ] 9
第 一 章 总 则
2 0 年 7月 2 06 7日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 资金 、自筹资金 , 以 及采取投 资参股 、 补贴 、 贴息 、 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 吸引 的金 融 资金 、 民间资本 、 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 的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 发财政 资金 由中央财 政资金和 地 方财政 资金组成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 算。地方财政配套 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 资金抵顶 。 第十二条 土地 治理项 目 自筹 资金是指经批 准实施 的项 目建设所需 的乡村集体 自筹资金和农 民的 自筹现金 、 以物折资 和投劳折 资。其投入 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 自筹 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 %。 0
金的一定 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 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 执行 两类项 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贴 息是指农业综合 开发财政 资金单独 安 排的 ,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 目的贴息支 出。 项 目贷款 未落实的 , 财政部 门不予贴息 。 第二十条 县级农 发机构项 目管 理费按年 度土地治 理项 目财政投资的一定 比例提取使用 :财政投资5 0 0 万元 以下的按 35 . %提 取 ,00 10 万元 以下的 其 超过 50 元 的部分 按 1 %提 0万 . 5 取, 超过 1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O5 00 .%提取 。项 目管理费从地 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 主要用 于项 目实 地考察 、 检查验 收 、 业 务培训 、 目及 工程 招标 、 项 资金和项 目公 示以及土地治 理项 目 可行性研究 、土地治理项 目一般工程初 步设计 等方面的支出 ,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 、 补贴 、 购置车辆等行政经 费开支。地 、 省级 农发机 构和 国家农发办 由本级财政预算 单独安排事业 费用 于 项 目管理各项支出 , 不得另提项 目管理费。部 门项 目中的土地 治理 类项 目由相关 的县级项 目主管部 门按财政投 资的一定 比 例提取项 目管理费 , 提取 比例 比照地方项 目执行 。相 应取 消列 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 中型灌 区节水配套改造项 目建设管 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 理费按照实施 监理 的土地治理项 目 单项 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2 %以内控制使用 ,从 地方财政 配套资金中列 支, 按实际支出数计人工程成 本。 第二十二条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县级财政部 门负责报账资金 的 日常核算和管理 , 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 项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是针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制定的财务管理规范,旨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社会资本等,以及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升级等方面。
2. 预算管理:要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和执行年度预算,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 资金分配:规定了资金分配的原则和方法,包括公平性、效率性和透明性,以及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资金分配比例。
4.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审计等。
5. 风险控制: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防范和减少资金使用风险。
6. 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程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等。
7.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8. 信息公开:要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
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9. 附则:包括办法的实施日期、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这些内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保障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发〔2018〕332号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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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农发〔2018〕332号
各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农发办,省农垦控股集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农发办。
由于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将取消农发项目有偿资金相关的会计核算科目,相关农发项目有偿资金债权清理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30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财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资产运营机构职责,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规范和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运营机构,是指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过程中,经财政部门授权,进行国有资产投资及运营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家投入财政参股资金,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运营机构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章资产运营机构的选择第五条资产运营机构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确定。
第六条资产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能有效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三)具有参与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评选的能力;(四)具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谈判的方式选择确定资产运营机构。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2018年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2018年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4.03•【文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2018年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2018年4月3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两会”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18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支农投入,强化项目统筹整合,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现将2018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发布如下。
一、农民直接补贴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具体补贴依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
鼓励各省(区、市)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允许各省(区、市)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3.生产者补贴。
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
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等形式兑付给生产者。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和财务透明度,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1项目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管理、账务核算、审计验收等工作。
1.2项目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负责人和专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的日常财务工作,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1.3项目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保管财务相关资料和凭证,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备份。
三、财务预算管理2.1项目实施前,应编制综合开发项目财务预算,并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2.2项目实施期间,应按照财务预算进行支出控制,确保项目经费合理使用和管理。
2.3项目实施结束后,应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汇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作为项目的财务总结。
四、资金管理3.1项目应建立财务管理账户,专门用于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流转透明。
3.2项目经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收款、登账和报账,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
3.3项目资金支出应当按照经费预算和拨付计划进行支付,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3.4项目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资金监控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账务核算4.1项目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真实。
4.2项目应按照会计准则和规范进行账务核算,及时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汇总。
4.3项目应建立完善审计验收制度,对财务核算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财务监督5.1项目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接受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5.2项目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项目的财务资料和凭证。
5.3项目应定期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开项目的财务情况和运行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
七、附则6.1项目财务制度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需报批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近日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近日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近日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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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财发[2018]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8.01.30
【实施日期】2018.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8〕2号)
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
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不同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政策,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扶持对象分别确定。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计划应当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承担的开发
任务、投资标准和投入政策确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